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修棋
为权利而斗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多视角解读
李修棋
近年来,我国频发的反对垃圾焚烧厂、PX工厂建设引起的邻避冲突类环境群体性事件,印证了风险社会理论的一些重要论断。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民众的风险认知受到了风险认知规律的影响,垃圾焚烧厂和PX工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均遭遇了社会学中“风险的社会放大”、“污名化”的过程,而群体性事件本身也吻合了“乌合之众”的群体行为特征,民众借助群体性事件表达得更多的是政治意愿,而非法律上的权利诉求。政府应树立风险管理思维,注重风险决策中的信息公开、信息交流与信息传播,妥善解决利益冲突,树立政府权威,并促进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解决。
邻避冲突;环境群体性事件;风险认知;风险社会;污名化
李修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生。(北京 100872)
近年来,在环境领域,有两类与环境有关的建设项目引起了多起群体性事件。一类是PX化工厂建设。从最初的厦门反对建设(以下简称反建)PX化工厂,2012年的宁波镇海项目,直到2013年5月4日昆明3000市民齐聚南屏广场反对昆明安宁建设PX炼油厂,而2013年5月4日这一天成都也发生了反对彭州建设PX项目的群体性事件。另一类是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北京六里屯、北京高安屯、南京天井洼、上海江桥、广州番禺、江苏吴江、武汉黄陂等全国多地的垃圾焚烧厂项目都先后遭到周边居民的强烈反对 (民众反对垃圾焚烧厂项目,以下简称反烧),据统计,垃圾焚烧项目在2008年和2009年引发了30多个城市的群体性事件。这两类项目的建设几乎无一例外地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这两类群体性事件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从项目规划或立项本身来看,政府都已经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都获得了通过,获得了专家论证同意,也吸收了公众意见;从规划和立项本身来看,具有合法性;但从结果来看,无论是垃圾焚烧厂还是PX项目,民众通过制造群体性事件进行抗议、反对,政府最后几乎都无一例外地被迫宣布采取改址、停建等措施。
这些拟建的垃圾焚烧厂或PX项目,政府本身已经做了比较充分的论证,并没有置民众的环境安全于不顾,在不同地址的选择上,经过了充分的斟酌。但是,对建垃圾焚烧厂和PX工厂周边的居民而言,他们的态度往往是,垃圾焚烧厂和PX厂只要建在我家附近,我就反对。学术界已经有专门的术语描述这种现象,即“邻避冲突”(直译是“不要在我家后院”,NIMBY,not in my back yard的缩写)。这个术语经过众多的事件及其引发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而为世人熟悉,这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用于表示居民反对当地的某项发展项目。而居民反对的“项目”不仅包括垃圾焚烧厂、化工厂,工业园、垃圾堆填区、监狱、戒毒所、高速公路、机场等都是曾经遭到反对的对象。这些被反建的项目主要类型包括污染类、风险积聚类、污名化类、心理不悦类。[1]以上两类群体性事件,属于典型的污染类邻避冲突群体性事件。
在一般意义上,环境群体性事件①往往只被看做是一次民众集体的环境维权行动,但是,这类群体性事件真的是或仅仅是环境维权行动吗?如果借用社会学、传播学和法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则可能认识到这类群体性事件的另一侧面,下文将展开具体分析。
垃圾焚烧厂可能产生的二恶英和 PX厂产生的苯,是民众最为担心的危险物质。但是,两种物质都只是存在释放的可能性,并不是现实的危害。换言之,是风险,而不是危险。在垃圾焚烧厂、PX建设项目上,尽管存在风险,但是风险并不像民众想象的那么大。实际上,从科学角度,垃圾焚烧中产生的二恶英完全可以在焚烧技术上予以控制,做到几乎“零排放”。[2]PX是一种普遍使用、非常重要的工业原料,毒性并不大,在厂址的选择上,项目距离城区的要求也并不是非常严格。全球各国PX项目距离城区比我国大连PX项目距城区还要近。比如,美国休斯敦PX装置距城区1.2公里;荷兰鹿特丹PX装置距市中心8公里;韩国釜山PX装置距市中心4公里;新加坡裕廊岛埃克森美孚炼厂 PX装置距居民区0.9公里;日本横滨NPRC炼厂PX装置与居民区仅隔一条高速公路。[3]
风险本身并不是一个新话题,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从20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风险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并成为公共讨论的问题,以环境风险为代表的众多社会风险,构成了一幅“风险社会”的图景。德国人类学和社会学家贝克等人用“风险社会”一词描述20世纪中期以来的社会特征,并将后工业社会总体以“风险社会”来予以描述,从而使“风险社会”一词成为描述人类社会整体生存状态、社会形态的具有较强理论解释力的概念。[4]风险社会理论庞杂繁复,本文无法也不必一一阐述,结合环境群体性事件分析的需要,择其要点概述如下:
(一)风险与危险的区分
如果某件损失归因于自己的决策,该损失就是“风险”,如果损失被归因于其他人的决策或自然因素,该损失就是“危险”。由于现代社会里发生的损失一般都可以被归因于人的决策,所以现代社会中被视为“危险”的情况越来越少,而被视为“风险”的情况越来越多,现代社会也因此构成“风险社会”。
(二)风险生产和分配的逻辑
在工业社会中,财富生产的“逻辑”统治着风险生产的“逻辑”。在风险社会中,这种关系颠倒过来,风险生产和分配的逻辑代替了财富生产和积累的逻辑作为社会分层和政治分化的标志。贝克用日常语言表达了工业社会和风险社会的区别:“阶级社会的推动力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我饿!风险社会的驱动力则可以用另一句话来概括:我怕!”因此,减少风险、分配风险成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充满风险决策的公共行政,是有关选择或偏好的有效原则,其具备伤害、引起不满或不公正感的固有力量。[5]
(三)风险生产和分配中的中心——边缘结构
风险的分配或转移可以有两个方向:一个是依据现存的社会中心——边缘结构而从中心向边缘转移,另一个是从当下向未来转移。如果一种风险的强度较低的话,一般说来,有权定义和分配风险的人会把这种风险分配给处在社会边缘的阶层或人群,或者从一个社会的中心地带推向边缘地带。虽然中心和边缘都会生产风险,但是,由边缘生产的风险必然会由边缘承担,而中心所生产出来的风险则会被分配出去。在世界范围内,核泄漏、化工污染、转基因食品的威胁以及经济危机往往是超越地域、文化、民族、国家边界的,而高风险带来的高利润却被中心地带所占有,边缘地带所剩下的就只是风险。美国环境正义运动兴起最初就是起因于大多数废弃物处理场都选址在有色族群居住地附近。这种风险往往让边缘地带承担不公正,正是美国环境正义运动兴起的原因。
(四)风险治理中的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
在工业时代,科学理性在风险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但当人类进入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风险时代,科学理性的封闭系统、专家威权主义体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而与科学理性相对应的社会理性则体现出一定的优势。社会理性强调风险的主观性认知特征,强调开放性的风险沟通,希望民众与专家达成风险共识,但社会理性强调的沟通可能导致无休止的争论。一般说来,在需要民主决策的地方,社会理性体现出其优势,而涉及具体的、微观的管理活动中,科学理性都显现出其决定性作用。可是,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的风险治理问题,往往具有综合性的特征,它既是一个开展政治行动的过程,又需要遵循科学的规律并求助于管理的技巧。[6]环境风险的管理过程是决策者权衡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现有经济、社会、技术发展水平和环境状况做出的综合决策过程,是兼顾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过程。
在邻避冲突环境群体性事件中,信息生产和传播的规律也影响着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方向。
(一)涉及对邻避设施的风险大小的认知问题
由于对PX工厂、垃圾焚烧厂等邻避设施产生的化学物质,属于专业知识,一般民众较难理解,这涉及专家和民众的知识鸿沟问题,也涉及风险判断上专家和民众的不同立场。在一般情况下,民众倾向于依赖专家的分析判断。但在这类邻避设施上,由于专家之间也有意见分歧,对风险的认知不同,比如厦门PX工厂建设,遭反对之初引起广大民众关注的原因是厦门大学的教授提出了疑问。专家之间的分歧给民众的判断造成了困扰,对于两种对立的专家意见,民众往往就会从信赖专家转变成信任对自己有利的专家。而对于专家之间分歧的原因、实质,民众往往不会去认真判断,也没有足够的知识和信息去判断。
(二)从民众对信息的接受来看,信息缺乏和信息过多都会造成对民众的困扰
在PX工厂建设、垃圾焚烧厂建设之前,民众处于一种信息缺乏的状态,反对声音一旦被媒体曝光,并被设置为公共议程的时候,铺天盖地的信息压面而来,在短时间内各种信息涌向民众,民众因为缺乏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判断的能力,也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分析,同时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看,民众要探寻真相、权衡清楚所有的利弊,需要花费巨大的信息成本,而直接信任某一方面的信息,对个人来说,成本效益最佳。因此,过多的信息造成负担,个人往往忽略这过多的信息,而采取“捷思法”,直接信任某种信息。对周边居民来说,自然会倾向于信任反对建设的信息,因为反对信息对个人来说,足够多且有利无害。个人一旦接受这类信息,在后面的传播过程中,根据心理学规律,就会更加容易看到与自己坚信的观点相同或支持性的信息,而看不见反对的信息,或自然认为反对的信息不充分而被过滤。个人观点经过“群体极化”效应,就会变得更加坚定。而之前的信息缺乏状态,往往又会被民众认为是政府有意为之,甚至认为自己被欺骗,从而更坚定了反对的立场。
(三)媒体及有关组织在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现代媒体具有设置大众议程的作用。但是媒体并非不偏不倚,“流血事件放头条”,媒体往往通过夸张的、引人注目的题材吸引眼球。在邻避冲突类环境群体性事件中,媒体也往往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居民或民众往往就通过媒体传播的信息进行判断、固化自己的原初倾向,并获得一种“群体”支持的“正义感”力量。
基于以上的信息传播规律和特点,环境邻避设施遭遇了社会学中所谓的“污名化”过程。污名化在社会学中最初是指社会赋予某些个体或群体以贬低性、侮辱性的标签,进而导致社会不公正待遇等后果的过程。随着现代社会风险的日益增多,污名的对象和范围不仅包括群体(个人)的污名,也包括任何被认为是有危险的事物、技术和组织甚至制度设置。污名化的最后阶段,个体和社会对污名对象的集中贬损和规避行动持续一段时间后趋于平静,但对污名化对象的“异类”、“危险”的标签则被固化、被在文化记忆中“存档”,造成了污名化的最终结果。[7]污名化是在信息生成、发布、传播、沟通中造成的。
基于污名化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区分其梯度,可具体分为:对事物的污名;对人和组织的污名;对制度的污名。在反建、反烧的群体性事件及其传播过程中,首先是对事物(PX化工厂、垃圾焚烧厂)的污名,而更为可怕的是对人和机构的污名,最为可怕的是对制度的污名。PX化工厂、垃圾焚烧厂已经被贴上了“有毒”的标签,民众不会去认真分析风险的大小,会标签化地进行反对。在反烧、反建过程中,一些支持建设的专家被污名化,相关环评单位的公正性遭到质疑,而政府风险决策的过程更是遭受质疑,而一次次反烧、反建的成功,更被民众视为“为权利而斗争”的胜利,政府的停止建设决定,从短期来看是平息了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了维稳的目的,但是,这种对民意的屈从,反而让民众认为政府最初就是错的,这更加固化了民众对PX项目、垃圾焚烧厂的“危险”性的认识,更加强化了民众对政府决策失当评价的认识,而这可能是政府没有预料到的。可想而知的是,在以后类似的PX建设、垃圾焚烧厂建设中民众基本还会利用过去成功的套路来对付政府。
邻避冲突类设施本身就容易遭受居民的反对,而一旦民众采取群体性事件的反对模式,就进入一个更加不易控制的局面。在群体性事件中,上文论述到的风险认知过程就会在人群中加速传播,污名化过程也会加速,此外,民众一旦构成反对的群体,就会进入社会学经典著作《乌合之众》中所描述的群体不理性的状态。
《乌合之众》一书中,非常精彩地阐述了群体性事件中“群体”的特征。大凡事情涉入情感领域,人与人之间的差距就消失了,尤其是在涉及信仰、政治观点、道德评价、个人爱憎这些近乎纯粹感性表达的领域中,最杰出的才智之士也不见得就比一个凡夫俗子更高明。在群体的心中,原本是突出的才智被削弱了,导致群体中的每一个人的个性也被削弱了。表现出差别的异质化被同质化吞没,最终是无意识品质决定了群体的智慧。群体只能从事最低级的劳动,而涉及普遍利益的决定,只能由杰出人士组成的决策中心来做出。处于群体中的个人会感受到一种强烈的“正义”力量,对他们来说群体就是正义,数量就是道理;即或不然,群体中的人也会有一种“法不责众”的想法,实施行为时就表现得理直气壮。群体的力量让人们解脱了这些约束与羁绊。群体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群体就是法律,群体就是道德,群体的行为天然就是合理的。
群体情绪的相互传染对群体的特点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决定着群体行为选择的倾向。感性的、本能的情绪特别容易传染,而理智的、冷静的情绪在群体中起不到丝毫作用。另一种力量是暗示群体有着自动放大非理性冲动的能力。群体有引发偏执与专横的力量,只要经过集体行动和宣泄,群体表达的观点会被毫无根据地认为就是真理。群体容易走极端,喜欢简单而极端的感情,群体在道德上也容易走向极端,极可能容易激发出原始人所具有的、个人因为担心惩罚而不敢发泄的破坏力和残忍暴力,群体也可能被激发出一种高于个人的、单纯的、奋不顾身的、舍己为人的高尚品质,但这种品质叠加起来,可能造成全社会的灾难性后果。[8]
在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环境风险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演绎的可能不同方向,基于自身利益出发,个人倾向于反对项目建设,而这种情绪、观点会在群体中得到夸大,在相互传播中得到强化,反对的决心也会在群体中得到强化,带头反对的人也会在群体中成为英雄,而任何和群体意见不一致的声音都难以得到表达。当个人回复到日常生活中的时候,他才会考虑到建设项目可能会对该地区的积极意义,如就业、收入等,因此,群体性事件中的意见绝不是公众参与,它无法代表公众的真正利益,也不是公众参与的有效形式。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听取公众意见,往往因为环评报告编制机关“走过场”而流于形式,如果这种形式遭到质疑,这是有理的,但是如果因此就转而认为群体性环境事件中的意见表达就是公众参与,就代表了公众意见,那也值得怀疑。因为群体性事件绝不是理性表达公众意见的合理平台,最合理的形式或许是听证会、辩论会。
环境群体性事件往往被视为一次环境维权事件,其正当性似乎不容置疑,而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后的停建命令似乎也印证了民众反对的正当性。但真的如此吗?
(一)从发起群体性事件的形式和手段看,民众并没有“依法”的心理
根据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请并经许可后,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进行。但民众针对环境建设项目发起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不是依法去办理相关申请手续,而是采取所谓 “集体散步”等形式上规避集会游行示威法相关规定的形式。这种形式尽管可能更适应当前的政治生态和实践话语,但表明民众并非基于法律维护权利,既没有使用向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复议等行政维权手段,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直接采取 “集体散步”的群体性事件方式,其意图是希望通过政治施压的方式,来达到维权的目的。其方式是通过“权力”路径,而非“权利”路径。民众的群体性事件方式表达得更多的应是政治意愿,而非法律意愿。至少从形式上看,这种群体性事件并非 “为权利而斗争”,而更像是 “用权力去斗争”,用群体的权力、用政治压力去实现自身的目的。而且从最后的效果来看,政治效果还真的达到了,政府无一例外地都推翻了之前的规划、立项,而宣布停建、迁址。但是,民众的胜利并不是法律维权的胜利,而是政治活动的胜利。
(二)从民众发起群体性事件的权利基础来看,反建居民的权利基础并不坚实
首先,从程序上的权利看,民众有法律所赋予的在环境上的信息知情权、公众参与权、异议权,相对应的义务一方就是政府,政府应当公开项目的相关信息,并在项目规划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必须吸收公众意见,保证公众参与。PX工厂、垃圾焚烧厂进行规划时,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也获得了政府的审批,形式上符合要求。尽管可能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对公众的知情权、公众参与权的保障不够充分,有“走过场”之嫌,但问题是,如前文所述,民众也并没有就其知情权、参与权提出异议,而是直接采取政治意愿表达方式。尽管有学者认为,如果政府不是“暗箱操作”,而是项目建设之前就公开信息,与民众互动沟通,就不会爆发群体性事件。但这是否一厢情愿也未可知。
其次,从居民的实体权利看,居民反对的建设项目不是已经在污染居民,而是建成后可能有较大的环境风险。因此,居民依据的法律权利,不是停止侵害、消除污染、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上的请求权利,而是一种预防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实现往往借助行政机关的决策来实现,即通过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来实现。在行政法上,这种利益不是法律上的权利,而是行政机关在风险决策时应当考虑的利益,至于行政决策究竟如何在可持续发展观的原则下衡量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在尽量减少环境危害的前提下做出行政决策,实际上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一旦在某地区建设该项目,只要没有权利侵害的具体情事、没有具体的受害人,民众并没有反对建设项目在法律上的权利。实际上除非此类建设项目建设在荒无人烟的地带,否则都会引起周边居民的抗议。面对此种邻避冲突类建设项目,行政机关必须做出涉及环境风险的决策,但是对于邻避冲突类设施,反对几乎是必然的。因为邻避冲突类环境建设项目,与传统的污染严重的工厂不同,这类建设项目遭到反对的根源在于利益冲突,建设项目的利益享受方与损害承担方不一致,建设项目投资方受益、政府受益、消费者受益,唯有周边的居民受损。因此,邻避冲突类环境项目的重要解决路径是进行拆迁安置或补偿。但有些项目又不可能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或补偿,对于居民而言,无论多小的风险,反对总是利己的。宁波镇海PX项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一个村的村民希望像两个邻村一样被列入拆迁计划进行上访,逐渐演变成环境群体性事件。起初,当上访主题是要求列入拆迁计划时,上访民众的愿望没有实现,上访没有产生预定的效果,但当抗议主题变成了反对建设PX项目后 (其实PX项目原来既有,只是扩建),引起了与原诉求主体完全不同的更大范围的民众群体性行动,效果则截然不同,导致项目最终被叫停。②因此,面对PX工厂、垃圾焚烧厂这种虽然有环境风险,但是现代生活必需的建设项目,必定需要一部分人承担风险。对于邻避冲突类设施,或许让市场机制解决其中的利益问题,通过拆迁、补偿、交易等方式弥补周边居民的可能利益损失,是较好的解决办法。根据科斯定理,无论初始权利如何配置,只要交易成本够低,通过市场交易就能达到资源配置的较好结果。但是,从目前这类事件的发展结果看,政府宣布停止建设,实际上造成了禁止交易或“无市”的结果,[9]项目方与居民不可能通过市场交易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全过程看,民众的反对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实际后果也并不是基于法律的裁决,而是政府基于维稳思维被迫作出的让步,这种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并没有为此类事件的法治解决提供因应之道,而仅仅是提出了问题。需要进一步深思的是,在这类群体性事件中,法律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
综合不同视角的解读,对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理解与治理有以下几点启示:
(一)政府在做出事关风险的环境决策时,必须具备在风险社会时代背景下的风险管理思维
政府应基于人们风险认知的规律,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加强与公众的风险沟通、培育政府内部的风险管理文化,促进行政决策优化;有效引导民众的风险认知,避免风险的“社会放大”、连锁效应和群体极化。政府还要避免民众的恐惧心理 (“我怕”)成为所有行政决策压倒一切的理由,避免或减缓风险承担的中心——边缘结构,解决风险转移中的公正问题,让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共同在风险决策中发挥作用,进行综合决策。
(二)政府在风险决策中应注意信息公开、信息交流和信息传播
政府可提前并全过程进行信息公开,决策前与相关民众进行充分的风险交流与沟通,避免专家精英决策、闭门政治,避免某些风险被“污名化”,正如有专家提出的那样,要“超越民粹主义,超越专家政治”[10]。让信息市场中的自由交流部分抵消相互冲突对立的观点,既要避免信息封闭和垄断,也要避免信息扭曲和泛滥,通过信息的合理流动引导民众的理性判断和选择。避免风险沟通过程中的信息不充分或错误,影响到民众对专家、对政府决策的不信任,从而引发政府信任危机和连锁效应。
(三)加强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丰富公众参与形式,让真实的民意得以通过多种正常途径而非群体性事件形式表达并在决策中予以体现
在PX反建、垃圾焚烧厂反烧事件中,反建、反烧的居民们通过扩大影响,引起群聚效应,然后通过突发性事件表达民意。这种民意与法律上的公众参与相差甚远,但是,这种民意的表达属于政治性表达并造成了政治性后果。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手段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公众应当首先穷尽法律手段,只有在穷尽法律手段不能的时候,才能通过政治手段,政治手段的采取大多通过代议制、院外集团、舆论造势等多种手段。在法治社会中,政府应当鼓励公众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四)加强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治理
政府应着力解决导致环境群体性事件中的利益问题。尽管,邻避冲突类环境设施的建设并非一定能依靠搬迁、补偿解决问题,因为涉及的人群可能范围很大,而风险的概率很低,但是在能通过市场交易手段解决的最突出利益冲突中,政府应当允许项目建设方与受影响居民进行交易,从而最小化利益冲突。在建设之前,依靠市场手段规避部分风险,在项目建成之后则通过侵权救济保护潜在受害人的利益,此外,对于低概率但灾难大的风险,应由项目建设方成立相应的赔偿基金。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立法并加强执法,引导民众采取合法形式表达民意,鼓励民众走正规法律途径,尽可能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避免风险放大过程在群体非理性状态下不断升级。
正如集体闯红灯一样,集体或群体行动并非就代表了正义,在看到环境群体性事件背后民众合理诉求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环境群体性事件中风险认知的偏离、信息传播的扭曲和群体行为的非理性,更应该看到这些偏离、扭曲和非理性带来的进一步后果。只有多视角、全面地认识该类事件,才能有针对性地予以应对。政府应基于风险管理的视角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切实保障民众的相应权利落到实处,同时加强环境执法,真正做到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政府的执法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促进邻避冲突类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法治化解决。
注释:
①本文限于对该类群体性事件展开分析,下文简称为“环境群体性事件”,不包含因为遭受污染损害集体索赔等其他类型环境群体性事件,由于事件媒体报道很多,非特殊需要本文不描述事件细节。
②参见《凤凰周刊》2012年第32期文章《利益or环保:宁波镇海PX事件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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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 萍】
D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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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18X(2013)11-013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