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天弘
(郑州轻工业学院 思政部,河南 郑州450002)
什么是经济民主?美国学者乔万尼·萨托利认为,经济民主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财富的平等,二是经济生产过程控制权的平等。这是一种“不涉及政体层面的民主问题,即国家范围和国家管理”的非政治形态的民主。[1]西方民主社会主义者对经济民主作了大量的理论探索和社会实践,多认为经济民主主要是指:生产者和消费者及其组织对生产、销售、分配等过程和决策产生影响,与资方共享决定权。[2]民主社会主义者对经济民主的认识,立足于劳动者在拥有参与权、决定权的基础上的经济管理活动。
马克思主义的经济民主理论是从对商品经济与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关系分析中提炼出来的。马克思认为:“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生产的、现实的基础。”[3](P197)在这里,马克思肯定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人们自由、平等、权利观念普遍产生的条件,但也指出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自由、平等、民主,其间会存在矛盾和问题。马克思指出:“交换价值制度,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自由和平等的制度。但是,在更深入的发展中所出现的矛盾,是这种所有权、自由和平等本身的内在矛盾即混乱。它们有时转变为自己的对立面。”[3](P478)概括来说,在马克思主义那里,经济民主在内容上具有阶级性,是指在消灭剥削的前提下,依靠生产者的联合体有计划地自觉从事社会劳动,并依靠劳动者实行民主管理。
推进经济民主化进程,意义重大。经济民主化旨在改变经济领域内一切不民主的东西,针对经济垄断、市场准入限制,以及与经济相关的决策机制、监督机制、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进行改革,使之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避免因政府过度干预而阻碍公平竞争与自由秩序的真正实现,增强企业发展的稳定性,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合理秩序建设的积极性,实现资源与市场要素的合理化配置,提升经济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促进社会繁荣与公平正义,最终推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
改革开放后,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研究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然而,长期以来,学界对民主问题的研究基本上限于政治民主层面,忽视了对民主其他领域的探索。本文拟以中国经济民主为研究对象,从历史分析的角度出发,对中国共产党的经济民主理论的重建、发展、创新与实践作一考察,以期为我国政治发展提供参考。
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把经济民主作为一个术语提出来,最早出现在1948 年1 月毛泽东“关于军队内部民主和政治民主”的表述中,那时党对经济民主的理解,是指在军队内部,士兵有权选举代表协助连队首长管理连队的给养和伙食[4](P1170),尚未把经济民主看做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从制度层面上加以认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出发,努力加强经济民主制度建设,把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各种企业的权利作为人民的根本权利,其中著名的《鞍钢宪法》提出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被广泛推行,意在实现劳动者对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然而,实践中片面地强调群众参与,破坏了正常的企业管理制度,违背了企业管理的科学原则,使企业的民主管理流于形式。不过,这毕竟是党对经济民主理论的一次初探,它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理论提供了实践经验和历史借鉴。1970 年代末,当中国共产党重新踏上民主与科学探索的征途时,经济民主又被重新提了出来。
1978 年12 月13 日在中国共产党召开的一次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邓小平作了题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总结发言,旗帜鲜明地提出“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并从4 个方面着重阐述了发扬经济民主的问题:一是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经济管理权力,“否则不利于充分发挥国家、地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四个方面的积极性,不利于实现现代化的经济管理和提高劳动生产率”[5](P145);二是在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之下,让地方和企业、生产队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在经济计划和财政、外贸等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三是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明确管理者、劳动者的责任与义务;四是加强法制建设,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并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等之间的关系。[5](P145-147)在这篇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文献里,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经济民主理论为基础,借鉴西方经济发展的经验,针对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没有自主权、没有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不能调动生产者积极性等弊端,从制度层面上提出了新的经济民主思想。这些思想为中国共产党重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及其管理制度作了理论准备。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松动,建设以自由、平等、法制为内容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扬帆起航。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遵循民主精神和民主原则,从制定经济体制改革大政方针的角度出发,丰富和发展了经济民主理论,成为后来党在不同时期推行经济民主政策的理论指南。
1979 年,为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业生产,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里,明确提出了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1980 年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提出“要从制度上保障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整个社会生活的民主化”[5](P336),以促进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这表明,中国共产党从党和国家制度的层面上认识到,经济民主不仅应与政治民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且是整个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对经济民主的论述,意味着党对经济民主理论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它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为我国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1981 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重新从体制上提出,“在公有制基础上实现计划经济,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的思想。[6](P122)1982 年1 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以此为标志,中国共产党以“农村包围城市”的经济体制改革为理念,把农村作为改革的重点,进入农村改革的突破阶段。1982 年党在十二大报告中明确规定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并把它作为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个根本问题来对待[6](P244)。根据这一精神,在农村改革中扩大了农民的生产自主权,企业自主权也随之扩大。由此,以农村改革为突破口、鼓励个体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改革拉开了序幕。
1984 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阐述了中国共产党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理论思想,并明确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性质、任务和基本方针。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在城市全面展开,国有企业改制成为改革的重点。1987 年党的十三大报告重申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思想,肯定了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就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随后,以市场和计划并存的“双轨制”为特点的体制模式,出现在我国的经济运行机制中。然而,在经济改革中,“双轨制”虽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也受到原有体制弊端的负面影响,寻租现象和腐败行为滋生蔓延,助长了其他社会问题的出现,市场化与经济民主进程受挫,抑制了我国经济民主化进程。[7](P33-39)1989年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再次重申了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性质,并把改革的核心问题确定为建立计划经济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6](P369)
1992 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以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内容的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的确立,是中国共产党对市场经济理论认识的一次质的飞跃,它丰富和发展了党的经济民主理论。在此基础上,1993年党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等制度体系,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8](P521)这个《决议》在理论上充分展现了党对经济民主制度化建设的新探索,特别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提出,迫切要求中国共产党为加快国有企业民主化进程在理论上做好准备。1999 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目标与指导方针,对国有经济进行了战略性调整,即“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提高国有企业的控制力。[8](P686)
进入21 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断深化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理论被归纳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体人民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在各项经济权利与政治权利相统一的基本法律制度基础上,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最优结合。国家政治制度则通过保障经济民主,使全体人民在以各种形式拥有生产资料的基础上,实现对经济事务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9](P136-137)
从上述中国共产党对经济民主理论的认知发展来看,一方面不断发展着的理论指导着我国市场化和经济民主化的进程,使市场机制在经济体制中占据了绝对优势地位,经济主体获得了相对平等的投资地位和自由的经济活动范围,取得对企业管理的主导权也就成为必然,经济民主权利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以经济体制改革为核心内容的经济民主理论的发展历程,呈现出渐进式的特点——1992 年之前,以探索性的破除旧体制的方式展开,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立后,经济民主理论的发展进入了系统的、主动的制度创新阶段,经济民主建设更趋于具体、全面。
改革开放之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已经不是过去那种单一的或单项的体制与机制的改革,也不是采用原有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分别单项推进的方式。要改变我国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一方面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需要的体制,如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企关系,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国家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的宏观调控和服务等;另一方面要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改革权力高度集中和权力错位的现象,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10](P265)简言之,就是要确立一种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双向目标结构。这种双向目标结构是一个统一的进程,又是趋于一体的结构,即以民主的手段或方法解放束缚生产力的各种因素,调动发展生产力的积极性,同时进行经济民主建设。
我国经济民主建设主要包括经济体制运行的民主化、市场主体的民主化、收入分配的民主化、企业领导体制的民主化、经济管理的民主化、经济法制建设等内容,它们之间联系紧密,统一于整个经济民主建设之中。
我国经济体制运行的民主化主要是指农村经济体制运行的民主化和城市经济体制运行的民主化。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村经历了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从农产品的统一定价、统购统销到价格放开、市场调节的农产品流通体制,以及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经济体制运行的民主化过程。在农村经济体制运行的民主化历程中,传统的农村经济管理体制被突破,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农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2002 年以来,我国大幅度增加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和补贴,特别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中国共产党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加大各级政府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8](P868)值得一提的是,经过近30 年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后,为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2006 年中国政府宣布完全取消农业税,从而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解放了生产力。
消除市场主体经济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改变我国市场主体的单一性,实现多种所有制并存、多种类型的经济主体相互竞争与共同发展,是我国市场主体民主化的内在要求。为确保人民权利在经济层面的实现,十四大以后,中国共产党对所有制的内涵、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以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形式等方面的认识不断深化,确定了将“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所有制改革的目标,实现了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目前,除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外,我国市场主体的形式还包括有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联营组织、企业集团等。这些市场主体,在统一、开放、竞争、民主的市场经济中都享有平等的经营自主权。市场主体的民主化,避免了经济管理权力的集中,改变了经济运行的基础,增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活力。
一个国家的分配制度可以充分展现社会财富重新分配的状况以及经济机会的平等化水平,而收入分配制度的演进则体现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经济民主化的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收入分配制度的建设,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演进,已由过去的“平均主义”转向“部分先富,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再到走“共同富裕”之路的发展路径。走“共同富裕”发展之路,反映出人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地位和经济机会已经趋于平等化,这是中国经济民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就。
经济民主的自由、平等、法制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的发展,便于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民主形式的形成,为实现经济主体的利益诉求创造了条件。1978 年以前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党的政治、经济、社会一元化领导体制不可能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自由、平等、自主和法制的要求。要使经济民主建设顺利进行,必须进行领导体制改革,以党内民主为起点,带动经济体制的民主化改革,才能真正地、实质性地开展社会主义经济民主建设。新时期我国企业领导体制的民主化改革是党领导的经济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它是经济民主化发展的内在推动力。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领导体制的民主化改革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恢复与改革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阶段,二是厂长(经理)负责制的试行与确立阶段,三是调整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新企业领导体制阶段。
经济管理的民主化主要是指劳动者对经济的控制,或者说在生产过程中控制权的平等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样需要遵循这一原则,它不仅体现着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更重要的是它要真正实现法律与制度保障的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管理的民主化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和保护人民的经济民主权利等来实现的。特别是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把过于集中的经济管理权力下放给企业和人民,使其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11](P89-92)如生产管理已由指令性计划转变为市场需求决定生产的自主权;政府全面放开了对价格的管制,在某些特殊经济领域,在保证市场基本价格的前提下,让人民群众参与价格制定;在一般企业管理上,一方面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自主做出生产安排而不受政府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企业中劳动者的人事管理、工资管理处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保护之下,确保了企业职工民主权益的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三次宪法修改,以及为适应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要求而进行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关于市场主体及其行为、市场体系、市场调控与管理、市场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大大推动了我国经济民主的发展。具体来说,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作社法》等,规范市场主体行业的法律有《物权法》《合同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担保法》《房地产交易法》等,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反倾销条例》等,规范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有《银行法》《税法》《物价法》《国有资产法》《预算法》等,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有《劳动法》《劳动就业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这些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力地保障了我国经济民主建设的健康发展,体现了经济活动中的民主精神。
党的经济民主理论,是通过总结党在革命、建设、改革时期的历史经验,结合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而产生的,贯穿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全过程,它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推行经济管理民主化、产权分散化、法制化,突出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建设经济民主的同时,又为理论创新提供了实践经验。从纵深方面来看,党的经济民主理论与实践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发展和创新经济民主理论,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政治体制改革应分享经济民主理论的成果,它将助推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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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书编写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公报、决议、决定(上)[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7] 马方方.经济市场化背景的中国经济民主建设及其国际价值[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9(3):33.
[8] 本书编写组.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历次党代会、中央全会报告、公报、决议、决定(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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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徐久刚. 中国民主政治研究[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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