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忠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系列案件侦查中存在的误区及对策
马忠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当前侦查实践中,系列案件的串并侦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既要重视重特大案件的串并分析,又要重视小案的串并分析;既要重视有现场案件的串并分析,又要重视无现场案件的串并分析;既要重视本地区案件的串并分析,又要重视外地案件的串并分析;既要重视同类案件的串并分析,又要重视不同性质案件的串并分析;既要重视未破案件的串并分析,又要重视已破案件的串并分析;既要重视近期案件的串并分析,又要重视远期案件的串并分析;既要重视破案前的串并分析,又要重视破案后的串并分析;既要重视被动的串并分析,又要重视常态的主动串并分析。
系列案件;侦查;串并分析;误区;对策
目前我国社会经济进入转型时期,系列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系列案件是指一定时期内,一个或一伙犯罪分子连续进行一种或多种犯罪,而在作案时间、手段、侵犯对象、痕迹物证等方面表现出来某种特定的共同特征,可以认定是一个人或一伙人所为的案件。如孙振斌系列杀人案件、黄勇系列杀人案、杨新海系列杀人案,都是在犯罪行为人杀死多人,造成严重后果后才通过个案侦破的,这些都说明在系列案件的串并分析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鉴此,本文针对当前侦查实践中并案侦查所存在的误区,提出相应的对策。
多年来,串并案分析的启动往往是针对一些重特大案件,往往针对一些“人员伤亡较重、财物损失较多”的案件,如系列杀人案件、系列强奸案件、系列抢劫案件等。而对一些盗窃、诈骗、抢夺等一般刑事案件,尽管多发,但由于案值较低,基层民警往往没有想到串并案分析,或者认为没有必要启动串并案的分析研判。
事实上,社会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小案的串并分析不容忽视。
其一,小案量大面广。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类案件发案绝对数多,而且直接影响社会治安形势。如据温州市公安局统计:2006-2008年,温州市公安机关每年立盗抢犯罪案件数都在6万起以上,总量巨大,分别占年度全部刑事案件的86.21%、84.92%、81.56%。[1]
其二,小案直接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虽然小案从个体上讲损失不大,但小案总体上量大面广,属于多发性案件、系列性案件,直接关系着广大百姓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如2011年6月,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百万群众民意大走访”社会治安状况问卷大调查活动,从调查结果来看,拎包扒窃、偷自行车、入室盗窃、电信诈骗等排名靠前。可见,这些案值相对较低的多发性小案是当前群众最为关注的、影响其安全感最多的案件。
其三,小案多为系列案件。这些多发性侵财类案件由于破案率较低,犯罪人员在初步尝到犯罪甜头的情况下,往往容易变本加厉,不断地实施犯罪。因此,这些小案往往是系列案件,而且,这些小案的犯罪人员多为团伙作案,职业性犯罪。
其四,小案极易发展演变成重特大案件。一些重特大系列案件的犯罪人员往往是从一些侵财类小案做起不断发展演变成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犯罪活动的。如在豫、陕、皖、苏四省实施抢劫、强奸、杀人,疯狂作案数十起,共杀死77人的彭妙计犯罪团伙,就是从一开始的盗窃犯罪逐步发展成抢劫,最后演变成强奸、杀人等恶性犯罪的。
其五,小案往往会留有较多的蛛丝马迹。犯罪人员在系列案件的作案过程中,对于危害严重的重特大案件,往往反侦查意识较强,会对现场进行较为细致或彻底的毁证灭迹活动,相反,犯罪人员在实施系列案件中小案的犯罪行为时,往往较为轻视现场痕迹物证的破坏和毁证活动。因此,小案尽管损失不大,但现场却往往留有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刑侦部门要破大案,也要破好小案。”小案的串并分析至关重要。通过小案的串并分析,侦查人员可以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有效地遏制刑事犯罪的发展升级;通过小案的串并分析,侦查人员可以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寻找系列案件的侦查突破口;通过小案的串并分析,可以有效地减少违法犯罪的数量,维护社会治安。
犯罪人员实施犯罪行为有的可能发生在同一市县,有些可能跨区流窜作案。尤其是流窜犯罪、跨区域流窜作案是新形势下刑事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有些案件少则涉及二、三个地区,多则涉及十几个地区,当前的侵财类案件,明显具有大范围流窜作案的特点。因此,串并案分析要突破地域限制,跨区域串并案。如宋世慧系列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宋世慧一年内流窜江苏、山东、河南、吉林、河北等6省,涉及江苏的扬州、镇江、南京,山东的淄博、烟台、青岛,河北的石家庄,辽宁的大连等地,杀人抢劫作案39起,杀死杀伤39人。因此,在系列案件串并分析时,不应局限于部分地域范围,在重视本地区案件串并分析的同时,不要忽视对外地案件的串并分析。尤其是侵财案件,犯罪人员普遍具有大范围流窜作案的特点。例如,某年八九月间,杭州市中心城区连续在星期六上午发生飞车抢夺案件, 两名犯罪嫌疑人驾驶摩托车抢夺金项链作案40余起,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杭州市公安局打击街面犯罪协调办公室为抓捕此系列案件犯罪嫌疑人专门制定了侦破方案,调集刑侦、特警、交警以及中心城区各分局400多名警力,两次在犯罪嫌疑人作案集中的地段开展大规模的“口袋行动”,但未取得成效。9月28日上午,杭州警方发现在德清刑侦网页上有一条信息:“9月26日下午, 德清警方现行抓获一名飞车抢夺犯罪嫌疑人张爱功,男,32岁,河南光山县人”,同时另有一名叫“易善红”的同伙脱逃。[2]杭州警方随即与德清警方取得联系,经进一步深挖比对,认定张、易二人就是杭州警方在“口袋行动”中的“漏网之鱼”。随后,杭州民警赴德清提审张爱功,张爱功交代了在杭作案情况,从而成功突破此系列案件。
综上,针对某一串或某一起案件,在掌握其全貌和具体情况下,侦查人员要对周边县、市、省网上类似案件逐一浏览,以发现串并线索。同时,落实专人负责从网上收集周边地区公安机关多发性、同类型案件的发破案信息,并同本地案件进行串并。
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只注意相同类型案件的串并分析,但现实中,实施多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并非少数。尽管犯罪行为人作案有事实上的“专一性”,但由于其犯罪动机、目的的“多向性”,作案手段、方法选择的多样性,就有可能成为多种犯罪集于一身的犯罪人员。[3]有的犯罪团伙更是兼顾盗窃、抢劫、杀人、强奸等“多种经营”。
2000年5月20日上午,犯罪人员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把栅乡溜门入室盗窃并将12岁少女吴某某强奸杀害,办案人员在现场提取到犯罪嫌疑人三枚指纹;当天下午,赵又窜至该区榆林镇溜门入室盗窃时被当场抓获。但侦查人员在侦办过程中,没有将上午同样溜门入室盗窃并强奸的案件与下午的案件进行串并分析,导致犯罪人员漏网。[4]后赵又多次强奸杀人,于2003年6月18日再次入室盗窃时被当场抓获。侦查人员在侦办过程中,一个很重大的失误是没有将同一天、同一区域,作案手段相似但案件性质不一的案件进行串并分析。
侦查人员串并案分析,往往是关注未破案件。其实,许多系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前科劣迹,有的已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他们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而且在作案手段、作案工具、侵害对象、作案时间等方面保持了一定的延续性和稳定性。曾有专家指出:在系列案件中,有53%的犯罪嫌疑人是有前科的。[5]如果侦查人员在串并案分析时注意串并已破案件,那么,因为串并的案件是已破案件,所以在串并案的同时就能侦查破案,找到犯罪嫌疑人,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广东英德丝绸厂等五个单位保险柜相继被盗,犯罪人员破坏保险柜的方法都是用管子割刀在密码锁处挖洞,拨开暗锁和托起控制保险柜三钢闩的钢板,从而打开保险柜。由于作案手法一致,侦查人员将这五起案件串并侦查,特别是侦查人员将此系列案件与已侦破的撬盗保险柜案件进行比较,发现劳改释放人员廖志雄曾选择这种手法破坏保险柜,于是从挖赃入手,抓获了廖志雄,廖对其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在侦查实践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在一段时间内,一类案件在连续发生多起后,却突然无声无息了,事后查明得知,并不是作案人员改邪归正了或到别的地方去了,而是因其他原因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只是抓获他的公安机关并不一定掌握这些犯罪事实罢了。
破案前的串并分析旨在打击系列犯罪;破案后的串并分析旨在深挖犯罪和研究犯罪活动规律特点,更好地预防此类案件及更好地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破案后的串并分析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深挖犯罪;二是案后经验教训分析总结。
深挖犯罪,是指侦查人员在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通过进入未破刑事案件信息库对犯罪嫌疑人的指纹、DNA、鞋印等痕迹物证进行查询、比对,进一步核查其他刑事案件;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宿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等进行查询,分析该犯罪嫌疑人可能的同伙,深挖团伙成员。如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破获的董清和系列入室盗窃犯罪团伙案件,在前期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董清和、刘大伟并核实案件后,侦查人员又通过对旅馆住宿、网吧、暂住、车辆违章等信息系统进行滚动式查询,拓展董清和、刘大伟的同住、偕行、关系人员等信息,从中发现了该团伙另外5名成员,据此将该团伙成员及其所作案件扩大为7人、79起。
案后经验教训分析,是指相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及其系列案件、侦查过程进行分析和总结。如果说破案前的串并分析,主要是由侦查人员与情报人员实施,那么,破案后的串并分析尤其是对此类案件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的分析研究,则主要是情报人员组织进行的。
破案前的串并分析主要是针对案件中表现出的犯罪行为人行为特征、心理特征、个人职业体貌特征等进行分析。破案后的串并分析主要是针对犯罪行为人“预谋、准备、实施、逃匿”的过程,系列案件的发展、演变、升级过程,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等进行分析,重点是分析犯罪预防和打击中所存在的薄弱环节及失误。如湖北张光旗系列强奸杀人案件中,张光旗到案后交代,案后曾被侦查人员抽血存样。在抽血后张光旗也一直处于忐忑不安中,在左右观望相当一段时间后才重新强奸杀人。事后查明,确实有当地派出所在摸底排队中提取了嫌疑人张光旗血样,但遗憾的是该民警根本就没有上交血样,从而延误了侦查破案时机,导致张光旗再次强奸杀人。像这种侦查工作的失误,只能是在破(结)案后才可能被发现。破案后的串并分析,是一种“双向延伸”,是对前期串并案分析的一种回顾、对照、验证和总结;是对此类系列案件成因、发展、规律、特点的全面总结、提炼;是对以后侦查工作和防范工作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破案前的串并分析,往往是被动、滞后的,而破案后的串并分析,往往更具动态性、根源性、主动性。破案前的串并分析,往往是一种推理、假设,具有猜测性、模糊性;破案后的串并分析,往往可以对照已经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口供、查明的犯罪事实以及一系列的证据材料进行验证,具有一定的精确性,对于犯罪预防和犯罪打击更具指导意义。破案前的串并分析是一种经验性分析判断;破案后的串并分析是一种事实性分析判断。破案前的串并分析更多的是一种思辩分析;破案后的串并分析更多的是一种实证分析。破案前的串并分析视角是事后查明事实;破案后的串并分析视角是一种事前的预防和侦查经验提炼。
破案前的串并分析,着重点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和刻画犯罪行为人特征;破案后的串并分析,着重点在于犯罪活动规律特点,在于对侦查人员侦查思维、侦查措施、侦查方法的全面回顾、检验,着重点在于预防犯罪。破案前的串并分析,更多地着重于“犯罪行为人”刻画;破案后的串并分析,更多地着重于“犯罪行为”和“侦查行为”的分析,以及“预防犯罪”的对策分析。破案后的串并分析,是分析研判系列案件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和特点,研究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对策。
因此,系列案件的侦破并不是情报分析的终结,而是情报分析新的起点。通过对系列案件破(结)案后进行分析,往往可以有助于提出系列案件高危人群管控对策以及高危被害人群、被害部位、被害部门的防范对策,也可以有助于了解侦查人员分析判断存在的误区以及侦查对策存在的问题等。
在我国,串并案分析往往是由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来实施的,是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被动展开的相关分析,而且这种串并案件分析通常是侦查人员凭借个人侦查经验和记忆中经手的案件进行串并案件。这些串并分析总的说来,一是比较被动,二是比较局限,三是质量参差不一。但在西方,串并分析往往由专职的犯罪情报分析机构或专业的犯罪情报分析人员来实施的。首先,专业情报人员每天都要大量浏览当地及邻近地区犯罪情报信息,了解本地及周边地区近期或历史上刑事犯罪情报信息,因此,其识别案件、串并案件能力普遍高于一般的侦查人员;其次,由于具有专业背景和信息优势,专业情报人员往往能够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相关授权,检索与查询本地区近年来的犯罪情报信息资源;再次,专业情报人员一般都能够借助专门的情报分析技术和工具进行串并分析。因此,这种由专业情报人员进行的串并案件分析,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相对主动;二是常态化;三是串并区域广;四是质量有所保障。如有的犯罪人在实施第二起案件的犯罪行为后,犯罪情报分析人员就能从众多的犯罪案件中发现该两起案件的共同点并识别出该种犯罪模式。[6]举例说明侦查人员与专职情报人员串并案件分析之区别:如在某商业场所发生了一起夜盗案件,侦查人员会想到他曾经经办过的商业场所的案件;情报人员则会搜集该商业场所近三个月内发生的所有夜盗案件、近期所有商业场所发生的夜盗案件、近期作案相类似的夜盗案件、近期周边地区相类似的夜盗案件等,其串并分析的区域、范围、数量、质量等明显超过普通侦查人员的串并分析。
侦查人员串并案件与情报人员串并案件之区别
侦查人员往往只顾及近期案件的串并。实际上,不论案发时间有多长,只要符合并案侦查的内在条件,就应该统一进行并案侦查。一般来说,犯罪人员在初次作案后,往往有一个紧张、侥幸、观望、回复平静、再起作案动机的过程,因此,初案往往离系列案件有一定时间间隔,易被忽视。如河北的张国胜案件,犯罪嫌疑人张国胜从1992年开始杀人,到2002年强奸杀人被抓获,10年作案21起,杀害9人,时间跨度相当长,这就对案件的串并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7]
考虑到犯罪人员作案周期不同、间隔时间不一,侦查人员在串并案分析时,既要重视近期案件的串并分析,又要重视远期案件的串并分析。
有犯罪现场的案件,侦查人员往往可以通过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提取相关的痕迹、物证,了解犯罪嫌疑人作案经过和体貌特征,并通过痕迹、物证等串并案件。但是,当前我国街面案件增长势头较猛,这些发生在街面的抢劫、抢夺、拎包、诈骗案件大部分属于系列案件,这些案件由于作案时间短,往往瞬间完成,现场痕迹物证较少,并且缺少相关目击证人,现场勘查往往提取不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对于这些面广量大、无现场可勘、无痕迹可利用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在串并案分析上一直缺少有效的应对方法。
针对此类案件的串并工作,苏州市公安局刑侦部门进行了有效尝试。他们以信息为依托,一方面加强各基层刑警中队、派出所对案件的接报工作,规范无现场案件的询问笔录制作要求,为案件分析串并提供基础依据;另一方面加强同类型案件的梳理,从犯罪人员的作案时间、部位、袭击目标、体貌特征、作案工具、结伙情况、交通工具等方面找出共同点,进行先期串并,然后组织串并案侦查部门的侦查员对部分受害人及目击者从串并案角度再次进行询问,这样既可以提高串并质量,又可以将零散的线索收集汇总,从中发现破案线索。
[1] 刘万成.温州市盗抢犯罪现状调查及防控对策研究[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0,(4).
[2] 余伟民,俞如平,汤文全,徐世土,汤劲松. 网上作战原理探析[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
[3] 韩宝庆.确立并案意识,强化侦查效果[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5).
[4] 艾明.我国系列杀人案件侦查中的失误及破案因子分析[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1).
[5] 姚丙育.系列刑事案件侦破与实例[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6.
[6] 姜南,朱健雄.犯罪模式分析——西方犯罪情报分析技术简介[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9,(4).
[7] 曾宾.系列案件的形成规律和侦查对策[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2).
Traps and Countermeasures in Investigation of Series of Cases
Ma Zhonghong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Beijing 100038, China)
In present investigative practices, while connecting series of cases for investigation,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following aspects: 1.to the connection and analysis of not only severe cases but also minor cases; 2. to the connection and analysis of not only crime scene cases but also non-crime scene cases; 3. to the connection and analysis of not only local cases but also cases in other provinces; 4. to the connection and analysis of not only same kind of cases but also different kinds of cases; 5. to the connection and analysis of not only unsolved cases but also solved ones; 6. to the connection and analysis of not only new cases but also old cases; 7. not only to the connection and analysis of cases before they are solved but also to the connection and analysis of cases after they are solved; 8. not only to the reactive connection and analysis of cases but also to regular connection and analysis of cases.
Series of Cases; Investigation; Connection and Analysis; Trap; Countermeasure
D918
:B
:1008-5750(2013)05-0040-(05)
10.3969/j.issn. 1008-5750.2013.05.008
2013-07-20 责任编辑:陈 汇
马忠红(1968- ),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侦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