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探析

2013-02-01 04:50刘春兵汤富强
关键词:法学专业中西部实务

刘春兵,汤富强

(郑州轻工业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郑州450002)

随着2011 年12 月23 日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制定的《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我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正式付诸实施;2011年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2012 年国务院批复《中原经济区规划》,建设中原经济区有了纲领性文件。这两件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事件对于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所开设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果能够紧密结合这两个国家规划,探索出一条既符合学校实际又能适应中西部地区社会发展要求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之路,这些院校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将会有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否则将会被社会所淘汰。本文拟在分析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育现状的基础上,给出符合中西部工科高校实际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及配套措施。

一、直面现实,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法学本科专业教育概况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为各个行业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十一五”期间,地方高校累计培养的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占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总数的2/3 以上,为我国法制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1]经过这些年的教育改革,特别是2000 年以后的10 多年,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都陆续开设了各层次的法学专业教育,其中本科法学教育办学规模从逐年扩大到逐渐递减,近几年已基本稳定。截至2012 年,河南省近20 所地方工科本科高校中,只有河南工程学院没有开设法学专业,本科招生人数除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超过150 人,其余都维持在150 人以下。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的法学学科建设在人才培养、师资建设、科学研究、办学层次等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与综合性大学的法学专业或专业法学教育高校相比,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的法学本科专业同其他地区工科高校一样存在着相似的缺陷:培养目标单一,定位模糊,没有将法学教育与学校的办学实际以及社会的需求特别是当地的社会需求相结合,导致培养的学生没有特色;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严重脱钩,重理论轻实践,导致学生实践能力差;学生知识结构不合理,只注重专业知识学习,忽视自然科学知识、人文知识和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由于地方工科院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自身在素质上存在以上缺陷,加之前几年各高校在招生规模上呈几何级数增长,结果导致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低。《2012 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为2012 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失业量较大、就业率较低、薪资较低的前10 个专业,均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毕业生毕业3 年内专业对口率为55%,排名倒数第1。这种僵化的、与社会需求严重不符的人才培养模式急需改变。

二、准确定位,制定符合中西部工科高校实际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采用分类培养的模式将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划分为三类:将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作为重点;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把培养西部基层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着力点。从该计划的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卓越法律人才的最终培养目标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而涉外法律人才、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实现最终目标的途径。该计划的分类培养模式与之前单一、僵化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相比有了很大进步,也为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现阶段人才培养目标的制定提供了指导。

既然卓越法律人才可以分层次、分类培养,那么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现阶段目标定位就应该是能适应地方基层工作,特别是有中西部地区特色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其理由如下。

一是中原经济区建设和西部大开发建设的要求。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除了考虑行业分类特色以外,还应考虑地域特色。否则所谓的卓越法律人才仅仅是集中在教育部直属的法学名校中培养,对中国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的经济落后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法制建设起不到任何促进作用。[2]

2012 年国务院批复《中原经济区规划》,此前国家还出台了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原经济区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今后10 年会得到国家各个方面的支持,其发展潜力会逐步显现。作为涵盖河南省、延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区域,中原经济区的建设和发展需要大量优秀的实务型人才,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在国家强调依法治国和民众法律意识普遍提高的条件下,对符合地方实际的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更为迫切。

因此,在现阶段,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应该紧紧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对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调整,可将其定位为培养能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和西部大开发服务的行业基层卓越法律人才。

二是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办学的现实条件使然。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开办法学专业最初的定位就是作为学校的支撑学科,完善学校学科体系的建设。这种定位就决定了法学专业教育在学校的地位,学校不可能对法学专业在师资建设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目前我国地方工科高校法学师资队伍的现状是专任教师严重不足,外面的优秀人才引进不来,本校的优秀教师又不断跳槽。以这些年在河南省地方工科高校中法学本科教育发展较好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为例,法学院现有法学、行政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3 个专业,专职教师35 人,其中法学专职教师不到15 人,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教师所占比例非常低。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的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基本依赖本校培养,这种培养途径很难在短期内使师资质量有质的飞跃。

此外,与传统政法高校、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系相比,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在需要学校支持的图书资料、学术氛围以及与法学教育相关的社会关系资源等软件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由于受学校财力和国家支持不足的影响,在硬件建设方面也非常滞后。鉴于软硬件的缺失,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要在短期内培养出高素质、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和涉外法律人才显然不切实际。在现阶段这些高校只有直面现实,积累经验,丰富资源,改善条件,逐步提高,为西部大开发和中原经济区建设培养服务基层的法律人才。现实也反映出这种培养目标的可行性。以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为例,自2000 年开始有第一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以来,先后有100 多位内地生源的本科生主动到西藏的阿里、日喀则、昌都等条件艰苦地区的基层司法机关工作,这些地方是重点高校的法学专业毕业生一般不会选择的去向。西南科技大学的法学本科生除了有30%的本科毕业生考取各大学的研究生继续深造外,其余的70%都选择了在中西部基层部门或法律实务部门就业。由于地方工科高校招收的学生大部分来自高校所在地的省份,学生毕业后再回到各自家乡或者与家乡相近的其他中西部地区工作几乎不需要适应期。

三、配套改革,尽早培养出体现中西部工科高校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

1.优化法律人才培养方案

既然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将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定位在培养中西部各法律实务部门以及基层部门急需的优秀法律职业人才,就需要对现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大幅度改革。在课程设置上,在保证理论教学、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和其他实践能力。2013 年2月教育部发布了新的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但该方案并没有体现出“卓越计划”提出的分层次、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目标的特点。这就要求中西部地方工科院校借此时机主动求变,大幅度调整、完善自己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想与中西部基层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适应,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必须更具针对性。

首先,大幅度调整现行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设置。我国现行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教育部统一制定的,针对我国所有高校的法学专业,未考虑各高校及其法学教育的特点,很多高校为了适应政策而丧失了自己的特色,最终导致全国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同质性和人才类型的单一性。

各高校在制定自己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时,一定要结合本校法学专业教育的实际情况,面向国家或者某些地区、某些行业、某些人群,确立特定服务的定向性人才培养模式。对于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来说,现实的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应当是培养面向中西部地区基层的法律人才。针对这一特定目标,在开设课程时,就要切合实际,适当减少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科目,如一些学生毕业后到中西部基层部门工作时很少用到的国际法课程可以合并在其他课程中或改为选修课,压缩学时;此外应该在公共基础课或任选课里适当增加有关公共基础知识方面的内容,因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直接面对基层人民群众,应具备一定的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及历史学等方面的知识。

其次,加强法律实训体系建设,增设非专业实践体系。现有的法学专业实训体系一般包括专业见习、课程实训和专业实习。专业见习是指为以后的专业实习做准备而提前进行的准备工作,时间一般在1 周左右;课程实训主要是指以诉讼法为基础、针对诉讼法程序所进行的实训工作;专业实习就是在完成基本的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基础上,去校外实务部门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促进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的融合。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技能训练,其体系设置要突出为基层服务的理念,应在技能训练内容上作出修正,不能只限定在法律技能内的培养,还要增加其他社会技能的培养,如纠纷调解能力、心理辅导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师资队伍建设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保障,没有良好的师资队伍,法律人才培养就成了无本之源。因此必须打造一支有较强实践能力和理论储备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的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特别是具有实践能力的专任教师以及优秀的校外兼职教师的培养和建设一直不足,原因主要有:一是作为工科高校,学校对文科专业的支持力度不及工科专业,在人才引进上也是如此;二是这些高校法学专业教育发展前景不明,又由于学校的支持力度不够,很难吸引优秀的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前来执教;三是这些高校的法学专业社会影响不大,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不密切,没有充足的社会资源,很难建立一支实务经验丰富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

要改变中西部工科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薄弱的现状,学校应对法学专业加大支持力度,还应该充分利用国家已有的政策,如“西部之光”访问学者计划等,加强自身教师队伍培养。“西部之光”访问学者是中组部、教育部、科技部、中国科学院联合实施的一项西部地区人才培养计划,每年从西部地区选派一批中青年科研骨干到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为期1 年的研修以提高其素质。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来提高专任教师的素质能力。

此外,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应以现有师资资源为基础,建立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双向互通的联合培养机制。一方面,法学专业教师要走出校门,去法律实务部门历练。实践表明,这些法律实务部门还是非常欢迎具有较高理论知识的高层次专业人才提供专业指导的。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可以出台一些规定,鼓励和引导专职教师走出去,比如将专职教师具备实践经历作为“卓越法律人才”教师培养计划的一项重要指标;专职教师在校外法律部门从事的实务能力培训可以折抵教师的教学课时等。另一方面,学校应打破常规,外聘一批在法律实务领域具有突出业务能力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学校兼职教师,弥补校内专业教师对学生实践能力指导的不足。学校只有与校外法律实务部门加强联合、优势互补,才能培养出一支兼具深厚专业理论知识与较强实务能力的专、兼职教师队伍。2009 年,山东理工大学与淄博市律师协会联合创办淄博律师学院,挂靠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这是全国成立的首个律师学院。双方在教学、科研、就业实习基地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法学专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应主要以外聘优秀律师从事常态实践教学为主,并与外聘优秀法官、检察官做专题指导相结合。对外聘教师的选拔不要过于机械,要以其是否具备丰富的实践能力和一定的理论知识为标准,不要过多地关注其职务、职称等。

在非专业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上,要重视与学校其他文科专业相结合,借助与法学专业相近的社会工作、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的师资队伍。

3.强化实践环节,提高学生的基层服务职业技能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本、专科生教育应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而学生理论深度的培养属于研究生教育的范畴。法学本、专科理论教育应当立足于通识教育,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加大实践教学比重,重点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应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在总学时上至少应占法学教学总量的40%以上,把各种实践教学强制性地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具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充分利用案例教学与角色扮演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来源于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是指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普通法系国家受普通法系司法传统和实用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认为法律的生命是实践而非理论,因此普通法系国家的学者对法学理论的研究不是很关注,对案例和由案例引起的立法实践却相当重视。普通法系国家在进行法学教育时,特别注重对学生“律师式”思维即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在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里,由于案例教学方法比较适用“律师式”思维的训练,故而运用得非常广泛。教师在前一节课堂教学结束时先将下节课将要学习的与理论知识相关的案例(可以不局限于法律案例,可以包含社会上各种类型的热点事例)提前告诉学生,让学生在课后先熟悉,在下一节正式上课时再结合相关知识对学生进行提问,让学生扮演案例中的各种角色,启发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通常在教师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要进行激烈辩论,从论辩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而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二,探索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诊所式法律教育是近年兴起的新的教学模式,这种方法非常适合法学等应用型学科。鉴于各高校法学专业基本上都建有模拟法庭,法律实务部门也希望加强与高校的联系,法学教育的校外实习基地也逐渐增多,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正好可以与这两种资源紧密结合。一般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有两种。一是真实案件的法律诊所。这种形式主要由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兼职教师来操作,其过程是:通过专业实习等方式,带领部分已经完成大部分理论知识储备的高年级学生参与到教师所承办的真实法律案件以及法院的真实案件庭审中,学生通过参与这些真实案件锻炼自己的实践能力,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二是模拟的法律诊所。模拟的法律诊所与真实案件的法律诊所类似,区别就是学生所参与的案件是虚拟的,所面对的当事人也是一种角色扮演。在模拟诊所中,需要教师和学生共同设计出虚拟案件,尽可能多地提供给学生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然后借助于学校的软硬件设施来训练学生各方面的法律技巧,这样也能提供给学生与在真实案件法律诊所一样的学习机会。

第三,坚持和完善校外实习制度。学生实习制度形同虚设是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法学专业教育的通病,这直接导致了所培养的法学专业学生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实践教学作为融合知识与能力、理论与实际的重要形式,对全面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等发挥着重要作用。[4]要培养面向中西部基层的实务型法律人才,必须增加实习学时,推行和完善校外实习制度。

郑州轻工业学院的做法值得一提。郑州轻工业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时间最初仅有4 周,后增加至8 周;在实习时间安排上也作了调整,与暑假相衔接,以方便学生在实习时间结束后,可以利用即将到来的假期继续进行实习;还增加了1 周的专业见习。为了保证实习质量,不允许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因为这样既不方便管理,学生也很容易作假蒙混过关。学校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并有指导教师全程监控。实习期间每天要求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需要写实习总结。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学生尽早了解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的运作程序和工作内容以及思维方式,让学生尽快体验到法律实务工作者的角色感,减少他们对将要从事的职业的神秘感,使学生在“工作”的状态下得到专业的训练。近几年郑州轻工业学院政法学院毕业生考取司法资格证的人数逐年递增(如2012 年有34 名四年级学生报考,12 人通过了考试),这从侧面反映了实习的重要性。

为了适应面向基层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要扩大校外实习单位的范围,除了公检法等传统的法律实务部门,还可以选取一些基层的其他社会部门,如街道办事处、社区、社会公益机构、中小企业等企事业单位,以丰富学生的相关非专业技能。

总之,中西部地方工科高校要抓住难得的机遇,结合自身的工科优势背景,使法学本科教育与中原经济区建设和西部大开发相契合,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从而使法学专业成为中西部工科高校中一个独特的优势专业。

[1] 林蕙青.找准人才培养和行业需求结合点[N].中国教育报,2011 -04 -02(1).

[2] 廖斌.地方高校培养卓越法律本科人才探析[J].河北法学,2011(12):14.

[3] 朱美宁.地方性高校卓越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探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2(1):81.

[4] 姜登岭.基于市场需求的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09(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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