茁思迅行咨询公司咨询总监 | 金峰
为削减生产流通环节中的重复征税现象,降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税负,提升经济的活力,从2012年1月开始,国家在上海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工作,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以及6类现代服务业,从2012年8月开始,“营改增”分批扩大到全国10个省市。在2012年底的财政工作会议上,财政部表示将在2013年扩大“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研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全国的试点范围,之后包括邮电通信等行业将被纳入试点范围。有消息称,电信运营商将在2013年7月1日起,被纳入“营改增”的范畴中。
目前,我国增值税的税率共分为适用于不同行业一般纳税人的17%、11%、6%三个档次,以及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3%。“营改增”后,对电信运营商而言,究竟是适用于6%的档次还是11%的档次目前尚无定论,有传言说各电信运营商正在积极同政府部门沟通,力争能够获得6%的税率,至少是大部分的收入能够获得6%的税率。
总体而言,电信运营商是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畴,而这个行业的普遍特点是对外采购相对较少,因而,可进行抵扣的部分就更少了,尤其目前电信运营商的合作伙伴相当一部分是小规模纳税人,而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所开具的3%税率的发票是不能进行抵扣的。
可做一个粗略的计算,假设某电信运营商收入1亿元,而除税之外各项支出为8000万元。
在营业税模式下,其收入部分适用于3%的税率,部分适用于5%的税率,其中,邮电服务适用3%的税率,而这正是电信运营商主营业务,因此假设平均的营业税率为3.5%,那么在此模式下,运营商被征收营业税为350万元,税前利润为1650万,税后利润为1237.5万。
而如果在征收增值税的模式下,假设采用加权平均为8%的增值税率,那么增值税部分为800万元;而支出的8000万元中,假设有40%可施行抵扣,抵扣率同样平均为8%,则抵扣税为256万。最终税前利润为1456万,税后利润为1092万。
以上的估算尽管粗略,但也说明了“营改增”以后,电信运营商由于可抵扣的成本不多,实际的税负会增加。
另外,财税部门曾对三大运营商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的流转税征收做出规定,电信单位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而在新的增值税下,预存话费送的手机、礼品,客户利用积分兑换的商品,均有可能视同销售,要计征销项税额。
在市场饱和、增长乏力,且新业务市场开拓并不顺利的情况下,向管理要效益早已成为共识,而目前税负的预期增加,更是进一步促使电信运营商在内部实现精细化运营。
首先,是对合作伙伴进行管理,将纳税人资格信息添加到供应商管理系统中。在部分运营商的省分公司,相应的工作已在2013年初开始进行,要求新入库的合作伙伴必须提供纳税人资格信息,即能够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求明确能否代开一般纳税人6%的增值税发票。而对于已入库的合作伙伴,也同样提出相应的要求。
其次,开展发票梳理工作。在部分市、县级公司,由于历史原因,使得收到的发票相对混乱,甚至还有抬头为中国联通的发票在电信公司入账,例如一些基站代维费的发票。但在“营改增”之后,要求收款人、付款人必须完全相同,因此目前一些地方电信运营商正在同长期合作伙伴进行协商,进行发票的梳理工作,使得所有的发票均能够保持抬头的正确性。
第三,在采购环节将所提供发票类型纳入商务评定范畴。据一些电信运营商内部人士透露,未来在进行招标采购的时候,提供何种类型的增值税发票将被纳入商务评定的范畴,一些小规模纳税人公司,将或被要求去税务局代为开具6%的普通增值税发票,或降低价格以达到同开具6%普通增值税发票相同的成本节约效果,这样实际上是将税负的压力转移到供应商处。
第四,减少赠送环节,采用产品折扣的方式,并在发票上注明。由于在预存话费时赠送的手机和礼品、客户利用积分兑换的商品等均有可能视同销售,并计征销项税额,而在无发票提供的情况下,核算的价格会以一个估算的商品价格作为计税基准。而如果能够通过产品折扣的方式进行销售,就能够开具显示价格的发票,并将其作为纳税的基础。
第五,通过构建关联交易,实现不同单位之间的进销互抵扣。电信运营商可以考虑对组织结构进行优化调整,根据子公司、分公司不同的增值税纳税级次,通过组织结构调整实现不同单位间的进销互抵,构建关联的交易体系。
第六,调整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在时间、空间、主体上均衡考虑投资。由于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进项税抵扣,因此电信运营商在经营管理时要考虑不同区域、不同主体、不同时间的投资,以实现利润和税负的最优化。在业务流程、资金结算、业务关系、发票开具等方面,要充分考虑如何适应增值税的需要,包括如代销行为、赠送行为、大客户维系支出、积分回馈等业务模式,都必须考虑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以避免增加额外税务。
第七,优化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升级。为减弱税负影响,电信运营商还需对营业、计费系统进行改造,建立起适应增值税改革的信息体系,包括资费体系、套餐标准、财务核算等。但目前电信运营商均已经拥有了相对较为完备的系统,这就需要结合“营改增”的要求逐步调整,在此过程中,甚至会涉及到数据的底层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