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化背景下农户经营组织化的制度逻辑*

2013-03-06 08:41王晓华
江淮论坛 2013年4期
关键词:家庭经营农户农产品

王晓华

(南京财经大学粮食经济研究院、粮食安全与战略研究中心,南京 210003)

城镇化背景下农户经营组织化的制度逻辑

王晓华

(南京财经大学粮食经济研究院、粮食安全与战略研究中心,南京 210003)

农业产业化是推动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径,而农户经营组织化则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本前提。本文借助制度创新模型的分析框架,运用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讨论农业家庭经营的合理性、市场制度环境的变化与家庭经营面临的困境、农户经营组织化的逻辑与形成机理等问题。本文认为,农业生产的特征决定了等级制和合作生产制缺乏可行性,使农业家庭经营成为最有效率的组织形式;农产品市场制度环境的变化,不仅产生了当前条件下还未实现的潜在收益,也使家庭组织遭遇市场和组织的双重失灵;制度创新第一行动集团的出现,使农户经营组织化成为可能,不仅保留了农业家庭经营的效率,也克服了单个农户获得技术服务难和进入市场的困境。

农户组织化;制度环境;交易成本;市场失灵;组织失灵

一、问题的提出

城镇化建设不仅是我国全面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迈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作为推动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农业对城镇化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产品贡献、市场贡献、要素贡献、外汇贡献、生态贡献和政治贡献等多个方面。农业产业化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它从经济上彻底打破了传统农业依赖的自然经济基础,使其面向市场,走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实现农户经营组织化发展至关重要。

20世纪70年代末,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以及农产品流通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型,极大地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在不久之后,农产品生产出现结构性过剩,市场从卖方向买方转变,农业家庭经营开始面临“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迫切需要组织上的创新。1984年,山东诸城最早出现“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1994年,首个专业合作社在山东莱阳成立。自此,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各类种植合同在2001年已达1860万公顷,农户合作经济组织在2005年也已超过15万个,缓解了农户“小生产、大市场”的矛盾,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针对农户经营组织化这一问题,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广泛研究。这些研究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运用契约理论来研究农户与公司之间纵向协作关系的稳定性,二是对农户之间的合作行为进行了分析,三是对农户参与合同生产、农户参与合作组织的影响因素进行计量实证分析。尽管这些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并未令人满意地回答农户经营组织化的制度逻辑。

在本文中,笔者将借助制度创新模型的分析框架,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分析农业家庭经营的合理性、市场环境的变化与家庭经营面临的困境、农户经营组织化的逻辑与形成机理等问题。

二、农业家庭经营的合理性

农业生产活动与其他部门相比,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例如,农业生产的资产专用性较强,并且缺乏流动性,转换的沉没成本极其高昂;农业生产对要素需求缺乏弹性,产品的供给也缺乏弹性;土地作为固定要素在农业生产中具有特别的意义等等。然而,农业生产的最根本特征在于对自然条件具有较强的依赖性。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周期性以及空间的分散性,决定了家庭经营是农业生产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

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和分散性,意味着:(1)生产者控制生产过程和最终结果的能力十分微弱,很难作出周详的计划或部署;(2)团队生产或雇佣劳动生产很难计量劳动的努力程度,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的问题。具体来讲,农业劳动不可能像工厂那样固定集中,监督劳动者是否偷懒的成本十分高昂,几乎到不可能的地步;复杂的自然因素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加剧了计量劳动成果的困难,以至劳动者有条件实施机会主义。而且,监督的困难也会使劳动者缺乏足够的激励去维护、保养生产中的机械设备等资产。农业生产的周期性,意味着单季生产时间比较短暂,加上农业生产本身没有太多的复杂工序,导致各个工序缺乏专业化的规模经济。因此,计量劳动-产出的成本、监督劳动努力程度的成本和生产工序专业化缺乏规模经济决定了等级制模式和生产合作制模式在农业生产中缺乏实施的可行性。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农业生产只能以个人为单位经营呢?

答案是否定的。克服计量和监督的困难有一种途径,那就是个人对组织的忠诚。忠诚度越高,计量和监督的需求就越少。这种忠诚在家庭组织内部普遍存在,并且比较稳定、可靠。家庭组织在克服计量和监督问题方面的独特优势,主要表现在:(1)各成员都对家庭资产具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存在努力工作的激励;(2)家庭内部成员交流比较密切,克服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且各自行为比较容易被观察;(3)家庭成员之间主要以情感关系联结,约束了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4)家庭成员普遍具有对家庭组织发展的忠诚。另外,单个成员拥有的对农业生产的特质信息 (idiosyncratic information)可以在家庭组织内部共享,有利于作出及时、准确的决策。在组织内部,成员还可以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这样,各个成员可以获得比独立生产更高的报酬。

家庭经营的合理性内在决定了农业生产保持较小规模的激励。尽管农业机械化使家庭平均经营规模稳定增长,但似乎并没有实现像其他行业那样大范围的扩张。实际上,家庭经营规模除了受生产机械的影响外,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包括农业生产面临的风险和农业劳动的机会成本。农业生产风险的增加,会降低农业经营的预期收益,导致经营规模的下降;农业劳动机会成本越高,劳动力越容易向其他产业转移,从而约束了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张。而且,农业生产规模经济是否存在,也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农产品加工或销售阶段的规模经济能够反馈到生产阶段、农业生产集约化过程牵扯到“粗笨的”投入要素(如拖拉机)可能会产生生产阶段的规模经济、存在所谓的外部规模经济。因此,农业生产以家庭为单位经营及其经营规模与工业部门相比显得较小的现象存在着必然性、合理性和普遍性。

三、改革以来农产品市场制度环境的变化

制度创新模型暗含着这样一个观点,即外部环境的变化是制度产生创新的基础。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一方面可能出现当前制度下未能实现的潜在利益,另一方面也会使现有的制度对外部环境产生不适应性。农户经营组织化作为一项伴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而出现的制度变革,理所当然不能脱离变化了的外部环境这一基石。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从1978年起,农业家庭经营面临的农产品市场制度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主要包括农产品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农产品需求市场的差异化、技术的进步、农业政策的变化等等。具体来讲:

农产品市场容量的不断扩大。20世纪70年代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从统购统销到双轨制,再到深化改革,农产品市场化指数从1978年的39.9增加到2004年的68.5,农产品价格市场化指数从1978年的5.6增加到2004年的100。国内市场容量扩大的同时,国际农产品市场关税壁垒也不断弱化,农产品市场容量进一步扩大。据统计,我国农产品出口总额不断增加,从改革初期的43.7亿美元上升到2007年的366.2亿美元,增长速度迅猛,成为世界上第五大农产品出口国。农产品(尤其是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市场容量的扩大,为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潜在收益。

农产品需求市场的差异化。伴随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农产品消费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一方面,城乡居民直接粮食消费量持续下降,肉类、奶制品、水产品、果蔬类等营养丰富的农产品消费量持续上升,同时消费者在外饮食支出也在迅速增加;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农产品消费观念逐渐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更加关注产品的内在质量及其是否安全,包括营养成分、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等。消费者需求结构的变化,不仅为高附加值的农产品提供了市场,也对市场供给的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要求。消费者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上所体现的态度与消费倾向,会对生产者的行为产生深刻影响。

农业生产、加工、物流与信息交流技术不断发展。技术的进步为获取现存制度环境下未能实现的收益创造了可能。技术进步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深远,解放了很大一批农村剩余劳动力,使农业生产朝技术密集型的产品转变,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加工技术的发展,可以增加产品附加值。一些农产品经过分拣、清洗、包装等简易的初加工后,产品价值就会增加数倍。物流技术的发展,大大减少了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时间,不仅可以降低因腐烂导致的损失,还可以保持产品的原生属性,增加价值。信息交流技术的发展(如移动通讯、互联网等),使交易主体能够及时掌握市场信息,作出决策。总之,农业经营活动相关技术的发展,为攫取更多的收益提供了条件。

农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的实施。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正式制度包括市场制度、组织制度、监督和管理制度,其作用在于创造未能实现的潜在合法利益,同时可以约束、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从改革初期至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农产品从计划向市场转型的政策文件,极大地推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容量急速扩大。同时,农业部等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政策,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制度,并加强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逐步完善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可以说,这些政策的实施既为增加农业经营收入提供了机会,但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综上所述,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至今,农产品市场制度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农产品销售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也对农产品生产提出了质量要求。显然,单独的农户家庭经营很难再适应不断变化的农产品市场制度环境。

四、家庭经营模式的困境

外部市场环境与制度的变化,使农业家庭经营模式的弊端变得明显,主要包括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市场失灵主要是农户生产阶段具有完全竞争性,但在产品市场却显得竞争不足;组织失灵主要是农业家庭生产的决策效率降低导致家庭经营的效率降低。

农业家庭经营的市场失灵主要是因为单个农户参与市场的交易费用高昂和市场谈判力量弱小。农户在进行生产之前需要搜寻有关市场信息、购买生产资料,付出产前交易费用。具体来讲:农户首先需要搜寻产品市场的需求信息,据此作出生产决策;然后搜寻、比较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的要素信息,包括确定潜在的卖者、要素的价格和内在质量等;最后还要付出与要素供应商的议价成本,并承担因自身甄别、评价信息的能力有限而产生的极高的风险成本。为了使农产品质量满足市场的需要,农户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不采用适当的现代农业技术,单个农户需要为获取、掌握新技术付出极高的交易成本,而且农户经营的过于分散性也不利于这些新技术的推广。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农户同样需要搜寻市场中潜在的买者、产品价格等信息,然后与买者进行价格谈判,也要承担因搜集的信息不足带来的决策风险。众多单个农户在市场上的分散交易会形成巨大的社会交易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表1 不同生产经营环节农户面临的交易费用

单个农户市场谈判力量弱小的弊端伴随着农业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合理性与生俱来,并随两端市场的垄断价格地位而加剧。在农业生产环节,市场是充分竞争的,但要素供应市场和产品采购市场相比之下却缺乏足够的竞争,甚至在局部范围处于垄断的地位,这就使农户处于议价不利的地位。事实上,农户的劣势不仅因为上下游企业存在垄断优势,还在于单个农户没有足够的能力抵抗上下游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现代农业生产需要投入大量的专用性资产,很难或甚至不可能在行业间进行转换,一旦退出损失巨大。上下游企业的专用性资产的转换能力明显要强于农业投资,并且其风险承受能力也高于依靠农业产出为生的农户。这为上、下游企业实施机会主义,剥夺农户投资的专用性资产准租金提供了条件。

农业家庭经营的组织失灵主要是因为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增加,大量农村青壮年且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很多地方的农村只剩下“3860部队”和“9961部队”(意指妇女、儿童和老人)从事农业生产。尽管在理论上,农业劳动力和资本要素存在一定的替代性,劳动力的转移可以用资本要素来弥补,从而保证产出不变;但在现实中,这种替代性存在着局限,使农村土地“抛荒”的现象十分严重,且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留守劳动力文化层次普遍较低,缺乏能力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的特点要求决策必须尽可能在现场作出,否则存在信息不足;而且农业生产中特质信息的存在,也要求决策必须在家庭内部作出。农户家庭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留守劳动力文化水平过低(初中及以下受教育程度为主)降低了获取信息、处理信息并作出生产决策的判断的能力,降低了农业家庭经营的组织效率。

总之,单个农户进行农业生产面临着家庭组织效率下降、市场交易费用高昂、市场力量弱小的困境,需要进行组织上的创新。具体地讲,就是在维持农户家庭独立经营的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克服家庭组织经营困境和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建立与上下游企业的紧密联系,提高自身在农业产业链中的经济地位。

五、农户经营组织化的逻辑与形成机理

市场制度环境的变化,使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农用物资供应等环节相互脱节的矛盾日渐加剧,成为农业效率低、发展慢的重要因素。在此背景下,农业组织创新应运而生,这个过程被称之为“农业产业化”。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对被割裂的农业产业的各环节重新进行联接整合,试图把农业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为了阐明农户经营组织化的逻辑,仍需要借助交易费用经济学理论。具体来讲:

农户选择与企业签订契约组织农业生产,可以降低农户和企业进入市场的交易费用,规避产品价格风险和销售风险,备受农户和企业的青睐,发展速度很快。但是,随着契约农业的发展,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违约行为频频发生。契约农业的困境从表面上看,是由契约农业运行中诸多风险引起的,实际上根源于农产品契约的不完全性和机会主义行为。正是不完全契约使违约成为可能,而机会主义行为又使违约成为必然。更为严重的是,为适应农产品从“温饱型”向“营养型”的需求转变,农业生产需要投入额外的专用性资产,企业就有更多的机会实施机会主义,从而引起农户投资不足,影响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进程。

通过组建专业合作社,不仅为克服或降低“公司+农户”模式下合同的履约困境提供了一种思路,也可以避免农户生产中专用性资产的租金被企业剥夺。组织理论认为,当存在共同的利益时,就会出现集体行动的组织。尽管组织时常是为纯粹的个人利益服务,但主要功能是增进由个人组成的集团的共同利益。农户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自己的组织,可以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强在交易中的市场力量,同时起到制约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首先,专业合作社对市场信息的搜寻、处理、传递和利用能力将大大增强,节省了交易的单位成本;单个农户家庭也可以利用这些信息提高农业生产的决策效率。其次,专业合作社在交易过程中,将单个农户的零散购销变为集中购销,提高交易的集中性,增强农户的谈判地位,争取到有利的交易条件。第三,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以利用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法人地位制约企业攫取农户专用性资产投资租金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可以限制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使双方形成稳定的契约关系。

农户专业合作社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单个农户交易的市场失灵和决策的组织失灵,符合当前农户的利益诉求。但在内部制度安排上,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如内部成员严重的“搭便车”现象等。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传统的以服务为宗旨的农户专业合作社正随着市场化、全球化、一体化的经济浪潮开始向“投资-利润”取向的“新一代合作社”转变。“新一代合作社”既是适应现代农业变化的一个调整,也是合作社对传统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的缺陷进行的创新和变革。“新一代合作社”通常只经营一种农产品,只接受事先与社员商定的特定数量和种类的农产品,然后进行加工和销售,并让社员分享增值的收益。从本质上来看,“新一代合作社”是农户自行创建的合作社企业,地位与投资者所有的企业相等。可以推断,随着市场环境的进一步变化,传统的专业合作社将逐步演化为“新一代合作社”,以分享农产品供应链的增值收益。

关于农户经营组织化的形成机理,需要借助制度创新模型来说明。制度创新的因素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动、生产技术的发展及其引起的一定社会集团或个人对自己收入的预期的变化。具体讲,市场规模的变动或生产技术的发展常常会改变制度的收益和成本。比如说,市场的拓展和交易量的扩大,会使得经营管理方面的成本增长呈递减趋势;技术发展一方面提供了一系列创新机会,另一方面又使得比较复杂的和逻辑上更为合理的制度变得有利可图。这一切均使某些人或集团对现存制度的成本和收益之比进行重新权衡,进而产生对制度创新的需求,以获得潜在的利益。制度的创新过程一般分为五个步骤:(1)形成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即制度创新中起主要作用的集团;(2)提出有关制度创新的方案;(3)根据制度创新原则对方案进行评估和选择;(4)形成制度创新的第二行动集团,即起次要作用的集团;(5)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实现制度创新。

农产品流通从计划向市场的转变、贸易的全球化与自由化扩大了市场规模,现代农业生产技术、物流技术、信息技术的进步,带来了现有制度下未能实现的收益。农户经营组织化,实质上就是农户权衡成本-收益作出是否接受第一行动集团提出的制度创新提案的决策过程。

在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中,企业拥有市场信息(包括市场对某种产品的需求规模变化、市场价格和消费者的质量偏好等)的能力强于单个农户,会先发现未能实现的潜在收益的机会,于是会充当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农户与企业建立垂直协作关系,企业会向农户承诺按照预先规定的契约价格收购农产品,并可能会向农户提供优质的生产资料或生产技术上的指导。农户接受企业的提案也会产生一些风险成本,主要是契约价格低于最终市场价格和企业选择违约带来的风险成本。农户会综合权衡接受企业提案的成本与收益,只有收益大于成本时,农户才会签约,形成制度创新的第二行动集团。只有在企业与农户都能获益的情况下,契约关系才会稳定。然而事实证明,实际情况并不乐观。

为稳定契约关系,需要建立农户专业合作组织。从形成特点来看,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分为农民主导、企业主导和政府主导三类。在“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中,企业需要与数量众多的单个农户签订合同,成本较高,若能够跟农户中的某个代表直接签约,可以大大节省契约签订与执行的成本,于是企业有组建农户专业合作社的经济激励,成为第一行动集团。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是农业局下辖的农业技术推广站、土壤肥料工作站和植物保护站)主导的专业合作社主要是向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化肥、农药和种子等要素的供应服务。这些部门组建农户合作社,可以降低自身提供技术服务的交易成本,还可以更好地销售农资物品,实现收益最大化,也具有成为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的经济激励。农户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社,也离不开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主要是那些土地经营规模较大、经营能力较强的个人来扮演。因为这些人相对而言具有市场方面的信息优势,能够发现现有制度下的潜在收益,组建专业合作社有助于增强其在市场交易中的谈判力量。第一行动集团形成之后,农户会权衡组建合作社是否会给自身带来净收益,只有在存在净收益的情况下,合作社才会形成。

第一行动集团在农户专业合作社形成中的地位,并非偶然,而是具有内在的必然性。分散的农户与第一行动集团降低了组建合作社时签订合同的交易成本。若市场中有n个分散的农户,组建合作社两两签约的话就要发生n*(n-1)/2次,而与某个特定的农户(制度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签约仅需n-1次。很显然,当时n≥3,就会节省交易成本,而且n越大,节省的交易成本就越多。也许有人会质疑,农户之间根本不存在交易,也没有必要进行交易,怎么会存在交易成本呢?尽管从狭义上讲,交易成本是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的排他性权利的成本。但是,个体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与其他个体谈判达成协议或联盟,其结果对双方均有利,这种协议的签订,也属于一种交易。因此,农户两两之间建立合作关系的交易成本太大,决定了组建合作社必须依赖于第一行动集团的形成。

六、结论与讨论

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周期性以及空间的分散性,使等级制和合作生产制在农业生产中的劳动计量成本、监督成本十分高昂,劳动存在机会主义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从而缺乏可行性;家庭内部成员利益的一致性和成员对组织的忠诚使家庭经营成为农业生产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外部市场和制度环境的变化,一方面带来了现有制度下未能实现的潜在收益,另一方面也使农户家庭组织面对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的困境,迫切需要进行组织制度上的创新。“公司+农户”的经验模式缓解了农户家庭组织的市场失灵问题,但却是一个不稳定的契约关系。农户专业合作组织可以克服单个农户家庭经营组织的市场失灵和组织失灵问题。农户专业合作组织的形成,离不开制度创新第一行动集团的形成,只有在存在净收益的条件下,农户才会组建合作组织。

农户经营组织化研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本文只是就农户组织化的制度逻辑提出了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如何完善组织内部的治理机制来强化组织的稳定性?组织的治理机制如何影响农户经营行为?在农户经营组织化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什么作用?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今后研究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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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晓妹)

F325

:A

:1001-862X(2013)04-0032-006

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项目(PAPD)

王晓华(1962—),安徽庐江人,南京财经大学粮食经济研究院《粮食经济研究》编辑。主要研究方向:粮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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