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耀海
建设社会主义法理国家,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核心。时代要求实现法治,以通过规则保障和巩固市场经济,进而支撑国家实现现代化。因此国家必须实现法治,否则就无法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关于法治建设,学界有两种基本思路:一是移植西方法治模式;二是结合具体国情,实现中国式法治。
西方法治道路,形成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巩固。从其发展基础来说,西方法治就是资本主义法治。因为制度基础不同,不论目标多么诱人,其推行都不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因为与西方法治的社会基础和既有条件有较大差别,中国当下的法治建设不能移植西方。现实要求符合国情的新式法治,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是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制度探索。这种对制度理性的空前挑战,要求法学予以应对。要想完成法治探索,要求法学必须有揭示规律的宏大叙事,并在此基础上寻找切实的解决方案。客观而言,以唯物史观作为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堪此大任。甚至可以说,没有马克思主义法学,没有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作为支撑的法治理论,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法治。
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基础,以经典作家的法学论述作为核心,经由相关法学家的后续论述所形成的法学形态。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关涉甚多,在此所说的是狭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因其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具有强烈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方向正确、方法科学和原理准确三个方面。因此,它是最有解释力和说服力的法学形态。
从法学亲缘性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观意志与客观可能。因为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础相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方向上契合社会主义价值观,以法治建设为其核心论述目标,具有为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解决法治问题的法学潜能,因此被确立为国家认可的法学意识,进而获得了较大发展。但因其还没有充分跟进时代,目前仍然无法切实为法治建设提供对应方案,时代要求它不断发展。
应这种时代需求,本文站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立场上,运用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力图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一些针对性思考。其必须发展,但怎么发展?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梳理其有待发展的地方。
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具有科学性,并因此获得较大发展,但就现实看来,它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发展。
以经典作家的法学阐述作为核心引线,补充以法学家后续的适应性探索,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一个成熟的法学派别,必定有明确的研究对象、研究者群和著作群。以此比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产生时还并不成熟。
在产生与形成的过程中,其未能以专著形式系统阐释法的逻辑。对此,公丕祥教授认为:“把马克思的法律观作为一个整体考察,这是一个比较复杂而又困难很大的课题。这主要是因为马克思的著作面广量大,思想材料异常丰富。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散见在他的大量著述之中,并且往往同马克思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思想交织在一起。”[1](P34)“这方面的代表作有《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宜言》、《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论住宅问题》、《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法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等。”[2](P90)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散见于其政治学说和著作中,因而很难形成独立的法学地位。其次,阐述粗线化。经典作家高屋建瓴式的粗线阐述,能给人很大启迪,但少了些细节的法学理性。抽象的粗线阐述,使其研究方向往往逸散,以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对象显得很不明确。再次,思维跳跃化。通观马恩全集,其法学阐述的跳跃性很强,使读者往往难以跟上经典作家们的思维跨度。
理论建构的骨架化主要体现为一些基本的概念未得到明确论证,法学原理没有明确表述。任何成熟的学派,必然有其支柱性原理,并通过基本命题予以支撑。虽然相关学者对法律的物质制约性、法律阶级性、法律与政策等法制问题进行了探究,迄今马克思主义法学从理论基础到基本命题仍显得比较模糊。虽因政府的大力支持而成为“第一法学”,却尚未完成必要的理论建构。具体翻阅各主要法学家的著作和论述,会发现其更多的是粗线阐述,而缺乏细致有效的理论组合。
马克思主义法学自诞生起,就与政治运动交织,使得其法学探索往往被政治运动干扰。与政治过多交织,使法学探索无法更多地去思考法学本身的问题和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无法切实促进法学的较大发展。也因此,其应该具有的反思法制发展不足的品格受到消解。
任何法学流派的产生,必定要求基本理论总结化。令人遗憾的是,迄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命题和基本原理,都尚未被明晰总结。其结果导致马克思主义法学没有清晰的方向指导,无法形成基本的法学思维链,更没能给中国法学的研究提供基本指导。
基本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形成时期基本上围绕无产阶级革命而展开,缺乏由此及彼的理论宽度和学术视野。“革命冲淡法学”的现实,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探索由此片面化。其过于强调阶级斗争,而忽视社会合作。结果,马克思主义法学往往被片面化为阶级斗争的国家与法的学说。执于片面性,使其无法真正发展起来。
因为上述原因,马克思主义法学暂时还无法针对时代和社会需求,提供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需要进行有效的后续发展。
虽然还有待发展,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动力和发展条件已经逐步展现出来,从而使其发展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
恩格斯认为:“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3](P732)马克思也论证道:“社会的迫切需要将会而且一定会得到满足,社会必然性所要求的变化,一定会照样进行。”[4](P127)体现这个逻辑,当代已经产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动力。
首先,国家需要。因为引入市场机制来发展经济,形成了与市场化相适应的法治需要。特别是在深化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当下,法治已经成为国家的迫切需要。这种法治需要,要求必须找到能够实现法治的基本路径。否则市场经济就会因为没有切实的规则保障而无法深化发展。基于此,国家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尽快发展起来,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种法学要求,恰恰能够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客观支撑。
其次,自身紧迫。目前的形势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已经催生出的紧迫性。这种紧迫性,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者必须尽快开拓渠道,实现较快发展。如果马克思主义法学能够及时发展起来,并能为中国提供一种独特可行的法治道路,还能为自己的发展提供后续可能。如果不能较快发展,不能及时建立必要的研究群和著作群,在与其他法学的比较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就会失去发展先机。
再次,法学需要。社会发展,内在要求通过规则而秩序化,进而要求法学能够真正解决社会问题。因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它更能面对社会发展中的基本问题。从世界史角度加以审视,虽然其他法学先期发达因而可能更加完善;但因为法学基因不同,二者的发展结果终究会不同。从法学解决社会问题的视角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也是社会向前有序发展的基本需要。
如果仅有需要而没有满足需要的具体条件,需要也仅是一种客观可能。时代提供了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各种条件,主要包括前提条件、物质条件、既有积累和外来激发等。
任何法学的发展都以社会需要作为进步的前提条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也不例外。对当代中国来说,最为重要的是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因为始终面临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历史任务,决定了中国的社会发展不能克隆任何其他社会的既有模式,反而要结合自己的独特国情进行符合社会需要的法治探索。要想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不论从视野宽度、内容深度,还是从基本目的上来看,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更有可能完成这个目标。由此,就产生了促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基本前提。
此外,还需要既有积累的持续发展。虽然受制于各种客观条件,但老一代法学理论工作者结合当时的法学条件,进行了最大限度的努力,积淀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例如,对法律阶级性与社会性的探索,对法律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研究,对法学理论基本对象的探究等等,都已经为后续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先期基础。其研究内容的已有积累,使后续研究成为必然。从某种意义上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先期探索,已经透过越来越多的研究者的思维,在几十年的时间内形成了基本的研究领域,使其他法学诉说必须以此作为参照。
先期探索能够持续发展,根本还在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内在的科学性。基于唯物史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深度、宽度和高度,是其他法学难以比拟的。尽管马克思主义法学还有待进一步发展,暂时无法给重大社会问题提供适宜答案,但其内在却具有解决问题的基本框架和视野宽度。而内涵的科学性气质,将使其能够不断实现发展。其发展,也是被外来法学的竞争力激发出来的。不得不承认,现在中国法学界,不论从法学基本原理还是方法论方面,已经呈现出越来越浓的西方化色彩。西方法学的扩展,呈现出越来越强烈的发展趋势。从法律本体到法律运行,从法律价值到法治理论,从法律文化到法律方法论,诸多基本法学领域充斥着西方式话语。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优势如果不能被激发,其生存领域必然被谱系复杂的西方法学挤占。显然,这是中国法学界的紧迫任务。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尤其如此。在这种被挤占危险的激发下,必须发展起来才能真正摆脱生存危险。实现发展,也是寻找中国法学主体性的过程。现实中,显然很多真正有智慧的法学研究者,已经初步把这种激发体现出来。而老一代法学研究者如孙国华教授等,仍在可能范围内奋笔疾书,力图为法学提供尽可能多的法学智慧。
整体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必须细节化,为促进法学全面探索进而体系化。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应该实现学科升华。
解决实践问题,是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基本环节之一。“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实践的理论,法学本身也是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引领法学研究,就是要求法学研究必须坚持实践取向的功能负载。”[5](P17)从现实来看,马克思主义法学需要切实结合社会现实,用自己的观点和方法,给出促进法治发展的相关答案。在实践导向中,马克思主义法学应更多保持法学反思才能获得真正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学得到较快发展,是因为社会提供了法学的思考空间。这个路向应该继续坚持,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应该以开放的姿态应对各种法学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保持保持适度的反思视野,才能有效发现法治进程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问题并提出初步的解决方案。
马克思说:“分析经济形式,既不能用显微镜,也不能用化学试剂。二者都必须用抽象力来代替。”[6](P100)对法学的分析,也同样要用抽象力,首先表现为需要建立范畴系统。抽象力是人所特有的思维能力,是对概念体系的论证,表现为对法学现象的细节论证。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性体系,是概念的形成并运动的系统,是按从抽象到具体的概念运动展开论述的形式。就学科的概念系统而言,在学科的论述体系中,一般分为核心概念、主干概念、前导概念和辅助概念四个层次。处理好这四个层次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要点。把核心概念、主干概念、前导概念和辅助概念统一于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之中,并以从抽象到具体运动的层次系统论述。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般性体系,也是构建体系的一般原则。因研究范围的变化,可以依循一般原则,进行具体调整。
本文以为,法律中心圆、国家意志、法律母板应该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三大核心范畴。由此而衍生出其他主干概念和各种组合的必需范畴。当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来说,这些范畴,都需要做进一步的详细论证,这也是对其粗线化的矫正。
任何法学都应有支撑本体系的基本命题。这些基本命题,可以把相关的基本思想予以简练表达,最终构成法学的基本框架。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建立而言,至今某些命题虽然被多次论述过,但仍缺乏集中论证。还有的命题不断地被先验地、理所当然地应用,如作为最核心的命题,“经济决定法律”构成其他法学诉说的基本前提;但就是这样一个本来应该早就论证清楚的基本命题,迄今仍未有人专门具体论述。
要想真正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就必须厘清这些基本命题,用清晰的表达形式予以承载,否则就会因为没有切实的论证框架而失去法学支撑。发展法学,应首先把骨架搭建起来,才能后续填充血肉和各种微量元素。因此,必须就一些基本命题进行探究,使之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标记。就其逻辑而言,基本命题包括:经济决定法律、政治生产法律、法律的阶级分析、法律的附随性、法律的能动性、法律的普适性、法律的民族性、法律的进化、法律的基本形态等等。这些命题环环相扣,联结起来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命题系列,构成其大致的法学骨架。
有了基本法学框架,一个法学流派得以基本建立,但这也只是其基本框架的初步确立。从逻辑推导视角来看,命题的论证结果必然要以基本原理的形式予以总结。更进一步说,法学基本原理是基本命题的更高层次的表达,是提纲挈领式的法学存在。
就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虽然经典作家和后续发展者对法学的相关原理进行了适度阐述,却远未明晰化、系统化。如马克思的法律阶级意志论,在对资产阶级进行批判的过程中予以阐发,而没有专门表达,还是后人在其立论取向上予以总结而成。不足的是,后继者的这种总结,也不够清晰和详尽,各个原理之间的内在关联并没有被真正发掘出来。
要达到这种状态,各个原理必须以非常清晰的语言予以总结,并且明确表达各个原理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这就需要对基本原理进行提炼。在提炼的过程中,按照符合逻辑的各个环节进行安排。由此,将形成一个关于法学的原理体系,也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奠定了基本的理论基础。有了这个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学就能够系统化。在其系统化的作用下,法学探索能够不断细节化。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特征,在于“唯物”,这也是其科学性的主旨来源。而只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才是真正科学的唯物主义。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就应该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提升到唯物法学阶段。在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都具备的前提下,再加上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支撑,唯物法学的形成将成为必然。
此外,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被升华为“唯物法学”,才能最终实现自我升华,发出全面的对应呼喊和细节阐述,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真正成为可以指导其他法学的科学法学。部分只有在整体形成后才具有最大价值。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而言,只有不断发展才能真正巩固和发挥前辈探索的真正价值。如果完不成这个体系性的长线建设,既有探索的价值也将最终散逸。
在实现升华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就呈现为发展三部曲: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唯物法学。也只有到了唯物法学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真正形成。显然,这符合人类法学发展的未来方向。由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不仅仅是中国法治发展的独有问题,也同时有了世界意义。
本文从唯物史观的角度,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路径进行初步探索。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天生的科学性,结合时代法律实践,取得了较多的发展。但它的发展也受到限制,仍然处于有待发展的阶段。而基于时代的迫切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必然被发展起来,必然展现出自己独有的科学基因,为中国法治提供真正有力的支持。也正是因为这个支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必然会实现自己的升华。整体来说,发展必然也只是一个发展的现实可能,还需要有志者结合法学实践予以具体落实。
注释:
①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范畴,因为篇幅所限,在此不做展开。对范畴的含义及其基本影响,作者将在其他文章中继续阐述。
[1]公丕祥.马克思法律观概览[J].中国法学,1990,(3).
[2]王仲方.有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姚建宗.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引领法学研究[J].法学论坛,2007,(2).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