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叶文庆
中国拥有5000 年文明史,文化源远流长。书籍是文化积累和传播的主要载体。书籍的出版历史可追溯到竹简木牍编制书籍的先秦时代。中国古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对文化思想的控制,书籍出版自然是古代统治者控制文化思想的重要渠道,所以中国出版的政府监管史也源远流长。本文拟对我国古代出版的政府监管制度进行详细考察和评析,以便为当代出版的政府监管提供一些经验。
中国上古时期,人们曾用甲骨、青铜、玉石等作为记事著书的文献载体,但“这些只能算是书的前史,算不得正式的书籍。要等到写在竹简、木牍上的简策出现,才是真正的书籍出世之日”。[1]一般认为,周代后期简策作为文献载体开始流行。当时“学术统于王官”,只有史官和少数上层统治阶级的人才能从事著作,掌握知识,一般人很难接触到书籍,[2]故不存在书籍出版的监管问题。春秋时期,随着周王室和诸侯国实力的此消彼长,周王室的书籍开始流入各诸侯国。诸侯国之间相互纷争,导致天下大乱,书籍又进一步流入民间,私人藏书开始出现,私人讲学开始兴起,统治阶级已经无法垄断知识。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争鸣,文化思想非常活跃,学者们纷纷著书立说。统治者为了维护政权稳定,控制文化思想,对书籍的出版进行监管也就有了必要。
战国时期,秦国为了富国强兵,以商鞅为相推行变法,实行尚武抑文国策,对《诗》《书》采取了严厉的燔灭政策,开启中国禁毁图书的先例。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采用韩非子“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的禁书理论,颁布了《挟书律》。主要内容有:一是“史官非秦记皆烧之”。二是“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留《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三是“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黔为城旦”。四是“所不去者,医药、卜巫、种植之书。若有欲学,以吏为师”。[3]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颁布法律禁书。汉代是一个文化相对昌明的朝代。汉代对出版的监管体现为“疏”“堵”结合,起到了开创性作用。汉惠帝四年废止了起于秦代行于汉初的《挟书律》,从法律上为图书的出版流通扫清了障碍。自汉惠帝起至曹操禁止谶纬图书,长达400 年的时间里没有发生过禁书案,[4]但汉武帝独尊儒术,废黜百家,实际上起到禁书的作用。魏晋南北朝时期豪强林立,战乱不断,但恰恰因为缺乏权威统治,儒家失去了独尊地位,文化思想反而比较宽松。魏晋南北朝除了严禁出版谶纬图书之外,对出版业的监管基本上沿用汉代的政策,因为谶纬图书多借天人感应之名达到作者个人的政治目的,易被野心家所利用。
隋唐时期科举制度的兴起,打破了封建士族对文化思想的垄断,成为这一时期文化繁荣的主要推动力。在这一背景下,隋唐时期的出版业达到了手写本时代的顶峰。相应地,统治者也开始加强了对出版业的监管。隋代对出版业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延续魏晋南北朝禁止出版谶纬图书的政策,二是禁止私家修史,并专门设局修史。唐代则禁止出版以下图书[5],一是禁“妖书”,即怪诞不经、蛊惑人心、危害统治的书。《贞观律》卷七《贼盗律》第二十一条规定,“诸造妖书及妖言者绞。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其不满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六十。”二是禁天文、图谶、占卜、兵书等杂书。除兵书外,前面几种均与谶纬星象有关,容易扰乱民心。而兵书则更易威胁到统治政权的安危。三是禁出版匿名图书。匿名文书多游谈无根, 蛊惑人心, 影响社会安定。四是禁出版《化胡经》又叫《老子化胡经》,是西晋道士王浮所作的一部扬道抑佛的著作。五是禁止民间出版历书。农业是立国之本,历书关系国家农业生产,而民间历书错误极多,故禁止。六是禁止书坊随意出版佛经。严禁坊市那种极不严肃的经铺写经, 他们“口食酒肉,手漫膻腥”, 无“尊敬之道”, 有“慢狎之心”。七是禁止出版相书、私史等。相书是以人的出生年月、形象及气色来推测吉凶祸福的书, 多凭主观臆断, 容易造成混乱。私史是指那些私人编写的国史。自从唐贞观间建立史馆以后, 绝不允许私人修史。
雕版印刷技术是中国古代人民对世界作出的杰出贡献之一。有关雕版印刷技术的发明时间,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产生于唐代。雕版印刷技术相对于手工抄写而言是出版史上的一次历史性革命,但由于雕版耗费巨大人力物力却只能使用一次,所以实践中使用并不多。宋朝毕昇发明的泥活字印刷术是中国出版史上的又一次重大革新。此后中国制作活字的材料也在不断革新,先后有泥、木、铜、锡和铅,这大大提高了书籍印刷能力。[6]自宋代开始古代出版业步入全面发展时期。宋代出版业的兴起除得益于雕版印刷技术的革新之外,还得益于北宋政府崇文抑武的国家政策。出版业的兴起加大了统治者对文化思想控制的难度,统治者对出版业的制度化监管由此应运而生。宋代除继承了唐代的禁书制度之外,对出版业的监管有三个方面的创新。
“宋代统治者对政府主办出版事业都很重视, 把它作为宣扬封建思想、维护封建秩序、巩固政权的一件大事来办, 并多次运用国家雄厚的人力、物力, 编辑出版了一批大部头的著作。”[7]国子监是国家出版中心,崇文院则是国家藏书整理中心,凡是宋朝统治者决定由国子监出版的书籍, 大多由崇文院馆丞详加校勘整理成定本, 而后由国子监刊行。崇文院和国子监的分工合作, 构成了当时国家藏书的校勘-出版系统。宋代这两个最主要的中央出版机构出版了大量符合统治需求的经典。宋代地方各级官署、官学也是官方出版事业一个不可忽视的支流。有些地方也曾经出版过一些大部头经典著作流传于世。两宋期间官方出版始终处于出版业的主导地位,政府也刻意保持某些领域官方出版的垄断权,像刑律、历书、会要和实录等只能由官方出版。宋代民间出版几乎笼罩在官方出版的影响之下。
北宋政府前期书籍出版政策较为宽松,统治者没有直接干预民间出版活动。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书商为了追逐高额利润, 出版了许多涉及宋朝与西夏、辽、金等少数民族国家关系的书籍,并源源不断地通过边境贸易传入北方。武力衰弱的宋朝担心引来战争,所以从北宋中期开始加强对民间出版的监管。宋仁宗于天圣五年(公元1027 年) 二月下诏: “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 仰于逐处投纳, 附递闻奏, 候差官看详, 别无妨碍, 许令开板, 方得雕印。如敢违犯, 必行朝典, 仍候断遣, 迄收索印板, 随处当官毁弃。”[8]这道诏令初步建立起宋代的书稿审查制度,对于防止军事机密泄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该审查制度还比较粗糙,存在较多问题,如书稿审查范围仅限于文集,书稿审查机构不明确等。为了完善书稿审查制度,宋哲宗于元祐五年(公元1090 年)七月下诏,“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告者赏缗钱十万,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9]这道诏令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了书稿审查制度。首先,扩大了书稿审查的范围,将所有准备镂版付印的书稿纳入审查的范围。其次,建立了样本送审制度,规定出版者必须向秘书省报送样本。再次,加大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相对于天圣年间轻微的毁版处罚,视情节轻重增加了杖责一百和徒刑两年的处罚。最后,明确了书稿审查机构,规定州县监司及国子监履行督察职能。
中国古代有一种邸报,邸报可谓是中国最早的报纸。今天所能考证的最早邸报出现于唐代。“邸”是我国古代地方当局在京城设置的办事机构,相当于今天的驻京办。唐代各州在京城设有进奏院,设置了进奏官呈递公文,采报消息。采报消息实际上就是搜集京城信息,然后编辑邸报发给地方当局,以便地方当局能够了解京城最新动态。邸报的读者主要是地方官员,一些京官和贵族,后来逐渐扩大到地方官员的幕僚、座上客和亲友。唐代由于印刷技术比较落后,邸报没有印刷。到宋代,随着印刷技术的提高,邸报由手抄改为印刷,邸报的影响迅速扩大。这种情况下,宋代统治者开始谋求对邸报的控制。宋太宗太平兴国六年(公元981 年)对各州自置的进奏院进行整顿,设“都进奏院”于大内侧近,进奏官由朝廷统一任命,各授铜朱印一纽,每人兼三四州,并以京官为进奏院兼官,由“给事中”直接管辖,从而将进奏院完全置于中央的控制之下。北宋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 年)邸报开始实行定本制度。即进奏院要将编好的邸报稿样呈送枢密院(后改为门下省)审查,审查通过后的样本称为“定本”,进奏院向地方发布的邸报,即以“定本”为准,不得擅自增减。[10]定本制度标志着古代政府对舆论控制迈向正规化、制度化。
宋代对出版业的监管制度为后世奠定了基础,元、明、清基本上承袭了宋制,没有做太大的变动。元、明、清统治者都懂得利用出版来为政治服务,特别是清代统治者。“康熙、雍正、乾隆、嘉庆等几朝帝王, 打着‘稽古右文’的旗号,组织大批知识分子编辑各种卷帙浩繁的辞书、类书、丛书,如《康熙字典》《佩文韵府》《四库全书》等, 在中国出版史上取得了空前的成就, 同时又大兴文字狱,对知识分子的反清思想及著作, 采取了严厉镇压的手段。”[11]元、明、清对于新闻控制也承袭宋代制度,只不过具体环节略微有点不同。例如,明朝臣僚奏章在邸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所以控制了这个环节也就基本上控制了邸报的内容,只要皇帝认为不涉及机密的奏章才可由邸报抄传。[12]清朝时期邸报已经基本上由更接近现代报纸的京报所替代,但清朝统治者对新闻控制的基本思想还是沿袭宋代制度。
古代统治者对出版业进行监管的主要宗旨是控制文化思想的传播,维护统治阶级政权的稳定。古代出版业的政府监管实际上有“扬”和“抑”两个方面。“扬”主要体现在历代统治者对符合自己统治思想、有利于政权稳定的出版活动进行褒扬,甚至不惜动用国家财力组织官方机构从事出版活动。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统一文化思想、从而奠定了图书编辑中儒术独尊的局面。历代封建统治者为巩固封建统治的需要,不断出版解说儒家经典的书籍, 借此统一思想,宣扬“圣教”。“抑”则主要体现在历代统治者对出版活动的禁止方面,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古代统治者通过颁布法令明确禁止某些出版活动,第二种是古代统治者通过文字狱打击某些不利于统治的出版活动,第三种是最隐秘的一种,即“寓禁于征”的禁止出版活动的方式。例如乾隆下旨纂修《四库全书》,对征集来的图书严加审查,凡被认为有反满内容的“违碍”书,或删改,或全毁,甚至销毁书板。据统计,全毁书有2400 多种,抽毁书有400多种,销毁书板和石刻70 余种。[13]这无疑是借修书之名,行禁书之实。
古代统治者限于时代局限性不可能为了促进出版业发展而对其进行监管,但某些措施客观上促进了出版活动。这些措施包括对图书市场的监管,对版权提供的零星保护等。自汉朝开始,古代统治者就开始对图书市场进行监管。汉代政府组织的官方图书交易市场“槐市”客观上促进了图书流通。而宋代出版业的兴起促使著作人及出版人产生了版权保护意识。著作人或出版人向政府申请保护某一版本,并经政府认定后,由政府出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版权保护公文,并张贴在出版商聚集之地, 如有违反者, 即依法予以追惩。眉山程舍人宅出版书籍上的刊语“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即是一句典型的版权保护文字。[14]然而宋代对著作人或出版人的这种保护仅是一种零星的行政保护,并不是系统的制度性保护。宋代这种版权保护的萌芽并未促使古代中国产生系统完备的版权保护制度,这与古代出版管制的宗旨主要在于控制文化思想的传播,维护统治阶级政权的稳定有关。
[1] 王子野. 源远流长的中国出版事业[J]. 中国出版,1992(12),4.
[2] 方厚枢. 我国古代出版事业[J]. 编辑之友,1981(3),226.
[3][4]吴永贵. 中国出版史(上册)[M]. 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8:123-124.
[5] 曹之. 唐代禁书考略[J]. 图书情报知识,2004(5),52-54.
[6] 许正文. 论中国古代雕版印刷术的发明与革新[J].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1),168-171.
[7] 方厚枢. 宋代政府主办的出版事业[J]. 中国出版,1997(1),29-31.
[8] 周宝荣. 北宋官方对民间出版的管制[J].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6),73-75.
[9] 宋亚伟. 宋代政府对出版活动的监控[J]. 出版发行研究,2002(7),74-77.
[10] 复旦大学新闻系新闻史教研室. 简明中国新闻史[M]. 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1-26.
[11] 王子野. 源远流长的中国出版事业[J]. 中国出版,1992(12),11.
[12] 刘琰,马征. 中国古代新闻检查制度综述[J]. 东南传播, 2009(3),92.
[13] 吴平. 中国古代书籍编辑指导思想浅论[J]. 编辑学刊, 1999(1),15.
[14] 田建平. 论宋代图书出版的版权保护[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4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