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电子化与我国司法的变迁——以法院审判管理为视角

2013-02-17 17:38贺小军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4期
关键词:案卷电子化审判

■贺小军

信息化的引入,无纸化办公日渐普遍,催生了法院新的审判管理方式。传统审判管理主要表现为管理者在现场发布命令与规则的组织行为,这种管理行为涉及诸多文书,如立案通知书、调解书、判决书等,且文书都以纸质形态呈现。信息化管理打破了管理的时空限制,网络管理形式盛行,各种文书的生成与传递以电子形态呈现,这就是所谓的案卷电子化。在信息化时代,如何提高诉讼案卷的管理质效,实现跨地区、跨部门的案卷资源共享,已成为法院审判管理建设的重要内容。有鉴于此,笔者从法院的案卷电子化管理出发,探求电子案卷对司法的影响与意义,评析其效果,反思其存在的问题,尝试勾勒出我国案卷电子化未来之前景。

一、我国法院案卷电子化管理趋势分析

根据笔者掌握的调研资料,案卷电子化管理模式在不同法院运行效果差异较大,而且法官对这种创新的审判管理方式态度也不尽一致,然而司法管理者却积极支持并推行此种管理模式。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促使司法管理者接受与欢迎案卷电子化的原因主要是它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便于监督被管理者这两个因素。

首先,案卷电子化有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案卷电子化促使审判管理效率提高,其主要原因在于电子化操作有助于削减审判管理成本的投入,而并不在于对审判管理活动产出的实质改变——无论是审判管理产出的量还是质。案卷电子化管理追求配置资源成本的最小化,主要表现在物力及时间成本上的节约。在物力方面,虽然从短期内来看,建立电子化管理系统需花费巨大成本,但从长远观之,随着无纸化办公及网上立案的逐步实现,诸多文书材料在网络中的递送,当事人在网络环境下阅览相关文书,这有助于减少法院的纸张费、邮寄费、印刷费等办公成本。就时间而言,传统文书的撰写、审批、签发、递送等环节均需耗费较多时间,如今案卷在网络上运行,在办公室利用一台计算机、鼠标和键盘就可直接获取信息和进行后续操作传输信息,这大大缩短文书流转时间。

其次,案卷电子化便于监督。案卷电子化使得管理者更加全面与深入地监督被管理者。在全面性上,从案卷的制作开始,到案件信息的录入、案件审理的进度、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至最终案卷归档,均处于管理者监督之下,若任何一阶段出现差错,整个案件都可能招致否定性评价。管理权力无处不在,无论是个案还是类案,均可进行控制与评价。在深入性上,案件的电子信息通过网络发布,一线法官、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各层级均能对案件作出深层研究与分析,不仅针对案件程序,而且还可聚焦案件实体结论,甚至各类证据材料亦在评判之列。

比较上述两种因素,笔者认为管理者热衷采用和推广案卷电子化的真正原因,可能不是为了在实质上提升审判管理活动的质效,更不是为了在根本上提升审判管理之产出——核心是裁判——的质效。相反,真正吸引管理者的,表面上看似乎有“提高管理效率”以及“便于监督”这样一些不尽相同的因素,但归根结底,恐怕最重要的还是案卷电子化有助于提升管理者的监控能力,强化监控实效。如前所述,一方面,信息化建设前期投入的成本是昂贵的,计算机耗损及后期维修亦是问题,因而成本与收益是否合理,还需长期持续的观察,换而言之,案卷电子化对管理质效的改善效果并不明朗;另一方面,无论是从监控的及时性、全面性还是深入性来看,案卷电子化对监控成效的提升,却是可以瞬时凸显出来的。也就是说,案卷电子化给管理者带来更多的现实利益,所谓的“无利益即无行为”。正是这种利益的驱动,案卷电子化才得以在法院系统全面而深入地展开。

二、法院的案卷电子化管理:一个中国式的解读

综观各地法院审判管理实践,审判管理的特质在于中国式的科层制结构。[1](P141-157)从审判管理的大背景观之,我国法院的案卷电子化管理也带有中国式科层制的某些印迹。

首先,案卷电子化管理是一种监控技术。案卷电子化管理通过网络监控管理行为,提高和改善了传统审判管理中相对滞后的监控技术,建立了事前介入与事中跟踪的控制体系。事前介入即录入与生成电子材料的管理行为受到影响时,管理者可在电子材料网络运行的开端即可监督被管理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被管理者的行为过程甚至结果。事中监控表现为对管理行为实施过程中受控制的技术,被管理者依照诉讼流程从事相应的管理行为,在每个流程设置节点,节点受一定时限控制,若时限将至或超出时限,系统将会发出不同的处理信息指令。譬如,法官需在规定时限内审结案件,否则系统将会发出提醒、警告、冻结等指令。

其次,案卷电子化管理是一种同步评价技术。管理者强化监控能力的直接且有效的方法之一为即时对行为过程及结果给予评价,以此体现管理者的法理型权威。[2](P64-66)案卷电子化管理是一种带有通过电子案卷运行的同步、动态地跟踪被管理者行为的评价技术,管理者借助计算机系统自动抽取电子档案中记载的相关信息,通过计算机程序处理相关指标值,对审判管理质效进行综合评估。这些评估既有对过程管理的评价,也有对结果管理的评价;既有对案卷实体内容的评价,也有对案卷程序性事务的评价;既有对案件法律效果的评价,也有对案件社会效果的评价。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评价,其评价已带来越来越多的后果,并影响着被管理者的意识形态及审判行为方式。

再次,案卷电子化管理是一种网络化的管理技术。传统层级管理反映的是自上而下不同层次部门之间的权限分配与职责履行,上下层级之间的信息传递过程需要对话与不断调整,但由于存在众多的中间层级,使得管理的底层最终接收与处置信息时因中间层级需进行多方协调而缺乏效率。信息时代的电子案卷管理,改进了层级过多且信息协调受阻的管理模式,各层级人员可发散性地介入、控制与评价信息,因此,层级之间接收和处理信息的速度变得快捷。同时,计算机系统具有精密性调配任务的功能,可明确各层级管理行为具体的操作细节,使管理显得更加有效且不易出错。

三、对我国案卷电子化管理的几点反思

作为新生事物,我国案卷电子化管理有若干基本理论问题值得反思。

(一)案卷电子化应该强化科层控制?

就目前而言,我国案卷电子化管理主要是嵌入在法院系统的科层制管理体制中,反映着上级对下级严密的监控过程。相对于纸质案卷,它是一种动态管理而非静态管理,是精细管理而非粗放管理。从纸质案卷到电子案卷,司法组织运作的符号特征发生变迁,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职位并无改变,也就是说,由职位所决定的个体权威没有变。尽管案卷呈现电子化形态,层级管理的严密性及等级性在网络环境下有所松动,但上级对下级的监控力度及范围并未减弱,反而更加全面与深入,甚至有可能侵扰到审判的实体内容。从这种意义而言,案卷电子化这一司法组织技术,事实上放大了管理者的权力。因此,既然司法组织之权力结构未变,管理者之权限也未被限缩反而在增长,那么,即使案卷电子化的初衷在于穿透法院系统的科层管理体制,松动法院系统的科层管理体制的权力结构,并且案卷电子化改革过程中也作出的限制层级权力的努力却难以收到实际成效。显然,这些都是有悖于案卷电子化改革的根本目的的。为此,检讨我国案卷电子化改革实践,首要问题就应当反思这种改革到底能不能促成法院系统科层制权力及其运作更符合司法规律,以及如果未能实现这一目的,其原因何在。

(二)案卷电子化是为了服务管理?

就实际情形而言,我国案卷电子化过程主要是借助信息化平台实现,使得相关主体在立案阶段即可通过案件管理系统录入案件信息,经过案件流程管理系统,最终生成电子案卷。在案卷生成及处理过程中,司法组织利用计算机系统运行的非人格化控制机制,以对电子案卷的机械化技术操作,基本上替代了面对面的命令形式。之所以设计并推行案卷电子化改革,其长远目标乃在于通过案卷形式由传统纸质案卷向新型电子案卷的转变,实现审判运行机制的改进,促成审判质效的提升。因此,考量案卷电子化改革方案及其运行效果,其主要标准,就不能是以改革是不是方便了管理者更有效的管理来衡量,而应该是以改革是不是切实有效地促成审判实质内容的良性变迁来判断。就实际运行看,当前的案卷电子化仅在形式上提高了办案效率,起到了保证诉讼不迟延之功效;而对于司法的核心内容即审判过程及其实质内容如诉讼结构、庭审质证、证据提交等的触动,效果仍然不明显。因此,我们讲我国案卷电子化仅具有形式化功能,主要存在于服务管理,或方便管理方面。

(三)案卷电子化只与法院有关?

当前的案卷电子化是法院组织发起的一项创新审判管理的改革举措,是出于法院系统内自身管理需要而设计,仅在法院内部承认与操作,即上级法院可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同级法院层级之间可相互监督。因而,它是一种内部管理或闭合式的管理,也就是说,在当前的案卷电子化改革中,包括社会公众、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内的不属于法院系统的众多外在相关主体均未纳入考量。比如说,案卷电子化能否让公众直接通过网络进入案件管理系统浏览与提取案件信息,能否允许当事人或律师自由地阅览法院已决的案件信息等,这些似乎都不明确;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是否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建立互动局域网,以此建立通畅的案卷流通与共享服务,这似乎亦不明朗。此外,就刑事案件而言,公、检、法均建立了案件管理系统,但其功能仅为满足本部门案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需要,这种案卷电子化也许仅是各自为政的电子化,而并未形成司法机关相互联动的效率化与一体化的案卷管理和案件管理系统。然而,无论是从提高司法组织的效率的角度看,还是从提高司法运作透明度的角度讲,克服案卷电子化当前的闭合性,实现司法机关之间最大限度地合作与控制,保障司法系统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有效公开相关的司法信息,都是不得不考虑的现实问题。因此,在现有基础上再进一步推进案卷电子化改革时,就不得不认真检讨当前案卷电子化运行的闭合性局限,探寻一条既符合司法规律又有益于司法机关之间实现案卷信息共享,而且还有助于保障社会公众对案卷信息享有知情权的案件电子化改革方案的意义重大。

综上所述,法院案卷电子化管理运行的实践表明,我国案卷电子化服务于管理而非审判。我国曾经端赖于纸质案卷诉讼为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开脱,而如今通过电子案卷和纸质案卷结合诉讼,管理所借助的载体发生改变,而审判内核却还未触动。展望电子案卷之未来功能,以此建构我国电子诉讼之图景,应是渐进地推行以克服其管理性和闭合性,强化其司法性和开放性为改进方向。

四、我国案卷电子化的改进方向

考察我国案卷电子化的运作实践,我们发现当前案卷电子化运作尚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电子案卷的管理性向司法性转变

案卷电子化管理的初衷在于弱化法院层级管理体系,明晰各个层级权责。然而,实践证明,技术的演变虽促进审判管理方式的革新,但在我国当前司法组织呈金字塔形结构的前提下,电子案卷参与审判管理的功能因科层制而过多地体现为管理功能,司法功能在有意无意之间被忽略了。尽管法院必然在职司审判的同时也承担着各种审判管理工作,如人事管理、政务管理等,但这些管理工作都必须服务于审判。提高管理效率、创新和加强管理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因此造成司法重心由审判滑向管理,甚至将审判工作纳入到管理工作中来,以致审判被管理吸纳,那就值得认真检讨了。试图通过技术进步消解科层式管理的反功能[2](P22),在电子案卷管理方面确实已有成效(如管理的高效率),在审判方面虽不显著却亦在发生若干变化。同时,司法组织也欢迎电子案卷功能的进一步扩大与拓展,尤其是基层法院工作量大而办案人员不足的场景更加期待电子案卷运用至审判中,缓解因信息化技术过度强化监控而产生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增强被管理者工作的积极性,以期提升整个司法组织的审判管理质效。对即将进入或已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律师而言,因信息技术已被社会化,接纳并运用电子案卷应不会产生较大的不适应性。当然,不同职业、文化程度、年龄等个体的适应程度可能会有所差别。

总体来讲,无论是司法组织还是当事人及律师,均在不同程度上愿意接受电子案卷服务审判之功能,因此,从回归审判地位的角度追问,这种服务管理的运作现状需要改变,有必要凸显与强化电子案卷的司法性功能。具体而言,实现电子案卷的管理功能向司法功能的转变,可从以下几方面建构:一是建立成熟的案件管理和电子档案系统。主要包括法院对外设立的电子案卷查询系统,也关涉法院内部的案件与案卷管理,从技术上解决网上立案、上诉审电子案卷的送达、判决书向社会公开等问题。[3]二是推行法院电子案卷审判信息共享机制的建设。法官、当事人、律师之间可通过电子卷宗共享信息,当事人之间可展开诉讼攻防活动。对一些上诉、再审案件,法院可尝试不通过开庭,直接以一审送达的电子卷宗审查、裁断。三是渐进试行电子卷宗审理一审的部分刑事案件。如在刑事诉讼中,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法院可依据公安机关、检察院同步生成的电子卷宗进行书面审理,联合公、检共建轻罪案件快速处置程序的机制,缩短各个诉讼阶段的办案时间,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的目的。

(二)电子案卷的闭合性向开放性转变

电子案卷实践是在法院内部及上下级法院之间运行,并未走向法院之外,直至延伸至大众。建筑司法需要“透明”这个重要的建材[4],而电子案卷的闭合性并不利于司法权威性的树立及司法透明化的彰显,因此,法院组织有必要增强电子案卷的开放性。笔者认为,可从有限的公开和完全的公开两个方面推行电子案卷的公开化,从而实现更加开放的司法模式。

有限的公开。第一,在法院局域网中公开电子案卷。当事人、律师可不经法院授权直接登陆局域网查看自身案件的电子案卷,但无权浏览其他案件的信息。若欲获得其他案件信息可需支付一定费用或经法院授权进行身份确认等来获取信息。第二,法院与公、检部门配合,建立联动的电子案卷公开制度。公、检、法三机关都有各自的电子案卷管理系统,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往往不利于前后诉讼程序的跟进与衔接。若三机关建立联通网络,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案件,随着案件诉讼流程自动转入检察院、法院,此举将节约检察院、法院扫描纸质案卷形成电子案卷的时间成本,有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但同时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公、检、法联通网络的安全问题。公、检、法共建的网络仅是局域网,该网络不能与公网链接,否则易遭病毒或黑客攻击,造成案卷尤其是涉密案卷的流失。二是电子案卷虽有利于公、检、法办案效率的提升,但侦查案卷直接流入法院,法官可在庭审前阅览到案件的全部信息,在审前易造成预断,不利于被告人形成抗辩。因此,在公、检、法构建的局域网内,检察院在系统中需依循刑事诉讼法规定,将起诉书有关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在庭审前移送法院,当庭审结束后再将整个案卷传送至法院。

完全的公开,即在公网上发布电子裁判文书。法院将电子判决书公布在网络环境中,社会公众都可自由浏览所有案件信息,这有利于法院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评判,可树立司法公信力。同时,判决书上网可彰显社会民众知情权、参与权,为法院与民众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提供平台,民众接近司法的价值理念得以体现。但是,目前我国在公网环境中完全公开电子案卷还需谨慎,被告人及被害人隐私权期待仍需关注。因此,有必要在公布电子案卷时出于安全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考虑可采取准入限制制度,如设立查询收费,或采取一些隐匿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的措施。未来的电子化诉讼也许使得公众接触法院变得容易,也使得入侵法院变成可能。电子化诉讼是接触剂、入侵者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5](P181-227)

五、对我国案卷电子化未来发展趋势的展望

就国外司法实践来看,案卷电子化改革最终可能促成诉讼在整体上发生重大变革,即电子案卷在当事人、律师、法官等个体之间的相互流动与交流,导致电子化诉讼的形成。这是以一种电子案卷载体形式提交诉讼的司法程序,将对各种组织、法院、当事人、律师、公众运用信息资源带来根本性变化。[5](P181-227)法院完全推行电子化诉讼具有诸多优点,如大大改变传统立案、案卷和案件管理、文书送达、审前准备、审理程序、判决、上诉等形式,使诉讼呈现多种样态。[6](P186-316)再如,“电子记录系统中的信息将以电子方式被采集、记录、查询和分配,基于纸质的记录将不存在……这些记录不会在人与人之间移动,因此,案卷被放错的几率大大降低。它们能够在一天中任何时间获得,不管法院或政府机构是否开放或关闭。”[5](P181-227)

那么,我国的案卷电子化改革是否同样会导致我国诉讼的整体性变迁?笔者认为,当前的我国案卷电子化实践虽然主要以纸质案卷与电子案卷混合方式 (“第三种载体形式”)被运用,电子案卷尚没有完全替代纸质案卷,从案卷电子化到电子化诉讼依然有很远的距离。但是,以现有的案卷电子化改革成果为基础,辅之以更深入的诸如证据规则、抗辩制度、上诉制度等在内的相关配套制度的后续改革,逐渐形成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化诉讼仍是有可能的。不过,这种有中国特色的电子化诉讼在较长时期内都将具有一个重要特征,即在于“第三种载体形式”。也就是说,电子化诉讼并不是要否认“纸质案卷”与“电子案卷”的客观存在,当然也不是要继续沉溺于纸质案卷、电子案卷所型塑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的书面化与电子化诉讼形态之中,而是要建构适应当前司法现实的新的诉讼形态。正如前述,中国当前诉讼载体涵盖了两者,且两者相互补充,共同成为中国目前特有的诉讼运作符号,其理由主要在于:从客观上思考,法院实行案卷电子化管理时间有限,在人员较少而案卷较多的情形下,短时间内无法完成从纸质案卷到电子案卷的完全转型,发展不均衡的现象将持续存在;从主观上斟酌,法官自身认知案卷电子化管理带来比传统办案模式更大的工作量而产生的不适应感,而希冀暂时采取规避或替代新的办案行为运作的载体,以此缓解新颖的行为符号所带来的不适应性,这会使得纸质案卷与电子案卷并存的现象长期存在。

[1]左卫民.信息化与我国司法——基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创新的解读[J].清华法学,2011,(4).

[2](美)彼得·布劳,马歇尔·梅耶.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M].马戎,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1.

[3]张晶.美国的网上立案及其启示[N].检察日报,2009-04-17(3).

[4]王兆鹏.辩护权与诘问权[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0.

[5]WilliamA.Fenwick.RobertD.Brownstone.Electronic filing:what is it? what are its implications?Santa clara computer and high technology law journal, 2002,(19).

[6](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M].徐昕,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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