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冲突中的回族性别建构研究——基于甘肃临夏八坊回族聚居区的调查

2013-02-08 05:43
大连民族大学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回族冲突婚姻

王 艳

(大连民族学院东北少数民族研究院,辽宁大连 116605)

近年来,伊斯兰社会的性别问题一直是回族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回族社会的两性关系进行研究,试图为改善回族女性的社会境遇或提高其家庭、社会地位找到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在笔者看来,婚姻冲突是一个独特的视角。从中不仅可以最直观地看到婚姻家庭中男女权力的互动过程,同时也可以从社会冲突的理论视角找到改善回族社会男女不平等现状的可行性方法;同时,以正确的方法引导和干预婚姻冲突,不仅有利于提高回族女性的家庭地位,同时也有助于重新构建公正、平等、有利于女性发展的新的社会文化体系。那么,何为婚姻冲突?有学者认为,婚姻冲突是指夫妻之间公开的或隐蔽的对立和意见分歧,既可以是为某问题意见不和的争论、争吵,也可以是情绪上的相互对立和不满,还包括发生在家庭中的打骂、侮辱行为等[1]。而本文所关注的回族家庭中婚姻冲突特指由夫妻意见分歧所产生的家庭暴力,甚至导致婚姻破裂的冲突事件。在研究中,不能简单从诸如夫妻矛盾、性格不合等表层性的原因分析婚姻冲突,而是需要反思:婚姻家庭所处的文化场域如何参与建构了迥然的两性气质?何种因素让女性对冲突中的男权控制加以容忍?婚姻冲突是否参与回族社会两性地位的重新建构过程?本文将基于民族学田野调查的第一手资料,并结合社会学的社会冲突理论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在此基础上提出提高回族妇女社会地位,促进回族社会两性关系健康发展的可行性建议。

一、研究设计与调查

1.田野点概况

八坊所在的临夏回族自治州向有“东方小麦加”之称,回族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32.11%[2]。州府——临夏市位于甘肃省中部,距省会兰州153公里。至2011年,临夏市回族人口为13.27万人,占少数民族人口总数的88.85%,接近全市总人口的50%。作为“小麦加”心脏的八坊位于临夏市的西南部,是一个传统的回族聚居区,区内清真寺林立,人们“围寺而居”,有着浓郁的伊斯兰文化特色。“八坊”之称源于历史上建立的八座清真寺①最早兴建的清真寺是元代至元十年(1273)创建起来的南关清真大寺。礼拜殿因经济原因初建在几株古松树桩上,历史上称“连根柱寺”。明清两代,八坊回民修建的清真寺逐渐增多,相继兴建的是明代的王寺、华寺、城角寺和北寺,清代的祁寺、西寺和上二社寺。清后期又相继修建了下二社寺、水泉寺、铁家寺、大西关寺四座清真寺。加上之前修建的八座,因都位于八坊区域之内,人称“八坊十二寺”。至民国24年,“八坊一隅,内有五大寺十八小寺”。。从地理区域上来看,八坊有狭义与广义之分。本文的田野点主要指广义上的八坊,其行政辖区主要包括以回族居民为主的八坊、西关、东关街道办事处,还有回汉杂居的红园街道办事处[3]。

2.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了文献资料法、参与观察法、深度访谈法等民族学田野调查方法对目标人群进行研究。调研共对206位生活在八坊的回族穆斯林进行了访谈,访谈对象为处于不同年龄段的从事各种职业的穆斯林群众,他们从事的行业涉及到农民、公司职员或工厂工人、政府机关干部、教师、医护人员、学生、商业人员(街边摊贩、商店老板等)、服务业人员、宗教职业人员(包括清真寺阿訇、教经老师)及无工作人员。206位访谈对象中,穆斯林女性137名,男性69名。笔者在样本人群的选择上考虑到了不同人群的情况,研究所选取的访谈对象涉及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行业领域和受教育程度,可以说样本能够真实反映不同人群的观点和态度。

二、传统回族社会中的性别角色

从女性主义角度来看,婚姻冲突实质上是两性的社会角色冲突,而社会角色的形塑是有其历史性基础的。因此,要分析回族家庭中的婚姻冲突,首先要讨论中国回族社会两性角色的形成过程。

公元7世纪,伊斯兰教产生于有着严格父权制的阿拉伯半岛,妇女几乎毫无地位可言。而伊斯兰教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妇女的境遇。然而,伊斯兰教在向中国传播和发展的过程中,遭遇了强大的父权制文化。可以说,回族社会的发展是一个伴随着中国封建礼教思想的不断强化,“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传统女德深入人心的过程。通过文化接触,伊斯兰教摒弃了《古兰经》中关于妇女问题的诸多积极因素,在适应中国封建宗法制的同时,将其关于妇女问题的一些消极因素,如深闺制、隔离制等,同中国传统封建伦理道德揉合在一起,成为限制回族妇女言行思想的枷锁。男女两性在这个过程中被赋予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性情倾向,具备克己、坚忍、谦逊、勤奋、端庄、温顺、虔诚的回族女性被公认为是正统并努力塑造的传统人格的女性形象[4],而意志坚定、人格独立、理性、果断、权威是回族男性理应具备的优秀气质。不同的两性气质导致了迥异的社会角色。回族女性的社会角色是在家庭私人领域从事与她们性别气质相吻合的工作,如操持家务、照料家人;而回族男性则是在社会公共领域从事与他们气质相吻合的工作,如从事生产、供养家庭。

三、八坊回族家庭婚姻冲突现状及原因分析

1.婚姻暴力

婚姻冲突的一个最主要表现形式便是婚姻暴力。女性主义者通常将婚姻暴力归因于权利不对称的关系:通常,女性之所以对男性施加暴力,主要是基于自我防卫或自我保护;而男性对女性施加暴力,却是基于控制,男性往往会通过威胁、孤立、精神虐待或暴力等手段控制配偶的行动,让配偶能够顺从其意愿[5]。《古兰经》中有经文专门描述男性和女性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甚至提到男人“可以打她们”(4:34)①“4:34”意为《古兰经》第4章34节。《古兰经》为伊斯兰教的宗教经典。本文的《古兰经》经文均选自《古兰经》(马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可见,在伊斯兰教法中,男性具有凌驾于女性之上的权力[6]。

研究发现,引起回族家庭内部婚姻冲突的原因有很多,但排在前几位的主要是:家务琐事、生育问题、不良习惯、宗教或教派差异。研究结果基本与前人的研究结果相近②学者杨阿丽和方晓义关于婚姻冲突的研究结果显示,夫妻报告的前三项冲突领域是:家务琐事、不良习惯和交流解决问题方面。。略有差异的是,生育问题以及宗教或教派差异问题也成为引起八坊回族家庭婚姻冲突的主要因素,见表1。

表1 八坊回族家庭婚姻冲突的原因

(1)家务琐事。206位访谈对象中,将家务琐事列为婚姻冲突原因的女性有103位,占女性样本人数的75.2%;男性有35位,占男性样本人数的35%。可见,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因为家务琐事而受到责备或与丈夫发生冲突的比例相对较大。由于传统的性别分工将女性置于家庭私领域内,女性“理所当然”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这一点在八坊表现得尤为突出。八坊的回族男性基本不进厨房,但这并不代表男性在家务上的“缺席”。他们通常是多半站在资源的监督与控制的角色位置上。如,女性制作食物的原材料是由丈夫提供的钱买来的,或者在大多数情况下,女性在烹制食物前会首先征求丈夫或家中长辈的意见以决定今天吃什么。而对于回族女性来说,料理家务、照料家人是她们在家庭中建立稳固地位的一种手段。因此,八坊回族女性大多擅长家务劳动,而对于那些不擅于此或无暇顾及家庭的女性来说,她们与其所在的文化场域格格不入,由此引发的婚姻暴力事件不胜枚举。

(2)生育问题。如表1所示,206位访谈对象中,将生育问题列为婚姻冲突原因的女性有78位,占女性样本人数的56.9%;男性有37位,占男性样本人数的53.6%。也就是说,半数以上的回族男性或回族女性将生育问题列为可以引发婚姻冲突的因素。这与西北回族社会生育文化中的“男性偏好”有直接关系。尽管在生育观上,伊斯兰教认为“是男亦不足恃,女亦不足畏矣”[7],但中国传统文化中“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使得男性在回族社会中占有重要的资源,儒家文化中的“养儿防老”思想以及伊斯兰教教法中赋予男性的种种特权在现实中的成功践行,再加上至今仍然遵循的男性继嗣原则,使得男孩偏好在八坊体现的尤为明显。本研究的69位男性样本中,认为家中必须要有儿子的占到74%;137位女性访谈对象中,持有此观点的占82%。当访谈对象生有一个女孩或两个女孩时,他们生下一胎的动机首先是传宗接代和养儿防老,此时生男孩的性别偏好尤其强烈。同时研究发现,认为家中必须有男孩的女性中,有很多是迫于长期以来婆家施予的生育压力而深刻体会到生男孩的重要性。因此,在八坊,女性大多没有完全的生育自主权,或者更确切地说,女性没有不生育的自主权。

(3)不良习惯。本文所提到的不良习惯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抽烟、喝酒、赌博等不良的生活习惯以及婚外情等不当行为。研究发现,八坊回族家庭中因为不良习惯而引发婚姻冲突的责任通常在于男性,女性所占的比例远小于男性。而从表1的数据来看,206位访谈对象中,将不良习惯列为婚姻冲突原因的女性有92位,占女性样本人数的67.2%;男性有 11位,占男性样本人数的15.9%。也就是说,女性比男性更强调不良习惯对婚姻所造成的伤害,而对那些长期处于支配地位的男性而言,此事似乎“不足挂齿”。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大部分女性面对丈夫的不良习惯而选择默默忍受,即只要丈夫不提出离婚,她们便无休止地忍耐下去。若女性出于无法忍受丈夫的不良习惯而提出“异议”时,婚姻冲突便出现了。

(4)宗教或教派因素。由宗教或教派不同导致婚姻冲突,甚至家庭破裂的例子在八坊也并不少见。如表1所示,206位访谈对象中,认为宗教或教派也可能会引起婚姻冲突的女性有21位,占女性样本人数的15.3%;男性有23位,占男性样本人数的33.3%。

首先,宗教信仰不同。伊斯兰教主张亲族外婚和宗教内婚。这在一定程度上免除了日常生活中因信仰不同而引发矛盾的可能。在实际生活中,回汉通婚多见回男娶汉女,而回女嫁汉男发生的几率相对较小,这与伊斯兰教的教规规定以及中国回族的形成历史有关。随着人际交往面的扩大,回汉通婚现象在八坊屡见不鲜。然而,当婚前行动上的“进教”并不能从实质上保证对方内心的皈依时,婚姻冲突在所难免。

第二,教派不同。家庭成员的教派归属问题可以说是八坊回族家庭的大事之一。在八坊,主要有格底目(老教)①格底目,阿拉伯语音译词,原意为“古老的”,即老教。是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后最早形成的教派。在教法和教律上属哈乃菲学派,尊崇正统,反对标新立异,虔守老规旧矩,重视关于祈祷、坐静、斋戒、静修等规定。、“伊赫瓦尼”(新教)②伊赫瓦尼,阿拉伯语音译词,原意为“兄弟”,现通称为新教。19世纪90年代由东乡人马万福始传。该派强调对《古兰经》的严格遵守,主张“认主、顺圣、尊经”,重视五项功修和聚礼、会礼,反对一切不符合《古兰经》和圣训的仪式,反对圣徒、圣墓崇拜,等等。、赛莱非耶(三抬)③赛莱非耶,阿拉伯语音译词,原意为“遵循传统的”。其基本主张与伊赫瓦尼相近,强调“遵经革俗”与“凭经立教”,反对崇拜圣徒、圣墓,提倡“中阿并重”等;但在某些礼仪习俗上有所变革。三个教派。不同教派对于伊斯兰教法、教义的理解和在相关宗教礼仪的遵守上都有所不同。因此,在缔结婚姻时,人们通常首先选择与自己教派相同的人结婚。然而,在不同教派间的婚姻缔结上,女性通常在嫁入夫家之后改变自己的教派习俗,随夫家的教门。也就是说,一个家庭中,若要对不同教派进行重新调适和整合的话,作出牺牲的是女性,而不是男性。但实际生活中总会有一些女性试图对此作出改变。由于八坊不同的教派在葬礼和纪念亡人④“亡人”是穆斯林常用语,指已故之人。的宗教仪式上都有所区别,而葬礼的宗教仪式关系到亡人的后世,因此一些因嫁入夫家而更改了教派的女性更愿意自己去世之后按照自己教派的丧葬习俗举行葬礼。于是我们看到,八坊社会中存在即使缔结了婚姻,但夫妻双方在宗教方面仍各行其是的回族家庭。在丈夫看来,妻子的这种行为或意愿严重违背了八坊传统社会所形塑的女性依附于男性、从属于男性的角色,是对男性权威的一种公然挑战,因此而产生的婚姻冲突不在少数。

2.离婚

由婚姻冲突导致离婚的事件在八坊比比皆是。八坊回族社会普遍对离婚持有消极评价,再加上大多数的八坊回族女性按照“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性别分工而无法做到经济独立,离婚后的她们将承受巨大的生存压力。也就是说,在一个父权制社会,女性被休或失去丈夫意味着她将遭遇生存危机。对于离婚的女性来说,选择再嫁可以让她重新获得生活保障。然而在八坊,女性再嫁并不容易。社会对离婚的消极评价一般在女性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通常情况下,女性离婚后只能找离婚的男性重新组建家庭,而男性离婚后若年纪尚轻还可以找到未结过婚的女性组建家庭。

然而,随着低保制度的实施,再加上新婚姻法对婚姻道德的强调和为离婚妇女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得穆斯林妇女对离婚有了新的理解。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不再惧怕离婚,而是注重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2000年人口普查统计中,关于甘肃省少数民族15及15岁以上人口的婚姻状况统计见表2。

表2 2000年甘肃省少数民族15及15岁以上人口的婚姻状况统计[8] 单位:人

2000年人口统计中,甘肃少数民族的人口总数为151 170人,其中男性75 806人,女性75 364人。从表中数字可以看出,少数民族人口中未婚男性人口高于女性,这与甘肃地区男孩偏好的生育观念有一定关系。离婚与丧偶的女性人数总和为6 669人,是离婚和丧偶男性总人数的两倍;而女性再婚有配偶人数低于男性,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与前文提到的传统文化对女性的束缚强于男性有关。

近年来,八坊回族妇女的离婚率也呈增加趋势,这表明回族女性对于离婚的态度转变。她们不愿再对丈夫、对传统进行妥协或委曲求全,而是选择冲破传统惯习,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八坊家庭里出现的婚姻冲突和离婚事件,大都是因为妻子违背了传统所赋予女性的社会角色而导致的,比如没有照顾好家庭、伺候好丈夫和公婆、在家庭大事上插手过多、对丈夫不够顺从、没能为婆家生下子嗣、外出与其他男性有过多接触等等。也就是说,女性的这些行为破坏了传统回族社会中所固有的“男尊女卑”的互动模式,男性为了保障其在社会上的男权地位而采取冲突的方式或暴力的行为。

四、结论及对策建议

研究发现,每一个婚姻暴力或离婚案例中的回族女性都无一例外地遭受着社会角色冲突所带来的“切肤之痛”。然而,随着西部大开发发展战略的实施,以及国家、地方政府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为女性追求身体自主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法律保障,越来越多的回族女性开始意识到女性权利和自我发展的重要性,社会行动者的能动性因此得以发挥出来。于是我们看到,一些女性在面对婚姻冲突时勇于冒着巨大的风险追求婚姻自主。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性别角色受到挑战,男权受到威胁。正如女性主义者所指出的那样,婚姻暴力乃是婚姻关系中性别权力结构不平等所致,在社会普遍弥漫的“男优女劣”及“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价值观下,如果女性要追求自我实践,就必然会挑战传统性别角色与权力不平等的事实,所以婚姻冲突是女性追求独立自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事实[5]。这一点恰好证明了刘易斯·科塞、达伦多夫对于社会冲突所持的肯定性评价。按照达伦多夫的冲突理论逻辑来分析,婚姻冲突与社会变迁起源于对权力和权威等稀缺资源的争夺。同样,婚姻冲突是由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以及男女社会角色的前置性特征而引起的;而婚姻冲突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变革,重新建构了新的性别体系。当然,新的性别体系的构建不仅仅需要社会行动者本身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各级政府,民间组织机构,宗教团体,甚至全社会的努力才能实现。

针对以上分析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以“哲玛提”①“哲玛提”(Jamaat)在阿拉伯语中意为“集体、聚集、共同体”,指以清真寺为中心的基层宗教组织。有学者将其译作“寺坊”。或清真寺为单位开展相关宗教教育,提高信教穆斯林的性别意识

政府可以利用回族“哲玛提”或清真寺等宗教组织在回族群众中的号召力开展公共教育,利用阿訇、女校教师等宗教人士的影响力,选择合适的场合或时机②如每周五的主麻聚礼、开斋节的会礼、教师授课等穆斯林群众经常参与的场合。讲解伊斯兰教关于两性平等的相关教义,宣传健康的婚育观念,教育全社会的人正确认识婚姻冲突的本质,从宗教的角度提倡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性别观念,增强回族女性的女权意识。

2.妇女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在回族聚居社区开展相关活动,增强女性的法律意识

加强民族地区妇女组织与当地政府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合作,借鉴国内外妇女组织先进的经验,积极开展各项活动。如,在回族聚居的社区开展女性维权活动,通过讲座、影片放映、模拟场景等多种形式增强女性的法律意识,号召回族女性利用现有条件,提高自身素质,摆脱自己在家庭中的从属地位;同时,号召回族女性在面对婚姻冲突时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3.加强大众媒体的宣传力度,建立完善的媒体监督机制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加强保障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如在当地电视频道中增设女性维权栏目,以个案的形式展现女性维权意识,加大公众的监督力度,增强社会大众维护女性权益的责任感,深入宣传男女平等的政策法规,倡导文明、平等的性别观。

4.完善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地方立法程序

新婚姻法增设了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同时还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维护男女平等的巨大进步。然而,某些法律条文的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可行性较差,需要进行细化和完善;同时,根据不同民族地区的社会文化特点,推动地方关于处理婚姻冲突的立法程序,这样可以有效预防和制止由婚姻冲突而引发的暴力事件,为两性平等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5.为少数民族妇女增加就业机会,倡导女性走出家庭,实现经济独立

男性挣钱养家、女性经营家庭的社会性别期待让西北回族社会中的大多数回族妇女无法实现经济上的独立。而经济无法独立是导致回族妇女在面对婚姻冲突时采取隐忍做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按照女性主义的观点,经济独立是女性通往身体自主之路[5]。因此,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机构应为少数民族妇女提供充足的就业机会,号召女性走出家庭,参与社会经济建设,实现经济独立。

[1]杨阿丽,方晓义.婚姻冲突、应对策略及其与婚姻满意度的关系[J].心理学探新,2009(1):87-92.

[2]《临夏回族自治州概况》修订本编写组.临夏回族自治州概况[M].修订本.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20.

[3]马东平.传统与嬗变——河州八坊回族人的生活世界[M].兰州:甘肃民族出版社,2010:21.

[4]骆桂花.甘青宁回族女性——传统社会文化变迁研究[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74.

[5]潘淑满.婚姻暴力的性别政治[J].女学学志:妇女与性别研究,2003(15):195-254.

[6]邓尼丝·拉德纳·卡莫迪.妇女与世界宗教[M].徐钧尧,宋立道,译.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141.

[7]丁宏.文化、性别与回族社会[J].西北民族研究,2008(3):32-37.

[8]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经济发展司.2000年人口普查——中国民族人口资料:上册[Z].北京:民族出版社,2003:292-293.

(责任编辑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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