收获新成果 期待新突破
——中国法制新闻研究综述(2008—2012)

2013-03-06 06:50蔡斐吴波
法治新闻传播 2013年5期
关键词:法制研究

■蔡斐 吴波

收获新成果 期待新突破
——中国法制新闻研究综述(2008—2012)

■蔡斐 吴波

法制新闻是我国新闻报道的一种类型,也是当下学术考察的一个重点。本文以全世界最大的中文数据库——中国知网 (CNKI)作为数据平台,对数据库中2008年1月 1日至 2012年 12月 31日期间有关法制新闻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收集、整理、总结、反思,以期对法制新闻的相关研究有一个阶段性的认识。

检索发现,中国知网在 2008—2012年间共收录法制新闻研究成果300篇左右。五年期间,每年的数量变化不大,平均在60篇左右;从研究主体来看,有业界的新闻从业人员和法律从业人员,也有新闻学界和法律学界的研究人员;从研究内容来看,这些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法制新闻传播史研究、法制新闻基本理论研究、法制新闻实务研究、法制类传媒发展研究、法制新闻与司法审判研究、法制新闻人才培养研究等六个大的方面。

法制新闻传播史研究

这五年里,有关法制新闻的研究中,法制新闻传播史研究是相对薄弱的研究方向之一。从时间段上来看,古代、近现代都有所涉及;从研究内容上看,古代法制新闻传播史研究主要是古代法律传播史研究,近现代法制新闻传播史研究则有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对法制新闻的变迁、传播理念演变等方面的研究;二是散落于历史等学科中的研究,这方面以对 《申报》的相关研究最具代表性。

古代法制新闻传播史方面,因古代新闻的概念与当下差异极大,且法律是更为主要的传播内容,所以很多时候可以将古代法制新闻传播史简单理解为古代法律传播史研究。这方面研究的代表性论述是龙大轩、 羊思远 (2008) 的《中国古代法律传播方式的演变》和徐光县 (2011)的 《中国古代法律传播模式研究——以国家传播为中心的考察》。前者分析了上古以迄三代以来的社会形态、语言文字和法律形式,指出中国古代法律传播方式的演变脉络经历了由 “口耳相传”、 到 “图像显示”、 到 “形于文字”的三个阶段。后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传播形成了国家传播、学者传播、民间传播等三条路径。国家传播以多样的形式、权威的内容在传统法律的传播中居于中心地位;专制社会中的国家传播,其核心载体是体现皇权至上、优先普通法律的君主诏书。中国古代的法律传播模式不仅具有教化民众、维护和谐的价值,而且具有预防违法、惩戒犯罪的价值,同时也促进了中华法系的形成和扩展。 此外, 有关 “铸刑鼎”、 “铸刑书”、“悬象魏”的讨论也涉及了中国古代法律信息的传播。

近现代法制新闻传播史方面,直接研究法制新闻演变的文章,呈现出数量少、缺乏系统性的特点,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 3篇, 分别是冯波 (2008) 的《从禁区到热点:法制新闻的变迁》、巢立明 (2009)的 《电视法制栏目传播理念的嬗变》和王平 (2009)的 《新时期以来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历史考察与功能反思》。有意思的是,这三篇文章都把法制新闻放在我国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重点梳理了改革开放政治背景下我国法制新闻发生的变化。其中,第一篇文章把视角放在了法制新闻从改革开放前的报道 “禁区”到改革开放后的报道 “热点”的根本转变上;第二篇文章重点考察了改革开放以后电视法制栏目传播理念的确立、发展、特性,分析了这种嬗变所带来的影响;第三篇文章考察了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发轫、发展、兴盛与嬗变的历程,并对当前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功能问题进行了反思。

近代中国发生 “洋票事件”、 “南京事件”、 “苏报案”、 “杨月楼案” 等众多具有影响力的轰动性法制事件, 《申报》作为这个时期为数不多的中文报纸,对许多个案进行了详尽的追踪报道,这些报道一方面成为近代报纸产生以来较早的法制新闻报道,另一方面为当代学者观察近代法制事件和研究近代法制新闻报道提供了素材。 《申报》的这些报道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领域:

一是 《申报》法制新闻报道与轰动性法制事件。张艳红、谢丹 (2008)的《近代媒体舆论推促司法公正个案分析——以 〈申报〉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报道为例》, 赵广军 (2011) 的 《“洋票”事件与公众舆论——从 〈申报〉载应城劫案看埠外新闻纸史料价值》,岳谦厚、李卫平 (2012)的 《〈申报〉关于 1927年南京事件报道分析》是这一领域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这些研究, 从 《申报》相关法制新闻报道为对象,论述了传媒在司法审判、公众舆论、史学研究等层面的价值与贡献。 五年间, 以 《申报》为研究对象的研究还有很多,诸如:章玉良 (2008)的 《〈申报〉与大闹会审公堂案》, 葛丽丹 (2008) 的 《从 〈申报〉杨乃武案看重大社会新闻的报道》,马薇薇 (2009)的 《〈申报〉 “杨月楼案” 报道研究》, 斯丽 (2010) 的 《从 〈申报〉看社会各界对皖蚕桑女学事件的态度》,李向东 (2010)的 《〈申报〉与 1923年财政部私印印花税票案》,李建刚、黄艳峰 (2011) 的 《〈申报〉 与 “〈苏报〉案”》,郑宇 (2012)的 《1927—1934年上海及其周边地区的禁烟活动———以〈申报〉禁烟资料为考察依据》等等。

二是 《申报》法制新闻报道的法律普及作用。这方面比较重要的是湘潭大学章玉良教授指导的两篇硕士学位论文,分别是陈建新 (2008)的 《〈申报〉与西方法文化传播 (1906—1911)》和唐文彬(2010)的 《〈申报〉 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妇女法律传播 (1927—1937)》。这两篇论文都直接把 《申报》对当时重大法制事件的报道作为法制新闻进行考察,这对法制新闻传播史研究来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前一篇文章通过分析 《申报》主要栏目和连载典型法制案例,探讨了申报对于西方法文化传播的作用,文章认为 《申报》 主要是通过 “社论”、广告和上海本埠新闻等栏目,以及 “杨月楼案”、 “杨乃武案” 和 “温州抢尼案”等典型法制案例, “集中向国人介绍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传播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原则”。后一篇文章认为 “法制新闻早在清末时期就是传播法文化的重要途径……从内容上来看,当时 《申报》的法制新闻内容相当广泛。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领域、司法领域所发生新情况、新动态;社会各界对法制领域新情况、新动态的感受,对法律权利的诉求都能成为 《申报》法制新闻报道的内容”。 另外, 宋向宾(2011)的 《〈申报〉与西方法文化传播(1872—1882)》对 《申报》与西方法文化的传播亦作了考察。

值得一提的是,李在全 (2008)的《民初的司法、传媒与政争——对1917年一桩高官案件的考析》是一篇饶有趣味的研究,文章以1917年陈锦涛案为对象, 选择了 《大公报》 (天津)、 《申报》 (上海)、 《公言报》 (北京) 三份报纸为研究对象,由此来探讨司法案件与社会 (传媒)的互动和案件背后所关涉的政争,进而探讨当时法治建构的社会心理,是一篇很有深度的研究。

总体而言,法制新闻传播史的研究存在很大的问题,特别是缺乏系统的法制新闻传播史研究,目前学界尚无专门论述中外法制新闻传播史的成果。相比而言,古代法制新闻传播史研究,因史料缺乏等因素,研究更显稀缺。近代的研究,也主要散见在历史、法学等学科中,从新闻传播学角度展开的研究并不多。

法制新闻理论研究

五年期间,法制新闻理论主要集中在法制新闻的概念与定义、法制新闻报道的功能与作用和法制新闻报道的价值选择三个方面。

研究发现,五年间没有专门研究法制新闻概念和定义的文章,但许多相关研究都把对法制新闻进行定义作为研究的起点。从这些分散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关于法制新闻的概念和定义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存在着多种定义。但总的来说,法制新闻的定义都建立在对新闻概念的不同理解基础上。具体来说, 有 “报道说”: 赵中颉的 “法制新闻,即大众传媒报道的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事实的报道” (李洁,2009;等);蓝鸿文的 “社会生活各方面新近发生的与法制相关的、有新闻价值的事实的报道” (闵凌欣, 2008; 肖小明,2011;等)等。有 “信息说”:这种类型中,采用最广泛的是刘斌和李矗的 “法制新闻是新近发生的具有为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 (李园,2008;陈雯婧, 2009; 姜明泽, 2009; 尤莉,2012; 等)。 另外还有 “新闻说”,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 《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的定义,即 “法制新闻是有关法制制度的建立 (立法)、 执行 (司法)、 监督等的新闻” (张高乾,2009;等)。

法制新闻的功能研究,是五年里法制新闻基本理论研究成果最多、范围最全面、内容较为深刻的一方面,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制新闻的基本功能、社会功能和舆论监督功能三个方面的研究。

(1)赵微 (2008)将法制新闻的基本功能总结为信息传播、舆论表达、法制宣传与教育和法制建设检测功能。王平 (2009)则提出了法制新闻更加宽泛的四项功能,即: “立足法制”的功能、经济功能、舆论监督功能和娱乐功能。2010年,程果从核心功能和衍生功能两个维度分析了法制新闻的功能,提出法制新闻的核心功能是 “环境监测功能”,主要体现为法治镜像和为人们社会生活提供法律参考两个方面;其衍生功能是“单一的宣传教化功能向参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转化”,主要体现为社会协调功能和宣传教育功能上。后两年里,关于法制新闻基本功能的研究相对较少,更多地指向了非常具体的功能,诸如教化功能、舆论监督功能等方面了。

(2)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是从宏观的社会层面对法制新闻的功能进行考察,其与法制新闻的基本功能有一定的交叉。这五年中,每年都有文章对此进行考察,王铁 (2008)将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定义为实现法制新闻的社会效益。王志敏、任民安、罗升 (2008)则把法制新闻的社会作用概括为两个方面,即:适应了社会发展需求、保证了法制宣传的社会效益两个方面。赵敬春 (2008)则专门考察了法制新闻宣传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即舆论引导、创造法治环境等。陈瑜、 袁田、张倩 (2009) 探讨了法制新闻的政教意义,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素质,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了2012年,祥耘将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概括为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利器,运用法律维护媒体权利、规避新闻官司、减少社会危害,扶危济困三个方面。

(3)舆论监督功能是法制新闻的基本功能和社会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研究者们一直以来关注的重点。张利明 (2008)从新闻监督与司法尊严关系的角度,论述了法制新闻报道如何既充分实现舆论监督,又严格尊重司法尊严、实现新闻报道与司法工作之间的平衡。王永亮、王永前 (2010)进一步提出了加强法制新闻监督要树立的 “四观”,即:政治家的导向观、史学家的求实观、哲学家的辩证观和企业家的创新观。姚广宜 (2011)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部分法制新闻记者眼中的媒体司法监督现状进行了调查,反映了当前我国媒体司法监督的现状,全面分析了我国媒体记者在法治报道和司法监督报道方面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价了媒体监督司法的效果,这为了解我国法制新闻舆论监督现状、进一步开展有效的舆论监督等具有重要意义。到了2012年,随着新媒体的快速发展,法制新闻舆论监督功能的实现面临着新的挑战,有研究者开始对此有所关注,如:尤莉的 《法制新闻要敢于针砭时弊》等。

在法制新闻的价值选择方面,李相民 (2008)认为,法制新闻是以法制为内容的新闻,法的内容决定了它的新闻点是从法中挖掘内在的价值,并认为只有从法的精神和价值切入,法制新闻才能悟到本,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新闻。曹文娟 (2008)则进一步认为,法制新闻报道要体现新闻价值与法制价值的统一。在2010年、2011年的两年时间里,法制新闻的 “民生价值”成了关注的重点,有多篇文章对此进行了关注,如李海明 (2010)探讨了如何实现法制新闻与民生视角的完美融合;赵春芳 (2010)提出了法制新闻在做好 “法”的前提下,要贴近民生;肖小明 (2011)从民生视角探讨了党报法制新闻如何创新的问题;焦占伟 (2011)则从法制视角探讨了法制专业报的民生新闻的价值所在,并认为民生新闻是其定位之一。到了 2012年,董小军采用实例分析的方法,具体论述了在法制新闻报道中实现新闻价值最大化的方法,他将此分为发现新闻价值、提升新闻价值和延伸新闻价值三个层面。

“法制新闻学的基本理论是对本学科的基本特点和普遍规律的总体把握,既是本学科的理论基石,又是本学科的理论要义。”①因此,对法制新闻基本理论的研究具有基础性意义。过去五年的相关研究,范围涵盖比较全面、条理相对较清晰。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学理价值不是很高,很多都是一种经验性的总结;观点较为陈旧,创新点较少;在某些有价值的点上没有进一步展开。

法制新闻实务研究

法制新闻实务研究主要包括法制新闻产品在采访、写作与编辑三大生产流程中的不同特点、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作用,另外,还包括法制新闻摄影等方面。在新闻实践中,基于法制报道实务性强的原因,法制新闻实务研究一直是业界和学界共同关注的重点。

2008—2010年三年间的法制新闻采访研究中,更多的是落脚在新闻专业主义方面,如荀红 (2008)论述了法制新闻采访的受众意识,认为法制新闻采编要把握需求,贴近受众;张鹏 (2008)则认为法制新闻应该挖掘事件的真相,深入调查采访,同时要预防新闻侵权。到了2009年,徐兰兰在 《浅谈电视法制新闻采访技巧》中认为,作为电视法制新闻记者,除了应该具备一定的采访基本功外, 还要有 “五心”, 即: 准备用心、 观察细心、 具备耐心、 充满信心、存有良心;张扬 (2009)则从抓爆炸新闻与制造二次冲击波方面谈到了法制新闻的采访技巧,认为法制记者面对爆炸新闻要 “猛扑”,且要稳和准,而在制造爆炸新闻的二次冲击波时,则需要扎实的专业功底,并且要动作迅速。吴星、郭雅洁 (2010)分析了 《法制日报》的采写特色,认为 《法制日报》的采访特色就是挖掘深入,寻根究底。2011年以来,更多的研究开始转向法制新闻采访对法律原则的遵守方面, 如刘云霞(2011)认为法制新闻的采写应该注重政治性与社会性、严肃性与保密性;张三清 (2012)提出了法制新闻采访要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张明军 (2012)在 《军事法制新闻采写初探》中认为 “法”是军事法制新闻的内核,从法制新闻主题是否合法、法律术语是否合法等方面,论述了军事法制新闻采写如何 “守法”。

在法制新闻写作方面,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制新闻的语言使用、叙事技巧、标题制作、文本创作等方面。如马明利(2008)论述了法制新闻报道的语言规范,认为法制新闻报道要严格掌握法律界限,准确适用法律语言,遵守语言运用的规律; 罗迪英 (2008) 从叙事者、叙事顺序、叙事策略三个方面,论述了法制类电视新闻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更好的传播效果。赵微 (2009)则以部分法制好新闻的获奖作品为例,分析了法制新闻标题制作的特色,并认为其特色主要体现为:隐喻化地运用了一些常见词语,创造性地改造了某些常用语法格式。王娇妮 (2010)分析了法制新闻语言不规范使用的社会心理,认为法制新闻工作者为了吸引受众,使用了大量的 “媒体语言”代替法律语言,并提出了相应的规范化途径;赵惠 (2010)则更加具体地论述了刑事法律语言在新闻媒介中的应用;薛朝凤 (2010)的博士论文 《法制新闻话语叙事研究》从文体学、叙事学等角度,探究了法制新闻话语建构与解读的内在认知机制,拟构了中国法制新闻话语的叙事模式。夏冰(2011)从用事实说话,实事依法实说,言之有据、评价中肯和把握不准时补充采访四个方面论述了法制新闻写作技巧和方法,并对每个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讨论;杨春艳 (2011)则梳理了法制新闻写作的用语不规范、情绪化问题、负面示范效应、娱乐化倾向和不平衡现象几个方面的误区;赵杨 (2011)的硕士论文 《法制新闻报道中法律语言的使用研究——以 〈法制日报〉为例》研究了法制新闻报道中法律语言的使用,提出了避免法律语言使用失范的建议。库艳敏(2012)的 《法制新闻中当事人的称谓使用技巧》梳理了法制新闻中的化名之“祸”,并提出了如何处理当事人姓名的措施,视角比较独特。

与前面几个方面相比,法制新闻编辑方面的研究则相对较少。荀红 (2008)认为法制新闻的采编要有受众意识;应吉庆 (2008)认为把握法制新闻的报道方向,要在宏观的背景下选择典型的新闻事实,要以维护公众安全的角度报道法制新闻,要以新颖的标题和多变的结构吸引受众;张鹏 (2008)则从法制新闻的采编环节论述了法制新闻的编辑技巧,他认为,在做好前期采制的前提下,后期编撰则应注意编排的故事化、叙事的情感化、 人物的个性化。 徐金琪(2011)认为,观众对法制节目的要求已经不满足于看一个精彩的故事,他们想了解更多的事实,聆听更多的观点,并提出了法制专题节目系列化操作的编辑方法。2012年,出现了两篇专门研究法制新闻编辑的文章,一是笔者 (蔡斐,2012)的 《略论法制新闻编辑的基本原则》,指出法制新闻编辑要符合 “法制”特性的若干基本原则,即:法治原则、平衡原则、理性原则和关怀原则;二是马娜 (2012)的 《论法制新闻消息类节目的编排艺术》,文章从如何编一条法制消息新闻、如何把二三十条法制消息变成一个完整的法制新闻消息类节目 (即具体节目的编排)两个层面出发,论述了法制新闻消息类节目的编排艺术。

有三篇文章对法制新闻摄影进行了探讨,这是在传统的采、写、编之外对法制新闻摄影的讨论,分别是: 居杨(2009)的 《法制新闻摄影深度报道的探索与思考》和 《新时期法制新闻摄影的变化和误区》,翟铮璇 (2012)的 《由荷赛金奖 〈审讯室〉谈法制新闻摄影——对话 〈法制日报〉 摄影美术部主任居杨》。第一篇文章认为,通过新闻摄影的方式可以实现法制新闻的深度报道,并从题材选择、主题把握等五个方面阐述了如何实现法制新闻摄影深度报道;第二篇文章梳理了 20世纪 80年代以来,我国法制新闻摄影的五大变化,并对这些变化中存在的诸如追求血腥刺激、追求画面完美等误区进行了批判性说明;第三篇文章中,居杨进一步阐明了对人性和人的生存状态的关注将是法制新闻摄影的发展方向。

值得注意的是,有研究者开始探讨网络法制新闻报道存在的问题,胡焕武(2012)的 《网络法制新闻报道存在问题探析》,林凌、陈法彬 (2012)的 《网络法制新闻报道的困境与出路》,前一篇文章梳理了网络法制新闻应当担当的道义、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后一篇文章论述了网络法制新闻报道的影响、面临的挑战,及其实现新闻价值与法治价值统一的解决之道。

总的来说,关于法制新闻实务的研究,呈现出成果丰硕、操作性强、领域相对集中等特点。但其中最大的一个不足就是,很多都是实践操作的感性经验总结,缺少学理性的提升。同时,很多论述存在简单重复的弊端。

法制类媒体研究

法制类媒体 (包括法制报、电视法制栏目等)作为一种已经为大众普遍接受的媒体类型,拥有很广阔的市场空间,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如何更好地实现法制类媒体的发展,也成为了研究者们关注的重点。

闵凌欣 (2008)在 《党报法制新闻如何走出误区?》中,以辩证的视角考察了党报法制新闻存在的三方面误区,即:“授” 与 “受” 脱节、 “深” 与 “浅” 错位、 “刑” 与 “民” 的失衡, 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转变新闻理念、强化受众意识,挖掘法理深度、讲究报道技巧,提升报道品味、拓宽报道视野三方面的对策。粟原慰 (2008)则以 《安徽法制报》为例,具体分析了其成功之道,即:强化精品意识,以专业优势占领法制新闻制高点;强化新闻运作,以独家承办重大活动提升影响力;强化服务板块,以百姓视点释疑解惑增强权威性。

2009年是法制类传媒发展研究成果较多的一年,且有多种研究视角,更为重要的是, “新媒体”成为很多研究者关注的重点。2009年8月17日,全国法制新闻研讨会在哈尔滨召开,此次研讨会以 “法制传媒创新与发展”为主题,与会专家主要从节目形式创新、传播理念嬗变、节目管理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实现法制传媒的创新与发展 (范玉吉,2009);巢立明 (2009)以历史的视角,总结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不同时期的电视法制栏目传播理念,并提出了在新媒体环境下,法制传播理念必须实现与新媒体的结合、共融、协调发展;王新宇 (2009)认为,在当前新媒体竞争态势下,法制报的出路在于其专业化的高度;张慎思 (2009)则以国际的视角,分析了美国法制类报刊的特色,他首先表示,在美国并没有中国意义的法制类报纸,更多的是一种行业报,但法制新闻则是美国的重要新闻门类,进而梳理了美国主要的法制类报刊,并总结了它们的特色,即:目标读者群明确、专业性强,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法律报刊的主要内容,新闻性与专业性的结合,法律网站与纸媒互惠互存,成为平行的重要渠道;姜明泽 (2009)从法制新闻的保护与规范的角度,论述了法制新闻如何扮演在法治社会中的角色,从而实现其更好的发展。 另外, 蒋凌昊 (2010)认为,除了从内容制作等方面开拓法制类报纸的发展之路,还提出应从广告和发行上着力的途径。

到了2011年,研究者们的关注点逐渐转向法制栏目的品牌构建方面。唐婉丽 (2011)认为,要从 “贴近”入手办好法制类栏目,并提出要凝心聚力,打造法制栏目品牌。中国传媒大学刘骏晟(2011)也从品牌构建与形式创新方面论述了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之道,并提出从强化新闻时效、贴近民生和 “现场体”角度彰显并强化节目具备的新闻特质,以及用高水准的日常节目开创品牌、用出色的推介活动巩固品牌、用个性化主持人代言品牌和构筑法制节目时段、扩大品牌影响力角度塑造栏目品牌,发挥品牌效应。

吴森 (2012)以南京电视台 《法治现场》为例,分析了城市电视台法制节目如何创新问题,并提出了机制创新,形式独特、理念为王,重在 “现场”和浓烈的人文关怀四个方面的创新之道。张天睿 (2012)也认为报刊法制新闻应该走向 “亲民化”。 唐欢 (2012) 则认为,市场需求的改变也改变着法制新闻的定位,在这种情况下,报道策划在法制新闻的发展前途上起着关键的作用。

通过上述对2008—2012年有关法制类媒体研究成果的整理,可以看出相关研究有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分类比较明确,研究者们根据不同的媒介形式对法制类节目进行了研究,主要是法制报的发展研究,电视法制栏目的发展研究等;二是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实现法制类栏目发展的有效途径,很多观点是十分具有参考价值的。这两个特点也提醒我们:在关注不同类型的法制类媒体研究时,要注重学界与业界的对接。下一步,还要特别注意网络时代法制类媒体的发展,这也是亟待创新和突破的领域。

法制新闻与司法审判研究

法制新闻与司法审判紧密相连。2008—2012年期间,每年都有关于法制新闻与司法审判的文章问世,而研究的侧重点,一方面有很大的延续性,另一方面也关注了新出现的问题。

2008年的相关研究,代表性的论述有以下几篇: 吴永红、 江成鹏认为,“媒体审判”是法制新闻存在的问题之一,并重新审视了其内涵和外延,纠正了对 “媒体审判”认识的误区,阐述了控制 “媒体审判”的非现实性,并提出了重构司法审判与 “媒体审判”关系的措施;雷蕾也认为,法制新闻中存在的“新闻审判”问题干涉了司法公正,另外还存在法制报道导向偏差、缺乏专业性的问题;而王志敏等则从 “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认为法制新闻在法律服务的层面、深度和力度小于或低于社会对法律的要求, 应当从彰显人文关怀、“三贴近”运作、凸显个性特征、拓展话语空间和纳入国际化轨道五个方面加以解决;鲍文锋认为,媒体的法制报道存在深入到案件当中而不能出其外、把自己当成警察而大量披露 “细节”的角色错位问题。

2009年的研究有多个方面的关注点。有研究者继续关注 “媒体审判”问题,如陈雯婧认为,法制新闻存在诸如媒体审判、提前报道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过分渲染血腥暴力和对弱势群体缺少人文关怀的问题。有研究者从法律视角对法制新闻进行了考察,如王平梳理了法制新闻传播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关系及其冲突,并提出构建法制新闻传播的 “制度性构架”等措施平衡这些关系;李相民也认为与新闻相关的法律纠纷主要有三个方面,即:侵害名誉权、侵害隐私权、报道不应公开的素材造成负面效果。另外,陈斌梳理了导致法制新闻失误的原因, 如: 刻意炒作、 缺乏法律常识、渲染细节、用语不规范、抢发新闻。陈力丹则以 “熊振林杀人案”为例,分析了如何规范地报道法制新闻,他认为,报道法制新闻不能使用妖魔化的词句描绘犯罪嫌疑人或罪犯,原则上也不能正面公开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形象,要传播法治思想。还有研究者关注了国际法制新闻的报道方法,张慎思认为国际法制新闻报道应该客观公正 “法眼”观天下,突出鲜明的法制特色,并且能够推进依法治国历史进程。

2010年的研究有三个方面的侧重点。首先是媒介审判问题研究,如:孙玉双、徐敏认为,媒体审判是法制新闻报道中媒体越位问题的重要表现,另外还存在政治弱化、法制新闻专业性不强问题、法律服务功能不够强的问题;韩少冲指出了法制新闻报道应做好角色定位,避免出现 “媒体审判”的原则,另外还要遵循真实、客观、公正,规范使用法言法语,适度运用监督权的原则。其次是法律视角的考察,如:贺大为认为法制报道存在结构性的缺失问题,同时也有对法律文化误读的问题,即:将传统法律文化贴上 “人治”、 “专制” 和 “严酷”的标签。最后是伦理视角的考察,如苏媛对电视法制节目进行了伦理审思,认为电视法制节目存在过分渲染和过度曝光引起负面效应、 “人文化”与 “人性化”的混淆、媒体责任与公民良知的抉择的主要伦理问题。

吴卫 (2011)认为,报道庭审新闻的原则有:社会效益第一原则,依法依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新闻规律办事,坚持 “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坚持围绕主题、简繁适度的原则。左艳东 (2011)提出了法制新闻报道的记者应该把握好的三个度,即:宣传普及法律始终是法制新闻的出发点,崇尚法治是法制新闻的基本要求,客观真实是法制新闻记者的底线。王艳梅、戴嘉宜 (2011)论述了如何实现法制新闻的客观最大化与视觉冲击力双赢的机制。

2012年,庹继光、李缨从相对合理主义的视角,提出了当前我国司法传媒互动的建构路径,认为 “寻求当前语境下我国司法与传媒良性互动,不可能指望激进的突变,而应当立足于现有的国情与司法实践模式,遵循相对合理主义的思路,即在司法与传媒都恪守各自职责底线的基础上,寻求双方在权利、权力交叉空间内的主动让步与自我加压,达到对权利的保障以及对权力的限制,共同促进公民获得公正审判权,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中,具体提出“(1)传媒应尽可能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法院可以鼓励、授权传媒进行更严厉的舆论监督; (3)无法旁听庭审不构成损害公开报道的必然理由;(4)司法权力适度宽容传媒报道中的瑕疵”等协调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思路。这是很典型的 “相对合理主义”分析路径,即在多方面的条件制约下,制度变革和程序操作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尽善尽美。显然,作为通达理想层面的渐进性设计,相对合理主义式的路径更显现实性,也更具操作性。

这五年里,法制新闻与司法审判相关研究成果丰富,范围比较全面,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和时效性,基本涵盖了法制新闻出现的各种问题,且对新出现的问题基本都有及时的关注。但是,微博等网络新媒体的出现,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的法制新闻舆论格局,另一方面也会给法制新闻带来新的挑战,这也应该成为研究者重点关注的领域。同时,相关研究要立足传媒与司法两大领域的沟通与协作,遵循二者的基本原则,避免各说各话的尴尬。

法制新闻人才培养研究

法制新闻人才培养是适应和配合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举措,也是法制新闻报道的后续力量。在这种背景下,“法新结合”的法制新闻人才培养成为重要关注点,这也是法制新闻教育思考的重要问题。2008—2012年,法制新闻人才培养的研究成果数量不是很多,且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几大政法类高校。

数据显示,2008年没有相关文章出现。2009年主要有两篇,分别是姚广宜的 《法科院校背景下的新闻学科特色教学改革与实践》、江淮超的 《陕西法制新闻教育的发展回顾》,这两篇文章都对本校法制新闻教育的经验进行了介绍,两校都是依托本校法学优势学科,采用“法新交融”的形式设置新闻专业,前文重点回顾了该校法制新闻教育的发展历程,后文重点介绍了该校法制新闻教育的教学改革和实践经验。

到了2010年,研究者的视角转向了探讨业界法制新闻人的培养问题,如:张晶晶探讨了在法制新闻快速发展的情况下,法制新闻人如何提高自己的职业修养与职业能力,并提出了高尚的情操与人文关怀、全面的法律素质与修养、较高的新闻专业素养与精神、一定的艺术把握与表现能力四个方面的要求;而胡忆军则认为学习能力是法制新闻记者的生存能力。

2011年,随着媒介融合的趋势不断加快,法制新闻教育如何适应媒介融合的背景,成为研究者的关注点。罗朋认为,在媒介融合的背景下,法制新闻教育要在价值定向与教育目标定位等方面进行变革,并具体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变革之道, 即:以人文素养教育为核心“立人”、 以通识教育为基础培养 “通才”、以职业教育为定向的素质教育培养训练有素的从业者。2012年,笔者 (蔡斐)对法制新闻人才培养做了进一步的检讨与修正,提出法制新闻人才培养必须具备 “媒介视野”、 “法律正义” 和“社会责任”三个方面的理念,以避免浅层次的培养理念,同时也提出了改变课程设置的简单化、杜绝教学方式原始化和调整师资队伍的单一化三个方面的修正方法。

相关研究基本都是对各高校法制新闻人才培养经验的总结,有很大的实践意义和借鉴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数量较少,平均每年只有两篇左右;创新点较少,研究更多的还停留在 “法新结合”的层面;对媒介融合的关注度还不够。

结语

从上述的初步梳理可以看出:2008年以来,我国有关法制新闻的研究取得相当的成果,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突破,但也存在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法制新闻的学科体系还不够完善,很多研究都是零散的论述,例如法制新闻语境下的法制新闻传播史研究基本 “缺位”等;其次,法制新闻研究在学界依然处于相对比较弱势的地位,特别是法制新闻实务研究方面,很多论述都是实务界人士的成果,新闻传播学界的参与度不是很高;第三,对新媒体的关注度还远远不够,很多研究只是有所涉及,或者仅仅是把其作为一个研究背景,并没有作深入的探讨;第四、相关研究缺乏国际视野,随着我国国际化程度的加快,借鉴成熟国家的法制新闻理论与实务经验,已经刻不容缓。

当然,限于考察对象的有限性,法制新闻研究的许多其他的研究成果,专著如吴玉玲 (2012) 的 《理念与实践:电视法制新闻生产的多维考察》,期刊如《法治新闻传播》等都未能纳入,因此,本文的归纳只能算是一个初步的梳理与贡献,并不能完全代表我国当前法制新闻研究的现状,这也是下一步研究可以努力的方向。

(作者分别系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网络环境下突发事件传播与管理研究”、重庆市教育科学课题 “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 (MJC)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研究”、西南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刘斌、李矗: 《法制新闻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观点速递

信息网络传播立法缺陷给网络管理带来困难,不利于调整网络社会关系,影响了网络的健康发展。一是立法缺位致使法律调整面较窄,对某些侵权行为无法处理。如对 “网上曝光”、 “人肉搜索”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后果, “假新闻”造成的社会混乱等行为,都缺乏有效的法律应对措施。二是法律规定不明,侵权处罚不力,达不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现行法规对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的规定,著作权网络侵权包括影视作品、音乐作品等著作的网络上传下载行为等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规定不够具体。司法实践中经济处罚力度偏轻,处罚标准认定不统一,各地法院判处结果差别较大,法律效果较差。三是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不够密切。如黄色、暴力信息的网络传播自然可以按照治安管理法和刑法的规定处置,但警方基于精力限制和查处难度,事实的打击面不广,无法有效遏制,但是又缺乏信息网络传播法律的规范调整。四是执法困难。在查证信息网络传播非法行为等方面,工作量大,执法难度大、成本高。法律法规的缺陷也导致处罚程序、处罚标准操作困难。广电、工信、文化、公安多部门执法,利益交叉,增加了网络管理复杂度。

(王贵勤, 《当代传播》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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