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影春 舒前毅
正义是一种价值规范,不具有抽象的永恒性,依赖于一定社会的、历史的生产状况并随后者变化而改变。简言之,正义具有社会性、历史性,是对一定社会群体或民族国家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等的价值限定与规范。社会正义的实现既要依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刚性要求,也要反映时代的社会制度与人性关怀等的柔性吁求。本文拟就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实践社会主义正义的刚性与柔性要求及其相互关系作些初步探讨。
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主义正义仍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作为指导。在马克思看来,“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P305),正义也同样是对特定社会形态下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关系的限定与规范。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社会历史的物质生产领域对正义起着深刻的决定作用,他提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2](P379)
可见,实现社会主义正义也必须从考察分析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生产力状况入手。邓小平曾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本身是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而我们中国又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3](P252)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生产力状况呈现出两个主要特性:低水平性与多层次性。低水平性是指我国社会生产领域至今尚有较为原始的落后的传统工艺,远未实现全面工业化与现代化。多层次性则是指我国社会生产领域既有世界领先的先进技术工业,如航天与核工业等,又有大量的落后于世界先进技术数年乃至数十年的工业行业,而且我国东中西区域发展和城乡发展极不平衡。我国现阶段生产力的低水平性和多层次性强烈要求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充分调动资本、信息、土地等一切生产要素,以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市场手段不具有社会制度的属性,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社会主义国家也可以用,目的只为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市场手段就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可以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遵循价值规律,实现等价交换、平等竞争的经济运行机制,商品生产者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使新生产的商品能够在市场上以盈利的方式被交换出去,其提供商品的数量和质量即商品生产效率对商品生产者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凡是能够调动和提高商品生产效率的一切社会生产要素都会被运用到市场中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凡是能够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效率的要素和体制机制都具有正义性,这就是我国现阶段实践社会主义正义的刚性规定。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正义性,这就要求现阶段我国社会产品 (财富)的分配方式也必须随社会经济体制的调整而改变,从而使得社会分配方式也具有适应并促进我国社会生产的正义性,这也是正义的刚性规定,因为怎样分配决定于怎样生产。在市场的商品交换阶段,所有的商品都等价交换成货币 (或法定的纸币),那么,在成果分配阶段,所有有效参与商品生产的要素也都必须以其提供的有效贡献量(数量和质量)获得相应的货币(或法定纸币)。
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生产要素,如资本、技术、土地和劳动等在社会生产中都能做出自己相应的贡献,而每一种要素都可以且应该凭借其有效贡献量获得相应的分配利益。和谐社会必须以承认多元化利益为前提[4],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调动所有生产要素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以最快的速度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
以有效贡献量的大小作为衡量一切生产要素的分配标准,必然会在社会成员间产生一定的收入差距,然而这个必然的结果并非不正义。市场竞争的原动力恰恰在于它的奖优汰劣机制,能够促进各层次水平的生产力以最快速度向前发展,以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同时改进与淘汰那些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盈利状况是以其产品能否在市场成功被交换及其被交换的数量和质量 (有效贡献量)决定的,同理,一切参与产品制造的生产要素的报酬量,也必须以其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所做出的有效贡献量所决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也不例外,因为这有助于解放和发展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生产力,能够实现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或产业结构)的快速提升,加速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现代化与工业化进程,极具正义性。相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确立的今天,平均主义或同步富裕论则是与现实的社会生产不相适应的,是非正义的。
综上所述,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衡量社会主义正义的根本规定,而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适应与解放我国多层次生产力的巨大作用,市场经济坐标下判断我国社会主义分配是否正义的标准则必须是向市场提供的有效贡献量,这是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观的当代实践和发展,是我国当前实践社会主义正义的刚性要求。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比有相通性,也有特殊性。相通性是指两者都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手段,都遵循价值规律,贯彻市场的平等竞争与优胜劣汰原则,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特殊性则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利用了市场手段配置社会资源的长处,还利用社会主义的制度优越性克服市场手段配置社会资源的盲目性和信息滞后性,克服了资本主义的制度缺陷,即资本对劳动的无限度剥削和资产者与无产者之间不可逆的两极分化趋势。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践社会主义正义除了要符合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承认按贡献(包括劳动贡献与非劳动贡献)分配所必然导致收入差异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还必须满足社会主义制度的属性要求,不能不加分辨地将任何市场行为及其结果视为天然正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的制度属性对实现社会主义正义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柔性调节要求:首先,作为手段的市场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在现代大工业中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平等竞争与优胜劣汰,也会扰乱市场生产秩序,因为市场具有盲目性和滞后性,在经济景气时会给商品生产者呈现出泡沫式的繁荣假象,而繁荣过后都会让资本主义的社会生产陷于瘫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自由放任,而必须置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之下。简言之,就是让市场这只霹雳手,戴上一副柔和的软手套,此外,市场的公平秩序不能天然获得,需要社会主义政府强有力的法制保障,需要依法取缔市场的坑蒙拐骗、强卖强买等行为。其次,实践社会主义正义必须以共同富裕为目标,这就需要社会主义政府对由市场贡献分配导致的一定社会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以避免社会成员间的两极分化,具体做法包括: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者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最终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分配格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政府的责任(社会调剂责任)不可或缺,原因有三。第一,在任何社会发展阶段,总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弱势群体存在,他们也是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追求者,不能被排除在外或被边缘化。对于这部分无法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生活收入的群体,政府负有社会救济的责任,这个群体的社会福利也要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非贡献性的形形色色的非法收入[5],如受贿、逃税、欺诈等,这需要政府依法取缔。第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人们依凭贡献的所得会日渐悬殊,会存在地区分配不均、行业分配悬殊、产业分配失调、城乡分配失衡等分配不公平现象[5],尤其是我国私有制企业中还存在一定的剥削性,长此以往必定会拉大收入差距,这与共同富裕目标也是相悖的。总之,上述多项因素都表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调节社会收入的职能不可或缺。
政府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正义的柔性要求,原因有三。首先,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和实现共同富裕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调节力度的大小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也不能影响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不能与后者相抵触。其次,共同富裕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它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随社会生产发展,其实现的要求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它是一个相对的、柔性发展的概念。最后,政府调节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多的是采用财政、税收和信贷等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手段的强力干预,是对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不合理之处进行的局部调整,而非根本性的逆转或否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践社会主义正义既要遵循其刚性的规定,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生产正义和按贡献获取所得的分配正义,又要始终贯彻其柔性吁求,即社会主义的制度要求进行社会调剂和追求共同富裕的目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正反经验都已经证明,在实践社会主义正义的道路上,不能做到刚性与柔性的有机统一,就会走上背离社会主义正义的道路。
首先,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果过多地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柔性要求 (侧重公平)出发来实践社会主义正义目标,就有可能造成社会的不发展,最终是违背正义。改革开放前的一段时期,我国就曾经出现过不尊重社会生产力的现实基础,过分强调“一大二公”,强力推行“人民公社化”、“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超前社会生产关系的惨痛教训。造成这种发展挫折的深刻原因在于,当时我们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不够深刻,过多考虑公平正义的良好愿望,而忽视社会生产的客观现实。这一挫折教训深刻表明,正义的愿望一旦超越生产力的实际,“大锅饭”便催生了社会的普遍贫穷。这诚如马克思所言:“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保证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状况促成的……”[6](P74-75)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最大的正义,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是评判正义的最高标准。在实践社会主义正义的道路上,需要考察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需要关注社会公平、公正的柔性吁求,它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是同样重要的。
其次,在实践社会主义正义的道路上,侧重满足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刚性要求,也不能忽视关注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的柔性要求,否则发展的结果也会背离社会主义正义的目标。如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党和政府吸取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建设的挫折和教训,逐步注重社会生产效率,并率先从调整农村社会生产关系入手,取消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农村经济发展改革。随后又在城市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各行业各领域纷纷引入竞争机制,国家倡导一部人“先富起来”。然而必须指出,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党和政府在高度重视社会生产效率的同时,却一度忽视了社会公平与共同富裕,以至于进入21世纪后,社会收入分配扩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社会医疗高价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党和政府面对实践社会主义正义的柔性要求,及时地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的理念,并大力发展民生事业。由此可见,在社会主义正义的实践中,不能因过度关注提高社会生产效率的刚性要求,而忽视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的柔性吁求,否则也会导致发展的不正义。
在笔者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社会主义正义的刚性要求与柔性要求的有机统一,必须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协调工作。
一是实践社会主义正义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出发,而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社会主义的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而不是当下必须要实现的发展目标,而且现阶段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状况无法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我们要厘清先富和后富的关系;共同富裕也不是同等富裕,要承认富裕程度存在差异。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竞争的关系,优胜劣汰在所难免,收入差异也会客观存在,不能因为有差异就产生怀疑改革的想法,必须明确指出市场竞争中由于贡献量的大小差异而导致的收入差异,是社会发展带来的正义结果。
二是要明确树立社会主义的正义是集体主义的正义,而不是个人主义的正义。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正义目标应该是而且必须是共同富裕,通过先富帮后富和政府的社会调剂职能,实现社会发展成果全民共享。
三是政府对实践社会主义正义的调节,要更多注重运用经济、财政、税收等市场手段,而尽量少用强力的行政干预手段。政府的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要发生相应的改变,政府的行为也必须维护,而不能破坏市场的自身运行规律。其中利用公有制企业的产品价格和工人工资收入来影响私有制企业的产品价格和雇工工资的办法能够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
四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要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社会体制机制,法治与机制公平是确保市场公平的制度保障。反过来说,没有法治与机制保障的市场竞争,将毫无正义性可言。
总之,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践社会主义正义的刚性要求与柔性要求要实现有机统一,就不能以突出其中一个而忽视另一个,两者都不可偏废。同时,政府在执行社会经济管理职能时,也要符合经济运行规律,不能以政治手段强压经济的强势调节,而要润物细无声。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王能昌.论和谐社会的利益表达与分配机制——以霍布豪斯的社会和谐理论为视角[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5).
[5]郭红军.论公平分配的现实障碍与运行机制[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1).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