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超武
(本文作者 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上海 200241)
印度对西藏的全面贸易管制和禁运,是在1959年3月西藏叛乱及解放军平叛、1959年8月和10月中印在边境争议地区的朗久和空喀山口发生武装冲突以及1962年6月《1954年中印协定》期满失效等重大事件的背景下实施的。西藏叛乱及解放军平叛不仅是中印关系的转折点,也是中印经济贸易关系和藏印贸易的转折点。作为对中国平叛的反应,印度政府再次对西藏实施经济封锁。1959年8月和10月,中印两国在边境争议地区的朗久和空喀山口发生武装冲突后,印度加大了禁运力度,开始执行全面禁运政策。《1954年中印协定》期满后,中印贸易和藏印贸易几乎完全停止。因此,印度第二次贸易管制和禁运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59年3月西藏叛乱及解放军平叛至1959年10月空喀山口事件之前,印度在这一阶段从采取针对不同物品的分散的禁运措施,逐步走向全面禁运。第二阶段从1959年10月空喀山口事件到1962年6月《1954年中印协定》失效前,印度在空喀山口事件后立即通过驻锡金政治专员公署,开始对西藏实施全面禁运,还指使印度商人采取措施对抗中国的反禁运政策。第三阶段是在1962年6月3日之后,印度完全中断同中国及西藏的贸易。朗久事件和空喀山口事件是印度决定对西藏实施全面禁运的关键因素。
1959年3月10日,西藏上层反动集团发动全面武装叛乱。印度对西藏反叛的态度,成为中印关系的重要转折点。印度在政治上支持西藏、抨击解放军平叛的同时,再次实施贸易管制和禁运。从1959年西藏平叛到1960年4月,印度驻锡金政治专员公署共向从事印藏贸易的商人发出六次禁运通知,不断扩大禁运物品的范围,逐步涵盖西藏必需的全部物资。中方一开始并未掌握印度实施禁运的确切情报,各种消息来源相互矛盾。据西藏军区给总参谋部的报告称:“自拉萨事件后,在印度驻锡金政治专员潘特的极力操纵下,印度对西藏采取了封锁禁运。目前许多物资积压在噶伦堡、刚渡,不准运往西藏,来往商人检查很严格,不准轻易放行。”①《报印度对西藏禁运》,西藏军区司令部致总参谋部的电报,1959年5月20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5月26日,外交部第一亚洲司将西藏军区电报转发给驻印使馆,请他们了解相关情况。但中国驻噶伦堡商代处在6月8日的电报中说:目前尚未发现有商人要发往西藏的货物被禁运而积压在噶伦堡和刚渡的码头上,也没有听说有关这方面的任何传闻。电报还肯定地说:目前从表面上还看不出印度对西藏采取了封锁禁运措施,只是来印度的西藏人的检查较前严了些。②驻噶伦堡商代处致加馆、大使馆转外交部亚洲司的电报,1959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
实际上,印度在1959年4月就以“最近自印度至锡金甘托克的公路已被水冲毁”为由,下令自7月15日起至31日止,所有食品和煤油一律不准进藏。这一禁令依然是通过锡金政府发布的。首先,印度禁止大米、面粉、煤油等物资出口西藏。亚东边防检查站在7月17日向西藏工委报告:“印度政府于7月12日晨下令禁止大米、白面、糖、豆类、煤油等物资运往亚东。”8月5日,亚东检查站向西藏工委报告: “不丹当局于7月24日宣布禁止粮食运藏。”这样,自西藏平叛以来,印度方面已全面禁止通过边境口岸向西藏出口粮食,亚东地区由于禁运而短缺的粮食,西藏工委只能“从拉萨、江孜调去粮食供应”。而在西藏的印度商人的自用粮食,也必须经印度商务代表处签发许可证,才能准许出口。与此同时,印度禁止汽车、钢材等重要物资出口西藏。西藏贸总亚东办事处在7月15日和22日先后向西藏工委报告:据印度工商部进出口管制局2月26日发布的公告,禁止汽车零件、钢材等物资以及吉普车和美制汽车轴承的出口,印制汽车轴承可以出口。虽然印度钢铁管理局对中国出口有配额,每月允许出口100吨,需要出口许可证,由印度驻锡金政治专员负责发放,但自西藏平叛以来,此类许可证就再也没有发放过。①《报告印度禁运情况》,西藏工委致中央的电报,1959年9月4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
以上行为都是印度政府在1959年10月空喀山口事件前所采取的特定禁运措施。1959年8月25日至26日,中印在有争议的边界东段的朗久发生第一次武装冲突,尽管双方对事件的解释大相径庭,但尼赫鲁坚信事件标志着“中国对印度持续不断的敌意达到了顶点”。因此朗久事件后,印度开始强化禁运政策,陆续将钢铁制成品特别是筑路工具和煤油等重要物资列入禁运清单。9月29日,时任印度驻锡金政治专员的蔡伯尔 (S.L.Chhibber)向在西藏的印商发出通知,规定镐、锹、木工工具、钢铁板、电话线等22种修建器材,甚至包括螺丝钉、门钩、水桶、马掌在内的物品,必须在取得印度驻锡金政治专员公署颁发的许可证后,才能获准运往西藏,否则予以没收。这一通知公布后,印度商人宾辛达为西藏贸总订购的50驮洋锹,在印度邦达米里检查站被截获扣押,不准放行。当宾辛达委托在甘托克的代理人向蔡伯尔询问相关事宜时,据说蔡伯尔曾严厉地指责这些商人说:“中国是我们的敌人,你们却把镐、锹运给他们修路。”10月3日,印度驻锡金政治专员公署发出通知重申:“没有事先取得本公署所发之许可证,不得向西藏输出煤油。”②《告印商动态》,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的电报,1959年10月11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禁运钢铁制品和农具出口的英文件,1959年9月27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禁止煤油出口的英文件,1959年10月3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
1959年10月20日至21日,中印军队在空喀山口再次发生武装冲突,印度边防警察死9人、伤3人、被俘7人,成为中印关系的另一个重要转折点。印度称这一事件是“屠杀”,“标志着印度和中国友好关系的终结”,“永远提醒印度人要警惕中国人”。尼赫鲁在10月底的一次讲话中声称:“我们要用所有的力量来保卫我们的国家。”③参见 Mullik,My Years with Nehru:The Chinese Betrayal,Bombay:Allied Publishers,1971,p.243;Srinath Raghavan,War and Peace in Modern India:A Strategic History of the Nehru Years,New Delhi:Permanent Black,2010,p.258.印度此后将每年的10月21日定为“警察纪念日”。10月22日,印度驻锡金政治专员公署发布通知:“没有事先取得本公署所发之许可证,不得向西藏输出外国制造或本国制造的汽车零件以及其他任何种类铁和钢的物品”,同时还发布口头通知,自10月23日起,暂时禁止一切货物运进西藏。根据中央调查部的情报,印度设在锡金的检查站也于10月22日推进到离乃堆拉山口2哩半的喜绕塘,驻有少量武装,配有无线电发报机。当时一些货物已被阻于喜绕塘,“传说待蔡伯尔自德里返岗渡后,可能采取新的管制措施”。④禁止汽车零件出口的英文件,1959年10月22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中央调查部致西藏工委的电报,1959年11月12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
1959年10月27日,锡金首相普拉萨德(Baleshwar Prasad)签署公告,宣布将限制和禁运各类物资出口西藏;印度驻锡金政治专员潘特 (Apa Parshuram Rao Pant)也在同一天发布通告,对西藏实施全面禁运①锡金政府通告,1959年10月27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据此,印度政府以“出口物资过境的法令需要修改”为由,“废止所有以前的有关法令”,并在此通告中将由锡金出口或过境的物资分为三类。第一类属于“完全禁止”的物资,包括武器、军火和军用储备物资以及吉普车、吉普旅行车和零件等,第三类则包括“其他物资可以自由出口”的物品。
禁运政策的重点是第二类物品,即属于“经有关当局发给许可证所准许出口的物资”,这一类共有13大项,其中主要包括:(1)水泥;(2)石油产品如汽油、柴油及润滑油;(3)结构钢,包括角钢,槽钢,工字钢,铁条,铁块,钢铁切头,钢板路堑、碎钢及其他相关产品;(4)农具,包括丁字斧、叉、铁锹、铁撬、铁铲、凿子、锤子、耕地用犁、铁锅、斧子及耙子;(5)其他工具,包括木匠用工具、铁匠用工具、平头钉、垫圈、马掌、钉桶、旧铁路用的弹簧等;(6)稻子、大米及其制品;(7)小麦及其制品;(8)糖;(9)茶叶 (中国砖茶);(10)石蜡;(11)煤油;(12)一切机动车辆 (轻型和重型)及其零件;(13)铁和钢或其制品。
通告还特别强调:“任何违反本法令而出口或企图出口的行为应受到监禁的惩罚,监禁期可能延长到三年,或是给以罚款的惩罚,或是既监禁又罚款,并将犯法的有关物资全部没收。”②对外贸易部四局致外交部第一亚洲司的电报,1959年11月1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对不执行禁运政策的印商,印度政府则采取排挤措施。印度驻亚东商代处在1961年10月对印商进行了全面清理,除允许5家印商(阿罕达斯、西米拉木、锡金贸易公司、库西拉木、阿米纳尔)继续留在亚东经营外,其余均为挤走对象。③《报亚东印商代处活动情况》,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的电报,1961年12月11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0950-11。
对锡金政府10月27日发布全面禁运公告的做法,噶伦堡商代处在给外交部、外贸部和西藏工委的电报中指出:“过去均由政治专员公告,现在又由锡金政府公告还是第一次。据说,限制物资的许可证仍由政治专员来发 (自4月以来迄未发新许可证)。这一双重管制的做法其意图尚待进一步摸清,虽其事性质与前并无两样,但另由锡金出面似印方意图推卸责任,中伤中锡关系,并制造贸易上更大困难。”外交部和外贸部在随后给西藏工委的电报中也特别指出:“从目前中印两国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印度对我国西藏地方贸易的措施来看,估计印度很可能对我西藏地方实施进一步的经济封锁,请你们研究此一情况,采取措施,做好准备。”④《关于印去藏物资问题》,噶伦堡商代处致外交部、外贸部并西藏工委的电报,1959年11月3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关于印去藏物资问题》,外交部、外贸部致西藏工委的电报,1959年11月19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
为配合禁运措施的实施,印度检查站从1959年起,加大对中方过境人员的检查力度。过境贸易所填表格从以往的两份增加到三份,手印也从22个增加到33个。印度检查站对去印度经商的群众和边境居民百般刁难,屡屡发生阻挡、拘押、殴打、勒索、没收中国出具的证明书等事情。据不完全统计,在1960年,仅阿里的日土和扎达两县被印度楚舒勒检查站刁难、扣押的达11起,涉及60多人,一般扣留10天至20天,短的扣留1天至2天,长的多达5个多月。同时印方检查站人员还详细询问西藏地区民主改革的情况、区乡干部姓名、交通运输情况、设防情况以及其他军政、经济情况。印度检查站频繁扣押中方边贸人员的行为,其严重性引起中央部门的重视。外交部专门致电西藏外事处强调,楚舒勒检查站多次发生刁难、扣留西藏商民,“很值得注意,须通盘考虑,确定对策”。外交部要求西藏工委“请即进行调查、了解,搜集有关情况和证据,加以综合研究,并就今后对策提出意见报部”。⑤《复关于印楚舒勒卡再次扣留我商民事》,外交部领事司致西藏外事处并抄阿里分处的电报,1961年1月13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366-04。
印度从1959年3月西藏叛乱到1962年6月《1954年中印协定》期满失效前所实施的禁运,对印藏贸易特别是对西藏民众的生活产生了较大影响,更为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到平叛后中央在西藏进行民主改革措施的效果,突出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印度的全面禁运导致藏印贸易水平大幅度下降,西藏的货物出口受阻,而依赖进口的生活必需品极度短缺,“过去西藏出口羊毛换回了一些我所需要的建设器材和西藏人民的日用品,但平叛以后由于印度的禁运,已换不到我们需要的东西”①《对印方7月15日来照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致电外交部并江孜、亚东、阿里外事分处的电报,1961年9月9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047-08。。这种影响在主要依靠边贸的亚东和阿里两个地区表现得特别明显。阿里地区由于长期与内地隔绝和交通运输不便,其短缺的粮食“一直都仰给于比邻的尼泊尔和印度;人民生活所需之日用百货,则主要仰给于印度。另一方面,印度纺织工业所需之羊毛、印度边民所需食盐和民用羊毛,绝大部分须由阿里进口。因此长期以来,我阿里群众与印度边民之间的以毛粮和盐粮互换为大宗的边境贸易,一直是很发达的”。据估计,1959年以前,阿里地区每年向印度出口食盐约200万斤,出口羊毛110万斤,羊绒20万斤,占总产量的70%左右。而阿里地区每年从印度进口粮食约200万斤,茶叶约10万斤,棉布约20万码,红白糖约10万斤。每年平均进出口总值,各约250万元。1959年西藏叛乱后,双方过境贸易的商人和进口货物均有大幅度减少。1960年7月至11月,普兰同印度的进出口总值仅有34万元。②阿里外事分处:《中印边境贸易情况》 (1961年10月),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122-02。这一时期亚东口岸的进出口贸易额,也清楚地显示了印度禁运的影响。1957年,亚东口岸进口总值为7187万卢比,出口总值2330万卢比;1958年,进口总值为1777万卢比,出口总值为549万卢比;1959年,进口总值为660万卢比,出口总值为352万卢比;到1960年,进口总值仅为109万卢比,出口总值为377万卢比;1961年,进口总值为289万卢比,出口总值为224万卢比③数据根据《西藏自治区志·外事志》第42页的图表整理。。西藏外贸局在1961年6月的一份报告中汇报了印度禁运产生的影响:“从目前情况看,我从亚东进口少量的一般生活用品,问题不大,生产资料、仪器、西药之类,印方控制仍严,偶尔进来一点铁皮等建筑器材,也不过为其政治宣传搞点资本而已……进出口商品绝大部分是私商自己组织的。这一时期,国营公司基本上未作进出口生意,亚东贸办仅购进2.5万元的货物。”而在中印两国的贸易中,中方在1959年的贸易逆差为1016万美元,其中“卢比账户”项下,中方逆差1065万卢比(折合210万美元)。据此中国方面认为,1959年以来,双方贸易急剧下降,以至濒于停顿,而“导致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就是“印度政府对中国西藏执行的禁运和限制政策”。④《复藏印贸易情况》,西藏外贸局致外贸部、外交部并请转驻印度大使馆的电报,1961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0959-02;中国外交部关于印藏贸易问题复印度的照会稿,1960年11月17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433-04(1)。
其次,全面禁运造成物价特别是大米、面粉、煤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1959年后,大米和面粉的价格比以前较高,如在日土县的甲岗,印商1961年运进的面粉每斤高达0.8元⑤阿里外事分处:《中印边境贸易情况》 (1961年10月),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122-02。。在亚东市场,生活用品上涨40%至100%,其中以煤油和铁器的价格涨得最快,一加仑煤油从27盾涨至55盾⑥《报亚东印商动态》,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的电报,1959年11月4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拉萨市场进口货的价格也不断上涨,一双男皮鞋由15元涨到26元,一瓶白兰地从25元涨到40元。但与此同时,外商在拉萨黑市收购黄金和麝香每两价格达到250元,利润甚至高达两倍以上。⑦《海关开关后外国机构和外商动态》,西藏外事处报工委、外交部、西南局发各外事分处,原件无日期,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048-23;《复藏印贸易情况》,西藏外贸局致外贸部、外交部并请转驻印度大使馆的电报,1961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0959-02。
最后,禁运对在西藏经营的外商也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导致他们经营积极性不高。从1960年至1961年8月,印商和尼泊尔商人进不到货物,销售额和利润都在下降,有些外商只好回国,如尼商家穷和布臣热达那一点货也不进,布臣热达那1960年销售额相当于1957年的1/3,家穷的销售额仅相当于1957年的2/5①《西藏的商业与手工业调查》,中国藏学出版社,1999年,第185页。。
亚东地区1960年到1961年边民互市贸易的进出口情况,则清楚地揭示了印度禁运政策的目的和特点。在1960年,亚东地区进口物品的具体数量如下:大米493300公斤、白面1692.5公斤、糌粑113公斤、酥油642.5公斤、清油19公斤、煤油9497.5公斤、豌豆105公斤、红茶627.5公斤、猪肉1434.5公斤、鸡蛋188.5公斤、青辣椒349公斤、皮鞋21双、手表8只。而到1961年,上述物品的数量分别为:大米615公斤、白面266.5公斤、糌粑7公斤、酥油275公斤、煤油497.5公斤、红茶177公斤,而清油、豌豆、猪肉、鸡蛋、青辣椒在1961年均未有任何进口。诸如皮鞋、手表等奢侈品的进口则有所增加,其中皮鞋42双,手表75只。与此同时,这一时期亚东地区出口物品的具体情况为:1960年,亚东地区出口羊毛28公斤、沱茶48.5公斤、牛羊肉1.5公斤、奶渣5公斤、食盐800公斤、干鱼129公斤、土豆62421公斤、藏毯43条、松枝450公斤。到1961年,上述物品的出口分别为:羊毛67公斤、沱茶52.5公斤、牛羊肉6公斤、奶渣1413公斤,其中食盐出口仅为39.5公斤,而干鱼、土豆、藏毯、松枝等物品均未有任何出口。②所引数据根据《西藏自治区志·海关志》(中国海关出版社,2007年)第7—9页的图表整理。
以上数据显示了印度禁运所产生的后果和影响的突出特点,同时也揭示了印度实施全面禁运政策的实质。其一,西藏所需的生活必需品的进口数量急剧下降,甚至有的物资根本就没有进口,但奢侈品的进口数量在增加。其二,西藏出口的大宗货物都是印度所需的原材料,如羊毛、奶渣等。其三,印度自身不需要,或是需要量少的货物,则大量减少从西藏的进口,有些物品甚至根本不进口。其四,禁运的力度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着地域差异,“总的情况是东紧西松,如北方省较紧,喜马楷尔和旁遮普省较宽,拉达克更宽”。因此,自1960年以来,印度对西藏的禁运虽有所松动,开始允许小量副食品和某些日用必需品出口,但仍严格限制金属铁器、交通建筑材料等物资。按照西藏工委原有计划,“1960年拟出口700万卢比,进口1250万卢比,藏商和印商自行经营的进出口不包括在内,一部分羊毛仍允外商经营。目前亚东有11家印商已和我订了24份合同,总值130万卢比,但由于印方禁运,估计完成以上计划,尚有困难”③我国对印度贸易 (包括藏印贸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1960年4月,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97-02。。据西藏外事处1961年8月的报告,由于印度禁运,西藏“进出口贸易仍极不平衡……工交建筑器材等基本上无进口”④《报目前亚东市场及外商情况》,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工委的电报,1961年8月2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0959-02。。另外,大部分印商在这一时期也不与西藏国营贸易公司做生意⑤《对印方7月15日来照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致电外交部并江孜、亚东、阿里外事分处的电报,1961年9月9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047-08。。
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印度禁运首先针对中国驻藏机构和部队,同时以此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据西藏外事处的报告,“凡我需要物资和边民习惯交换的生活必需品等均禁运出口,但倾销高级消费品 (据估计去年走私进口手表达15000只),捣乱市场,压价套汇,打击我人民币信用”⑥《关于印度目前对西藏做法的看法及对策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的电报,1961年3月29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0955-05。。西藏外事处在1959年11月向外交部汇报亚东进出口情况时称:“目前我贸办订购之铁锹、胶鞋、收音机器材、海绵垫子等均被印检查站阻挡运藏。”⑦《报亚东印商动态》,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的电报,1959年11月4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943-01。阿里外事分处报告说:“从禁运的物资中可以看出,这主要是针对我机关部队的;至60年61年对西藏农牧民也封锁禁运,如大米、白面,甚至有些地方连青稞也在禁运之列。”①阿里外事分处:《阿里地区市场与商人的情况》(1961年10月),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122-05。木材也在禁止出口的物品清单之中。1960年4月16日,印度驻锡金专员公署发布通知,完全禁止向西藏出口木材,普兰的机关、部队以及群众所需木料,只有全部依靠从尼泊尔的尼米和羊惹进口②《对印方7月15日来照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并江孜、亚东、阿里外事分处的电报,1961年9月9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852-01;阿里外事分处:《中印边境贸易情况》,1961年10月,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122-02。。
印度除对西藏采取禁运政策外,还在有限的印藏贸易中指使印商拒用人民币,并在交易中贬低人民币价值,以此作为应对中国在西藏的币制改革、打击人民币信誉的手段。中国在西藏平叛后规定,在中国境内交易必须使用人民币,印度却指使印商拒用人民币,扩大卢比影响,贬低人民币价值,以此抬高物价、破坏金融秩序。在随后的中印交涉中,中方一直坚持认为,“拒收人民币是印方的政治阴谋”,印度商人“在我境内拒收人民币是非法的”③《关于人民币和卢比比价问题》,西藏外事处致阿里外事分处并转亚东、江孜外事分处,报外交部的电报,1961年8月1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0959-09。。
印度对西藏实施全面禁运后,中国和印度在藏印经贸问题上展开了针锋相对的交涉和斗争。与应对印度第一次禁运的政策相比,中共中央对印度的第二次禁运,采取了截然不同的政策措施,突出体现了中印政治关系在西藏叛乱后所发生的根本性变化。
西藏问题和中印边界问题,不仅导致了中共中央领导人重新认识尼赫鲁的外交政策,更导致中共中央领导人特别是毛泽东重新思考“中间地带”理论以及民族主义国家的作用,这直接影响到对印政策。中共中央领导人认为,西藏问题本质上是“在中国大陆上最后一场激烈而严重的阶级斗争”。毛泽东在西藏平叛时曾明确表示,现在是让印度当局多行不义,到一定时候我们再跟它算账。对尼赫鲁,“要尖锐地批评他,不怕刺激他,不怕跟他闹翻,要斗争到底”④吴冷西:《忆毛主席——我亲身经历的若干重大历史事件片断》,新华出版社,1995年,第121—125页。。中共中央领导人还认为,中印边界问题的争吵是印度挑起来的,“尼赫鲁是反华的中心人物”,他在操纵局势,是“真正的指挥者”。中央调查部1961年5月的一份报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判断,即“在当前国际斗争中,尼赫鲁已成为美国的工具”⑤中央调查部:《尼赫鲁为什么积极充当美国的工具?》(1961年5月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456-01。。在上述背景下,中共中央相信:“现阶段的藏印贸易,不仅是一场尖锐的经济斗争,而更重要的是一场复杂的政治斗争。”⑥《复藏印贸易情况》,西藏外贸局致外贸部、外交部并请转驻印度大使馆的电报,1961年6月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0959-02。除中印政治关系的根本变化外,由内地通往西藏的公路的建成,也是影响中央决策的关键因素。1954年底,康藏公路和青藏公路建成通车;1958年8月,新藏公路正式通车。三条公路通车后,内地运往西藏的商品大大增加,驻藏机构和部队的粮食供应问题得到缓解。仅1955年,内地运往西藏的茶叶为3.81万担、布129万米、食糖172吨。⑦《纪念川藏青藏公路通车三十周年文献集》第1卷,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80—281页。
在上述情况下,中共中央除在西藏地区开始大规模的民主改革外,同时还采取其他重要具体措施,反击印度对西藏的全面禁运。中方相信:“只要我们认真研究印度封锁禁运的各种矛盾,打破印度的封锁禁运,争取进口一部分我们所需要的物资是完全可能的”,因为印度政府“破坏藏印贸易正在自食其果,引起了印度商人和人民的不满”⑧《对印方7月15日来照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并江孜、亚东、阿里外事分处的电报,1961年9月9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852-01;阿里外事分处:《阿里地区市场与商人的情况》(1961年10月),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122-05。。
首先,在藏区收兑藏钞、藏币,实施币制改革,是平叛开始后中央在西藏进行民主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一旨在清除印度在藏经济势力的举措,对印商和中印关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收兑藏钞引发中印之间的交涉,为此中方一再强调,西藏进行币制改革,无论从当前或长远看,只会有助于中国西藏地方同印度之间的正常贸易①中国外交部致印度驻华使馆的照会,1959年9月10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0433-04(01)。有关中印在西藏币制改革上的交涉和斗争的详细论述,参见戴超武:《中国和印度关于西藏币制改革的交涉及影响 (1959—1962)》, 《中共党史研究》2012年第5期。。与西藏币制改革相适应,中央决定在西藏地区禁止外国货币流通,主要针对印度卢比。西藏工委也加强对金银流通的管理,打击印度商人套购黄金和银元。另外,作为反击印度禁运的措施之一,中国开始在西藏实行严格的出口许可证制度。1961年4月西藏工委公布《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目的就是“制定有关管理办法,采取措施,本着中央对外商限制、利用的方针,将对外商和亚东市场进行初步的管理和控制,以加强对印斗争”,“有利于争取我必需物资进口和打击印度封锁禁运”②《印度在亚东市场活动情况及其企图》,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的电报,1961年6月5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0959-12; 《1958—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对外贸易卷),第607—608页。。中共中央在8月23日批复《暂行办法》时指示:“对于西藏对外的贸易,既要注意保证藏民群众的迫切需要,注意同尼泊尔的友好关系及同其他邻国人民间历史上形成的平等互利的合理的经济往来,又必须注意量入为出,节省外汇。因此对……国内能够大量生产供应西藏的商品和其他非必需品的进口,应该从严控制。”③《1958—196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对外贸易卷),第602页。
除上述直接针对印度的政策措施之外,西藏工委在中央支持下,还采取一系列重要政策,力求最大限度地解决西藏边境地区所面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首先,积极从内地调配粮食进藏,缓解缺粮的问题。从1959年到1963年,中央政府向西藏地区发放 (贷)种子粮、口粮2784万斤,受到扶植的农牧民共有82700户。1959年,西藏工委和自治区筹委优先安排运力,从内地紧急调进粮食612.5万公斤,组织加工粮食76万公斤,迅速投放市场。1960年,林芝地区从内地调入粮食300万斤,1961年调入230万斤。从1961年至1962年,调拨植物油26900斤,酥油50斤。④《西藏自治区志·政务志》下册,中国藏学出版社,2007年,第864页;多杰才旦、江村罗布主编:《西藏经济简史》下册,中国藏学出版社,2002年,第491—492页; 《林芝地区志》,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年,第454页。中央特别关注阿里地区的缺粮问题,从1959年到1965年,除个别年份外,从内地调入阿里地区的粮食逐年增加,即便在三年困难时期,也以基本满足消费需求为目的。大量粮食调入阿里后,实际销售量也在逐年增加,具体数量为:1959年为66万公斤、1960年为70万公斤、1961年为68万公斤、1962年为74万公斤、1963年为80万公斤、1964年为96万公斤。⑤《阿里地区志》上册,中国藏学出版社,2009年,第650、648页。所引数据根据有关图表整理。
其次,采取信贷措施,扶植农牧民的农业生产和商业活动,鼓励物物交换。从1960年到1966年,中国人民银行西藏分行和信用合作社共发放无息和低息农贷1000多万元,其中人民银行发放770多万元。国务院还在1965年规定,凡是1961年以前的农贷款项,均作豁免处理。1961年,西藏工委决定恢复和发展农牧区的盐粮交换,力图解决牧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同时减轻国家的运输压力。1962年西藏全区交换食盐1150万公斤左右,其中国营公司调剂261万公斤,农牧民自行交换889万公斤。西藏工委在1963年10月还决定,凡牧民运往农区交换的食盐,必须有多少换多少,不能使其空返。要组织农民换足换够,储盐备荒。交易中力求公平合理。在满足农民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可拿出一部分粮食把剩下的食盐全部换下来,以利备战备荒。⑥《西藏自治区志·粮食志》,中国藏学出版社,2007年,第158页。
在民主改革的过程中,为了稳定市场,西藏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各种工业品价格,提高农牧产品的收购价格。西藏国有商业在1960年就两次降低工业品销售价格,第一次降价的有218个品种,平均降价幅度为3.59%;第二次降价2995个品种,平均降价幅度为12.44%。经过两次调整,价格下降约11.84%。1961年又再次调整价格,降价商品11种,同时提高164种农牧土特产的收购价。据西藏各地贸易公司的统计,1961年销售额达到3250多万元,比1959年增长近一倍。①《西藏经济简史》下册,第483页。
除上述稳定市场的措施外,中央政府还采取更为根本性的政策,力图通过与民主改革的其他重要举措相结合,改变西藏的生产和经济结构,从而达到彻底摆脱依赖外来物资,特别是依靠来自印度、尼泊尔等国粮食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局面。当时的首要任务是制订和实施边境地区民主改革的政策方针。西藏工委在1961年1月5日下达《关于目前边境工作的指示》,提出“稳慎、宽大、严格、安定、建设”的方针。4月21日,中央发出指示,对边境地区的农牧区和寺庙的民主改革工作分别作出具体规定。这些重要的政策方针在极大程度上稳定了边境地区的局势,有利于边贸交易的继续开展。与此同时,西藏全区大量开垦荒地,减少休耕地,使1960年的耕地面积扩大到273万克,比1959年增加30万克。在耕地面积增加的情况下,西藏粮食产量不断提高,1959年总产量为1.615亿公斤,1960年则增至2.055亿公斤。另外,西藏在这一时期还大力发展粮油加工业。到1960年底,西藏全区有水磨和手推石磨1895台、土法榨油800多处,初步形成了粮食部门与农民自办相结合的粮油加工体系。1959年至1965年.西藏全区共加工粮油6551万公斤,其中糌粑4500多万公斤、青油252万公斤。②《西藏自治区志·政务志》上册,中国藏学出版社,2007年,第555页; 《西藏经济简史》下册,第492—493页。这些措施都极大缓解了西藏在粮油供应上的困难。
印度对西藏的全面禁运在《1954年中印协定》期满后进入第三个阶段。按照中印两国签订《1954年中印协定》时的约定,该协定将在1962年6月3日期满。当中方提出通过谈判签订新的协定时,印度则指责中国对印度领土的“侵占”,坚持谈判的前提必须是中国撤出“占领的印度领土”。中印两国为此展开外交斗争。印度在《1954年中印协定》失效后,进一步加强全面禁运,同西藏的贸易几乎完全中断。1962年11月后,亚东海关已无任何业务,阿里海关和普兰海关于1963年5月关闭。如何应对印度这一时期的政策,中方坚持“要利用1954年中印协定失效的机会,进一步削弱印度过去在西藏所享有的权利。这是我同印度的又一场严重的政治斗争”③《对中印协定失效后有关问题的处理》,外交部致电各驻外使馆、代办处,老挝代表团,1962年5月24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804-01。。
如何处理即将期满的《1954年中印协定》,中国外交部在听取西藏工委和驻印使馆的意见后,于1961年11月28日向外交部长陈毅和周恩来报送了《关于1954年中印协定期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④《关于1954年中印协定期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外交部报陈毅和周恩来审批的报告,1961年11月2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803-01。。外交部的意见是通过谈判订立一个新协定,而“这个协定总的精神应该是根据平等互惠原则进一步减少和限制印在藏机构和片面权利,对有利两国人民的一般通商、朝圣和边民往来仍可保持。在谈判中我仍可高举中印友好、五项原则的旗帜,抱积极态度,但也不怕拖延或谈不成”。这个建议得到周恩来的同意。外交部随后在12月3日照会印度驻华大使馆,希望双方通过谈判,签订新的通商和交通协定。12月15日,印度外交部在致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的复照中,用大量篇幅指责中国“侵占”印度“领土”,坚称中国如不撤出印度“领土”,就不能举行此类谈判。对于印度的照会,中国方面态度坚决,予以回击,强调两国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问题与中印边界问题是两回事,边界争议没有理由妨碍双方对通商和交通协定进行谈判。1962年3月3日,第一亚洲司司长章文晋将中方照会面交印度驻华使馆临时代办班纳吉 (Purendu Kumar Banerjee)。4月11日,印度在给中国政府的一份冗长的照会中,坚持原有立场。在这种情况下,外交部根据周恩来的指示,在1962年5月10日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处理《1954年中印协定》的报告。外交部在报告中指出,印度两次拒绝谈判新协定,旧协定的失效已成定局,因此“根据目前对印斗争形势和西藏的现实情况,我们对终止协定要态度坚决,但在做法上要留有余地”,“在经济上要做最坏的打算,目前阿里地区需从印度进口粮食和日用品,出口羊毛和盐巴……除设法打破印方可能的禁运外,应请西藏工委及早筹划另辟途径,如扩大内贸和藏尼贸易”①外交部有关对1954年中印协定失效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1962年5月10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804-01。。刘少奇、邓小平、王稼祥等中央领导在报告上做了审批。
1962年5月24日,中国外交部致电各驻外使馆及代办处,通知协定失效。5月22日,第一亚洲司副司长张彤正式通知印方,中国将撤退驻印商务代理处,请印度政府予以协助。5月29日,章文晋通知班纳吉,中国撤销商代处,并询问印方是不是也准备在期满前撤退在中国的商代处。5月31日,班纳吉告诉章文晋说,印度决定撤退在西藏的商代处,打算6月10日撤退江孜商代处,6月15日撤退驻亚东商代处。②第一亚洲司张彤副司长接见印度驻华使馆一等秘书塔达尼、新闻专员斯瑞尼瓦森谈话记录,1962年5月22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805-01;章文晋司长接见印度驻华使馆临时代办班纳吉、新闻专员斯瑞尼瓦森谈话纪要,1962年5月31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805-01。随着《1954年中印协定》的期满失效,特别是各自商代处的撤销,中印关系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对《1954年中印协定》期满后可能出现的局面,特别是对可能出现的严峻的物资供应困难,西藏工委做了相应预案。西藏外事处在1962年2月3日给外交部的电报中认为,尽管今后印度对我西藏的做法将更加蛮横强硬,但也没有什么可怕,“从西藏形势来看,目前已不似1954年、更不似1958年前的情况,过去那种在某些方面必须依靠印度,必须维持藏印间的通商往来的情况,已不复存在了”。因此,在西藏外事处看来,“在中印协定期满后,我对印的通商贸易,总的来说应当根据我需要和可能、完全自主的条件下,继续维持。作法,在前后藏方面应该严点,以反击印度的封锁;在阿里方面应该宽些,以适应该地区的具体需要”。③《对中印协定失效后处理印藏间有关问题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致西藏工委、外交部的电报,1962年2月3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804-02。在这种情况下,为应对中印贸易断绝后可能出现的粮食和其他物资短缺的问题,西藏工委在1962年初时建议:“在六月份前运送我区粮食600吨,工业品600吨,以备在六月份畜产品上市印商不来,我们可以收购……建议粮食从新疆调拨,畜产品由新疆外贸局收购。”④西藏工委:《对中印贸易协定失效后边境小额贸易形势的估计和意见》 (1962年2月2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122-07。西藏外事处甚至在5月还估计:“印方似乎在协定失效后不想与我断绝。今年一季度亚东印商进货较去年同期还多,不少印商要求与我国营公司做生意。”⑤《关于印度官方机构的动态》,西藏外事处致各外事分处并报工委、外交部、西南局的电报,1962年5月5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123-04。
1962年6月3日《1954年中印协定》期满失效后,由于印度政府的阻挠和破坏,中印边境贸易基本处于停顿状态。根据西藏外事处的情报,从6月2日起,印方全面停止向西藏出口货物。2日至7日抵达亚东的货物,均系印商在2日前就已运出喜绕塘检查站的货物。7日以后,在亚东的印商均未进货。另外,根据印度报业托拉斯6月12日的消息,印度政府已宣布西藏为外国领土,对西藏进出口商品实施1934年颁布的印度关税法。而印度历来把对藏贸易等同于对锡金和不丹的贸易,列为国内贸易。7月2日至3日,有骡夫驮带日喀则尼商的羊毛、牛尾等物品去印度,在喜绕塘检查站被禁止出境。印度警察通知骡帮:他们接到印度政府的通知,自7月3日起,禁止当时还在锡金境内的西藏骡帮返回。①《印对藏贸易事》,驻印度使馆致外交部、外贸部的电报,1962年6月13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123-04;《印商动态》,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的电报,1962年6月1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123-04;《边境小额贸易》,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的电报,1962年7月14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123-04。
根据亚东县委的调查,印度封锁边境、中断边贸之后,在亚东地区并无大的动荡,但当地上层“较普遍的反映是:怕打仗,怕印度禁运来不了货,生活不好过,怕我们在物资供应上越来越紧。因此他们普遍要求在中印协定失效后物资供应的多一些,快一点,如要求供应红茶、粮和糖多一些”。而阿里地区由于自然条件所形成的对进口粮食和其他物品的严重依赖,所面临的困难更为突出。西藏工委在协定失效前就已意识到该问题,但较为乐观地认为印度禁运的影响是“双方面的”,“我固然尚须从印度方面进口一定数量的粮食,而印方也必须从我方面进口羊毛。目前西藏粮食产量可以供应阿里群众需要,主要是运输困难。运输解决了,我即可以粮食、日用必需品满足阿里群众的需要,换回羊毛土特产品,问题也就解决了。所以我们在阿里的困难是暂时的,而印度缺乏了羊毛,将使一部分人失业,其困难并不是一下能解决的”②《对中印协定失效后处理印藏间有关问题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致西藏工委、外交部的电报,1962年2月3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804-02;《边境动态》,中共亚东县委致分工委并西藏外事处的电报,1962年6月2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123-04。。
然而,实际情况却大大超出预料。据阿里外事分处1962年7月的一份报告,协定失效的一个月来,印方封锁口岸,不允许进行边贸,“我去印度从事习惯性盐粮交换、毛粮交换的商民,不论是否持有我发给的商人证明书,但均为印方哨卡或检查站阻拦,不让进入习惯经商地区从事交换。印方也同样阻止印度商人来我境经商,阻止印度边民来我境交换”,“广大牧区群众,已对今年盐粮交换的停顿状况感到忧虑”。更为严重的是,“部分群众则因此对我不满,埋怨政府”。阿里地区的印商也普遍关门歇业,纷纷返回印度。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导致阿里地区“粮食甚缺”,“各市场盐价猛跌,粮价上涨……我国营贸易公司库存供应群众的粮食已完,盐巴倒很多,也无法控制价格”。③《关于中印协定失效后我区边境贸易情况的报告》,阿里外事分处致电西藏外事处并报工委、外交部,1962年7月2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048-08。
对此,阿里外事分处强调:“中印边民习惯性盐粮交换基本停顿的情况对我牧区群众的生活影响太大……可以估计到,粮食问题如不加以妥善解决,牧区群众将会出现大的动荡,可能在秋冬之交出现大批外逃的事件,也可能产生大量宰杀牲畜,使牧业生产遭受很大破坏的情况。”面对出现上述局面的可能性,阿里外事分处建议:“有必要从内部立即采取措施,千方百计,设法解决牧区群众的口粮问题,安定群众。”据阿里分工委财经部的计算,阿里全年所需粮食按最低标准估算,需要305万公斤,除自产173万公斤,以及群众中现尚存有去年换进粮食约35万公斤外,今年尚缺97万公斤;虽已请工委调拨改则县20万公斤和争取从日喀则地区换进35万公斤,还缺42万公斤。对此,阿里方面初步考虑的解决办法包括:(1)为保证牧区群众的口粮供应,请工筹委有关部门及早调拨阿里地区民需粮食20万公斤到25万公斤,以备急需和调剂群众供应,必要时收购一些羊毛,稳定市场;(2)大力开展对尼泊尔的边境贸易,积极争取从尼泊尔换回粮食10万公斤,但因尼泊尔久木拉地区产粮也不多,再多换一些是有困难的;(3)打破封锁,争取从印度进口一些粮食,但从目前情况看,把握不大,即使能换到一些,数量也不会太大,最多能换到5万多公斤;(4)加强对群众有关自力更生、节约备荒、解决暂时困难的教育,发扬群众之间互借互济的精神共同解决困难。④《关于中印协定失效后我区边境贸易情况的报告》,阿里外事分处致电西藏外事处并报工委、外交部,1962年7月2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048-08。
大力发展西藏地区同尼泊尔的边贸关系,是中国应对印度第二次禁运的重要措施之一。当时西藏全区有尼商62户,资金368万元。中方对尼商的政策是:“不论边境小额贸易的发展情况怎样,我们应积极开展同尼泊尔的贸易,争取物资进口。”中方优先考虑的是如何从尼泊尔进口更多的粮食,以缓解由于禁运所造成的西藏缺粮等较为严重的问题。据1965年西藏外事处估计,从历史上看,在西藏同尼泊尔的边境贸易中,每年西藏出口食盐约500万公斤,换回粮食250多万公斤。1959年以后,中国同尼泊尔边境贸易比较活跃,尼商向西藏出口粮食获利很大。尼泊尔的粮食出口印度,按1962年初的价格,在尼境内交货每芒特 (37公斤)23印度卢比,而出口西藏,在聂拉木交货每芒特55卢比,吉隆交货为56卢比。尼泊尔希望将其南部出产的粮食通过政府交易转售给西藏,获取高价,增加政府收入。尼方还希望中方以预付款形式购买粮食,同时以贷款形式购买中方卡车。中国驻尼泊尔大使馆了解到有关情况后,在给外交部、外贸部的电报中建议:“我们认为西藏是需要粮食的,在不影响边境传统贸易基础上,由两国政府达成一定数额的购粮协议,使我西藏得到正常的粮食供应,对我是有利的”,建议国内有关部门考虑同意采取预付款办法。①西藏分工委:《对中印贸易协定失效后边境小额贸易形势的估计和意见》 (1962年2月2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122-07;《关于尼向西藏出口粮食事》,张世杰致外交部、外贸部的电报,1962年1月1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048-01。
但尼泊尔很快迫于印度压力,也禁止向西藏出口粮食。1962年2月,尼泊尔的曲古税卡宣布,为防止偷税,拆除尼泊尔边卡与西藏之间的主要桥梁。3月份后,曲古税卡又宣布禁止一切粮食出口,并称这是尼泊尔政府规定的,即便是习惯进行盐粮交换的边民也不准背出粮食。②《目前藏尼贸易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工作汇报第25期)》(1962年4月3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048-02。印度阻挠中尼贸易的情况在《1954年中印协定》失效后更为突出。尼泊尔商人“普遍反映印度当局不发给尼商许可证,只发给印商”③《关于印度官方机构的动态》,西藏外事处致各外事分处并报工委、外交部、西南局的电报,1962年5月5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123-04。。尼泊尔驻拉萨总领事亚克东巴在1962年6月中旬的时候曾向中方表示:中印协定失效后,印度一定会阻挠尼泊尔的对藏贸易;尼泊尔是个小国,过去出口的物资大都是转口的,今后急需开展中尼直接贸易。因此,亚克东巴希望了解中方对开展双边贸易有何打算。但当时中方发展同尼泊尔的边贸关系也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主要是出口货源和外汇不足的情况比较突出。同时,与尼泊尔通汇问题尚未具体解决。在交通运输方面,尼泊尔主要产区为南部特赖平原,北部山区产粮极少;从山区收购粮食运往西藏,或从特赖区收购粮食运去,尼方难以控制,而且无法解决运输问题,而中方当时也没有跑定日的货车。因此, “根据西藏实际情况,对尼贸易尚不得不采取某些约制措施,这是当前较为突出的一个矛盾”。④《尼总领事亚克东巴来谈贸易问题》,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的电报,1962年6月1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048-07;《关于与尼泊尔总领事谈西藏与尼泊尔边境贸易问题》,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的电报,1962年6月26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048-07;《目前藏尼贸易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工委、各外事分处的电报,1962年4月3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048-02。
鉴于上述情况,西藏工委在1962年8月发给各边境县的指示中,对如何加强同尼泊尔的边贸工作作出具体指导⑤《关于加强中尼盐粮交换工作的意见》(1962年8月1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1048-06。。西藏工委分析当时的局势后指出:“今年以来,中尼两国盐粮交换很不活跃,进粮少,盐跌价,我国营和群众这一时期有盐较多交换不出去,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盐粮交换很重要,历史上边境县和靠边境的部分群众粮食主要依靠国外交换,今后国家既不能包起来,也不能代替,各地凡有盐粮交换习惯的地区,应作为中心工作立即抓紧,千方百计以换进粮食为主,争取边境交换贸易活跃起来。”为此,西藏工委指示采取以下措施:(1)凡改革前打乱交换渠道和习惯的,应尽可能逐步恢复起来;(2)聂拉木、吉隆、仲巴、定日、定结、萨噶、阿里全区对群众历史上用羊毛、皮张等物资去交换的,除商人外一律不加干涉;(3)各地外贸部门要帮助恢复盐粮交换,不要订购大量日用百货,以免挤了盐粮运输力量;(4)各县对进口商品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私分、送人、多占、走后门等不按制度办事现象。
在西藏工委上述政策的指导下,边境地区同尼泊尔的贸易得以较快发展。1962年,尼泊尔边民入境376批2239人次,驮羊23915次(只),牛、马461头 (匹);与1961年同期相比,入境人数增加1.2倍,入境牲畜增加40.6%。当时入境商人达95户296人,其中尼泊尔商人有72户250人。与1961年比较,入境户数增加92.3%,入境人数增加2.3倍。进口货物包括酥油688公斤、辣椒干158公斤、手工工具460多件、棉布72338米。1962年,阿里地区边境小额贸易总额40.70万元,其中进口粮食32万公斤、食糖35万公斤、棉布7万米;出口食盐350万公斤、羊毛15万公斤。普兰县边民出境交换约432户 (次)、1027人,驮畜8563头 (次);运出食盐17.5万公斤,羊毛151万公斤。1963年,西藏全年进口物品总值达673708元,总量达1277105公斤,其中进口粮食1236790公斤,价值577007元;进口食糖、布匹、煤油共40315公斤,价值96701元。同年,西藏出口尼泊尔的物品总量为2579342公斤,货物总值达823043元,其中出口食盐2317839公斤。到1964年,西藏同尼泊尔的边民互市贸易进一步扩大。全年进出口物品总量为1545000公斤,价值93.56万元,其中进口货物505000公斤,价值46.65万元,主要有粮食418000公斤,价值37.8万元;糖类、染料、辣椒以及藏靴等物品价值为8.85万元。出口货物总量为1040000公斤,价值46.96万元,主要有盐797000公斤,价值16.2万元;羊毛105000公斤、活羊2999只以及羊皮、牛毛、酥油、干松、硼砂等,货值5.19万元。①《阿里地区志》上册,第639页;《西藏自治区志·海关志》,第10页。这些物资的进出口极大地有利于西藏边境地区的稳定,缓解了因印度全面禁运而产生的经济和生活困难。
与此同时,中国还加快中尼之间的公路建设,以加强西藏同尼泊尔的贸易往来。为此,周恩来在1961年9月30日指示修建一条从拉萨直达尼泊尔首都加德满都的公路。1962年10月21日,他又批准同意对尼泊尔支付现汇70万英镑,用于援建尼泊尔修筑中尼公路尼境内一段的费用。周恩来强调说:“费用不足数,由提供商品支付”,并要求“应力争提早修成”。中尼公路在中国境内全长827公里,从拉萨到中尼友谊桥,总投资7450万元;1965年7月10日,中尼公路全线通车,极大促进了两国的经济联系。②《周恩来与西藏》,中国藏学出版社,1998年,第269页;《西藏自治区志·公路交通志》,中国藏学出版社,2007年,第27、340页。
1.印度对西藏的贸易管制和禁运,揭示了尼赫鲁时期印度对中国政策的实质。按照印度长期以来的说法,“独立后的印度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同中国保持密切和真诚的关系”,印度“不遗余力地”发展同中国的友好与合作关系,在国际事务中支持中国,而中国“背叛”了印度的“友谊”,对印度采取“口是心非”的政策③P.B.Sinha and A.A.Athale,History of the Conflict with China,1962,New Delhi:History Division,Ministry of Defense,Government of India,1992,pp.21 -22.。然而,印度在其所列举的对中国的种种“友谊”之时,从不提及解放军进藏初期面临粮荒时印度对西藏的粮食禁运,也从不提及西藏叛乱和中印边界冲突后对西藏的全面禁运。因为从本质上讲,禁运是一国或多国在战争时期在经济上封锁和制裁敌国 (或敌国特定地区)的手段。可以肯定的是,仅从印度对西藏的两次贸易管制和禁运的政策措施中,就丝毫看不出对中国的“真诚的友谊”体现在何处。实际上,尼赫鲁本人对所谓的“友谊”和“友好”有着自己的认识。他在《1954年中印协定》签字后不久就告诫印度外交决策部门:“没有一个国家可以最终依赖他国永恒的友好或诚意,即便它们彼此之间有着密切的友谊……毫无疑问可以预料的是,我们同中国的关系可能会恶化,尽管当前尚无此种可能性。”①Tibet and China,Note to the Secretary General,Foreign Secretary and Joint Secretary,18 June 1954,SWJN,SS,Volume 26(1 June 1954-30 September 1954),New Delhi: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0,p.477.因此,在此种观念的指导下,印度以经济制裁作为应对中印边界争端及中国西藏政策的主要手段,并对实施的后果无所顾忌。而实施禁运政策的时机的选择,不同阶段管制和禁运物品清单的制订,通过锡金、不丹、尼泊尔实施其措施等,都突出体现了印度政策所具有的连续性和战略性。
2.中印两国在这一时期“不对等”的政治及经济关系,是尼赫鲁及其政府决定采取贸易制裁和禁运政策的关键原因。值得提出的是,这一时期中国和印度在冷战国际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决定了双方不对等的政治关系。新中国成立后,由于采取“一边倒”的外交方针,特别是中国参加朝鲜战争后,西方国家采取在政治上孤立中国、在经济上实施对华贸易管制和禁运的政策。在这种背景下,如何有效地打破西方国家的孤立和封锁,团结和争取更多的国家在国际事务中支持中国,是新中国外交在相当长时期内的主要任务。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独立的民族主义国家,则是中国团结和争取的重点。基于上述考虑,在中共领导人看来,中印两国虽然在思想和社会制度上有所不同,但“有一个很大的共同点,那就是我们都要对付帝国主义”,“中印两国对许多重大国际问题有着一致或近似的看法,相互配合,积极合作,共同为反对帝国主义、促进亚非团结和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②中央对这一时期中印关系的认识和评价,参见裴坚章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史》第1卷,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第104页。。因此,印度成为新中国同社会主义阵营之外的外部世界进行联系的主要渠道。在涉及外交战略及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上,如朝鲜战争、日内瓦会议、第一次台湾海峡危机以及联合国席位等,中国基本上通过印度向西方特别是美国传递有关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印度自然相信自己在中印关系中处于特殊地位,两国之间的政治关系是不对等的。因此,每当中印关系恶化之时,印度就一再抨击中国“背叛”了其“友谊”。因为尼赫鲁自认为,“当大多数国家视共产党中国为贱民的时候”,是印度对“近乎遭到排斥的中国”展示“友谊”的③Sinha and Athale,History of the Conflict with China,1962,p.21.。
更为重要的是,不对等的政治关系还体现在,中国在巩固西藏稳定方面需要印度的支持,而这种不对等的政治关系则是中印两国在西藏地区不对等的经济关系的突出反映。西藏地区特殊的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所形成的传统印藏贸易,是中印之间不对等经济关系的特点。历史上,西藏所需的主要生活物品长期以来依赖从印度进口。在这种形势下,解放军进藏后的物品,特别是粮食供应方面,在川藏公路和青藏公路修通之前,基本上需要从印度进口和转运。这种特点决定了印度在处理中印关系时的优势地位。因此,不对等的经济关系在相当长时间内主导并决定着中印政治关系。而中方当时认识到,在“西藏地方情况、中印两国关系以及以反美斗争为主的外交全局”等方面,都需要印度的配合与支持④驻印度大使馆致外交部第一亚洲司的电报,1961年7月29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803-01。。
3.尼赫鲁是印度禁运政策的主要决策者,他清楚地意识到当时存在于中印之间不对等的政治和经济关系。因此,从禁运的时机看,尼赫鲁总是在中印关系出现重大事件或出现重大危机时,采取贸易管制和禁运政策,体现对华政策的战略意图。印度第一次实施贸易管制和禁运的目的,首先是企图阻止中国和平解放西藏和解放军驻军。而印度在《1954年中印协定》谈判前宣布对西藏将实行更为严格的贸易管制和禁运,其目的自然是力图获取更大利益。印度的第二次全面禁运则是对西藏平叛和朗久事件及空喀山口事件的反应。在决策过程中,尼赫鲁充分认识到印藏传统贸易的特点及其对西藏的重要性,特别是生活必需品和粮食对中央驻藏机构和驻藏部队的重要性。因此,印度禁运不仅针对依赖传统藏印贸易的西藏边民,更针对中国驻藏机构和驻藏部队。在禁运物品的选定上,印度总是首先将粮食和生活必需品列入禁运清单,然后扩大到其他重要战略物资。特别值得提出的是,在考虑采取禁运政策的决策过程中,中印边界问题始终是尼赫鲁关注的核心问题。
对于给西藏特别是给中央驻藏机构和驻藏部队带来严重困难的贸易管制和禁运政策,印度则故意对此轻描淡写,一直辩称为“有限的管制”,因为政策只涉及向西藏出口的某些“非传统性的货物”。印方宣称,当印度自己也缺乏这种供应的时候,西藏却突然增加这些货物的进口,“这显然是为了侵略的目的”①印度外交部致中国驻印度大使馆的照会,1962年7月17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852-01。。
4.中国确定有关应对印度禁运的措施和政策,说明了冷战背景下中国外交战略的演变。中国对待印度两次禁运的不同态度,是不对等的政治和经济关系变化的结果。对中国而言,不对等的政治关系在1959年之前,主要体现在印度在中国外交战略中的重要性;而不对等的经济关系则是在传统的藏印贸易格局下,西藏在粮食和生活必需品方面对印度的高度依赖。此种不对等的经济关系又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中印政治关系的不对等,极大制约着中国对印度禁运政策的反应。因此,中国对印度第一次禁运没有作出太大反应。
中央对印度的第二次全面禁运则采取了强硬的应对政策和措施。由于50年代中后期中国外交战略的变化,特别是由于中苏两党在一系列重大国际战略问题上的根本分歧,导致中共中央领导人特别是毛泽东重新认识尼赫鲁领导的这类“民族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作用。而尼赫鲁对1959年西藏叛乱的态度及其对中印边界争端的态度,更加坚定了中共领导人相信尼赫鲁“由好变坏”,“反动的就是他”。尼赫鲁利用禁运作为在西藏问题和中印边界问题上向中国施压的手段,无疑是中共中央将其视为“反动的民族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中国外交战略演变的上述背景下,不对等的政治关系已不复存在。另外,除此时中印两国政治关系的变化之外,影响中国决策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川藏、青藏及新藏三条公路建成通车后,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西藏同内地的交通问题,极大改变了中印不对等的经济关系。1959年西藏平叛之后,中方认为,“边界问题和对西藏的破坏活动”是印度“反华政策的两个内容”,而对西藏的破坏主要表现在经济破坏。因此,中央在西藏民主改革的同时,采取了一系列旨在彻底清除印度政治及经济影响的政策方针,作为应对印度此次禁运的措施。藏币改革、实施出口许可证以及在《1954年中印协定》失效后挤走印度商代处等主要措施,都是服务于“保卫我在西藏的革命利益”和“孤立印度”的政策目标。②《关于印度目前对西藏做法的看法及对策的意见》,西藏外事处致外交部的电报,1961年3月29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18-00955-05;《关于1954年中印协定期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外交部报陈毅和周恩来审批的报告,1961年11月28日,中国外交部档案馆藏,档案号105-01803-01。
5.印度的禁运政策促使中国决心采取有效的政策方针,逐步加快并实现以往依赖盐粮交换以及边境贸易的西藏部分地区的生产布局和经济结构转型。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导下,西藏工委和自治区筹委会在1959年后采取了一系列的重要措施。对内,一方面通过发展交通运输,加强同内地的经济联系,并扩大耕地,提高农作物产量。在内地的支援下,西藏在这一时期还加快了工业化进程,扩大粮油加工生产和其他生活消费品的生产规模,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转型。对外,大力发展和促进同尼泊尔的贸易,加快中尼之间的公路建设,密切同尼泊尔的经贸关系成为中印贸易中断后西藏地区发展边境贸易的最主要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