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红亮 陈刚俊
论明成化“妖言例”
——兼论成化时期的国家控制力
汪红亮 陈刚俊
促使明成化“妖言例”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成化初君臣为转变特务机构的工作重心和方向,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这导致妖言案中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引起了更大的、更难解决的新问题。由于政治上的无为和权威的失坠,“妖言例”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反映出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控制开始松懈甚至无力。妖言的传播,是这个时代某些深层次问题的一种社会表现。
成化时期;“妖言例”;妖书;国家权威
汪红亮,江西广播电视大学讲师。(江西南昌 330046)
陈刚俊,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江西南昌 330077)
所谓 “妖言”,是指妄说他人或自己之灾祥祸福,预测国家兴亡或统治兴废的言论。此类言论“成帙”者即为“妖书”。这些以神秘主义方式包装的言论和书籍的传播,会瓦解现有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所以历代都作为重罪严禁之。
明朝建立后,相沿历朝惯例,将禁“造妖书妖言”写入《大明律》,制造和传播妖言者,不分首从,皆斩。收藏妖书者,杖一百,徒三年[1](P135)。 《大明律》的“妖言律”是宏观性的、详细的实施细则——明人称为“例”——直到立国 100余年后的成化时期才出台。成化八至十年(1473—1475),宪宗下了三道圣旨,对“妖言律”具体如何实施作出了详细规定,成为后世效法的“成例”。
一
明天顺八年(1465)正月,英宗驾崩,宪宗甫一即位,便与其臣僚们实施了一系列新政。新政一切以宽大为务,终结了天顺年间酷吏横行、君臣疑忌的局面,使政坛和社会刮起了一股宽厚清新之风。
但宪宗君臣却唯独对妖言不宽容,不但不宽容,还重申了“妖言之禁”,加大了对妖言的打击力度。
重申妖言之禁后,妖言防治局势并未因此而改善,锦衣卫官吏屡次捕获传播妖言的 “妖贼”。在大臣建议下,成化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宪宗下旨:“今后官吏军民僧道人等,但遇一应妖书,即时烧毁,不许收藏传用惑众。敢有奸邪之徒,假以修行为名,妄捏妖书,诱惑良善者,许人指实首告,拿解赴官,勘问明白,处以重罪。”这道圣旨大体重申了《大明律》的“妖言律”,但也有一些新内容:一是凡有妖书者,即时烧毁便可既往不咎;二是鼓励知情人告发、拿解妖言惑众者。这对“妖言律”的如何实施作出了初步规定。
成化十年五月二十四日,都察院又接到圣旨:
近日以来,(妖言)犯者愈众。恁都察院还出榜申明禁例:今后官吏军民僧道人等,但有收藏妖书、妖言、勘合等项,榜文到日,限一月以里,尽行烧毁,与免本罪。敢有仍前捏造收藏、惑众者,许诸人赴官首告。正犯处死,全家发烟瘴地面充军随住。首告得实之人,官司量给官钱充赏,优免差役三年。
第二道圣旨对妖书妖言的处置规定得更加具体。首先是对私藏妖书者给予一个月的处置期限,过期仍不销毁妖书者,则按律判刑。其次是加重了惩罚力度。对于妖言惑众者,除了正犯处死外,家人还要连坐充军。最后是对于举报妖言得实者,给予令人心动的奖励。
几乎与第二道圣旨下达同时,锦衣卫破获了一起制造和传播妖言的案件。该案的主人公陈福礼及其子陈益为山东兖州府济宁州民人,景泰年间,为逃避差役,二人逃离家乡,四处游荡。为了谋生,父子二人沿路收集妖书,一路以妖言骗钱谋生。成化八年,二人到了柏乡县,以妖言骗得民人马文斌信任,留二人住歇,在此一住就是三年。三年里,陈益一边继续以妖言骗钱,收信众为徒,一边私习妖书。看得妖书精熟,遂起谋逆之心。以妖言吸收了一批民众前来投拜。后被一名信众向锦衣卫告密,陈福礼父子等一干人全被抓获,搜出各类妖书91种。
这起妖言案延续近20年,遍及山东若干府县,影响十分恶劣。审理完此案后,都察院考虑到底层民众不知哪些属于妖书、妖言,往往在无知中冒犯宪章;又恐地方官吏奉行未至,圣意不能家喻户晓,便请求宪宗以该案为典型,再下圣旨禁约妖言。
宪宗同意了都察院的请求,于成化十年十二月下达了第三道圣旨。除了重申前道圣旨的内容外,还增加了两条:一是明确了地方官防控妖言的责任,“其所在官员敢有视常故违,不即翻刊出榜严禁,听巡按御史并按察司分巡官觉察,应拿问者,就便拿问;应奏请者,径自奏请提问”。二是将陈福礼案中收缴的妖书、图册名录附之于后,使民众明白哪些属于妖书,家中若有收藏,应在一个月内送官烧毁。[2](P242-245)
上述三道圣旨,一步步完善和规范了妖言的防范和处置措施,成为后世处置妖言必须参照的“例”。从中我们既可看出朝廷怜民悯民之用意,但也表明朝廷严禁妖言之决心。
成化前的几个皇帝虽然也曾申谕过太祖的妖言律,但像这样频繁、细致、具体地对妖言律的实施作出规定,还是第一次。那么,宪宗为何要下这三道圣旨?是法律实施的需要还是时势使然?若说法律实施的需要,为何要等100余年后才出台这个成例?如果是时势使然,宪宗又碰到了什么样的新时势?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出台妖言律的实施细则是 “妖言律”实施的需要,成化“妖言例”也是前代处置妖言实践经验的总结。但仅此一点尚不足以解释成化细则出台的原因。有人推测可能是成化时期妖言案增多的缘故。但通过《明实录》的记载我们可看出,成化十一年前并非妖言的高发时期。也就是说,妖言频发并非促使宪宗连下三道圣旨的唯一原因。那么,还有哪些因素呢?
二
一项制度的出台总是政治参与各方博弈的结果。成化“妖言例”的出台,同样也是如此。在“妖言例”出台前后,《明宪宗实录》中屡屡有缉捕者因缉获妖言而获升赏的记载:
成化二年八月,锦衣卫官校副千户安顺等奏:“臣等从少监金鉴缉事,因屡获妖贼并妖书,乞依例升用。”命升顺为正千户,试百户董璋为副千户,总旗李贵、李信俱所镇抚,小旗张远等三名俱总旗,校尉杜旺等六名俱小旗。[3](卷33,成化二年八月丙寅)九月壬申,录锦衣卫擒获妖贼功,升都指挥佥事袁彬为都指挥同知,官旗校尉田广等十七人给赏。[3](卷 34,成化二年九月壬申)
五年四月,以擒获妖贼于文演等功,升锦衣卫百户田广、总旗胡祯等七人俱一级。[3](卷66,成化五年四月辛未)
十年十二月,赏擒获妖贼功,升掌锦衣卫事都指挥同知袁彬及副千户等官孙贤等十四人各一级。[3](卷136,成化十年十二月丁未)
十二年七月,以累擒获劫盗妖言七百余人功,赏提督巡捕锦衣卫指挥同知朱骥钞千贯,副千户朱远等升授有差。[3](卷 155,成化十二年七月庚申)
安顺等是依“例”乞求升用,此“例”源于永乐时期。朱棣以番王篡夺得皇位,心虚狐疑,猜忌天下,极力加强舆论控制。先是赋予锦衣卫缉访妖言的职责,后又专门设立东厂,令亲信太监提督,以 “缉访谋逆妖言大奸恶等”,与锦衣卫并行。不但如此,还对缉捕和举报妖言得实者,给予升赏。
后来随着局势逐渐稳定,缉捕妖言获升赏的做法并未延续下去,尤其是不再给予实质性的升迁,顶多只象征性地赏赐一些物品。而成化初,又重拾永乐旧规,不但给予缉捕妖言者以实质性的升赏,而且从上文所引事例可看出,这一做法还是经常性的。这值得玩味。
此时明朝立国已百年,政治体制和管理模式已趋成熟;土木之变后,蒙古瓦剌内部势力分化,再无力侵扰北方边境,东南倭寇尚不成气候;闹腾一时的荆襄流民和广西瑶民也得到平息和安抚。可以说,这是一个既无内忧也无外患的时期,也就是所谓的“承平时期”。表面上看,没有必要如此重视妖言控制。
但必须看到,这个“承平时期”却是从一系列的政治变故中走过来的。1449年发生的土木之变,中断了仁宗、宣宗之世极力倡导和维持的“作养贤良、与民休息”的进程。在此后的10余年时间里,围绕着英宗被俘、景泰帝即位,更换太子、英宗复辟等,官场上明争暗斗不断,笼罩着血雨腥风的肃杀之气。
长期的政治斗争使特务机构有了用武之地,东厂和锦衣卫的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早在正统年间,受到英宗宠信的太监王振,“导帝用重典御下,防大臣欺蔽”,发动厂卫校尉刺探大臣隐私,“于是大臣下狱者不绝”[4](卷304,P7772)。 此后延续几十年的君臣相猜的局面实萌于此。
英宗复辟后,恐群臣结党朋比,更加依靠锦衣卫,先后倚重锦衣校尉逯杲和门达,摭拾群臣细故,大治 “奸党”。锦衣校尉重又布满天下,每到一处,刺探隐私,招权纳贿,唯财是图。地方官员奉之唯恐不谨,避之唯恐不及,天下臣民被其扰害者不可胜言,镇抚司狱常年囚满为患,不得不于空地增盖狱舍。
锦衣校尉的嚣张气焰在英宗去世后得到了部分扼制。宪宗初即位,在内外廷当权派牛玉、李贤等的主持下,贬斥门达及其重要爪牙,拆毁门达在城西设置的锦衣卫狱,召回行事老成、为人宽厚的袁彬掌锦衣卫事。
但是,如同战争机器一旦发动便具有惯性一样,特务机构一旦启动,也并非想停就能停下来的。停不下来怎么办?只有改变其工作重心和方向。
成化元年五月,宁夏中护卫军人赵春与景州人张仲威在山东及京畿间倡造妖言,被捕后伏诛。实录修撰者不但记叙了此事,而且还意味深长地说:“时方重妖言之禁,缉捕者例得官赏,盖自是犯者多矣。”[3](卷17,成化元年五月丁巳)单看这段记载颇显突兀。在成化务以宽大的初政中,却独重妖言之禁,所为何来?缉捕者得官赏的“例”已不用多年,现又重新施行,是何用意?结合上文分析,这很可能是成化初转移特务机构工作重心的一大举措。
这一点从另一些细节可得到佐证。成化后,文官们,包括世宗一再强调,锦衣卫和东厂的职责就是 “惟察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4](卷95,P2336),而非其他。在成化前,这种表述是不常见的。这应是成化初文官们在阻止厂、卫“率张权势”时达成某种共识而在制度上作出的规定。成化末年,陈准掌东厂,令刺事官校曰:“反逆妖言则缉,余有司存,非汝辈事也。”坐厂数月,都城内外安之。[5](P138)可见,文官们对厂、卫职责的界定,也得到了部分内廷宦官的首肯和支持。而陈准随即被逼辞职,也说明内廷掌权太监对他“清简”东厂职能的做法不满。
缉捕妖言本是锦衣卫和东厂的重要职责,限制他们刺探大臣私事,给予一定的官赏引导他们去缉捕妖言,对于消除君臣疑忌、上下相倾的气氛,增强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形成政治清明、社会安定的局面有重要意义。但是,一条政策的推行往往是利弊相生。给缉捕妖言者以升赏,固然转移了厂、卫的工作重心,却使厂、卫校尉为贪图升赏,往往诬告、引诱民众收藏、传播妖书妖言,甚至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制造出许多冤假错案。《明宪宗实录》称:“时西厂行事,旗校以捕妖言图官赏。无藉者多为赝书诱愚民,而后以情告行事者,捕之,加以法外之刑,冤死相属,无敢言者。 ”[3](卷164,成化十三年三月乙亥)不但如此,还无限制扩大妖言范围,将民间谈经念佛者也当成传播妖言,一并科罪。[3](卷150,成化十二年二月戊戌)民众对此怨声载道。
对此,文官们觉得有必要予以制止。成化十年,都御史李宾上言:“锦衣镇抚司累获妖书图本,皆诞妄不经之言。小民无知,辄被幻惑。乞备录其书名目,榜示天下,使知畏避,免陷刑辟。”这直接促成了宪宗下第三道圣旨。而《明史》在摘录这段奏疏后,却附加一句:“缉事者诬告犹不止。”[4](卷95,P2336)可见,李宾等请求宪宗下旨禁约妖言,其重要目的当是防止和限制缉事者的诬告。细读三道圣旨文本,亦可推测,其颁布的动机并不只是禁约妖言如此简单,而应该含有文官集团制止缉事校尉诬告的意图。成化十年至十四年,文官集团又连续请求宪宗慎妖言之罪、法司参与妖言审理、停止缉捕妖言者得升赏等一系列政策,均获批准[3](卷150,成化十二年二月戊戌;卷164,成化十三年三月癸未;卷181,成化十四年八月庚子),亦可见文官集团对厂、卫诬告妖言的扭转是连续的、系统的。此时,天顺时厂、卫校尉那种狂热激情已基本消除,废止“例得官赏”政策的时机已成熟。
然而,也并非完全没有现实妖言发展的因素。陈福礼案及此前发现的众多妖言案暴露的倾向让朝廷警觉:大量没有任何背景和凭借的平民已成为妖言制造和传播的主体;他们受到妖言蛊惑后,反朝廷的倾向越来越明显,日益威胁到社会的安定,侵蚀着统治的基础。
那么,成化“妖言例”实施的效果如何呢?
三
第二道圣旨下达后,都察院随即将其发往京师各城、山东等处布政司及直隶河间等府翻刊,转送各属府、州、县、卫、所,发乡村、屯堡、市镇人烟辏集处张挂,晓谕军民人等遵守。说明京师、山东与直隶等行省是妖言传播的重点区域。而在第二道圣旨颁布不到一年、第三道圣旨颁布几个月,各地正在“着力贯彻落实”的时候,山东临清的几个民人却顶风作案。
成化十一年三月,在临清上马镇河西居住的民人于原及其弟于浩,受到算命瞎子康文秀的蛊惑,收藏妖书,并送给在宁晋县合伙做生意的王凤、江弘及真定府民人刘仁美观看、收藏,此事被锦衣卫校尉缉知。[2](卷37,P462-465)
此案当然绝非孤案。实际上,禁约颁布后,妖言案件并未减少,而且后来查获的一些案件更是令人匪夷所思。
十三年正月,直隶安肃等县民李文友等8人以妖言谋逆坐斩。[3](卷 161,成化十三年正月甲子)
十四年十二月,福建长泰县民朱如 玭等7人为妖言,揭榜聚众谋叛。[3](卷 185,成化十四年十二月辛丑)
十五年七月,广西太平府崇善县民刘佛 迌伪称李王出世,集结民人 3人,造妖言煽诱民众,伏诛。[3](卷192,成化十五年七月丁丑)
十七年六月,广东新会县民叶肦广偶得妖书并印文地图,纠集 4人惑众倡乱。[3](卷216,成化十七年六月丁卯)
当某种社会现象成为一种风气后,也会具有惯性。要改变它,仅靠一纸禁令是不够的。更何况,妖言的衍生与传播有着几千年的历史,深深根植于传统文化之中,妄图一朝绝对禁止,那也是不可能做到的。所以,成化“妖言例”颁布后,有传播妖言和妖言谋逆案发生并不奇怪。但是,上述几个案件中,既无雄才可以笼众、也无豪赀可以役贫的几个平民,仅凭一句谶言和卜语就招兵造旗,揭竿谋反,而且居然连年发生,其背后反映出来的问题仍然值得深思。
妖言实质是星命卜筮类的言语。在古代,不仅是平民,即便是士大夫和皇帝对之也都深信不疑,这已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构成因素。成化时,宪宗就绕开吏部,通过宦官直接传奉的方式,将一些精通祈祷术、符箓术、星命术的术士笼入朝中为自己和贵妃服务,致使许多“杂流”骤升美官。[6]文官们称这些人为“妖人”、“妖僧”、“妖道”。但文官们亲近方术之士,相信星象卜筮之言者也大有人在。可见,历史与现实的因素导致 “妖言例”的施行并非那么容易。此外,当时至少还有以下两种因素直接影响“妖言例”的效果:
一是皇庄的蔓延。天顺八年十月,宪宗以没入曹吉祥地为宫中庄田,名曰皇庄。上行下效,皇亲贵戚及中贵豪强纷纷夺民地为庄田。自此,天子豪强与民争利,许多底层民众的生产资料由此被剥夺,成为游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游民像陈福礼父子一样,以制造和传播妖言谋生。皇庄蔓延的重点区域,直隶、山东、河间等地,正是妖言泛滥之区。这当然并非巧合。
二是厂、卫的贪婪残酷。成化十四年,给事中张海等抨击妖言缉捕者 “所获者多有诬枉,往往称冤,刑赏过中,物议不息”[3](卷161,成化十四年八月庚子)。 所以,妖言缉捕者栽赃诬陷、刑讯逼供等行为,在威慑民众的同时,却也损害了朝廷的公信力,人心涣散,危及国脉。
皇帝的不按规矩办事、豪强贵戚的掠夺和特务机构的残忍,一点点侵蚀着朝廷的公信力,损害了作为裁判员和执法者的权威。于是,一些在成化前感到不可思议的现象陆续出现并日益习以为常,如地方上经常发生的绑打职官现象等。[2](卷36,P444)这反映了民众主体意识的增强和基层官员在民众中的权威、信誉的下降。与此同时,“垂拱天子”、“今人但知汪太监”、“万岁阁老”、“纸糊三阁老”、“泥塑六尚书”等谣谚的流传以及越诉、诬告、僭越之风愈演愈烈,无不增强着人们的以下观念:朝廷从上到下的权威失坠、官风懒散、道德堕落、法纪松弛,官府越来越不能主导社会,民众也越来越不把官府当回事。
这种社会现实无疑纵容了妖言的制造和传播。民众宁愿选择相信术士口中的“身有异相、生当富贵”等语而不相信朝廷的实力,宁愿选择相信街头的无根之言而不愿相信朝廷的诏书。所以,监察御史左鈺 就指出:“近年以来,有无知小人,不顾礼法,或因人礼貌疏简,或怪人请托不从,或忌人才德,或嫉人富贵,以至交接语默,少拂其意,輒 造谤言及匿名帖子,或撰诗歌以污蔑善良。”妖言之渐端兆于此。[3](卷89,成化七年三月乙未)与之相对的另一现象则是,御史等风宪之官因怕被人毁谤,对妖言不敢管束太过,委靡不堪。[2](卷39,P595)
所以,在妖言妖书蛊惑下,三五民人就同谋作乱,七八部众即扯旗造反,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严重下降,这是当初制定和出台 “妖言例”的宪宗和文官们所没有想到的。
四
要之,无论是妖言律的实施,还是对当时的政局而言,成化“妖言例”出台的愿望和用意都是良好的,也是必须的。但是,成化君臣基于种种良好愿望而作出的努力,在情况有所改善之后却引起了更大的、更难解决的新问题。
为转变特务机构的工作重心,朝廷重申妖言之禁,对改变政治上层尔虞我诈、你争我斗的混乱局面有重要意义。但却扩大了妖言律适用范围,使妖言律受到滥用。这不但起不到严禁妖言的作用,反而激起底层社会的民怨,引发底层社会反政府势力抬头。当朝廷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时,宪宗三下圣旨,既为禁约妖言,也为保护百姓。但由于其表面上仍为“禁约妖言”而非“阻止诬陷”,因而给锦衣卫校尉的缉捕行为提供了新依据,也坚定了妖言制造和传播者的信念,形成更大的反抗力量。
当社会承平时期,这股反抗力量尚只是内部一般的治安问题,构不成多大威胁,易于解决。但到嘉靖、万历时期,妖言与境内的盗贼邪教、境外的南倭北虏结合起来,本只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制造和传播妖言的“妖民”与民变结合得日益紧密,与虏变、倭变呼应日益频繁,使各种社会问题、内外矛盾交织在一起,成为朝廷的腹心之患。[7](卷 486,嘉靖三十九年七月壬辰)
抛开这些后果不说,单说一项制度、政策,即便愿望良好,也需要许多辅助的、配套的条件,才能得以真正实施并取得实效。成化时期恰恰缺少其中一项关键性辅助条件——强大的中央权威。所以,不仅是妖书妖言犯罪,当时许多其他的犯罪也蔚然“成风”:私阉成风,“不畏明宪”;越诉诬告成风,“不分情之轻重,辄赴京师奏告”;遇有小忿即将祖父母、父母殴骂者也是“仿效成风”;强盗、挟势求索、走私、货币犯罪等“习以成风,恬无忌惮”[8]…… 各种犯罪,尤其是以普通民众为主体的犯罪成风的背后,反映了国家再也不能像洪武、永乐时期那样强势地控制社会,国家权力对民众的控制开始松懈甚至无力。
控制的松懈是因为政治上墨守成规。成化时期,经济渐次复苏,财富开始积累,城市趋向繁荣,社会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那就是:社会财富由匮乏转向富足、社会观念由节俭转向奢靡、社会精神由严峻冷酷转向宽松平和,社会各色人群都以自己的方式——无论合不合理,无论违不违法——追求物质财富、追求政治地位、追求精神享受。然而,在社会上发生这些翻天覆地变化的同时,政治上层却依然故我:一样的权力机构,一样的皇帝官员,一样的施政理念,一样的执政方式,政治对因经济发展引发的社会变化没有或不能作出积极反应,人们的行为和观念缺乏新的价值准则的规范和引导。因此,皇帝的圣旨和朝廷的禁令如一纸空文,不但起不到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效果,而且还使中央的权威失坠。
面对这样一个既开放又保守、民间开放政治保守的社会,民众虽然能够享受追求财富、地位、物质的乐趣,但是,也经常要遭受因无规矩而导致的国家权力变态侵扰,要忍受上至皇帝、下至厂卫特务因无约束而肆无忌惮的掠夺,如诬陷倡造妖言、皇庄蔓延、宦官采买等。因此,他们也不快乐。不但不快乐,甚至还会感到恐惧,于是拼命寻求经济、政治上的保障。有人就发现,成化时期许多仓官不以侵盗本色粮料为事,渐以侵盗折色银布为能,询其所以,“意图事发为民,足为养老之计”[2](卷32,P270)。北方则有很大一部分民人,将自己的儿子卖给官宦之家作为义男,以寻求政治上的庇护。联系到前述于原等收藏妖书案中,算命瞎子康文秀给于原算命说 “如今末劫年程到了”,“你有一人之分”等语,以及几个民人毫无凭借就敢扯旗造反的案例,可知,当时“末世”观念已经出现并开始流传。
所以,妖言虽然荒诞不经,但在荒诞的背后,却能折射出某个时代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人们制造、传播妖言虽被视为愚昧、迷信、不可理解,但这些行为,恰恰是这个时代的深层次问题投射出来的一种社会表现。
[1]怀效锋.大明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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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5]郑晓.今言[M].北京:中华书局,1984.
[6]方志远.传奉官与明成化时代[J].历史研究, 2007,(1)
[7]明世宗实录[M].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影印本,1962.
[8]汪红亮.明成化时期犯罪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04.
【责任编辑:王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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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18X(2013)07-0128-05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课题“明代妖书妖言与国家应对研究”(LS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