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费减负促发展 绩效彰显惠百姓——温岭市清费减负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2013-01-31 14:25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调研组
浙江经济 2013年20期
关键词:事业性温岭市收费

文/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调研组

清费减负促发展 绩效彰显惠百姓
——温岭市清费减负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文/温岭市发展和改革局调研组

当前乱收费现象已明显减少,企业反响最大、反映最突出的是社会中介服务收费过高,部分企业会费、报刊费、中介收费等费负偏重,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清费减负政策、扩大清费减负覆盖面、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切实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清费减负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调研组通过走访、问卷等形式,抽查了房地产开发、交通运输、批发零售企业、市场、机械制造等6个不同行业的企业,对2008年以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费减负政策进行跟踪评估。总体来看,温岭市各项清费减负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社会和企业反响良好。

清费减负见成效

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出台取消、免收及停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涉及温岭市24个部门共244项,其中取消186项、降低9项、免收28项、停收21项。共减收行政事业性收费43432.46万元,其中2008年12166.04万元、2009年 31024.91万元、2010年35.1514万元、2011年5.0209万元、2012年201.34万元。

——清费减负政策的落实,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加。一是改善了投资环境。2008年至2012年,企业注册登记数逐年增加,从29393家增至62592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数量从7446户增至13046户。二是为财政总收入长期持续增长积聚正能量。从表面看,清费减负不仅会直接造成财政预算外收入的减少,而且取消或降低标准收费后,为保证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还需要安排相应的经费,但从深层次看,实施清费减负,可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充分发挥与减税政策相同的扩张效应,促进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的增长,其作用要远远大于短期减负让利给财政收入造成的影响。虽然温岭行政事业性收费逐年减少(除2010年、2011年因市政配套费大幅增加而增加外),占财政收入比例逐年降低,但财政收入逐年增加,每年增幅均大于财政支出。

——清费减负政策的落实,有效减轻了企业和农民负担。一是企业负担有了一定程度减轻。如某批零企业2010年、2011年、2012年缴纳各类收费金额分别13.40万元、15.85万元、11.64万元,占当年总支出比例分别0.25%、0.26%、0.17%,主要收费项目为税务发票工本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电子秤检测费、员工体检费、车辆通行费、培训费、年检费、食品检测费,三年共缴纳408857.47元,占总成本的0.22%,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为税务发票工本费、通行费)占0.18%,今年税务发票工本费已取消、工商年检费也免收,企业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微乎其微,负担基本不存在。二是惠及广大农民。特别是涉及农民建房收费项目,农民建房负担已极大减轻。2008年起,率先在台州各县市区暂停收取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一户建房200平方米为例,可免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6000至12000元。据测算,2009-2012年温岭市共计免收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达2.9亿元。

——清费减负政策的落实,有效刺激了消费增长。清费减负政策的出台,减轻了群众负担,刺激了消费,特别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养路费附加的取消,极大地刺激了车辆消费。2010年温岭新增小型汽车25253辆,2011年新增小型汽车25237辆,2012年新增小型汽车26537辆,每年以17%-25%的幅度上升。截止到2013年6月底,温岭市汽车总保有量(不包括挂外地牌号)366232辆,其中小型汽车183176辆。

——义务教育阶段免收杂费和农村学校住校生费等政策的出台,极大地减轻学生家长的负担,使困难家庭子女也能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公平得到较好体现。据教育部门统计,2008年起温岭市义务教育中小学取消杂费、借读费、免收课本作业本费,减轻学生家长负担达6777.6万元;2010年起免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减轻学生家长负担达947.65万元。

执行过程问题仍不少

个别免收项目政策的操作性不强。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2011年出台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而出于保护企业秘密的考虑统计部门并未将相关数据对外公布;另一方面统计部门只登记规模以上企业,也很难区别出哪些企业是小微企业。目前有些部门为规避违法收费,要求执行免征政策过程中,相关企业提供由统计部门出具的证明,但部分企业认为办理相关手续繁琐而放弃提供证明,造成免征政策难以执行到位,政策效应难以发挥。

清费减负政策的执行时间有困难。有些政策因执行时间在前而发文在后,导致部分规费已收取,给执收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2011年3月24日《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第二点规定:“各执收单位于2011年2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执收的此次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缴费人要求退付已缴纳资金的,各级各部门应积极予以办理。”

取消或减免收费项目涉及行业不均。被抽查的多个企业均反映,上级出台的清费减负政策中,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对各个行业的企业都有一定的作用,其他项目出台的收费项目因涉及的行业或环节不同,反映的程度也不同,如一些批发零售企业认为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很少,负担不重,而房地产企业则认为相对重一些,部分企业感受不到清费减负带来的好处,认为没有实际意义。

同一类型收费项目取消部门间政策不一致。清费减负政策中,同一类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部门在办理时取消或免征,而另一部门在办理时仍可收取,如《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签注费、《派驻香港澳门身份证明》工本费、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外事部门不得收费,而公安部门仍可收取。船舶证明签证费,浙江省政府2008年10月发文取消,但海事部门认为船舶证明签证费是国家设立的收费项目,国家没有发文取消,所以一直拒绝执行。

规范性文件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如浙江省物价局于2009年下文取消了农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而《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第39条规定对在建制镇新建房屋的,可按规定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在集镇新建房屋的,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用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又如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定,2012年2月1日起,有关地方仍将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取的,应一律取消。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规定营运车辆的维护和检验是道路运输和车辆维修企业的强制性安全维护检测义务,不履行将受到行政处罚等。

企业减负要落实到位

从相关企业调查掌握的情况看,乱收费现象明显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已不是企业负担的最主要问题。当前企业反响最大、反映最突出的是在社会中介服务收费上,部分企业会费、报刊费、中介收费等费负偏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报批过程中,部门设立的需中介服务的前置条件较多,收费项目也繁多,有公证费、项目申请报告书、方案施工图设计费、水土保持费、环评报告费、地质勘探费、气象审查费、节能审查、放样、面积预测、图审、沉降观测、环境设计、视频监控、日照分析、交通评审、面积实测、桩基检测费、测绘费、施工招标代理等20多项,收费金额较大。以一个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左右(不含地下面积)的开发项目为例,仅中介费就需缴纳500多万元。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完善相关清费减负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一是完善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等政策,明确免收界限,使执收单位不需借助外单位的证明,仅凭本单位掌握的有关数据或资料就能界定。二是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国务院、省政府名义发文,更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三是政策执行时间应在发文时间之后,以利于执收单位执行落实。

——扩大清费减负覆盖面,使企业和群众均能体会到清费减负的成果。一是清费减负应选择涉及面广或收费频次高、收费金额相对大的收费项目,使多数企业都能享受到政策带来的成果。二是同一类收费项目部门间取消应一致。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目前清费减负已不仅仅是行政事业性收费,而应将重点转入经营服务性收费。一是建议政府规范部门审批行为,清理部门审批过程中设置的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要设置中介前置的审批项目,部门不得对企业设置前置条件。二是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中介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切实把收费标准高的项目降下来,真正减轻企业负担。此外,建议相关部门对各类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会费及报刊费进行清理。

(调研组成员:陈宗明 陈佩章 李美英高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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