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标准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基本编制。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编制按照县(市)户籍人口的千分比确定:15万人以下,2.1‰-2.9‰;15万人(含)-25万人,1.9‰-2.6‰;25万人(含)-35万人,1.7‰-2.3‰;35万人(含)-45万人,1.5‰-2‰;45万人(含)以上,1.3‰-1.7‰。二是附加编制。外来人口较多的县(市),可适当增加编制,最多不超过编制总额的10%;办医水平高,且所办医院能辐射服务周边区域的县(市),可适当增加编制,最多不超过编制总额的5%;另外,人力资源输出较多的县(市),可适当减少编制,一般不超过编制总额的10%。三是编制结构。首先,卫技专业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总编制的85%,行政管理与工勤人员不得超过总编制的15%。其次,中医院的工作人员编制占卫技人员总编制的比例不得低于60%。第三,医护比不得低于1∶1.2,并逐步提高到1∶2。第四,要确定一定比例(一般为8%-10%)的编制,专门用于高级职称人员或引进急需紧缺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