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德起源与制度设定的思考:基于亚当·斯密同情理论

2013-02-19 21:52
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3年7期
关键词:斯密同情心旁观者

涂 方

(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 350007)

当前,社会上出现了许多道德失范、道德滑坡的现象,尤其是在“小月月”、“彭宇案”等一系列事件中,世人的“冷漠”令人震惊。笔者认为,探讨道德失范问题应建立在对道德起源的追溯和分析之上。

一、同情心——道德的起源

亚当·斯密认为,同情心是道德产生的根源,人类一切道德意识的起源都建立在人类先天所具有的“同情共感”机能之上。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没有同情,彼此间就无法产生激情和碰撞,没有互动和交集也就不会产生真正的道德。

这里,首先必须弄清一个问题,即同情心是否是人与生俱来的,或者说是人性当中所固有的。答案是肯定的。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讲,“同情”这个词更多的被理解为“可怜”、“怜悯”,是一个褒义词。而斯密所说的“sympathy”(译为“同情”)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包括“可怜”、“怜悯”,还包括幸福、快乐、愤怒、伤心、痛苦、烦恼等人类可能产生的一切情感。“sympathy”是一种感同身受的能力,一种能够站在别人的视角,充分理解对方感受的能力。这种能力甚至可以延伸为一种对他人的喜怒哀乐做出即刻反应并对产生这种情感变化的原因有较强分析力的能力。这种能力有层次的差异,却不存在好与坏之分。据有关研究,人类的情感世界是由脑边缘系统控制的。婴儿“出生时需要大约一半的大脑体验情感。因为边缘系统是从下往上发育的,因此最先发育的是较低的部位。大脑较低的部位包括杏仁体,它像一个作用中心,控制人的情感。杏仁体提醒大脑的其他部位有事情该做出反应了。换句话说就是,它负责产生原始情感——大脑中‘战或逃’的自然反应,使得脉搏跳动加快,肾上腺素开始分泌”。①国内外的许多实验都表明:婴儿同成年人一样,有着复杂的情绪,包括妒忌、害羞、同情等。因此,人类生来就具有同情心,具有表达自己情感的能力。

其次,同情心是如何产生道德的,或者说同情心是怎样成为各种道德原则形成的基础的?斯密认为,这种作用功能是由两个方面的力量构成的。一是,如果一个人是一个有同情心的人,他就会理解和体谅别人的处境,对别人的喜怒哀乐有敏锐的洞察力,这样一来,他就能够在具体行为的时候将他人的利益和感受纳入自己的价值评价体系,成为自己行为的重要参考因素。二是,如果一个人富有同情心,他就能够从他人的视角来看待和审视自己的情感和行为。这两种力量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近了,通过互相交流情感,互相审时度势,从而达成某些共识。这就是斯密所说的合宜性。这种合宜性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平衡的状态,就像跷跷板的两端,一端是自己的情感和利益,另一端是他人的情感和利益,你在抬升对方情感价值的同时,就压低了自己的情感价值,在一来一往中寻找一个平衡点,达成某种情感共识。这种协调人际关系的力量使得道德及其规范的形成具有可能性。正如斯密所认为的那样,同情心是一切道德意识的起点,它构筑了人性之间互通有无的平台。

二、如何成为公正的旁观者

正是凭借与生俱来的同情心,我们才能够在同一或相似情境中用他人的眼光来看待和审视自己的情感和行为,才能在情感上建构起人性之间互通有无的交流评价体系,从而形成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那么,如何考量这个“他人的眼光”,即如何做到使自己审视的目光与当事人的目光一致?这里需要引入斯密同情理论中另一个重要的概念——“旁观者”。斯密认为,“对自己行为的情感和动机作任何判断,都必须有某种私下的参照系,即,我们设想,在某种状态下,他人对我们行为的情感和动机作什么判断、可能作什么判断、或应该作什么判断。就像我们在想象中有一个无私公正的旁观者将如何审视我们的行为那样努力去审察自己的行为。”②在斯密看来,一个人无法在与世隔绝的环境中成长,对自己容貌、性格、情感的设想只能通过与他人的交流,从他人对自己行为的反应和评价中获悉自身行为的优劣。因此,评判我们自己行为和情感的基础,就是努力在我们的意识中塑造出“旁观者”的形象,“在某种程度上说,只有这才是一面镜子,它能使我们借助他人的眼光来细察自己行为是否合宜”③。

既然“旁观者”的思想如此重要,那么就要追问如何成为一个公正客观的“旁观者”,或者说,是何种因素促成了“旁观者”的公平公正形象。斯密认为,这个占支配地位的要素是“义务感”。在从他人对自身情感的审视中,在外界给予自身的众多评价中,人类累积了许多的经验,这些经验渐渐成为我们思考行事的基本准则。例如,在公车上一个身强体健的小伙没有给站在他身旁年迈的老妇让座,周围的人可能会向他投来厌恶的目光,甚至有人直接批评指责他的行为不道德,那么在对他人言行的观察中,他总结出一条经验,即不给老者让座是一种不合宜的行为,相同的经历若重复多次,经验就会逐渐成为普遍的信条。这就是斯密所说的“义务感”,即在任何时候都表现出对基本准则的尊重并履行其要求。“人类社会的存在正是依赖于这些义务基本上被履行,倘若人类普遍不能铭记住要尊重这些重要的行为准则,那人类社会将土崩瓦解”④。

三、制度设定与激发同情心

诚然,“义务感”真切地根植于人类的情感之中,使我们能够理性地比较自己和他人的利益,以纠正自利之心带来的本能趋向。“纵然是罪大恶极的元凶巨慝或冥顽不灵的违法乱纪之徒,在他们身上,这样的情感亦绝非荡然无存”。⑤然而,笔者认为,以“义务感”为驱动力激发人内心的正义情感从而成为公正的“旁观者”,是值得商榷的。即使是一个德行颇高、临近于圣人的人,他也无法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公正的“旁观者”,天生的自爱之心可能会暂时弱化先验为善的道德律令在我们心中的影响力。因此,需要诉诸制度设计,保护和激发人的同情心,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认知,营造社会道德进步的大环境。

第一,制度设定应以尊重和保障内在德性安排的优先性为设定方向。自马克斯·韦伯将制度安排的优先性视为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以来,制度文明就是现代文明基本成为一种共识。制度概括和总结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各种经验教训和实践经验,具有强制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功能。实践证明,由人性的贪婪和堕落而产生的各种道德问题因制度的介入而得到了较完满的解决。然而,从制度产生的历史和效用上看,制度仅是作为激发人内心善念的工具手段,其无法取代以内在德性为最终目标的价值导向。尤其是当制度设定的内容与德性之善的最终价值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保障德性安排的优先性为首要关照。彭宇案中,法官的一句“你要是没有撞她为什么要扶她?”不仅冲击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也不禁让人反思我们制度设定的缺陷,一种违背人性本真善念的制度设定无法成为激发社会同情心的正能量。

第二,制度设定应以协调主体间利益均衡为设定依据。按照斯密的同情理论,情感的合宜性实际追求的是一种建立在换位思考基础之上的情感均衡状态,在不间断的交流和博弈中达成的情感共识,这种状态相对稳定并具有普适的性质。这启示我们在制度设定中应充分考量各利益相关群体的关切,将公平正义视为制度设定的首要原则。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约翰·罗尔斯在其经典著作《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⑥在罗尔斯那里,公平正义是人们考量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其直接影响社会群体对制度的认同和服从程度。一项公平的制度能够保证利益的合理划分,保障正当权益的实现,从而激发主体内心的正义感和同情心,主动服从制度安排。在屡次的“碰瓷”事件中,隐瞒事实一方的“受害者”不用承担任何惩罚,反倒是真正的受害者在举证过程中困难重重,即便最终举证成功,洗刷“冤屈”,也饱受精神上的煎熬。试问,在这样的制度背景下,谁又愿意轻易“施舍”同情心?

第三,制度设定要以消解精英阶层与草根阶层之间的鸿沟为设定目标。同情心作为一种情感能力,有高低层次之分。精英阶层作为社会的强势群体,运筹社会发展、改革的主导者,高智商、高学识奠定了其具有较高情感领悟力和对事物具有敏锐判断力的能力基础。作为两个既成的存在明显差异的社会群体,可以说,精英阶层比草根阶层具备更高的同情共感能力,具备成为公正“旁观者”的先天条件,其应该对处于弱势阶层的群体给予更多的同情和关照。然而,精英政治主导下的社会现状却是,教育产业化、医疗市场化、住房货币化已然成为压在弱势阶层头上的新“三座大山”。现阶段,二者的关系即便不是根本上的对立,也是矛盾重重。这样的环境背景,自然而然催生各种不稳定因素和道德问题。因此,当下制度设定的方向是亟需扭转二者的对立关系,激发精英群体的“旁观者”潜能,同时给予草根阶层更多表达诉求的平台以提高同情共感能力。比如,完善税收体制保障二次分配的公正,将二者的利益相关联,消解二者间以利益为驱动的鸿沟。

注 释:

①[美]特雷西·霍格.[美]梅琳达·布劳著.张雪兰译.实用程序育儿法[M].北京:京华出版社,2008.37.

②③④⑤[英]亚当·斯密著.余涌译道德情操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21,123,176,3.

⑥[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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