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司法鉴定样本

2013-02-14 23:35胡卫平赵林茂段伟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检材客观性司法鉴定

胡卫平,赵林茂,段伟

(西安政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陕西西安 710068;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50)

略论司法鉴定样本

胡卫平,赵林茂,段伟

(西安政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陕西西安 710068;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内蒙古呼和浩特 010050)

司法鉴定样本是指从受审查客体中抽取的用于进行比对和分析的样品或标本。司法鉴定样本可以分为比对样本和分析样本两大类。司法鉴定样本的种类、数量以及收集样本的主体、程序和方法等,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合法性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要确保司法鉴定的客观性和合法性,收集和制作司法鉴定样本必须坚持同类性原则、重复性原则、相近性原则、充分性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样本;鉴定意见;证据;刑事技术

在司法鉴定中,不论是同一认定还是种类认定,都离不开样本的收集和运用。司法鉴定样本的种类、数量以及收集样本的程序、方法等,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合法性都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实践中,司法人员和鉴定人员往往重视检材的收集和运用,却忽视对样本的关注和研究,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信力。本文拟对司法鉴定样本的含义和分类、司法鉴定样本对鉴定意见客观性和合法性的影响,以及收集制作司法鉴定样本的基本原则等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司法鉴定样本的含义和分类

在数理统计中,研究对象的全部被称为总体,实际观测或调查的一部分个体被称为样本(sample)。运用样本进行研究,主要是由于人力物力资源有限,不能(有时也不需要)对总体中所有个体逐一进行研究。抽样研究方法要求,总体内所有观察单位必须是同质的,抽样必须遵循随机性原则,并具有足够的量,以保证样本能够准确地反映总体的特性,进而对总体作出统计学推断。从总体中抽取的样本数量被称为样本容量。样本容量越大,反映总体的特性也就越客观准确。最常用的抽样方法是简单随机抽样,按这种方法抽样,总体中每个个体都有同等机会被抽入样本,这样抽取的样本被称为简单随机样本。样本的平均值被称为样本均值,通常用样本均值来估计总体均值。

司法鉴定样本,是指从受审查客体中抽取的用于进行比对和分析的样品或标本。从本质上看,司法鉴定样本是受审查客体某一方面的特性,如客体的形态结构、成分含量等制约的,而这种特性必然要通过特定的载体表现出来。可见,司法鉴定样本并不等于承载样本的客体。如在痕迹鉴定中,捺印或制作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等,表现造痕体表面结构形态的反映形象是鉴定样本,而承载这些反映形象的照片、纸张、模型等是样本载体。在笔迹鉴定中,反映书写动力定型的文字是样本,而承载文字的纸张、票据、墨水等是样本载体。根据用途和目的不同,司法鉴定样本可分为比对样本和分析样本两大类。

(一)比对样本

比对样本是用于比对鉴定的样本,即用于确定检材与样本是否同一客体所形成或两者是否为同一客体的分离部分的样本。

按照反映的客体特性不同,比对样本可分为物质样本、形象样本和习惯样本。物质样本是指反映客体成分、含量和内部结构等物理特性的样本,如反映人体DNA遗传标记的血液、毛发等生物样本。形象样本是指反映客体表面结构和形态特征的样本,如反映手指乳突花纹结构的指印样本、反映鞋底形态结构的鞋印样本、反映枪支机件表现结构的枪弹痕迹样本、反映分离面或分离缘结构形态的整体分离痕迹样本等。形象样本又可分为平面形象样本和立体形象样本。习惯样本是指反映生物体行为习惯和动力定型的样本,如反映人书写习惯的笔迹样本、反映人行走动力定型的足迹样本等。由于某些种类的物质样本和形象样本数量大、应用广,人们已经建立了样本数据库,实现了数字化管理,并用于自动识别和检索,大大提高了鉴定效率。例如,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建立大型指纹自动识别系统,“2009年统计,全国计算机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捺印指纹库容量已超过7000万,并以每年800余万的数量增加,年侦破案件达11万件”[1]。再如,我国的DNA数据库建设始于本世纪初,“至2010年12月,全国公安机关共建立了312个DNA实验室,其中283个与国家库联网,DNA数据总量达700余万份,居世界第二,日均破案150余起”[2]。在美国,DNA数据库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FBI和各州、地市级共建立了180多个DNA实验室,并实现了全国联网。“全美DNA数据库已存储数据746万条,利用DNA数据库累计直接破案9.3万起,现场物证DNA数据比中率高达33.9%。DNA数据库在打击严重暴力犯罪、系列犯罪以及反恐怖活动中起到了精确打击效果和有力震慑作用”[3]。

按照形成的时间不同,比对样本可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案前样本是指在案发前形成和存在的样本;案后样本是指在案发后收集制作的样本。由于形成时间和条件上的差别,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反映总体的信息和特征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有必要予以区分。在笔迹鉴定中,它们又被称为平时样本(或自然样本)和实验样本。平时样本是指当事人在平时不受外界干扰或指令约束等环境条件下形成的各种笔迹材料,如平时书写的信件、日记、试卷、总结报告、履历档案等。实验样本是指为了检验鉴定的需要,模拟案件检材形成的方式和条件,由案件当事人在司法人员或鉴定人员指定的条件下专门制作的笔迹材料。“由于当事人对实验样本的书写目的一般都有所察觉,书写时生理、心理上会有不同程度的紧张表现,因此在样本笔迹特征上就会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变化”[4]。

按照取样范围不同,可分为开放样本(open framework)和封闭样本(closed framework)。开放样本是指从全部总体中随机收集的样本,封闭样本是指从特定范围总体中收集的样本。由于封闭样本是从特定范围中抽取的,不能正确反映总体的信息和特征,据此做出的鉴定意见可能产生误差甚至出现错误。

按照样本制作方式不同,可分为原物样本和复制样本。原物样本是指样本原始物或原始件,复制样本是指通过复印、照相、扫描、打印等方法制作的样本。通常,原物样本能客观完整地反映总体的信息和特征,而复制样本可能会损失部分特征信息,也可能歪曲地反映某些特征信息。因此,司法鉴定样本原则上要求是原物样本。

按照是否公开收集,样本可分为公开样本和秘密样本。公开样本是指在被收集对象知晓的情况下,以公开方式收集的样本;秘密样本是指在被收集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通过秘密方式收集的样本。

按照收集的方式是否带有强制性,可以分为强制样本和合意样本。强制样本是指依法采取强制方式收集的样本,合意样本是指在征得被收集对象同意的情况下收取的样本。

(二)分析样本

分析样本是用于种属鉴别的样本,即用于分析检材与样本是否属于相同种类物的样本。按照样本反映的特性不同,分析样本可分为结构样本、成分样本和含量样本。结构样本是以样本的外形结构和形态来鉴别物质种类的样本,如纤维、毛发等;成分样本是根据所含物质成分或元素来分析物质种类的样本,如土壤、油漆、玻璃屑等;含量样本是指以某些元素含量来分析物质种类的样本,如毒品、墨水等。通常,用于种类鉴别的分析样本应尽可能多地涵盖同类物质,以增加样本的覆盖范围,因此分析样本一般容量较大,需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管理。目前,配合各种仪器分析的样本数据库很多,如Sadtler红外光谱谱图库(IR)、近红外光谱谱图库(NIR)、拉曼光谱谱图库(Raman)、质谱谱库(MS)、核磁共振数据库(NMR)、紫外光谱谱图库(UV)、气相色谱数据库(GC)等。还有专门用于司法领域的图库,如违禁药物图库、类固醇激素类图库、汽车油漆类图库、纺织纤维红外光谱库、法医昆虫标本库等。

二、司法鉴定样本对鉴定意见的影响

同时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是司法鉴定意见被采信的前提。司法鉴定样本的种类、样本容量的大小、收集样本的程序和方法等,直接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一)司法鉴定样本对鉴定意见客观性的影响

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鉴定意见首先必须具有客观性,即符合客观实际,反映事物的客观状态和本来面目。鉴定意见的客观性除受检材的真实性、鉴定理论和方法科学性影响之外,司法鉴定样本也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有直接影响。

一是样本种类的影响。样本种类不同,反映总体的信息种类和数量也不同。如果样本的种类与检材不同,样本就不能完全反映鉴定所需的特征信息,甚至歪曲反映客体特性,不管用于分析或比对,都可能产生假的符合或差异点,使鉴定意见产生偏差。如在足迹鉴定中,用嫌疑鞋底作为样本直接与石膏模型检材进行比对,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因为鞋底不能完整反映压力面特征和行走习惯特征等。在笔迹鉴定中,收集实验样本时,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或故意伪装等原因,可能造成笔迹特征发生变化,不能正确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而复印的笔迹样本则不能充分反映书写人的笔画轻重和运笔特征等,都可能对笔迹鉴定意见产生影响。

二是样本容量的影响。样本容量越大,反映总体的信息就越充分。通常应根据鉴定种类的不同,收集多份样本以备检验鉴定。但在鉴定实践中,由于受条件限制,有时收集的样本数量太少,有时收集的样本是限定在某一特定范围之内的封闭样本,对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就会产生一定影响。前一种情况如在笔迹鉴定中,收集的笔迹样本数量太少,不能充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就无法作出准确意见。后一种情况如在指纹鉴定中,通常收集的是封闭样本,即根据案情分析结果划定某一人群范围,再提取这一特定范围内犯罪嫌疑对象的指纹样本进行比对。在这一封闭样本范围内,即使检材和样本中有N个特征相符合,也不能排除在封闭样本之外不存在有N个特征相符合的人。从逻辑角度分析,这种鉴定运用了排除法,在所选取的若干个封闭样本中,因为只有一个样本与检材有N个特征相符合,其他样本与检材没有N个特征相符合,所以予以排除,由此认定检材与该样本为同一客体所遗留。这种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的一个原因是鉴定意见是依据案情分析因素,而不是依据检材和样本直接分析比对得出的结论。

三是收集条件和方法的影响。收集样本的条件是指收集制作样本的客观状态和环境,收集样本的方法是指收集制作样本所采取的途径、步骤、方式等。收集样本的条件和方法不同,会对样本反映的特征甚至客体的特性等造成影响,进而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如在制作鞋印样本时,让其他人穿上嫌疑鞋行走或踩踏制作样本鞋印,就不能正确反映作案人的行走习惯和压力面特征。在制作工具痕迹样本时,用力的方向、角度、部位、作用方式和承痕体的硬度、韧性等,都可能影响样本中特征的反映。有人专门对断线钳剪切痕迹样本制作方法进行了研究,结论是“硬度大的钳切客体比硬度小的钳切客体痕迹比对效果好,宽度小的钳切客体比宽度大的钳切客体痕迹比对效果好,用断线钳刃的前部钳切比后部钳切痕迹比对效果好”[5]。在提取物质成分样本时,如果提取方法不科学,使样本受到污染、损坏等,也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二)司法鉴定样本对鉴定意见合法性的影响

司法鉴定是一项受法律约束的科学实证活动,鉴定主体、鉴定过程、鉴定意见、鉴定意见的质证和采信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收集样本的主体、程序和样本的保全等也会影响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一是收集样本的主体。收集鉴定样本是司法活动的一部分,通常由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依法收集,鉴定人也可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指派依法收集或制作样本。当事人通常不能成为收集样本的主体。在某些案件中,如果只有当事人才能提供样本,当事人提供的样本须经司法机关审查,经审查具有客观性、合法性的样本才能用于鉴定,否则鉴定意见将不具有证据资格。

二是收集样本的程序。收集样本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运用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样本进行司法鉴定,作出的鉴定意见在诉讼中会被排除。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样本的收集都有严格的程序规范,目的是保证样本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总体的信息和特征,保证收集过程的公正性。如采集血样必须具有足够的量、必须防止被污染等规定,都是为了保证血样能正确反映人的生物特征。再如,法律规定应当以公开或者合意方式采集样本,如使用秘密方式或强制方式采样,就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用这种样本进行鉴定出具的意见也将失去证据资格。

三是保存样本的方法。与检材一样,诉讼中收集的司法鉴定样本要妥善予以保存,防止发生变质、损坏或人为替换、篡改等,以保证样本能够正确反映总体的特性。在一些鉴定中,由于司法人员的疏忽,把其他人的笔迹当作犯罪嫌疑人的笔迹样本送检,或者将受到污染的血样送检等,依据这些样本作出的鉴定意见既丧失了客观性,也不具有合法性。

三、收集制作司法鉴定样本的基本原则

司法鉴定样本多种多样,收集和制作的方法各不相同。为了保证司法鉴定样本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总体的信息和特征,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收集制作样本,都应当坚持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同类性原则

同类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样本与检材所反映的属性和表现形态具有相同的类型。不同种类的客体不具有可比性。样本和检材中用于分析比对的信息或特征或者表现形态不属于同一种类的客体,就无法进行分析和比对。如在比对样本中,形象样本与习惯样本、平面样本与立体样本就属于不同种类的样本。如前所述,在足迹鉴定中,嫌疑鞋底与石膏模式就不属于同一种类的样本,不能用于同一认定。

(二)重复性原则

重复性原则是指运用多份样本进行分析或与检材进行比对,均可得出相同的结果。这一原则要求多份样本反映的特征和信息具有稳定性。可重复性原则是实证科学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事物规律性的体现,可以避免偶然因素影响样本的客观性。在司法鉴定中,通常要在相同条件下制作多个可供检验的样本,鉴定中使用任何一个样本作出的鉴定结果都应当是相同的,否则就违反了重复性原则。如在工具痕迹检验中,在特定条件下制作了多个样本,如果其中只有一个样本与检材特征相符合,就不能证明这种特征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这种情况很可能只是一种偶合。同样,在收集分析样本时,应当从同类物质中随机提取一部分,而不能按照特定的条件,有选择地选取某一部分作为样本。

(三)相近性原则

相近性原则是指收集制作样本的条件和方式必须与检材形成的条件和方式相近似,包括形成的环境、时间、客体、介质、方向、角度、作用力以及人作为造痕体的心理状态等。当检材形成的条件和方式不确定时,可根据检材的形状和特点,结合形成的环境等,综合分析检材形成的条件和方式,然后再依次变换条件和方式进行系列实验,以确定检材形成的具体方式,然后再根据检材的形成条件和方式制作样本,以保证两者形成的条件和方式具有相近性。如在指纹鉴定中,现场指纹发生了变形,而样本是正常条件下形成的,就必然会造成特征差异。理想状态下,应当根据现场指纹的特点和形成环境,分析形成的具体条件和方式,然后再模仿这一条件和方式制作样本指纹。如无法确保具有相近的条件时,在鉴定中一定要客观分析评断差异点,防止出现差错。

(四)充分性原则

充分性原则是指样本的数量必须充足,能够充分反映客体某一方面的特征。对于比对样本来说,样本所反映的特征总和必须具有特定性,不会在其他客体上重复出现,否则就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不能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如在笔迹鉴定中,如果收集的样本数量太少,特征数量不充分,不能全面反映嫌疑人的书写习惯,就丧失了鉴定的基本条件,需要补充样本数量。对于分析样本来说,样本的数量应当能够充分反映总体的结构、成分、含量等属性。

(五)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收集制作样本的主体、程序和内容等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制作样本的主体通常是司法人员,鉴定人员只有在接受委托、聘请或指派时,才能直接收集或制作样本。收集制作样本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当事人的隐私权。强制采样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秘密收集样本要严格按照审批手续报批。“通过公开搜查获取的样本材料,应当制作《搜查笔录》,如实记录获取的材料名称、来源以及数量,并由具体办案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被搜查人或其家属未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6]。从妇女的身体采集生物样本,要由女法医或医师进行。同时,收集样本应当严格按照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根据鉴定样本数据库建设进展情况,我国在一些项目的样本采集方面已经建立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如在DNA数据库建设中,公安部于2002-2009年先后颁布了《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GA/T382-2002)、《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GA/T383-2002)、《法庭科学人类荧光标记STR复合扩增检测试剂质量基本要求》(GA815-2009)等。在指纹数据库建设中,公安部制定和修订了《活体指纹图像采集技术规范》(GA/T625-2010)、《活体掌纹图像采集技术规范》(GA/T865-2010)等[7]。但实际部门在数据采集过程中,仍然存在“捺印指纹质量不高”[8]、数据信息不规范等问题[9]。因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样本采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另一方面要在样本采集过程中严格执行这些操作标准和规范,以确保样本数据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1][8]邵永军.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入库指纹信息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J].警察技术,2011,(6).

[2]姜先华.中国DNA数据库建设应用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J].中国法医学杂志,2011,(5).

[3]葛百川,等.赴美国考察DNA数据库及DNA实验室的情况介绍[J].刑事技术,2010,(3).

[4]刘锋.浅谈实验室认可下的笔迹样本收集[J].广东公安科技,2011,(1).

[5]王毅.断线钳剪切痕迹样本制作方法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9).

[6]沈臻懿,沈洁.刑事案件笔迹鉴定样本收集规范探析[J].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2).

[7]赵正杰,蒋晶.指纹自动识别系统的发展与标准化建设的思考[J].刑事技术,2011,(2).

[9]郭卫平.对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运行机制的几点思考[J].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责任编辑:贾永生

A Brief Discussion of the Samples of Judicial Expertise

Hu Weiping,Duan Wei&Zhao Linmao
(Judicial Expertise Center,National University of Defense Technology,Xi'an 710068,China; Detachment of Forensic Science,Hohhot Railway Public Security Division,Hohhot 010050,China)

The samples of judicial expertise refer to the samples or specimens that are obtained from the objects examined and used in comparison and analyses.They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wo types:compared samples and analyzed samples.Their types and amount,as well as the bodies,procedure and methods of collecting samples,influence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he objectivity and legality of expertise,which should be ensured by insisting on such principles as being kindred,reeligible,approximate,abundant and legal.

the sample of judicial expertise;expert opinion;evidence;forensic science

D918

A

1009-3192(2013)05-0037-05

2013-07-26

胡卫平,男,西安政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赵林茂,男,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队支队长,工程师;段伟,男,法学硕士,西安政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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