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前期役制变迁探析

2013-02-17 12:43吴树国王雪萍
关键词:中央

吴树国,王雪萍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流域文明中心,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北宋役制以王安石变法为节点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北宋前期役制不仅是继承唐末五代役制遗产的整合阶段,而且也是王安石变法后新役制嬗变的基点,因而地位极其关键。不过,以往对北宋前期役制的研究多将重点放在北宋的差役即职役层面,对此已有专文进行评析。①参见刁培俊:《20世纪宋朝职役制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宋史研究通讯》2004年第1期。尽管也有学者著文强调唐宋之际役制变迁的长时段视野,但它们都是对个别役种的梳理,尚未发现把唐宋之际役制作为整体进行审视的研究成果。鉴于此,本文尝试选取北宋前期役制为研究对象,立足唐宋社会变革的观察视野,对北宋前期役制特征作宏观阐释,希望能加深对天水一朝役制的理解,并且有助于把握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役制的发展趋向。

一、主体役种更迭:北宋前期职役的中心地位

中国古代役制主要包含两个层面:一种是力役。大型力役包括修宫殿、陵墓、军事运输等,通常由中央组织派役,较轻的力役局限在州县境内,被称为杂徭。另一种是职役。承担职役者从属于某一特定官员或某一专门的官方机构,担任一定的职务或特定的官府劳役。固定性是职役的明显特征,即服役人员、服役内容、管理机构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职役在秦汉时期就已经出现,但尚处于次要地位,力役和兵役是主体役种。此时的职役以供奔走驱使的侍从职掌为主,如“公卿以下至县三百石长”都配有一定数量的职役人,如“伍伯、辟车、铃下、侍閤、门阑、部署、街里走卒,皆有程品,多少随所典领”[1](P109)。至魏晋南北朝时期,职役开始由独立于州县编户之外的诸色专门人户来充当,像吏户、乐户、驿户等。隋唐时期职役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一些卑官末秩沦为职役,如汉代官府的令史、书佐,乡官中的亭长、啬夫等,尽管是月俸几百钱的斗食小吏,但在本质上还是官。②汉代以秩石多少为官吏的等级,但汉代官与吏的区别不明显,经常通用。一般将六百石作为官与吏的实际区分标准。不过,由于他们都有俸禄,实际上还都是官。见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然而至隋唐时期这些官职已经没有俸禄,改由职役人充当。[2](P38-50)虽然秦汉以降职役有逐步扩大的趋势,但在唐代法律中,《唐律疏议》和《唐六典》所提及的役种都是正役和杂徭,如《唐六典》称:“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3](P76)正役和杂徭也都属于力役。故唐两税法以前力役始终占据主导地位。

然而,这种情况在宋以后发生了转换,职役上升为主体役种,力役反倒萎缩,成为次要役种。如《宋史·食货志》中的《役法》开篇即云:“役出于民,州县皆有常数。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户长、乡书手课督赋税,以耆长、弓手、壮丁逐捕盗贼,以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给使令;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4](P4295)文中的里正、户长、乡书手、押录、曹司以及杂职、虞候、拣掏等役名都是职役。而对宋代的力役,在《宋史·食货志》和《文献通考》中则缺而不载。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北宋前期国家的政策是用厢军来代替普通民众的力役,如《文献通考》中记载:“宋朝凡众役多以厢军给之,罕调丁男。”[5](P28)又称:“自五代无政,凡国之役,皆调于民,民以劳敝。宋有天下,悉役厢军,凡役作、工徒、营缮,民无与焉。故天下民力全固,至今遵之。”[5](P1363)不过,北宋时期民众的力役还是存在的,这种力役被称为夫役,如宋太祖乾德五年,“分遣使者发畿县及近郡丁夫数万治河堤。自是岁以为常,皆用正月首事,季春而毕”[6](P186),这被称为春夫;也有因战事或河防吃紧临时调集人夫的,被称为急夫。《宋史·河渠志》谈到熙宁时宋神宗曾问执政:“闻京东调夫修河,有坏产者,河北调急夫尤多。”[4](P2282)从应役范围来看,北宋前期力役承担的内容已经越来越少,主要集中在修缮和堵塞黄河上。虽然也有修城、战时馈运等情况,但比较少,并多由厢军来完成。相较而言,职役却成为日常必须征派的役种,而且随着乡官越来越多的由职役者承担,职役的范围不断扩大。因此,北宋前期主体役种已经整体上由原来的力役转向了职役。

二、征役对象迁移:北宋前期资产成为主要征役依据

中国古代的征役对象都是指向人头的。但唐中期以前,作为征役对象的人丁,官府注重的是人丁的年龄,因为年龄是区分人丁到底是属于老、小、中或正丁的尺度,而老小中丁又是决定是否服役和服何种役的依据。唐前期法律规定:“大唐武德七年定令,男女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7](P155)国家的主要力役由正丁承担,即21岁到59岁之间的男子。史称:“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通正役并不得过五十日。”[3](P76)这里岁役两旬的丁就是指这一年龄段的男丁。除此之外,中男也要服役,只是参加一些州县境内较轻的杂徭役。[8]至于老小,则被免役。所以,唐代每年检校户籍时,严防诈老诈小。人丁背后的资产在唐前期征役过程中虽然也被纳入考虑范围,但尚未成为直接派役的参考对象,仅是派役先后的区别。《唐律疏议》“诸差科赋役违法及不均平”条称,依令:“凡差科,先富强,后贫弱;先多丁,后少丁。”[9](P251)

唐两税法实施以后,派役方式发生变化,户内资产开始在派役中逐步占据主要地位。到唐宣宗大中九年,下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做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5](P127)从内容来看,唐宣宗时期的差科簿也有派役先后的功能,但由于此时正丁力役已经从法律上消失,差科成为国家主要派役方式,故此时的差科簿不仅仅是派役先后的依据,也是区分派何种役的关键因素。可见,原来征役中对人丁年龄的关注开始转向对人丁背后财产的考量,这一趋势在宋代享国后被继承下来。资产是通过户等体现的,宋代征役中资产不仅在职役中体现明显,就是在夫役中也是重要的征役依据。关于职役的具体派役方式,除了前述《宋史·食货志》中的记载外,《赤城志》卷十七《吏役门》也谈到:“建隆初,里正户长掌课输,里正于第一等差,户长于第二等差,乡书手隶里正,于第四等差;又有耆长,掌盗贼烟火,于第一等、第二等差,其属有壮丁,于第四、第五等差。”[10](P733)另外,《云麓漫钞》卷第十二也谈了衙前役的征派条件。“衙前入役,曰乡户,曰押录,曰长名;职次曰客司,曰通引;官优者曰衙职。建隆以来,并召募,惟乡户、押录主持管押官物,必以有物力者,其产业估可二百缗,许收系,更重难,日久有劳,至都知兵马使试验其才,遣赴阙与补官。”[11](P215)从上面的史料记载能够看出,宋代职役的征派方式是按不同的户等来安排不同的职役,也就是说将户等的等级与某一类职役对应起来。而户等是按财产的多寡评定的。关于宋代户等的划分依据,宋史学者王曾瑜先生认为,宋代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并不整齐划一,而是五花八门,各行其是。但户等的高下却与各户人丁的多少完全无关,而单单依据各户财产的多少。[12](P33-56)

与职役相比,差调力役原则上还是按照州县的“丁籍”、“丁帐”或都水监的“夫帐”。如宋太祖开宝四年,“令河南府及京东、河北四十七军州,各委本州判官互往别部同令佐点阅丁口,具列于籍,以备明年河堤之役”[6](P269)。关于上述帐籍的编制,这一年的诏书称:“所抄丁口,宜令逐州判官互相往彼,与逐县令佐子细通检,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差遣之时,所冀共分力役。”[5](P113)从诏令中将佃户身份的牛客、小客都尽数通抄,并且制造丁籍来看,力役是按丁派役,并非按户等和资产。但实际征发中,存在“无丁有税”和“计田出夫”的现象,说明不仅依据人丁征派力役,田地和户等也是主要考虑的内容。对此,已有学者进行了论述。[13](P25-29)笔者想补充的是,王安石变法以后,按户等资产派役成为一种趋势。如元丰六年提举开封府界保甲刘琯言:“诸县保甲每起夫役,不计家产厚薄,但以丁口均差,故下户常艰于力役。伏望令有司立法,诸县调夫不计丁之多少,而计户之上下,不惟国家力役之政大均,而臣所训保甲亦得安居就教。”[6](P8036)从前述存在“无丁有税”和“计田出夫”现象来看,刘琯所说“以丁口均差”力役并不确切,但主张力役“不计丁之多少,而计户之上下”则说明王安石变法以后力役按户、按资产征派的趋向。中央的役制动议基本上都是地方实践的结果,由此观察,按户等和财产征派力役在北宋前期地方役制实践中已经具有了深厚的基础。

可见,北宋前期在征役对象上已经由人丁的年龄向资产迁移,只是在职役和力役征派中表现得并不同步。其中职役按户等资产征派较为彻底,而力役还有按人丁征派的成分,但在基层役制实践中按户等、资产征派则非常普遍。这种征役对象由人丁年龄向资产的转变已经成为役制发展的趋向。

三、服役范围转变:北宋前期地方用役的凸显

职役在唐代分为中央诸司用役和地方州县用役。如唐玄宗开元二十三年下敕,认为天下无事,百姓徭役可以减省,“遂减诸司色役一十二万二百九十四人”[14](P1530)。此处的色役即是职役,可见唐代中央诸司用职役人非常多。但这种情况到宋代发生了变化。前述《宋史·食货志》中,职役被分为州、县两级。其中县役有押录,州役中有孔目官,还有杂职、虞候、拣掏等人,“各以乡户等第定差。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4](P4295)。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提及中央诸司用役。那么,原唐代中央百司由职役者承担的职掌在宋初将采用何种方式替代之呢?“京百司补吏,须不碍役乃听”一句已经透露出端倪。唐代中央诸司职役者的身份是“役”,而北宋中央诸司执行相同执掌的人员其身份是“吏”。正因为吏人充斥中央诸司,替代了职役者,最终促使服役范围转向地方。

关于唐宋之际中央诸司吏人替代职役者的情况,在此仅以乐工为例试作说明。实际上,唐宋中央诸司职掌非常相近。如宋代行吉礼、祀南郊时,“应执事、职掌、乐工、门干、宰手、驭马、驭车人,并均给脾、肫、胳、觳及肠、胃、肤之类”[4](P243)。这里的诸职掌在唐代都是职役。只是除乐工外,其他的名称有所变化,分别为主膳、供膳、习驭、驾士、执御、门事(问事)、门仆、典食、监门直长等。[7](P1106)唐前期乐工属于职役范畴,其突出特点是需要轮番服役,《唐六典》称:“凡乐人及音声人应教习,皆著簿籍,核其名数而分番上下,短番散乐一千人,诸州有定额。长上散乐一百人,太常自访召。”[3](P408)如果不去服役,还需要纳代役钱,如“旧制之内,散乐一千人。其数各系诸州多少,轮次随月当番,遇闰月六番。人各徵资钱一百六十七文”[14](P611-612)。这反映出唐前期乐工严格的职役色彩。然而,经过唐后期和五代的变化,至宋代乐工则完全采取招募的形式。在考选乐工时,“汰其椎钝癃老,而优募能者补其缺员,立为程度,以时习焉”[4](P2985)。又“其乐工,诏依太常寺所请,选择行止畏谨之人……皆召募补之”[4](P3032)。另外,宋代乐工有俸廪,真宗咸平四年,命翰林侍读学士夏侯、判寺郭贽按试乐工,对“晓习月令者,悉增月俸,自余权停廪给,再俾习学,以奖励之”[6](P1051)。同时,乐工还可以免役,如同州中牟县“富人隶太常为乐工,侥幸免役者凡六十余家,扬休请悉罢之”[4](P9930)。而且通过年劳法,乐工还可以补官,如果“诸部应奉及二十年、年五十已上,许补庙令或镇将”[4](P3358)。正因为有上述优厚待遇,所以,宋代乐工并不是通过役的形式征招,而是来自乐工的投充和应募。这说明宋代乐工已经不是由乡村户必须服的役,转而已经演变成了一部分人用以谋生的吏职。乐工在唐宋之际由中央诸司的职役向吏职的变化较具有代表性。

关于其他中央诸司职掌的选择,景德四年诏也谈得很详细:“尚书省诸司并寺、监、京百司,自今每收私名人,并须召有行止,无踰滥及不碍本州县色役人责保试验,申牒御史台,候并及十人已上,令中丞、知杂提点试验书札,得申牒本司收录,纰缪者退落,令别召人。其每年就试补正名阙,一依元敕指挥,有额外者量减其数。”[6](P1405)文中涉及宋代中央诸司吏的入仕途径。对此,祖慧先生就其中的承袭、保引、投名以及考试铨选等进行了研究,[15]这里不再赘述。北宋中央诸司用役减少甚至废除的直接后果是改变了唐代以来职役的服役范围,促使地方州县成为职役的主要服务区域,使宋代职役集中在州县乡里这一层面。

与职役相比,宋代力役是一个萎缩性的役种。不过从派役情况来看,它也存在服役范围向地方集中的特征。北宋开国伊始,中央大范围征派力役个别存在,如开宝年间征服南汉,“岭道险绝,不通舟车,但以丁夫负荷糗粮,数万众仰给无阙”[6](P265)。太平兴国五年,曹翰“部署修雄霸州、平戎破虏乾宁等军城池。开南河,自雄州达莫州,以通漕运。筑大堤捍水势,调役夫数万人”[6](P483)。但这仅是在战争时期,平时这种役并不多。而且,北宋政府在以后的土木营建和运输上大规模使用厢军。如上供物品的运输,一直调民,太平兴国二年遂诏“西川、岭南、荆湖、陕西每岁上供钱帛,勿复调民负担,以传置卒代之”[6](P514)。在修建城池上,景德三年,罢天雄军修城丁夫,以邻近州兵十指挥给役。[6](P1414)由于中央大规模兴役通常由厢军完成,故促使力役征发更多地用于地方。即便宋代最大规模的河防之役虽然受中央都水监统筹,但仍有地方性用役的性质。如北宋在沿河军州设置了许多专使,管理本地河防。在乾德五年五月,“以河堤屡决,分遣使行视,发畿甸丁夫缮治。自是岁以为常,皆以正月首事,季春而毕。是月,诏开封、大名府、郓、澶、滑、孟、濮、齐、淄、沧、棣、滨、德、博、怀、卫、郑等州长吏,并兼本州河堤使,盖以谨力役而重水患也”[4](P2257)。开宝五年二月,在此基础上又在开封府等十七州“各置河堤判官一员。即以逐州通判充。如阙通判。委本州判官兼领之”[16](P606)。从河堤使和河堤判官的设置来看,都是以各自州的长吏和判官来充任,说明要求各地方使用本地人力治理水患,各负其职。另外,从地域上看,差调春夫、急夫不是全国性的,仅限于沿河及附近地区。如开宝五年,黄河分别在澶州濮阳县、开封府的阳武县决口,“即诏发开封、河南十三县夫三万六千三百人及诸州兵一万五千人修阳武县堤,澶、濮、魏、博、相、贝、磁、洺、滑、卫等州兵夫数万人塞澶州河”[17](P7564)。由此可见,宋代的河防力役也限于沿河及附近地区,从全国范围来看,仍属于地方用役的性质。

四、北宋前期役制变迁的历史渊源

如果从唐宋变革的视野考察能够发现,北宋前期役制的变化实际起自中唐。开元、天宝之际已经出现役制变化的端倪,安史之乱作为重大历史事件可以被看做变化的一个节点,在此之后,历经唐后期的制度再造,五代时期开始新役制的中央化过程,到北宋前期得到国家的确认并普遍推行。倘若进一步究其背后变化的原因,有几个方面的因素值得关注。

首先,中央与地方分权的政治背景。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制度变化过程中,地方的制度实践处于核心地位。地方的制度实践为中央制定政策和法令提供经验和方法,进而形成新的国家政令,这些政令又在中央的强制力下得以推行。故中央与地方的互动是新制度确立的保证。唐安史之乱以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出现了新动向,各地藩镇势力的崛起令中央集权遭到严重削弱。中央政府被迫赋予地方政府相对独立的行政权、军事权、财政权和经济管理自主权,中央与地方由此走向分权。这种分权状态对役制来说影响最大的是人口的流动和户籍制度的紊乱。唐后期虽然中央也曾有几次大规模统计户口,但都无法改变地方隐匿人口的现象,说明中央已经失去了对地方人口的控制。其结果,中央以往大规模按户籍簿派役的做法难以实行,进而使中央用役减少,地方用役成为主渠道。地方用役过程中,鉴于人口的流动,不得不以现有户口为派役对象。同时,地方财政越来越将一些乡官执掌让职役者承担,从而使地方职役成为役的中心。职役中的一些役种,如里正和衙前在税收征纳和运输中需要承担赔付风险,故必须由有一定财产户来承担,这也形成了征役对象以户口、资产代替了人丁的年龄差别。因此,中央与地方分权是北宋前期役制形成的深层动力。

其次,财政化对役制变迁的决定作用。在中国古代农业社会中,征役是古代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财政来说,所征集的劳动力不仅能够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而且还是一项隐性的财政收入。因此,将剩余劳动力转化为实际的国家财政收入成为历代役制中的重要内容。唐前期,一部分应役劳动力已经通过庸的形式转变为了国家财政收入。这种现象在两税法后更加突出,两税法对征役制度改革的重点就是力役的全面赋税化。杨炎在大历十四年八月上疏时主张:“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14](P1536)随后在建中元年二月起请条中重申:“其丁租庸调,并入两税。州县常存丁额,准式申报。”[14](P1535)可见,此次改革一方面是将力役都折算为代役金的形式,另一方面要求地方的力役现役采用雇佣形式。力役全面赋税化的结果是职役的凸显,故唐宋之际主体役种由力役向职役更迭主要是役财政化的结果。力役的财政化对中央用役起到了限制作用,而在地方,则通过差役等其他名目重新派役,也就是说,中央用役减少,地方用役却依然存在,这导致了北宋前期用役向地方的集中。

再者,主体役种与主体税种的趋同。尽管赋役属于财政收入范畴,但赋役本身也具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主体役种与主体税种的趋同就是其中之一。征役在中国古代社会前期都是以人丁为对象,而税收也是以人头税为主,因此,主体役种与主体税种趋同的运行规律尚未引起冲突。两税法以后,税收对象转向资产和土地,而征役中“丁额不废”,还试图保留丁籍。但在人口流动频繁,原有户籍制度趋于解体的情况下,唐宣宗时期只有明确按差科簿征役,也就是说按资产派役。宋代享国,曾经一度恢复丁口簿,但在田制不立的情况下,丁口的财产差别悬殊,因而在实际派役过程中不得不参考户等、财产等因素,并按财产或者土地派役越来越成为一直发展的趋向。在这方面,有的学者称之为“摊丁入地现象”,实际上,这是主体役种与主体税种趋同规律的反映。

总之,北宋前期役制表现出的诸特征是唐宋之际役制变迁的反映,职役地位的上升意味着劳役性力役的萎缩,按户等资产派役弥补了人丁的财产差别,地方用役为主说明远距离服役的逐步削除,这对减轻百姓负担,实现服役公平都有积极的意义。同时,北宋前期的役制特征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后期役制发展的趋向,虽然金元时期役制中力役有重新抬头的迹象,但职役始终占据主体役种的位置;而且明清时期主体役种与主体税种趋同的规律更加凸显,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都是这一趋势的反映。更值得注意的是,北宋前期役制是唐宋之际中央与地方分权下的制度产物,其制度确立与实际运行,对理解中国古代后期的国家与社会也具有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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