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合组织框架下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与中国的参与策略

2013-02-01 23:50乾,
关键词:成员国俱乐部能源

刘 乾, 周 础

(1.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 100044; 2.司法部 司法行政学院,北京 100125)

上合组织框架下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与中国的参与策略

刘 乾1, 周 础2

(1.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 100044; 2.司法部 司法行政学院,北京 100125)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的能源合作正在由双边向多边发展,但目前存在法律机制欠缺、制度化程度较低的问题。为此,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战略构想——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得到有关国家的重视并提上了议事日程。在上合组织各成员国立场各异的现实情况下,应按照务实的精神,把各国达成共识的、成立论坛性质的平等对话交流平台作为现实、稳妥的制度选择。中国参与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既具有优势,又面临挑战,需要在互利共赢的原则下,从目前的现实情况出发,寻找既符合中国对外能源战略利益,又同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立场相协调的“能源俱乐部”参与策略。

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多边合作;“能源俱乐部”;机制建设

一、上合组织区域内能源合作的背景和概况

上海合作组织(简称“上合组织”)的前身是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组成的“上海五国”元首会晤机制。2001年6月15日,上述五国及乌兹别克斯坦在上海举行峰会,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标志着上海合作组织正式成立。随着成员国之间政治互信加深,经贸往来也日益增多,在保障地区安全的同时,促进各国经贸发展成为上合组织的另一个重要方向。尤其是近年来,基于能源供给和需求方面明显的互补关系,成员国之间正在实施多项双边和多边能源合作项目,使能源合作日益成为上合组织经贸合作领域的一个重点和亮点。

(一)上合组织区域国家能源概况

上合组织成员国中,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油气储量丰富。其中,俄罗斯是全球最大的油气开采国,世界第一大天然气出口国和第二大石油出口国;哈萨克斯坦是中亚地区最大的石油出口国,2012年出口量超过7 000万吨;天然气是乌兹别克斯坦主要的出口商品,2012年的出口量超过80亿立方米。[1]

作为能源进口国,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推动下,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石油进口国,天然气的进口量和消费量也在迅速增长。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虽然油气储量匮乏,需要从邻国进口,但这两国拥有丰富的水电资源。

(二)上合组织区域内能源合作概况

目前,上合组织区域内存在和正在建设多个能源合作项目,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领域。

1.石油天然气上游勘探和开采

重点项目有:中国公司控股和参股多家哈萨克斯坦境内的石油公司并进行油气开发作业;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合资开发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油气区块;中石油、中石化分别与俄罗斯石油公司在俄罗斯境内合作进行油气开发;俄罗斯公司在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境内进行油气勘探和开发的业务等。

2.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已经建成和运营的项目包括:从哈萨克斯坦至中国的中哈石油管道(阿塔苏—阿拉山口);俄罗斯东西伯利亚—太平洋石油管道及其中国支线(斯科沃罗季诺—漠河);从哈萨克斯坦西部通往俄罗斯黑海沿岸的里海石油管道财团(CPC)项目;从土库曼斯坦经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通往俄罗斯的中亚—中央天然气管道;从土库曼斯坦经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至中国的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等。

3.石油、油品和天然气跨国贸易

目前实现的供应包括:俄罗斯向中国每年供应1 500万吨原油,未来可能提高到3 000万吨~5 000万吨;哈萨克斯坦向中国每年供应1 000万吨原油;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向中国供应天然气,目前约为每年300亿立方米,未来可能提高到600亿立方米;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向俄罗斯出口天然气;俄罗斯向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供应油品;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向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供应天然气和其他能源产品等。

此外,上合组织国家在核能和电力贸易等方面也存在较大规模的合作,比如中俄合作的田湾核电站项目和俄罗斯对华供应电力等。

(三)上合组织区域内能源合作的特点

1.双边合作是目前能源合作的主要方式

目前,上合组织区域内能源合作的主要方式是双边合作,既包括政府之间的合作协议,也包括企业主体之间共同进行勘探、开采、加工、运输和销售等业务的合作。这种合作不仅有从国家能源政策出发、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战略性合作项目,也有一些从企业经营活动出发的商业性合作项目。从总体上看,双边能源合作具有可操作性强、落实效率高,受第三方干预和影响的可能性低等特点。

2.多边合作逐步增多,将成为未来能源合作的主要方式

随着上合组织区域内各国能源合作力度的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和电力这些能源产品的跨国运输规模的扩大,多边的能源合作也正在稳步推进,并具有了相当程度的经验积累。特别是途经多国的土库曼斯坦—中国天然气管道的建设,是上合组织成员国的多边能源合作的典型范例,为多国共同磋商机制奠定了基础。从长期前景看,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下,上合组织国家间的多边能源合作将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

3.能源合作法律机制欠缺,制度化程度较低

在上合组织区域内,各国间的双边和多边能源合作,主要还是通过政府协商、企业合作的形式进行的。这些合作只能称之为“上合组织区域内的能源合作”,难以称作“上合组织层面上(或上合组织框架内)的能源合作”。因此,上合组织作为区域内重要的政治和经济组织,在能源领域内,需要有能够促进和保障区域内能源合作的法律文件,以及实际的机制和职能来影响各成员国的能源决策,从而协调各国能源战略目标和能源立法状况,消除相互投资和贸易的壁垒,创造多边合作的便利化条件,为区域经济发展、优化能源行业投资和贸易流向在制度上给予保障。

二、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的战略构想和制度选择

出于上合组织国家之间巨大的能源合作规模和潜力考虑,多年来,上合组织内部一直尝试建立该组织框架下的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但各成员国从自身能源战略出发,在建立多边合作机制上的诉求不一、立场各异,加大了建立这种合作机制的难度。

(一)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的战略构想

2006年6月,俄罗斯总统普京在上合组织成员国元首上海峰会上首次明确提出了建立“能源俱乐部”的建议。[2]随后,2006年9月,在塔吉克斯坦杜尚别召开的上合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将能源作为组织的优先合作方向之一,责成各成员国能源部门成立工作组,研究成立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的可能性。

2007年6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上合组织能源部长会议上,与会国代表一致同意建立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但在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章程的问题上并未形成统一意见。[3]受2008年下半年开始的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关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的机制建设问题进展较为缓慢。直到2011年至2012年,建立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的问题才再次被纳入议事日程。

2011年9月23日,在西安召开的欧亚国家能源部长会议上,中国、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通过了旨在推动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启动的《西安倡议》。2012年6月5日,再次当选俄罗斯总统的普京在访华并出席上合组织元首峰会前撰写的文章《俄罗斯与中国:合作新天地》中指出:“我们需要在上合组织框架内建立一些真正起作用的融资保障和项目管理机制。应该搭建一些我们可以组建联合计划,制定各种多边方案的平台。我举一个能够说明这种方式的例子——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这个俱乐部的筹备工作已经进入冲刺阶段。”[4]6月7日,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峰会发言中强调:“我们要把上海合作组织建设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我们要建立开发银行、粮食安全合作机制、种子库和农业示范推广基地、能源俱乐部,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全面促进各国经济发展。”[5]

(二)上合组织成员国在建立多边能源合作机制上的立场

由于上合组织各成员国在经济状况、资源禀赋、能源战略和外交政策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各国在能源俱乐部的机制和所承担的职能方面持不同立场。

1.积极倡导者

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出口国,俄罗斯首先提出了成立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的倡议,并为此做了积极的工作。2006年9月,俄罗斯在杜尚别举行的上合组织政府首脑会议上建议各国在核能、电力、天然气管道建设等方面进行合作。[6]俄罗斯希望通过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在其拥有优势地位的方向发挥主导作用;同时,俄罗斯也在积极联合其他天然气生产国组建“天然气出口国组织”(天然气欧佩克)。可以认为,俄罗斯的提议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实现控制中亚能源资源及其管道走向的战略目标。[7]

2.积极响应者

对于既是能源出口国,也是能源过境运输国的哈萨克斯坦来说,保障能源的稳定和可靠运输是该国参与多边能源合作的首要目标。2007年8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在上合组织元首比什凯克峰会上强调,存在于上合组织成员国领土上的能源管道系统,连接着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中亚和中国,这是建立上合组织统一能源市场的基础。[8]

而对于需要进口石油天然气但水电资源丰富的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而言,上合组织的能源合作一方面要保障其油气的稳定进口,另一方面还需要其他成员国协助投资开发水电资源,以及在其境内勘探油气资源,因此,这两国对于推进多边能源合作持积极态度。

3.明确持保留态度者

对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明确持保留态度的是乌兹别克斯坦。该国作为区域内的重要天然气出口国,态度谨慎,认为在各成员国能源政策差异较大的情况下,更适合成立一个能源论坛,对能源政策进行交流与沟通,而不愿使本国的能源出口管线受控于任何形式的制度化安排。[9]俄罗斯外交部长拉夫罗夫2012年5月曾公开呼吁乌兹别克斯坦尽快加入“能源俱乐部”的组建。[10]

(三)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的制度选择

在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的制度选择上,各成员国有两种意见:

1.成立跨国能源组织

一种较为“激进”的方案是成立跨国能源组织,制定各成员国的共同能源战略,进行项目规划和决策,未来还将与区域外的能源组织进行合作,将共同能源政策扩大到亚太地区并制定“亚洲能源战略”。2008年前,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曾持这种立场。

2.成立论坛性质的平等对话交流平台

另一种是更为“稳妥”的方案,即成立论坛性质的平等对话交流平台,协调各国能源政策,建立从专家级、企业级,直到政府级和元首级的分步骤决策机制。目前,在使能源俱乐部成为对话和交流平台方面,各成员国均不持异议,但在具体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能源政策、共同实施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进行投融资方面,各国仍存在不同意见。

三、中国在上合组织区域内多边能源合作中的机遇和挑战

从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概念的提出到现在,特别是经历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上合组织区域内各国的能源状况、中国与上合组织国家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以及上合组织区域外国家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关系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此,当上合组织“重启”和加速建设能源俱乐部这一多边能源合作机制时,中国面临着一些新的机遇和挑战,有可能对未来的合作产生重要影响。

(一)中国在上合组织区域内能源合作中的新机遇

1.中国在俄罗斯和中亚地区实现了油气利益的实际存在

中国建成了从俄罗斯和中亚进口油气资源的管道,在获得上合组织国家能源资源方面实现了突破性进展。2008年底,中俄达成了建设东西伯利亚—太平洋石油管道中国支线,以及俄罗斯每年向中国供应1 500万吨石油的协议。该管道已经于2011年初建成运营。2009年底,从土库曼斯坦经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至中国的天然气管道开通,该管道的输气量正在逐步增加,未来有望达到每年600亿立方米。

这些项目的顺利实施使中国实际上拥有了在上合组织区域内的能源“核心利益”,不再是对中亚和俄罗斯油气资源“可望而不可求”的看客。中国作为上合组织区域内能源合作实际参与者的重要性也因此逐步加强,这为扩大中国在该地区油气资源领域的存在奠定了基础。

2.中国在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激发了合作方的积极性

在俄罗斯和中亚各国经济受金融危机影响的情况下,一方面,中国通过双边和多边机制为这些国家提供了资金支持,加大了对这些国家能源行业的投资。中国在与上合组织国家的能源合作中创造性地使用了“资金换资源”的方式,即利用中方贷款促进能源出口国资源开发的新模式,为加快区域内资源开发、促进各国经济增长、满足经济发展的能源需求开辟了新的途径。

另一方面,中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和人力资源,大规模、高效率地在中亚实施了油气田开发、油气管道建设的多个能源项目,不仅为保障中国的能源进口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中亚国家的经济发展和资源贸易做出了贡献。

正因如此,上合组织中的能源出口国已经意识到中国是稳定的能源消费市场,拥有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的优势,同中国进行能源合作能够达到互利共赢的目标。这些国家有积极的愿望同中国进行能源合作,共同开发油气资源。

3.有保障的资金投入和资源回报,提高了中国在能源合作中的地位

通过与上合组织国家不断加深的能源合作,促进了中国与这些国家在能源领域的相互了解和互利共赢。在提供资金支持和获得资源的同时,中国提高了在上合组织区域内进行多边能源合作、建设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并有一定的话语权,这有助于促进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形成,从而保障中国的能源安全和战略利益。

(二)中国在上合组织区域内能源合作中面临的挑战

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中国在多边能源合作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1.中国在上合组织伙伴国境内的油气项目面临较高的压力和风险

首先,随着中国在中亚地区能源行业中地位的加强,包括中国企业在当地生产经营活动的扩大,以及随之导致的与当地企业的竞争,这就使这些国家的部分政治、商业势力开始炒作所谓的“中国威胁论”,对中国政府和企业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

其次,中亚国家和俄罗斯仍处在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商业环境、法律制度等并不完善,且难以在短期内出现根本性好转,这就使中国企业不仅在当地面临复杂的经营环境,在投资和贷款回收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法律政策风险。

此外,中国和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贸易和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中国对当地市场的了解程度还比较低,在投资、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都存在问题,从而给业务的顺利开展造成了困难。

2.上合组织国家间对资源的竞争容易产生争端

首先这指的是中国与俄罗斯对中亚能源资源的竞争。经济危机之后,俄罗斯减少了对中亚天然气的进口,暂停了一些在中亚的能源合作项目,使俄罗斯对中亚能源资源的控制力有所下降。同时,曾垄断中亚资源的俄罗斯对中国进入中亚能源市场、建设通往中国的油气管道抱有戒心。俄罗斯认为中国进入中亚能源市场使其对华能源供应面临竞争,削弱了俄罗斯的价格谈判立场,中俄两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的某些油气项目上已经出现了争端。①

其次,中亚国家之间对资源的利用和分配也存在矛盾,这种矛盾波及到了中国。比如,2012年底,乌兹别克斯坦拒绝以优惠价格向塔吉克斯坦供应天然气,从而中断了对塔克吉斯坦的天然气供应,至今尚未恢复。有媒体报道称,乌兹别克斯坦对此的理由是需要以更高的价格保障对中国的天然气供应,这使中国卷入了这一问题的争论中。②

3.上合组织国家与区域外国家进行能源合作可能损害中国利益

上合组织及其周边国家都有实现能源进出口渠道多元化的强烈需求。目前正在设计和建设的项目包括:从俄罗斯至中国的“阿尔泰”天然气管道;俄罗斯东线天然气管道(雅库特—哈巴罗夫斯克—符拉迪沃斯托克)及其中国支线;从土库曼斯坦经阿富汗、巴基斯坦至印度的TAPI天然气管道;从土库曼斯坦通往欧洲的跨里海天然气管道项目;从伊朗通往巴基斯坦和印度的“和平”天然气管道等。这些管道中,有的项目有助于保障中国的能源安全,使中国的能源进口渠道多元化;相反,有的项目会分流潜在供应给中国的资源,威胁中国的能源进口,或使中国处于不利的竞争局面。

需要指出的是,欧洲、美国和日韩等上合组织区域外的国家和组织,从未放弃对中亚地区安全形势、经济发展和能源供应走向等方面施加影响、参与资源开发的努力;西方大型油气跨国公司在中亚也与中国企业存在竞争关系。这些都使中国在保障本国能源安全和稳定、协调对外经济发展和能源合作项目上存在外部挑战。

四、中国参与建设上合组织框架下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策略建议

中国应该抓住机遇,利用现有的有利条件,积极参与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的机制建设工作,使其职能符合中国的能源战略目标,同时冷静应对目前的挑战,解决现有问题,减少中国对外能源合作中的障碍,促进各国在能源领域的平等协作,实现合作共赢。

(一)抓住参与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机制建设的历史机遇,积极发挥主导作用

扩大对外交流、促进共同发展既是中国的对外政策,也是上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的基本共识。促进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的发展,既是保障中国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需要,也能够扩大上合组织成员国的经贸合作,从而保障地区的社会发展和安全稳定。

多边能源合作首先是对话和协调机制的建设。在对话平台上,各国政府、商界和学者不仅可以定期对能源领域的各项重要问题,包括国家能源政策、大型投资项目评估和投资、能源新技术、能源市场分析和发展前景预测、能源定价模式等问题做最广泛的讨论,也可以就能源行业通用标准、地区能源贸易结算机制等具体问题提出建议,从而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扩大共识,为多边能源合作创造便利化条件。

需要认识到的是,由于历史和语言文化的原因,俄罗斯、中亚国家之间的交流要远比中国与这些国家的交流更加频繁和便捷。因此,合理利用“能源俱乐部”这样的对话平台,是中国积极扩大对外交流必不可少的手段。

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可以先从对话平台开始,逐步发展到具有辅助决策功能,再到建立区域内能源供需平衡体系,最终可能出现上合组织框架下的“统一能源空间”,即协调各国在能源政策、能源立法、能源贸易和投资,乃至能源进出口平衡体系等方面诸多问题的系统性机制。③

在这个过程中,从能源安全的战略高度出发,中国务必利用现有的优势,主动抢抓中亚国家和俄罗斯愿意同中国扩大能源合作的机遇,以更加积极、务实的姿态参与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机制的建设,并努力发挥主导性作用,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和保障中国的国家利益。

(二)加强对伙伴国情况的研究,倡导完善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机制下的各项法律制度,降低中国在能源合作项目中的风险

上合组织各成员国在投资、贸易、税收等方面法律制度上的差异阻碍了双边和多边能源合作的进程,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加强对合作对象国投资环境、法律制度和风俗人情的研究和了解,做到“知己知彼”。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促进和加强上合组织区域内能源合作,中国还需要引导上合组织各成员国采取有效措施和步骤,通过签订上合组织框架内促进和保障能源合作的法律协议(包括成员国政府间在能源合作领域的多边法律文件,以及与能源合作相关领域合作的法律文件等),建立体系化的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法律机制。

应该指出的是,“能源俱乐部”的根本目的应该是解决多边能源合作中的实际问题,推进能源合作向前发展。因此,能源合作机制的法律制度建设,既是避免对话平台成为“空谈俱乐部”的重要步骤,也是进一步减少能源贸易壁垒,降低能源合作中的投融资、关税、支付结算等环节的交易成本,消除企业经营风险,促进该区域能源投资、贸易与合作便利化的根本手段。从保护中国企业(其中大部分是国有企业)利益的角度看,中国理应在这方面多做工作。

(三)倡导建立上合组织成员国间能源合作的争端解决机制,减少和避免资源争端和恶性竞争

上合组织区域内存在能源合作规模扩大和资源相对有限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需求者对资源的竞争、供应者追求更高的利润是正常现象。值得注意的是,在上合组织只有部分成员国是世贸组织成员的情况下,当出现竞争并导致能源投资项目发生争端时,需公平、公正、完善有效的机制解决争端。具体而言,在上合组织区域内能源合作过程中,无论是发生在企业之间、企业与国家之间,还是国与国之间的争端,都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和政治(外交)途径加以妥善解决的。因此,需要在遵循国际仲裁有关基本原则和准则的基础上,积极倡导构建符合上合组织区域内能源合作实际的争端解决法律机制,以及在上合组织框架内的多边政治(外交)协调解决机制。

对中国而言,应当洞见未来上合组织区域内可能产生的能源争端对国家能源安全及成员国政治(外交)互信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据此,在积极倡导构建上述争端解决法律机制时,中国务应建议在发生能源争端时,能源供给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停止或缩减能源供给数量,直至争端妥善解决。这样可以通过法律义务约束能源供给方不得随意或动辄将能源争端作为外交博弈的砝码,促使有关各方共同遵守国际通行的贸易准则,有效维护包括中国在内的能源消费国的能源利益和国家安全,有助于区域内能源合作的平等、可持续和互利共赢。同时,中国也应根据区域内国家政治互信不断加深的事实,积极倡导通过上合组织框架内平等友好协商谈判机制解决能源争端,并将其作为解决未来可能产生能源争端的首选解决机制,促使各成员国在此方面达成政治(外交)共识,并不断完善这一良性循环机制。

(四)倡导建立与区域外国家能源合作的上合组织国家间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上合组织成员国一致对外

首先,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应该以一个整体、“一个声音”与区域外的国家和组织进行平等对话。比如,同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国际能源署(IEA)和经合组织(OECD)进行能源市场信息的交流,同欧美发达国家在能源技术上进行交流等。同时,“能源俱乐部”不具有排他性,不限制其成员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能源合作。跨国的能源合作和能源运输渠道的多元化,总体上对于保障全球能源安全、促进合作各方经济发展是有益的。

但是,无论从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角度,还是保障其他各成员国能源安全的角度看,上合组织成员国与区域外国家和组织的合作,不应该损害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因此,在与区域外国家进行能源合作时,上合组织国家之间应该进行相互协调,避免成员国受损的情况发生。在必要的条件下,应该在“能源俱乐部”框架内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对于中国而言,能源安全最重要的因素是资源的可靠性和供应渠道的多元化。在上合组织区域内,中国需要保障自己的资源来源和运输通道。在面临欧美、日韩等国的竞争时,中国必须同上合组织成员国协调一致。

五、结论和展望

多边能源合作日益成为上合组织各国进行互利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趋势。中亚—中国天然气管道的系统化扩建,未来还有望解决哈萨克斯坦南部等管道周边地区天然气供应和运输的问题。2013年,在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访俄期间,中俄两国达成了对华增供原油的协议,而经哈萨克斯坦境内、通过中哈石油管道增加供应量的方案,有望成为将双边合作扩大为多边合作新的典型范例。

在多边能源合作成为发展趋势的情况下,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多边能源合作,即“能源俱乐部”的机制化运作成为各国面临的紧迫问题。由于上合组织成员国存在矛盾和分歧,但各国在能源资源的开发和配置上存在共同利益,因此实现合作机制的透明化、行为准则的一致化和政策法规的协调化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毫无疑问,这有助于增进上合组织成员国在能源合作方面的相互信任,减少合作壁垒,提高合作效率。

通过数年的努力,中国与上合组织其他成员国的能源合作已经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拥有了自己的战略利益和资源基础。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并实现进一步的合作,怎样积极参与“能源俱乐部”的建设并发挥主导作用,这是中国政府、企业和学界应该研究和思考的问题。但无论如何,平等对话、务实合作、协作共赢应该是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推动多边能源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保障各国、地区乃至全球范围内的能源安全。

注释:

①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曾经在收购哈萨克斯坦PK石油公司时遇到俄罗斯卢克石油公司的阻挠。具体情况可参考李隽琼的《中石油已派人进驻哈PK公司 俄卢克石油搅局失败》,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5-10/28/content_3695911.htm。

② 独联体伊斯兰网的文章报道说,乌兹别克斯坦称中断对塔吉克斯坦的天然气供应是因为承担了以300美元/千立方米的价格,每年向中国出口100亿立方米天然气的合同义务,因此缺乏多余的资源向塔吉克斯坦供应, http://www.islamsng.com/tjk/news/5972。

③ 关于上合组织“统一能源空间”的定义目前尚无定论。有学者认为扩大上合组织框架内的能源合作即意味着建立上合组织统一能源空间,可参考杨成《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建立统一能源空间的几点思考》(《西伯利亚研究》 2008年第1期第26页)。此外,关于上合组织多边能源合作,也有学者提出了建立“统一能源市场”的概念,可参考Г.И. 卡里莫娃的“在上海合作组织空间内建立统一能源市场的趋势与前提条件”(《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06年第4期)。

[1] 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2012)[EB/OL].[2012-12-30].http://www.bp.com/liveassets/bp_internet/china/bpchina_chinese/STAGING/local_assets/downloads_pdfs/Chinese_BP_StatsReview2012.pdf.

[2] 普京建议建立上合组织能源俱乐部[EB/OL].[2006-06-15].http://rusnews.cn/guojiyaowen/guoji_sco/20060615/41472542.html.

[3] 许勤华.后金融危机时期上合组织框架内多边能源合作现状及前景[J].俄罗斯中亚东欧研究, 2012(4):58.

[4] 普京.俄罗斯与中国:合作新天地[N].人民日报, 2012-06-05(03).

[5] 胡锦涛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全文)[EB/OL].[2012-06-07].http://www.fmprc.gov.cn/mfa_chn/ziliao_611306/zt_611380/dnzt_611382/shys12hy_611390/t939132.shtml.

[6] А.В. Болятко. Взаимодействие России с Китаем и другими партнерами по Шанхайской Организации Сотрудничества[M].Москва: Институт Дальнего Востока РАН, 2008:68.

[7] 王海运.关于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的思考[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54.

[8] 哈萨克斯坦制定上合组织能源合作方案[EB/OL].[2007-07-16].http://rusnews.cn/guojiyaowen/guoji_sco/20070816/41871825.html.

[9] 陈小沁. 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机制化问题初探[J].教学与研究,2009(9):60.

[10] 俄罗斯外长称上海合作组织“能源俱乐部”已建立[EB/OL].[2012-05-15].http://www.nea.gov.cn/2012-05/15/c_131588009.htm.

MultilateralEnergyCooperationMechanismoftheSCOandChinasParticipationStrategy

LIU Qian1, ZHOU Chu2

(1.ChinaCenterforIndustrialSecurityResearch,BeijingJiaotongUniversity,Beijing100044,China; 2.InstituteofJudicialAdministration,MinistryofJusticeP.R.C.,Beijing100125,China)

Energy cooperation among SCO Member States is increasingly moving from bilateral to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However, some problems remain in the continuing absence of a legal mechanism and an insufficient degree of institutionalization. As a result, Member States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strategic conception of a multilateral energy cooperation mechanism known as the SCO "Energy Club". In cases where Member States disagree, the SCO is guided by a spirit of pragmatism and relies on the open dialogue communication platform agreed to by participating countries to reach a practical and sensible decision. China has distinct advantages in terms of multilateral energy cooperation within the SCO, though challenges exist. Consequently, China should continue to adhere to the principle of mutual benefits and "win-win," and to strive for a participation strategy which accords not only with its own strategic interests, but also takes into account the positions of other SCO Member States.

Shanghai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SCO); energy; multilateral cooperation; Energy Club; mechanism building

F416.2

A

1673-5595(2013)06-0001-07

2013-05-08

刘 乾(1979-),男,陕西汉中人,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博士,研究方向:能源安全与战略。

[责任编辑张岩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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