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勇
摘要:本文从五个方面,即计算依据、收入确认、投资收益、费用扣除以及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做了全面的阐述,从而展示出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会计制度 企业所得税法 差异
我们在计算应纳税款时,会发现按国家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依据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出的税额并不一致。因制定法律法规的部门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属于更高层次的法,我们应优先适用。所以,企业实现了会计利润并不能将这一数据作为最终数据,因为还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利润数据作一定的修改。
一、计算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是国家为保证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的协调,所以,我们可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所谓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在年末或年初,企业专业会计人员会核算出这一年度的收入总额,然后统计出相关支出,用收入总合减去支出后的金额便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之所以要实行会计制度,并一直致力于将会计制度发展完善,其目的是为人们提供出一个真实且完整的会计信息。在实行会计制度,或者说在进行会计工作时,要立足于从实际情况出发,保证第一手资料的准确性、合理性。
二、收入确认
(一)产品使用
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税法收入的项目更多一点,比如说我们在企业管理中经常接触到的基建、职工福利等内容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且其价格,与同类产品相比无太大差异。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这一使用却不可以算作收入,而应将其转入在建工程或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中。
(二)销售折扣
我国税法将销售折扣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销售发票上同时标明了销售额与折扣额,收入计算必须按照折扣后的销售来进行;但如果不在同一发票上,就不可以将折扣金额从销售额中减除。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销售折扣的确定是由合同或者协议来决定,如果供应商与销售商之间要取得必然联系,必须以合同或者协议为基础,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与协议便成了销售折扣来源的保证。
(三)在建工程
对于在建工程,它会产生一个特殊的收入,即试运行收入。我国税法将企业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归入了企业的总收入中,然后通过进一步核算总收入而算出企业所得税。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它强调的是一个净支出概念,工程在投入使用之前的那段时间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这部分费用规定计入工程成本之中。
三、投资收益
根据我国税法,在企业会计帐务中,投资采用何种方法,与投资的结果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不论是采用了何种方法投资,只要产生了投资的结果,便可实行利润分配,并确认投资所得。被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营亏损,由其自行承担;而投资方企业不得对其投资成本进行调整或视情减低,也不可以确认投资损失。对于股权投资损失,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状况在纳税之前予以扣除,但要保证收益在损失之上,也就是说,只在存在扣除的情况,无论是收益大,还是损失大,扣除的损失的部分不能大于扣除的收益的部分,如果损失在收益之上,可在以后年度慢慢给予扣除,直到扣除尽为止。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在投资收益方面应作两方面考虑,一是采用成本法之后的核算方式,二是采用权益法之后的核算方式。
(一)借款费用
借款费用应用于我国税法,即是指要按实际情况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金融借贷予以扣除。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为筹集生产经营企业所产生的全部费用都必须准确无误的计入财务费用中。
(二)工资及薪金
企业员工工作的目的就是为了换取一定量的报酬,而针对大部分人来说,工资是要计入税法之内的,即领工资的同时也要缴税。当然,对于计税的标准,因地区不同而存在差异。对于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限额标准,但标准幅度要控制在20%内。若企业规定其员工工资以及薪金总额与本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其工资、薪金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准予扣除应纳税。对于绩效挂钩所得,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可考虑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当期应负担的工资全部被计入了企业的成本费用之中,作为企业的成本来核算。
(三)福利费及教育经费
根据我国税法,职工的福利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职工的教育经费则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扣除,如果企业工资在计税工资之上,则评判标准为计税工资;反之,则将企业工资作为评判标准。而在我国企业会计制度中,这两项均被计入了成本费用之中。
(四)业务招待费
根据我国税法,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除。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其业务招待费与企业职工福利费与教育经费一样被全额计入了成本费用之中。
(五)佣金
对于佣金,主要是个“5%”的区别,我国税法保留了“5%”,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这一规定。具体是指佣金的数额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
(六)固定资产折旧
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相比,我国税法对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相对单一,即只允许采用直线折旧法。而企业会计制度相对灵活,方法有多种,主要包括工作量法、年限平均法以及年数总和法等等。
(七)开办费
对于开办费,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起始时间的确认的不同,企业所得税法自开始经营的次月算起,而会计制度自当月算起。
四、资产评估增值处理
根据我国税法,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做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准予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资产评估增值可做计提折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元娟,王利敏.新《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变化及协调措施[J].商场现代化,2010(4):33-36
[3]彭义.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对纳税评估的影响研究[D].四川:西南财经大学,2008
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