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廷然
(周口师范学院 政法系,河南 周口466001)
法学教育的基本职能和根本目的是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一个合理的行之有效的法学教育模式是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重要前提条件。而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侧重法学基础理论的讲授,缺少或忽略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与现实中法学人才需求及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分道扬镳。受各类资格考试或就业性入门考试等制度性因素或非教育性因素的影响,为了获取从业资格或踏入法律职业门槛的“门票”,应试教育已成为且依然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主流。法学教育的实施者和接受者在强大的现实背景下,受短期或长期功利思想的驱动,均无法也不能逃离这一魔杖。法学教育模式直接影响着法学教育目标的实现,改进现有的法学教育模式,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应作为我们法学教育改革的最终目标。
长期以来,在大多数法学院校,传统的法学教育以教师课堂讲授为主导模式,课程内容基本上停留在法学基础理论传授、法律诠释层面,很少主动或引导学生探寻法律的精神。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以课堂教学为主,实践教学基本上形同虚设,开卷或闭卷考试是课程考核的主要方式。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的传统法学教育以是否接受课堂书本知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水平的主要标准;在教学的过程中,重视法学知识的系统性;教师在教学中处于垄断地位;注重法律精神的传播;教师对学生灌输的是某种既定的知识、凝固的知识;将法律分门别类进行施教,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脱离;缺乏法律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训练[1]。
法学本科教材也普遍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不能适应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培养要求,致使法学教育的实用性大打折扣。由于传统法学教育存在的先天不足,学生只注重对教师课堂讲授内容的记述或以考试为目的的背诵,法律实践不足,学生难以对教师所讲述的知识进行积极的、批判的思考,更不会主动探求法律的精神,“背多分”仍然是一条屡试不爽的考试、考核定律。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框架下,学生难以克服学习的被动性、消极性和应付性。
为了克服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法学院校也采用了一些实践教学方法,但主要局限于被动式的案例讨论、无声的审判观摩(法庭旁听)、程式化的模拟法庭和断裂式的毕业实习等形式[2]。法学院校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教学法、模拟法庭实训教学等实践教学方法。这些传统的实践教学方法虽然一度被法学教师热捧,但与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模式还有较大差距。
案例分析教学法在我国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但这一教学法与法律职业实践脱离。案例分析教学法虽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范围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这种被动式的“互动”教学,多具有单向性和局限性:教师处于控制地位,基本模式是苏格拉底式的问答模式——教师问、学生答,“弥漫着无声的紧张”的课堂气氛使学生难以专心吸收信息[3]。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教师往往只强调抽象的法学基础理论或概念性的法律原则,而忽略了具体的、动态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因素,从而将系统的法律割裂成若干碎片,且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有限,教师模块教学,学生碎片记忆。这种教学法仅能使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获得感性上的认识,只是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缺乏可操作性,难以培养学生的分析、推理和辩论能力,无法实现人才培养方案中培养学生分析、应用、综合等多种能力的目标。
模拟法庭实训教学是为了克服案例教学存在的不足而产生的较为实用的、仍然被大多数法学院校效仿的法学教学模式。模拟法庭教学注重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的紧密结合,培养学生法学专业综合能力和职业素质,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但是,这一教学模式也存在着先天不足。模拟的案例都是事先准备好的,有的模拟的是真实案件,但大多数是教师根据训练目标编造的案例,缺乏真实感,很难引起学生积极主动的思考——学生的思考过程恰如演员背台词。在案件模拟的过程中,学生的参与基本上是在“无菌实验室”里进行:模拟法庭虽然极其接近现实,但无法展现案件产生的社会背景;所谓的当事人的心路历程与真实当事人相距甚远;学生的“办案”就像是在套公式,思维不断游离在假想当事人和真实学生身份之间;案件分析与法律推理、法律适用的原则和规则均失去了依托,模拟过程中的庭审、辩论成了没有生机的表演对白。未来的法律职业者——法科学生,只有在教师的指导下,在真实的办案环境中,通过参与具体的法律实践活动,从办案经历中不断学习和提高,才能正确理解法律,探寻法律的精神,进而对自己准确定位,明确法律人的使命。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似乎已经完成了时代使命。经过多年的法学教育改革,“以教材为中心”、“以考试为中心”的法学教育模式并未根本改变,理论与现实之间依然存在着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可视为跨越这一沟壑的较为合理有效的法学教育模式。
发端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并风行于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又叫临床法学教育,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真实或接近真实的体验中学习法律知识,在指导教师的引导下通过代理真实案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委托人或真实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诊所教育以学生为主角,采用多边教学互动的方式,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法律实践能力、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很好地实现理论和实践的对接[4]。在美国,已有90%的法学院校采用法律诊所教育的方法[5],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已成为许多国家法学教育改革竞相模仿的蓝本。
我国也不例外。2000年,美国福特基金会在中国选择并资助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大学进行法律诊所教育。2002年7月,中国诊所式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十多年的法学教育实践证明,法律诊所教育这一模式的价值和功能基本上被法学教育人士所认可。有学者调查,我国开设法律诊所教育的院校有100多所,一些地方师范院校也相继引入了法律诊所教育模式[6]。
探索法学教学新模式,构建新型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对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引入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改革我国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对于推动我国正在进行的法学教育改革和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在人才培养领域形成一种以能力为本位的人才培养观念,力求达到应有的人才培养效果与培养目标,建立有效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培养积极、灵活、创新的法学研究人才和法律实务精英,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的和谐一致。
如上所述,现行的法学本科教育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缺乏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导致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需求之间的严重脱节,因此,加强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精英教育成为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
1.改革内容。首先,改革现有的法律咨询、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实践形式,建立规范的法律诊所,使之成为学生参与司法实务的重要平台和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力量。其次,设置法律诊所课程,制定教学方案并予以实施。在真实的环境中,通过参与办理真实的案件,使学生明白“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再次,建立法律诊所教育质量的评估体系。改革目前实践环节缺乏评估的问题,探索、建立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质量评估体系。
2.改革目标。总体的改革目标是提高我国法学人才培养质量,具体的改革目标是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理论素养和应用能力。首先,在对传统法学教育目标进行总结和反思的基础上进行有益的探索,实现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规范化,为法学教育改革提供借鉴和范本。其次,通过改革现有法学实践教育模式,培养应用性法学专业人才。以学生为主体、在实践中学习,在会见当事人、法律咨询、事实和证据调查、谈判、调解、法律文书写作、诉讼技巧等诸多方面培养学生作为“法律人”的能力,最终提高学生应用法律的能力。再次,完善和健全现有法学教育特别是实践性法学教学活动的考评机制。
3.改革的关键问题。第一,改革核心课程的实践教学内容。解决核心课程的教学中实践课程的设置与实施存在的问题,推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第二,设立若干法律诊所。在合适的地点设立适合学生的校内外法律诊所。第三,构建法律诊所运行机制。建立规范化的法律诊所运作制度,选择诊所教师和诊所学生,选择诊所教材,解决法律诊所的案源问题。第四,建立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评估体系。对该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运行及效果进行长期性的评估、监测,避免出现不良样态,及时修补新模式运行中存在的缺陷。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运行的首要环节是分阶段建立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体系。
1.设立法律诊所。设立法律诊所的地点要考虑满足教学和对外服务两个需要,对外服务的法律诊所可以设立在校门口、道路边,相对独立于教学区。可以设立虚拟的法律诊所(相当于律师岗前培训)、真实当事人法律诊所(可以设置在校内外)、校外实习诊所(校外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和社区法律诊所(在校外特殊区域设立的法律服务中心)。考虑案源的实际,设立案源相对较多的婚姻家庭纠纷、赡养纠纷、经济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法律诊所。
2.法律诊所的硬件配备。法律诊所要有独立的教室、资料室、接待室、会见室;配置办案常用的设备,如电话、电脑和网络、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和扫描仪、摄像机等。
3.制定完善的法律诊所规章制度。制定法律诊所日常值班、接案与代理、内务管理、财务管理、档案和图书资料管理、监督指导、奖惩等制度,制定《法律诊所指导规范》、《法律诊所课堂教学指引》、《法律诊所办案表格》等规范行文件。
4.遴选法律诊所人员。(1)遴选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诊所教师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高校中从事兼职律师工作,并有法律实践背景和一定办案经验的教师。二是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校友是可以充分利用的资源,可以从高校成立的校友会的名册中遴选在司法机关工作或已退休的校友作为兼职指导教师,他们通常十分愿意被母校邀请,协助他们熟悉的教师进行指导教学。(2)遴选法律诊所中的准律师——学生。法律诊所教育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学生是法律诊所的主体。确立公正的遴选学生的标准和程序,法律诊所的学生应对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比较熟悉,二、三年级的学生较为适宜;遴选学生还应当考虑学生的个人意志力、交际能力、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可以通过书面申请与抽签回答问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遴选。对法律诊所的学生人数应该限定,以每位诊所教师指导8名学生为宜,最多不超过10名[7]21-22。
5.选择法律诊所教材。目前,可供选择的法律诊所教材不多,法律诊所的类型决定了课程难以统一。因此,诊所指导教师可以根据法律诊所的类型选择可资利用的资源,如当前出版的教材、国外翻译资料、案例资料及其他包括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方面的书籍。
6.选择法律诊所案件。根据诊所的类型、教学目的、学生的能力、当事人的需求、案件的公益性等方面,选择适合的案件。
7.构建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评价体系。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评价体系不同于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评价体系,构建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评价体系是该模式运行中极为重要的问题。(1)评价对象。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价对象是法律诊所教育的计划、活动以及结果等有关问题,评价对象确定后,计划如何获得需要的评价信息。(2)评价方法。从实际出发,把量化评价方法与质性评价方法有效地结合起来,按照评价目的与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当的评价方法,以获得全面、准确的评价信息。(3)具体的评价内容。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评价应采用以师生评价为主、他人评价为辅的方式,主要包括学生自我评价、教师评价、小组同学评价、案件当事人评价等[7]23-25。
毋庸置疑,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运行会遇到一些绕不开的难题,如法律诊所尚未普及且运行状况不佳、法律诊所的建设资源匮乏、学生投入诊所教育的时间与精力不足、案件来源有限、师资配置不足或教师实践经验欠缺、学校重视不够、学生办理案件身份障碍,等等。当然,上述问题,有的可以依靠法律诊所的教师和学生解决,但有些问题需依靠各院校解决,甚至有些问题需由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立法层面的规范才能解决。诚然,任何价值判断都是语境化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是为了弥合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鸿沟、改变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弊病而引入的舶来品。国内法律诊所教育实践已显现出一些病灶,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强化了法学实务人才培养功能,而忽视了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在法律诊所运行中,我们应当长期关注运行体系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加以修正,消除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之间的移植排斥反应问题。
[1]王敏.“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引入与思考[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2(5):139-142.
[2]孙廷然.论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造[J].新课程研究·高等教育,2010(10):174-176.
[3]车雷.美国法学教育中的课堂教学目标及教学法体系[J].新课程研究,2010(11):129-131.
[4]项婷婷.“法律诊所式教育”本土化的思考[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09(6):126-127.
[5]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
[6]陈敏.地方师范院校开设诊所法律教育的可行性探微:以周口师范学院为例[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2,29(6):143-146.
[7]孙淑云,冀茂奇.诊所式法律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