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君林
(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社会保障的伦理学考量
梁君林
(苏州大学 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215123)
社会价值观是社会保障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不同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差异是促使各国形成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的一个根本原因。对于现代社会普惠式社会保障产生的伦理基础大体上分为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诠释,其所涉及的伦理议题主要包括:公平与效率的抉择、互惠与团结的基准点、公民身份与社会责任等。
社会保障;社会价值观;伦理;公平正义
社会保障虽然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即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但并非相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一定会产生相同的社会保障。任何一国之社会保障生成的背后都有着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伦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中文化伦理方面的原因属于深层次的、起着长远性和基础性作用的因素,但在短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变革中却往往被表面的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因素所掩盖。研究者经常对社会保障中所暗含的伦理价值观视而不见或者想当然地认为其既定不变,因而普遍忽视了社会保障伦理学方面的研究,致使该领域的研究至今处于萌芽状态。本文对社会价值观、道德等伦理学范畴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以求实现对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
1.社会价值观
对于社会价值观的定义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研究者经常将社会价值观与个体价值观这两个概念相互替换使用,然而,所谓“社会价值观”虽然是体现在个体价值观上,但不应当用个体价值观直接替代社会价值观,这两个概念之间是相互关联但又有区别的。社会价值观应当是个体与个体在社会互动中所达成的一种“社会共识”,这种社会共识是寓于参与社会生活的个体价值观内,但却不能等同于个体价值观。政治伦理学在对正义的分析中所使用的某些“社会标准”可以被视为社会价值观概念的本义。政治伦理学视域里的社会价值观通常是与“正义”相关的,但是所谓“正义”的定义也是多种多样的。社群主义者瓦尔策提出了所谓“多元主义正义论”,他强调正义论的基础是不同社群中的人们对社会物品的多元主义理解,为一种复合的平等观提出了辩护。英国著名政治哲学家戴维·米勒(David Miller)是“多元主义正义论”的拥护者和继承者,但他放弃了瓦尔策直接诉诸社会物品的意义阐述正义原则的路径,转而从他所谓“人类关系的样式”着手发展其社会正义理论。按照米勒的观点,所谓“正义”包括社会正义、分配正义与惩罚正义等多种类型,但在当代政治哲学家的著作中,社会正义被视作分配正义的一个方面而被模糊化或简单化了。米勒认为,分配正义是一个源远流长的观念,它在亚里士多德奠基的正义的经典区分中就占有一席之地,并通过阿奎那和其他作家传入基督教传统;而社会正义这一观念(术语)则是发端于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早期,当时资本主义世界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国家的职能稳步扩张,占据统治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制度不断受到伦理审查和政治挑战。在人民主权的时代,人们不可避免地要对现存的社会和经济进行批判性评价,特别是要追问它们是否公正地对待个人,由此社会正义的理论成为主要的关切之点。社会正义所指涉的是利益和损失在人群间的分配问题。米勒说:社会正义“所讨论的是生活中好的东西和坏的东西应当如何在人类社会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1]。但是,究竟什么是好东西和坏东西,什么是利益还是负担?在米勒看来,社会正义范畴内的利益和负担是独立于特定人们对其的理解而确定价值的。确定利益或负担的社会标准是一种社会共识,达成社会共识,才会形成社会价值。不同社会个体之间所能达成共识的公平分配利益清单(如金钱和商品,财产、工作和公职,教育、医疗、儿童救济金和保育事业,住房、迁移等)和负担清单(如兵役,艰苦、危险和低级的工作等)之间的差别反映了其社会价值观之间的差异。“与正义相干的和不相干的物品之间的边界是滑动的,这一边界的位置既取决于我们的社会制度的技术能力,也取决于人们能够在特殊物品的价值上达成共识的程度。”[1]米勒在其著名的《社会正义原则》一书中提出了社会正义的三个具体原则,即需要原则、应得原则和平等原则。他认为上述每一原则均有其适用的具体社会关系模式,即:需要原则适用于团结性社群;应得原则适用于工具性联合体;平等原则适用于公民身份联合体。米勒指出:“我的目标是确定直接起源于各种关系模式和在我看来能用来解释联合性制度形成的潜在的正义原则。”[1]
与社群主义思想家将社会价值视为具体的社会物品或基于这些具体社会物品分配方式之上的具体社会关系样式不同,自由主义思想家通常将社会价值(社会共识)归结为一些抽象的主导人类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如罗尔斯将正义的社会价值称为“最大最小原则”;功利主义者将社会价值称为“帕累托准则”和“补偿准则”;当代德国自由主义思想家米歇尔·鲍曼(Michael Baurmann)将社会价值视为“利益导向型现代人所共同需要的法治国家秩序”等。
2.道德的市场
所谓“道德的市场”,试图探讨的是现代市场社会中的“道德”如何像其他社会产品一样形成一种需求和供给的市场关系,从而自发生产出来的问题。鲍曼在2000年出版的《道德的市场:对自由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社会学研究》一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解。与米勒等现代社群主义者将道德(正义)的供给寄托在各式各样的“联合体”中所形成的密切社会关系不同,鲍曼则继承和捍卫了道德生产中的自由主义立场,认为道德可以由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体在自发的行为过程中生产出来,也就是承认了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有效性。但与古典自由主义者不同的是,鲍曼并没有把“供给”现代市场社会道德的任务交给 “经济人”,而是交给了其所谓的“有行为倾向的效用最大化者”,即“现代人”(home sapiens)。这些“现代人”就是现代市场社会所需要的“道德人士”,我们可以称之为道德或美德的供给者。
鲍曼建构了其“道德市场”理论。鲍曼认为,现代市场社会要求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需求”。这种道德是一种普遍道德,不是一种仅仅在某些团体内部起作用的特殊性道德。鲍曼指出,被社群主义者所唾弃的现代市场社会所具有的大规模、流动性和匿名性等特征恰恰是培养普遍道德必不可少的前提。如果个人之间固定的纽带不消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由务实性所决定,人不能流动也无法自行选择其居住地和生活方式,就不可能产生存在着对拥有道德认同的品德高尚之人的需求的“道德市场”。
关于自由社会的道德生产率问题,即如何克服自由社会中的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鸿沟,使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保持一致的问题,鲍曼在事实上也求助于“公民身份”。在鲍曼那里这一“公民身份”被称为“现代人”。但与社群主义者米勒将公民身份发挥道德功能的基础归结为“民族精神”不同,鲍曼将“现代人”发挥道德功能的基础归结为“法治”和“规则”意识。鲍曼认为,在现代市场社会中绝大多数从事交易活动的主体追求合作性博弈战略,从而产生了对遵守博弈规则的道德人士的强大需求。而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性越来越高的社会形成的彼此互助机制使市场存在足够数量的道德人士,他们向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道德”或“美德”产品,满足市场中的基本道德要求。鲍曼说:“一定的流动性及匿名性似乎是美德的长生不老丹,流动的及匿名的社会特别依赖美德和具有美德的人”[2]可见,“现代人”的出场,彰显了当代市场经济存在着对伦理道德的基本需求。
彼得·鲍尔(Peter Bauer)说:“福利国家的根本问题不是经济问题,而是道德问题。”[3]这句话也适用于社会保障。虽然社会保障从形式上表现为一种政府强制推行的收入再分配制度,但在民主国家中推动这一再分配制度的力量是公民社会成员之间所达成的一种道德“共识”,这种“共识”具体体现在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中。因此我们也可以说,社会保障的根本问题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有关公平与正义的社会价值观问题。但是,当今世界理论界有关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问题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各国社会保障改革中所面临的矛盾与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其公平与正义价值观冲突的具体表现。从总体上看,有关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观可以分为社群主义价值观、社会民主主义价值观和自由主义价值观,其中自由主义价值观又可分为源于康德的绝对主义价值观和源于边沁的功利主义价值观两类。
走近现代社会保障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17世纪英国首先制定的《济贫法》、19世纪德国建立的一套社会保险制度、1935年美国通过的《社会保障法》,还是20世纪中叶英国和北欧各国的“福利国家”制度,它们在以法律方式确立国家对社会成员应有责任的背后,各自显现出独特的社会价值观。毫不夸张地说,倘若我们不知道那个时代的主流价值观,就无法理解那个时代的社会保障制度。[4]如:17世纪到19世纪英国的济贫事业体现了新教伦理和古典自由主义价值观,19世纪晚期德国的社会保险体现了保守主义价值观,20世纪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现了个人主义价值观,而20世纪中期西欧的福利国家政策则体现了自由、平等和团结的价值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欧国家进入所谓“福利国家”发展时期。福利国家的社会价值观基础是社会民主主义的福利思想。社会民主主义所追求的是“一个基于自由、权利平等,以及借助市场经济和社会福利国家实现其公民团结互助的政治共同体的理想”[5],然而实现这一理想的条件是自由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之间的有机结合。因此,凯恩斯主义理论和《贝弗里奇报告》为推动这一理想的实现作出了贡献。凯恩斯理论为福利国家既提供了思想基础也提供了政治基础,《贝弗里奇报告》为福利国家发展设计了基本框架。由于这种“福利国家理想”从本质上看是在维护“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国家对公民个人福利的干预,而不是建立在“家长制主义”或“父爱主义”基础上的国家福利,因此,德国社会政策专家考夫曼认为,这种福利国家理想“只能在深受基督教和启蒙运动文化影响的西欧社会的界域中产生。”[5]考夫曼认为,福利国家理想在工业化早期“国家第一次对工业中雇用的童工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时就已经显现,但是,这些个别国家的保护性措施“如果没有价值信念的规范性基础的话……看来还不足以为福利国家的发展确定其自身的方向。”推动福利国家政策形成和发展的首先是“道德信念”,而且证明其合法性的主要途径通常也是道德的。考夫曼说:“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弱者并保障所有人获得符合人的尊严的生存条件的源泉,就在于西方传统的基督教和人道的信念。”[5]
在考夫曼看来,基督教的信念以及对“集体的”生活方式的回忆,对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个人主义起了强有力的修正作用。正是价值取向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正是基本公正理念的这种共同性,为福利国家政策的内涵指引方向,并使社会改革具有规范性的“共识凝聚力”。在现代社会的两大阶级——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间形成一种自由、平等和分享利益的“社会理念”。在这种平衡利益的公正理念不占主导地位的地方(如美国),福利国家的发展就只能很晚才起步,并且相对而言发育不良。“因此,福利国家已成为欧洲各国以规范性方式达成基本共识的一个决定性要素,这也在通过宪法和国际条约保障文化和社会权利方面清楚地表现出来。”[5]
1.公平与效率的抉择
公平与效率的抉择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也是一个充满争论的问题。有关公平与效率的取舍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中不能回避的一个根本性和原则性的问题。公平与效率的抉择经常被放在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下探讨,但它绝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学问题,在社会学和伦理学领域中也会发现它的身影。
公平作为人类共同追求的永恒的价值理想,并不仅仅存在于社会收入的分配中,而且涉及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所谓公平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但它基本上是指关联互动中的人们对其社会状况的心理预期和价值判断。从共时性关联的角度讲,公平包括了经济公平、政治公平、社会公平等;从历时性关联的角度讲,公平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由于社会保障在形式上是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来实施的,因此,研究者通常将社会保障的公平问题局限在经济公平方面。但是,社会保障的决策和实施过程并非一个单纯的、简单的经济过程,而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复杂的政治过程和社会过程,因此,我们研究社会保障的公平问题就不能局限于经济公平,而是同时应当研究其政治公平和社会公平问题。
效率是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是指通过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达到福利最大化。宏观意义上的效率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资源最优配置的效率,通常用实现了“帕累托效率”或“帕累托标准”来描述;第二阶段是可持续的综合效率,仍体现了人类对效率的追求,但增加了生态、环境对效率的制约条件,丰富了效率的内涵;第三阶段是网络经济的效率,也称“后工业效率”,指通讯和计算机的网络化使传统效率发生了质的飞跃。[6]这里所谓的效率标准,即“帕累托标准”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标准,而且也是一个伦理学标准。从伦理学上看,“帕累托标准”本质上是一个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价值观。因为按照福利经济学的两条基本定理,“每一个竞争的配置都是帕累托最优;每一个帕累托最优的配置都是建立在禀赋商品某种分配基础上的竞争配置”[7]。因此,竞争性的市场制度能够实现“帕累托最优”;而主张竞争性的市场所暗含的价值判断正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伦理。
社会保障中的公平与效率的抉择——从伦理学的视角看——实际上就是社会民主主义价值观和个人主义价值观之间的抉择。在社会民主主义价值观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如瑞典),其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实施中会强调公平原则;而在个人主义价值观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如美国),其社会保障制度则会采纳效率优先的原则。美国是一个典型的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意识深入人心,因此,虽然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创建离不开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但是它在实施这项制度时特别重视避免对市场竞争规则的破坏;美国特别强调实施社会保险的目的正是要防止人们成为需要公共救助的贫困者,以便保护其所珍视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价值观。
在社会保障所涉及的收入再分配问题上,许多美国学者用“奥肯的漏水篮子”来比喻和概括其可能有的公平与效率损失。阿瑟·奥肯(Arthur Okun)认为,通过社会保障计划把财富由一个群体转移给社会另一个群体会打击人们努力工作的积极性。纳税负担可能降低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而获得补贴的受益人工作和自食其力的动力也会减小。“于是我们转移收入的行为就像用有洞的篮子装水一样,最终用于再分配的收入总量会下降。”[8]
2.互惠与团结的基准点
社会保障是一种制度化的社会互惠行为,虽然我们不排除这一“互惠”由统治者强制推行的可能性,但从长远来看,这一“互惠”行为的稳定实施依赖于参与人在道德上的认同和共识。那么,社会交往中的哪些参与人之间会达成互惠的道德认同呢?社会保障的传统实践“是以一个有确定界限的塑造空间为前提的,不仅社会政策的成本,而且社会政策的收益都在这个塑造空间内表现出来”。这一“塑造空间”可以小到一个传统的村庄,大到整个现代民族国家。考夫曼指出:“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只有当其不断产生的风险和日趋扩大的经济不平等及其消极后果始终被置于与某种道德经济的联系中时,才显示出合法性,这种道德经济确保全体国民在普遍的互惠关系的意义上共享这一经济形式的各种好处。”[5]考夫曼在这里强调的是“道德经济”的重要性,但是一个私人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社会究竟如何才能产生道德经济呢?对于这个问题,现代社群主义者(如米勒)可能会求助于“民族精神”;而新自由主义者(如鲍曼)则会求助于“法治国家”。无论是基于哪种解释,当代福利国家的成功实践,促使社群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均采纳了民族国家内“道德经济”的假设。这种道德经济的体制架构由一个被视为不腐败的国家所建立,这样的国家同时关注民主参与、法律保护和福利部门制度化,后者负责为市场进程中权益受损的人提供生存保障。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关系的建立和正常发挥功能是基于这样一种占主导地位的信念,即相信确实存在着普遍的互惠关系,因此,归根结底所有参加者都能以自己的方式从这种制度安排中受益。但是,这样的制度化的互惠观念首先涉及的是一个从政治上定义的基准架构,即政治意义上的“国家”。 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考夫曼的观点视为对米勒的社群主义观点和鲍曼的新自由主义观点进行折中处理的结果,他指出:“国家的功能尤其在于通过建立和控制自己的边界,保证普遍化了的对互惠关系的期待覆盖有确定界限的可以预见的分配地域,在这个分配地域的范围内,可以实行协调一致的经济和社会政策(法治国家观念)。此外,由于共同的传统和教育部门的努力,该地域的居民显示出高度的文化同质性,能对重要的规范性观念达成共识。因此,互助意愿的主要前提条件便产生了,这些前提条件通过相应的‘民族国家意识’而被进一步强化(民族精神观念)。”[5]
“团结”(Solidarity)一词是源于拉丁文的“solidus”,其中有“坚定的、持久的、可靠的、可信赖的”等含义。因此,对团结的要求实质上包含着对其他人的可靠性的要求,对他们承认现存的规范和随之产生的义务的要求,对他们的合作意愿及其致力于共同利益的要求。在团结以这种实践意义存在的场合,它就起社会调控的作用。它激励人们设身处地地为其他人着想,也就是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说的“同情”,或者用更现代的说法是“移情”,并相应地在为平衡自身利益与他人利益承担责任的意义上采取行动。团结始终只把“自己人”包括在内,而在现代社会究竟谁是“自己人”?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所谓“团结的基准点”,即团结互助的人际范围边界。社群主义者特别强调有组织的社团的作用,如米勒认为只有第一种社会关系模式,即团结的社群中的人们之间才会有“自己人”的强烈情感,而匿名性的个人之间不会产生“同情”或“移情”。社群主义的“团结基准”理念基本上属于迪尔凯姆的“机械团结”。按照“机械团结”概念,团结是建立在社会中个人之间的同质性基础上的一种社会联系,它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集体精神”。像鲍曼这样的新自由主义者却试图论证在民族国家范围内存在着建立在匿名性的个人之间“同情”互助基础之上的基本团结。与社群主义者将“集体精神”视为团结的前提条件不同,新自由主义者是把“集体精神”视为团结的结果。团结的“集体精神”来自于主导社会保障实践的互助和互惠思想:人们相互认同,认识到大家都有可能遭遇风险损失,因此应该针对这种可能性共担风险。但是,与其说这种“集体精神”是制度形成的原因,不如说它是制度运行的结果。因为,通过社会保障“将风险共担行为制度化,就可以强化人口中的共享与社区价值观念。这样全民项目就建立在广泛共享的多重合法性基础上——这些基础既包括人们的公正观念,因为人们通过互助与互惠思想被融入到共同的社会公民权利中”[9]。按照新自由主义的分析路径:政治自由和结社自由推动了法治国家建设;民主与法治国家制度确保了公民身份和社会权利,而社会保障恰恰是公民身份和社会权利的实现机制;社会保障的制度化实践又促进了匿名性的个人之间的关联和团结(大家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潜在受益人);这种关联和团结进而促进了某种维护社会保障发展的“集体精神”。
3.公民身份与社会责任
公民身份或公民资格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议题,因为它显示公民个人应得的权利,有别于以前的政治体制,如封建王朝的子民或臣民。公民身份的前提是政治与社会的分离——社会有它的独立的空间,社会中的个体有其本身存在的价值及地位,不受政治(如君权或政府)的控制。社会及其公民可以影响政治,如选举行政首长及立法议员。公民与国家是两个独立和对等的个体。公民身份可以被视为国家(代表政治)与它的公民所签署的契约,它显示公民与政府之间有一组可以相互落实的要求。如公民有要求政府提供生活保障的权利,而同时政府也有要求公民纳税的权利。虽然公民身份所涉及的权利与义务要透过政府的强制力来落实,但这些权利与义务关系是通过平等契约达成的。公民拥有平等的社会权利与义务。英国社会学家托马斯.H.马歇尔(Thomas H.Marshall)早在20世纪50至60年代就论证了公民身份对于减少资本主义经济不平等、社会分化及冲突的积极意义。马歇尔认为社会及经济的种种不平等可以透过公民身份的平等权利得到减轻,而福利国家正是确立公民身份平等权利的一项具体的社会制度,因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所制造的不平等可以通过福利国家的社会平等加以缓解。
马歇尔所指的公民身份代表一系列的权利:即民权、政治权和社会权。民权是指那些个人自由保障必需的权利,如法律平等、人身自由等;政治权是指参与政治权力运用的权利,如政治代表选举及参选的权利;社会权是指一系列从少量经济福利及保障到充分分享由社会传统及现实所确定的文明生活标准的权利。[10]
从伦理学的视角看,公民身份概念所表达的是一种平等的价值观。公民身份对社会保障理论的意义在于,社会保障关系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强制与被强制关系,但从公民身份关系的本质来看,它是在民主政治过程中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一种社会契约;从制度层面上看,社会保障关系是国家主体、市场主体和家庭主体之间的平等合作关系;现代社会的公民身份是本质上的平等,因此弱者保护要在坚持人格平等基础上进行,社会保障对于弱势人群的帮助是基于恢复他们被不平等的待遇或处境所侵蚀的基本人权的考量,而不是基于“同情”和“怜悯”。
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一个组织应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社会责任通常是指组织承担的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如: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义务,还承担“追求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的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环境保护、社会道德以及公共利益等方面,由经济责任、持续发展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等构成。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举办企业年金和员工福利计划等,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组成部分。
[1]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 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
[2]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对自由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社会学研究[M].肖 君,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3]尼古拉斯·巴尔.福利国家经济学[M].郑秉文,等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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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弗兰茨·克萨韦尔·考夫曼.社会福利国家面临的挑战[M],王学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6]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7]约翰·利奇.公共经济学教程[M].孔 晏,等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
[8]舍曼·富兰德.卫生经济学[M].王 健,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9]保罗·皮尔逊.福利制度的新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10]彭华民.西方社会福利理论前沿:论国家、社会、体制与政策[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
责任编校:张 静,罗 红
2013-04-28
梁君林,山西太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
D632.1
A
1007-9734(2013)03-0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