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自由表达”的网络上,经常会出现一些因网络安全引起的纠纷,网络安全问题令人堪忧,网络隐私、虚拟财产、网上交易、电子商务以及网上保险等安全缺乏法律制度的保护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网络法律制度建设,以法治网,维护网络安全。
【关键词】以法治网,网络安全,法律制度
互联网络(Internet)起源于1969年的ARPANet,最初用于军事目的,1993年开始用于商业应用,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到目前为止,互连网已经覆盖了175个国家和地区的数千万台计算机,用户数量超过一亿。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向深度和广度不断发展。企业上网、政府上网、网上购物等,一个网络化社会的雏形已经展现在我们面前。在网络给人们带来巨大的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一、网络信息安全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网络已经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平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领域等发生了深刻而显著的变化。但由于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人们在网络中的各种言论和行为很难被现实中的法律所约束,这使网络安全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人肉搜索”这个法律难以约束的网络隐私权问题,虽然有其有利的一面,成为反腐的工具,但是它的网络侵权性也是不争的事实。网络游戏中的各种武器和财产成为网络虚拟世界中名符其实的财富,对于这笔摸不到的财富我们又将如何保护呢?网上交易、电子支付以及网上保险等新兴的网上便捷方式,也出现了一些纠纷需要法律加以解决。法无边界,网络的虚拟世界也不能没有法律的约束,网络隐私权、虚拟财产、网上交易、电子支付以及网上保险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来加以约束。
二、以法治网,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安全法律制度
网络是一个多面镜,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在“自由表达”的虚拟网络上,侵犯网络安全的行为时有发生,虚拟的网络世界也不是法外之地,需要法律的规范。第一,加大网络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网络文明意识。要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网络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全体网民牢固树立法律意识,提倡文明上网、上网守法的良好风尚,使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转化为全体网民的实际行动。在各个应用领域,在各个教育层次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宣传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使人们的安全上网意识跟上计算机网络飞速发展的步伐。特别是加大对重点上网群体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尤其要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法制宣传与教育,要动员相关责任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和方法,努力减少和避免青少年网络犯罪事件的发生。
第二,完善网络相关法律法规,使互联网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发展。针对网络安全现状找到现有法律法规的空白点,并尽快加以补充和完善保护互联网网络安全法律机制。例如对于网络隐私权“人肉搜索”的法律规范问题、虚拟财产以及数字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等,单纯从道德层面来规范已经不具有任何约束效力,我们必须从法律层面上制定完善的措施,以此作为保护互联网网络安全的制度化保障。对于网上交易、电子支付以及网上保险等新兴的网络文化,为了使其有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应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特别是对破坏网络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范,用惩罚来威慑和教育广大的网民,使其在犯罪面前望而却步,还网络一个安全的环境。
我国已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保护网络安全和预防网络犯罪的法律法规,并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写入有关计算机信息安全方面的条文。但这些法律法规远远不能满足网络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网络立法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所立之法与传统的部门法之间也缺少衔接。为此,各相关部门应当协手共同修订和完善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使之在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第三,依法加强网络监管力度,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网络监管,主要负责对互联网网络的监督、监管和检查,主要是监管外部的网络状况,类似于网络警察的性质。网络监管职能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对用户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确保网络信息内容的合法与健康。对网络上的违规违法、经济犯罪、民事犯罪等,必须违法必究。在惩治互联网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最为棘手的问题是网络犯罪行为取证和调查十分困难,没有充足的证据就无法给网络犯罪行为进行认定。网络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范网络犯罪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尽快探索出收集调查网络犯罪行为有效方式,特别是对于证据的保存问题,一定要保证科学有效,符合刑事法律对于证据制度的要求。这首先要求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并建立长效的网上监管体系。比如,要落实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法人和产品准入制度,集中清理违规视听节目服务;大力开展净化网络环境整治活动,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网络淫秽色情等违规行为;严格查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超范围经营、接受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行为。
其次我国的网络执法人才比较缺少,执法活动往往缺位。除了公安系统组建了相对完整的网警队伍外,检察、法院、安全、工商、海关等司法与行政系统的专业力量严重不足。为此,必须加强对网络执法人员的计算机等高新技术培训,尽快打造一支思想过硬,作风优良,具有深厚法律、计算机知识的正规化、现代化网络执法专业队伍,切实提高网络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以确保网络文化健康发展。
第四,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网络安全法律制度。我国完善网络安全相关法律规范时,应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例如,网络中对用户信息收集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最少信息收集”理念,尽量减少对用户信息的收集,从源头减少对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韩国的做法是个人或企业使用用户身份证信息时,需事先获得批准。只有在必须的时候,才可以进行信息注册和登记。这不仅降低了用户信息被盗的风险,也增强了事后追责的可操作性,企业在收集和保管这些信息时也会更加谨慎。美国在处理类似事件时,往往倾向于惩罚性赔偿。”对于防范网络犯罪和保护网络安全这个全球性课题,各国可以共享在利用法律制度防范互联网安全问题上有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和方法。在维护互联网网络安全问题上应当互通有无,将国外利用法律机制保护网络安全的经验和做法引进和吸收过来,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结合我国的网络实际情况加以改革运用。
参考文献:
[1] 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3.
[2] 徐向素.我国网络立法探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1(6).
作者简介:周丽(1982-),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网络法律文化,河北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