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多佐“以法律为生命”的历史归宿

2013-02-14 22:42:18吴春雷范红月
天津法学 2013年3期
关键词:考夫曼法律出版社法学院

吴春雷,范红月

(天津商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134)

一、家庭环境的影响

卡多佐的全名是本杰明·内森·卡多佐。在1870年出生于纽约州的一个显赫的犹太人社区,是一对双胞胎兄妹中的兄弟,与他同时出生的还有一个双胞胎的妹妹。卡多佐也具有犹太人血统,因为他出生的那一个家族,本身就是当地颇有名气的西班牙犹太人家族。这一个家族认为自己和其他来自于美国移民相比,属于高等民族,属于贵族,卡多佐的一个表姐就非常明显地表达过这样的观点:

“我们是纯粹的西班牙系犹太人,在《犹太人百科全书》中,他们的定义是,因其信仰的缘故而忍受的许多磨难,使他们具有异乎寻常的自我意识:他们认为自己是出类拔萃的阶层——犹太人中的贵族。回头来看,这种浓厚的自豪感,伴随着西班牙系犹太人中强烈的noblesse oblige(舍我其谁)意识,在我看来,是在美国最接近高贵的门径。内森家族在较高层次上具有这种出类拔萃的特征。noblesse oblige必定不是不太好的座右铭。”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卡多佐身上的迹象,或者说是他性格的组成部分[1]。

卡多佐的父亲年轻的时候首先从事的是律师职业,也是当时美国民主党的党员,也热衷于参加各种对自己有利的政治活动,因此,凭借着犹太人的精明能干,他很快就在同行律师中获得了“红红火火的律师业务”和“手腕高明的政治家的名声”[2]。随着在律师界的崭露头角和取得成功,卡多佐的父亲在1863年抓住一次政治机会,当选为纽约州中级法院的一名法官;1867年,他又抓住一次政治机会,当选为纽约州高级法院的一名法官。在中级法院,卡多佐的父亲并没有引起公众的太多注意;但是,在高级法院,却“导致了舆论日益加剧的批评”[3]。这些批评中的一部分原因,在于卡多佐的父亲处理案件的时候,可能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公正的现象,甚至和司法腐败之间存在着一些说不清楚的联系;另一部分原因,在于他的办事风格上,也暴露出来了无法说得清楚的问题。比如说,“他在法院一个为他自己使用而装修的房间处理问题:从外面只有一把钥匙能打开,还有一把特制的锁使他能在屋内反锁。屋里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只能猜测,许多律师不难得出结论:这样的布局,掩盖了大量见不得人的勾当”[4]。由于受到这两个方面原因的影响,在1872年,卡多佐的父亲和其他两名纽约州高级法院的法官,受到了纽约州司法委员会的调查和指控,指控他们结党营私,滥用职权。针对这些指控,卡多佐的父亲主动提出辞去法官的职务,这是一个非常明智的选择。另外两名没有主动辞职的法官,不仅后来被判有罪,而且还被罢免了法官的职务。在主动辞去法官职务后,卡多佐的父亲就继续从事他的律师职业,并通过这种职业的相对稳定的收入,使自己家庭的物质生活条件,也都得到了相对稳定的保障。但是,他在担任法官期间的那样一段不太光彩的记录,显然对以后的卡多佐留下了很深的阴影。

卡多佐的父亲不仅是一个相当具有政治能力的人,也是一个相当具有经济能力的人。这种经济能力和犹太人的家族环境,致使卡多佐以及他的兄弟姐妹们,从小就接受了比较良好的教育[5]。

二、大学生活和法学教育

卡多佐是在家庭变故中长大成人的,当然这一过程也不缺乏兄弟姐妹之间的友情与欢乐。到了15岁的时候,卡多佐报考了离他家不远的一所大学,哥伦比亚大学,选择的专业是文学和哲学。在这一个专业的新生班的61名学生中,卡多佐是年龄最小的学生。当时,哥伦比亚大学本科生们的学习风气,并不是很好,根据有关学生的描述:哥伦比亚大学校园生活的特征是“在街头、校园、衣帽间或走廊打闹……下课后,男生通常聚集到衣帽间,而后放声高唱一支又一支校园歌曲、朗诵打油诗,声音响彻整个文学园大楼。肃静的教学楼时常被欢呼和喧闹所打破;在衣帽间,总是可以看到一伙又一伙的男生在赌钱,放任自流的态度甚至渗透到了庄严肃穆的课堂上,这种事并不罕见……”[6]。当然,在这些大学生里面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卡多佐。

造成例外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卡多佐是班里面年龄最小的学生,另一方面由于在上大学的时候,他的父亲就去世了,而对他父亲去世的报道和有关的丑闻、有关的腐败事件联系在一起,因此,就使得卡多佐在上大学期间,总是尽可能避免地参加各种社交活动,总是尽可能避免地参加同学们之间的聚会。如果有人还是打听他父亲的生平,他总是以一种复杂的态度回答道:“我生于1870年,对家父身上发生的事情一无所知。不过,他可是个好爸爸”[7]。由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卡多佐就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都放在了学业上,而他的勤奋与天赋在学习成绩上也得到了回报。根据哥伦比亚大学的成绩单显示,在上大学的前两年,他的希腊语、拉丁语、德语得了最高分,数学、历史学、修辞学得了高分。只有化学的得分比较低,得了128分,满分是160分,相当于百分制中的80分。到了上大学的后两年,老师改用字母打分并开始表扬每一门课的排在前两三名的拔尖学生,卡多佐在政治经济学、逻辑学、哲学等许多课程上都受到了表扬,因为在这些课程上,他不是排在第一名就是排在第二名。正因为学习成绩优秀,他积极争取并拿到了几门课程的奖学金,如拉丁语和希腊语,他都获得了当时的100美元的奖学金。“与其他同班同学获得的荣誉相比,卡多佐属于或者近于他们班的顶尖毕业生”[8]。

在1889年大学本科毕业以后,卡多佐又直接进入了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行研究生的教育。因为他认为只有选择法律专业,从事法律工作,才能够洗刷在自己父亲身上的耻辱。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卡多佐既有很多收获,也有遗憾。他的收获之一,就是在上大学、读研究生期间,保存下来了几百页的听课与读书笔记,涉及到伦理学、法理学、哲学史、社会科学、英语语法、心理学、比较宪法学、政治学和经济学、行政法等课程,这些读书笔记既让我们了解了哥伦比亚大学当时是怎么从事教学活动的,同时也使我们知道了卡多佐是如何自学的[9]。他的遗憾在于,对当时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并不满意。因为后来,卡多佐曾经用这样颇为不屑的语气,谈到他所接受过的法学教育:“倒霉的是,我上哥大法学院的时候,它正处于过渡时期,旧体制正被新的所取代,教科书教学法正被案例教学法所代替……新旧方法交互使用,非驴非马。现在回头看来,似乎我们没有受到名副其实的教育。我们是靠自己的努力才成为律师的,更准确的说,成为律协的成员”[10]。也正是因为如此,由于学校教学方面的原因,同时也是由于自身经济的原因,卡多佐在哥大法学院,并没有完成三年的研究生教育,而是学了两年以后,就走向了社会。从学校的角度来看,在以前,只要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们学习两年以后,就可以取得学位证书。但是,在卡多佐学习的时代,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进行了改革,将原来的两年学制改成了三年学制,虽然法学院的学生们也进行了抗议,但是这种抗议并没有起到任何结果。从卡多佐自身的角度来看,在他9岁的时候,母亲就因为患病而去世;在他刚上大学的时候,他的父亲也去世了,他的兄长已经在他父亲开设的律师事务所里面从事律师工作,他的兄长也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但是,照顾年幼的弟弟妹妹、操持家务的责任,实际上是由卡多佐的姐姐埃伦或者是内利承担起来。有一种传说,为了承担起把弟弟妹妹抚养成人的社会责任,卡多佐的姐姐埃伦或者是内利终身未嫁,放弃了本来可以结婚的机会。正因为如此,在卡多佐21岁的时候,他觉得自己有责任和自己的哥哥一起,养家糊口,解决家庭里面在经济上的负担和后顾之忧,这一个年龄,也是他可以在美国从事律师职业,必须要求的一个法定年龄。他对哥大法学院的抱怨是有道理,因为当时它在课程的安排上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但是这种缺陷也是值得原谅的,因为这毕竟是一百多年以前的哥大法学院,在很多方面都还没有走向正规。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抱怨,对于哥大法学院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后来卡多佐后来所从事的许多司法实践活动,都是受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向他传授的哲学观念、政治观念、法律素养和案例教学与分析的方法。只是由于卡多佐年轻气盛,他在当时还没有意识到,或者还没有来得及意识到,这样一些哲学教育和法学教育对他以后从事工作的重要性。

三、律师职业的锤炼

从1891年,卡多佐直接进入到了他的父亲原来以合伙人的身份开设的、他的哥哥也在参与的那家律师事务所。本来,在从事律师工作以后,卡多佐应该像美国的其他律师一样,首先从律师的助手做起,但是,可能是得宜于自己父亲和哥哥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的人际关系,他在从事律师工作的第一年里,就直接出庭辩护了,而且在纽约的中级上诉法院——打赢了四个上诉案;在纽约的最高一级法院,“赢了一场,输了一场”[11]。一方面可以说,卡多佐确实比较幸运,因为从事律师职业不久,他就有了机会可以去出庭辩护;但是,另一方面,还必须强调的是,其实卡多佐不一定是幸运的,因为他是一个新手,年纪轻,又没有什么经验,不谙世事,和他打交道的对手或者同行,都已经有多年的从事律师工作的经验,因此卡多佐在出庭辩护的时候,失败的可能性要远远大于成功的可能性。如果他失败了,他的前途与命运可能完全是另外一个结局。从这一个意义上看,卡多佐能够取得成功的原因,绝对不是在于他的幸运,而是他抓住了律师事务所为了提供的出庭辩护的机会。这一点,正如卡多佐从事律师工作的第三年,所接受的一件“集团诉讼”的案件一样。由于是集团诉讼,所以聘请的律师的人数也比较多,在聘请的律师之中,其他律师的经验、资历都远远超过了卡多佐。因此,当这样一起案件在纽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主持审判的一名受人尊重的法官,在看到卡多佐律师的名字以后,他心里面想的是,这一定是哪一个律师事务所派来的勤杂工或者新手,因为他以前没有听说过卡多佐的名字,对于卡多佐没有任何印象。但是,没有想到在开庭审判的过程,其他有名望、有资历的律师都只是陪衬的,自始至终发挥作用的,就是那一个没有多少名望的“毛头小伙子”。那一名受人尊重的法官评价到:当时“争议的问题十分复杂,但我却未听到比这更出色、更清晰的辩解”。那一个“毛头小伙子”自然就是卡多佐,这样一种评价,对于卡多佐的律师事务显然起到了一种积极的、正面宣传作用[12]。

当然,卡多佐能够胜任律师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自己的哥哥帮助和照顾,也并不是仅仅依靠其他人进行评价,而在于卡多佐本人确实具有真才实学,他能够在法庭辩护的过程中,充分展示自己所学到的和掌握的法律知识。特别是他的辩护意见书或者答辩意见非常出色,因为在它们里面,始终能够发现一种清晰的哲学思维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他的这样一种能力,很快就得到了其他同行律师的欣赏和尊重,因此,当这些同行律师受理了一些疑难案件,感觉到自己难以把握和驾御的时候,就向卡多佐请教,要求他写答辩状;或者直接将这些案件转交给卡多佐办理。这使卡多佐在律师界的地位如日中天,致使卡多佐的辩论技巧也更加炉火纯青,并逐渐演变成“律师中的律师”。其中,在珀利诉舒伯特案件中就是如此。“珀利是戏剧经纪人,李·舒伯特同意为演出珀利的戏剧而向珀利提供六条合适的巡回演出路线,囊括舒伯特兄弟在各城市拥有的剧院。珀利诉称舒伯特没有提供这一演出路线,陪审团裁定舒伯特赔偿一大笔钱,数额超过25000美元。舒伯特的常任律师威廉·克莱因请卡多佐代理舒伯特的上诉。卡多佐在上诉中从多方面据理力争,赢得了上诉分庭的支持,裁定舒伯特没有违约。

珀利行使了纽约州法律赋予他请求再审的权利。这一次卡多佐参加了庭审,并显示了他作为出庭律师的高超技巧。舒伯特的部分抗辩理由是,珀利的行为处于恶意,因为他设法引诱舒伯特兄弟违约,从而使自己可根据合同索赔。在对珀利进行交叉质询时,卡多佐为证实这一答辩理由奠定了基础,同时还不不允许珀利回答他没有问的问题。卡多佐引诱珀利说出以下证词:

问:你收到(舒伯特表示他已安排好4个星期的日程的)信之后,给舒伯特先生答复了吗?

答:没有,先生,因为信中说的全是假话。

问:别说”因为”。你没有答复。你收到这封信后,你去见舒伯特先生了吗?

答:没有,先生。他信中说的是谎言。

问:够了,珀利先生,你已回答了问题。你收到这封信以后过了多久起诉的?

答:我记不准确了”[13]。

卡多佐立刻出示了相关证据,表明珀利在收到这一封信两天之后,就立刻提起了诉讼,这只能够证明珀利对于是否得到演出的路线,并没有多少兴趣,他更有兴趣的就是策划一场诉讼。正因为如此,卡多佐强调道:“让采取这种态度的人获得25000美元,有正义感的人会感到震惊”[14]。这种正义或公平的观念也是也是他担任法官职务后,进行判决的理由之一。

当然,卡多佐律师工作之暇,也从来不参加多余的社会活动,甚至没有参加纽约州的律师协会,因为这一个律师协会当年在指控自己父亲当法官时,发挥了重要作用,卡多佐对此一直耿耿于怀。他更多的业余时间,都是深居简出,就是和自己的家人、和自己的兄弟姐妹生活在一起,特别是和自己的大姐两个人相依为命。有一种传说,作为没有结婚而承担起抚养他们兄弟姐妹的一种回报,一种感激之情,卡多佐也是终身没有结婚。但是,这种传说有一点勉强。尽管卡多佐不参加多余的社交活动,没有结婚,并不意味着他没有社交能力,没有相应的社会经验和阅历。在这些方面,其实他很成熟,因为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在受理各种各样案件的过程中,必然要学会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必须“亲身体验人的处境、人的弱点、诡计和欺诈”[15]。

四、法官职业的选择和学术研究

卡多佐在律师界如此出色的成就,是早晚会引起法院的注意。美国法院的一个传统做法,就是把那些最优秀的律师,都吸引到法官队伍之中。因此,到1908年或1909年的时候,美国的司法部长就托人转告过卡多佐,问他是否有兴趣担任法官职务,但是被卡多佐拒绝了,拒绝的原因是,他有两个姐姐需要供养,而当时担任法官职务的薪水较低,每个月只有6000美元[16]。到了1914年,当担任法官职务的机会再次降临到他身上的时候,他选择了挑战。和他父亲当年担任法官的经历几乎如出一辙,但是起点更高,直接从纽约州高级法院的法官干起;成就也更加辉煌,“1926年他又被提名和和选举为该院的首席法官。……1932年,著名的法学家霍姆斯大法官从联邦最高法院退休,尽管卡多佐并没有寻求提名,但全国法律界——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包括霍姆斯本人,直至普通律师——几乎一致要求胡佛总统提名卡多佐继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7]。其实,这也是卡多佐从内心深处盼望已久的机会,就是要想法设法洗刷掉自己父亲当年的耻辱,当年的污点,这一机会在他从事了23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以后,终于到来了。

由于卡多佐在从事律师职业期间,主要业余生活就是和家人,特别是和他的大姐在一起,读书、下棋、弹钢琴、闲聊、说笑话。这样一种平静的家庭生活,非常有助于卡多佐从事学术研究和创作。在他的大姐照顾他的起居饮食的时候,卡多佐把更多的时间用在思考案情、研究案情上,因此,他在担任律师职务期间,已经发表了相关的学术专著,如1903年的《纽约州上诉法院的管辖权》。后来,他担任法官职务以后,随着他的影响力的逐步提高,有一些美国的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开始竟相聘请卡多佐进行学术讲座。其中,在1920年的冬天,美国的耶鲁大学法学院邀请卡多佐进行学术讲座,前两次都被他拒绝了,因为他感觉到自己“无话可说”。但是,由于后来盛情难却,卡多佐经过精心准备以后,在耶鲁大学法学院连续开设了四天讲座,没有想到大获成功。他进行讲座的文集,经过加工整理以后,被出版为了一本小册子,这就是《司法过程的性质》。后来,他也发表过其他学术专著,如1924年的《法律的成长》、1923-1930年的《法律科学的悖论》等,但是,最有影响力的显然是《司法过程的性质》。这既是对他法官经验的总结,也是对他以前律师职业中追求的“正义”观念的延伸。

五、司法经验的总结——《司法过程的性质》

卡多佐就《司法过程的性质》,进行学术讲座的目的,就是实事求是地回答:我在担任法官时,是怎么判决的,是根据什么判决的?通常情况下,英美法系的法官是根据先例来进行判决的,如果真是如此,在英美法系,法官判决的过程就是一个非常简单的过程,只要寻找到以前的先例就行了,但是,实际上绝对不是这样,为什么法官选择的是这样的一个先例而不是那样的先例,法官进行选择的原则是什么?这也是卡多佐敢于直言不讳表达出来的地方,他认为“法官们所面临的实际是一个具有双重性的问题:首先,他必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即判决理由;然后,他必须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的路径或方向”[18]。而关于一个原则会沿着什么路线起作用,卡多佐概括出了四种路径,或者四种方法:“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也许可以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这种力量也可以沿着历史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进化的方法;它还可以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传统的方法;最后,它还可以沿着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社会学的方法”[19]。卡多佐所说的这四种方法,实质指的是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对他起决定性作用的思维方法和选择规则。

在这里,哲学的方法或者逻辑的方法,其实是卡多佐在哥大上学的时候,已经学习过的方法,有什么原因,就必然会有什么结果,只不过在从事律师职业和法官职业的过程中,他已经自觉不自觉地将这种方法运用到了司法实践中去。在卡多佐看来,哲学的或逻辑的方法尽管不是可以进行首先考虑的方法,但是却是一种在其他的方法无法选择的情况下,无法忽略的方法。在这里,就不可避免的涉及到了对于霍姆斯法官的“法律的生命一直以来并不是在于逻辑,而是在于经验”的态度问题。对此,他巧妙的回应到,霍姆斯法官并没有告诉我们,当经验沉默无语的时候,是否应该忽视逻辑的方法。接着,他通过广征博引的方式,说明了在英美法系国家同类案件进行同类判决的必要性,即遵循先例的意义,“完全是由于人们智识上强烈地爱好司法的逻辑性,爱好形式与实质的对称”[20]。

当然,哲学的方法或者逻辑的方法也有它们的局限性,那就是不能够将它们绝对化,这也是可能为什么在此之后,卡多佐要继续考察历史的方法的原因。因为前者的最大局限性,就在于它们历史的局限性,它们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个历史条件的限制,“一个原则本身的历史限度会限定其自身”[21]。“某些法律的概念之所以有它们现在的形式,这几乎完全归功于历史。除了将它们视为历史的产物外,我们便无法理解它们。在这些原则的发展过程中,历史的支配力有可能超过逻辑的或纯理性的”[22]。对此,卡多佐举了大量的实例,说明法律是如何与历史发生联系的:“历史在照亮昔日的同时也照亮了今天,而在照亮了今天之际又照亮了未来”[23]。其实,这样一种历史的方法,也是卡多佐在哥大上学的时候,已经学习过的方法,他再次将它不知不觉地运用到了司法实践中去。

第三种方法是习惯的方法或传统的方法。卡多佐认为,“如果历史和哲学还不能够用来确定一个原则的发展方向,习惯也许就会插进来”[24]。(当然,卡多佐也认识到,对于什么是习惯,习惯在法律发展中的地位和使用,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但是,法官在许多案件的审理中,必须参考普通人在这些问题上的生活习惯以及日常的信仰和实践。还有无数案件,在那里处理问题所应当遵循的进程都由某个特殊贸易、市场或职业的习惯,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由常例来界定,如“铁路和汽船,电报和电话,这些体现了蒸汽和电的力量的伟大发明已经建立起一些新的习惯和新的法律”[25]。

第四种方法是社会学的方法。在对法律的以上三种指导力量进行描述之后,卡多佐开始进一步强调了判决活动的复杂性,因为它需要法官对相关的原则和方法进行选择。但是,“原则不是一个,而是复杂的一束。说我们应当保持前后一致,这的确很好,但问题是与什么保持前后一致?应当与规则的起源保持前后一致,还是同发展的进程或趋势保持前后一致?或者是应当同逻辑、哲学或通过分析我们自己的和外国的制度所揭示的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保持前后一致?”[26]于是,在这三种方法和力量之外,还有一种“在我们时代和我们这代人中正变成所有力量中最大的力量,即在社会学方法中得以派遣和表述的社会正义的力量”[27]。这种社会正义的方法,其实是卡多佐在从事律师职业活动时,已经在追求的一种方法,后来在担任法官职务,分析案件的时候,特别是疑难案件的时候,多次采用的方法。当然,卡多佐所一再强调的社会正义,绝对不是一种抽象的社会正义,而是和当时美国的社会背景紧密相联系着的,那就是罗斯福新政。卡多佐在联邦最高法院期间,刚好是美国历史上著名的罗斯福新政时期。罗斯福为了将自己的主张付诸实施,仅第一次“百日新政”期间便制定了18项重要法律,其范围涉及到许多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对于这些新政时期出现的法律,在美国联邦高院内部也形成了相互对立的两大阵营,支持的和反对的两大阵营,因为在这一时期美国联邦高院,有相当的判决都是以5:4的结果通过或者相反的比例不通过,这样一种结果,本身也反映了美国联邦高院内部的冲突与对立。当然,在大多数情况下,卡多佐都是罗斯福新政的坚定支持者,他必须为自己作出支持罗斯福新政的司法判决,找到非常充分的理由,这一理由也是为什么不继续适用原来的那一套农业社会的普通法规则,而是应该满足美国工业化、城市化高速发展的社会需要,这就是社会正义。这样一种社会正义,也是我们党的十七大报告、十八大报告相继关注的问题。

六、结 语

卡多佐是美国历史上最卓有成就的法官之一,也是美国人所公认的美国历史上最聪明的法官。他的一生,从事律师职业23年,从事法官职业25年,因此,对他进行的这样一种评价:“他为法律而生,法律也使他成名”,一点也不过分。

当然,卡多佐从事法律工作,绝对不在于仅仅是以法律为生命,为法律而献身那么简单,这里面一直隐藏着一个他难以启齿的私人原因,那就是他父亲的“历史问题”:“他是在父亲蒙羞的阴影下长大的,他直面往日的羞辱,向它挑战。到了做人生选择的时候,卡多佐选择了法律,他甚至选择了父亲创办的那家律师事务所。到了1913年,卡多佐这个名字在律师界是与儿子而不是父亲联系在一起。如今,他终于有机会进入父亲在41年前因蒙羞而辞职的那个法院。当选,就意味着挽救。”面对父亲身上的污点和不清白,卡多佐付出了一生的代价进行挽救,挽救的是那么彻底,以至于美国历史上其他的法官很难在人格上和品德上对他进行超越,因为他在人格上和品德上几乎没有任何不光彩的记录,为了做到这一点,他甚至牺牲了自己的婚姻生活。他把自己塑造得实在太完美了,以至于很多人把晚年的卡多佐称之为“圣人”或者是司法圣徒。这种完美性在他去世之后,得到了延续。因为他在自己去世前,就订立了遗嘱,把自己的遗产全部捐献了出去,捐献给了自己的家人、犹太人事业、忠实的雇员、几位朋友,以及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他对自己的母校哥大法学院的捐款是大约188000美元,捐款的目的在于设立一个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法理学教席,使他“终生热爱的学科的科学研究长盛不衰”[28]。

[1]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9.

[2]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

[3]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

[4]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

[5]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27.

[6]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0.

[7]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9.

[8]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8.

[9]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1.

[10]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1.

[11]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8.

[12]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60.

[13]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5-106.

[14]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6.

[15]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17.

[16]考夫曼.卡多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05.

[17]苏力.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译者前言”.1.

[18]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4.

[19]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6.

[20]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18-19.

[21]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0.

[22]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1.

[23]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1.

[24]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5.

[25]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7.

[26]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8-39.

[27]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9.

[28]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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