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权威

2013-01-30 15:23韩大元
中国检察官 2013年19期
关键词:正当性权威宪法

文◎韩大元

论宪法权威

文◎韩大元*

权威的正当性是现代社会维持共同体价值的基础,其本质是内在的认同,不是基于外在强制而形成的。权威一旦失去正当性,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如果一种权力获得合法性与正当性,那么对权力的承认和认可就转化为权威的某种形态。法律权威实际上反映了权威与权力的法律化方式,而法律权威的基础和最高形态乃是宪法权威。所谓宪法权威,就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宪法以人民的名义制定,其权威性来自于基本的社会共识,具有正当性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宪法既是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础,也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宪法的核心精神就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在我国正处于制度转型、法治建设进一步深入的特殊时期,维护宪法的权威,是形成社会共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实现法治思维的基础。宪法的权威性要在价值认知上得以体现,树立宪法权威就必然要有宪法自信。宪法权威要在社会生活中得以体现,使依宪治国成为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宪法权威还要在宪法实施中得以体现。

在社会治理中存在其他一些权威与宪法权威的关系问题,应当维护宪法的至上性,其他任何权威都不能超越或代替宪法的权威。对政治权威来说,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是维护政治权威的基本途径和方式,也是政治权威不断得到完善的基本机制;对党的权威来说,应从宪法权威中寻求党的权威的依据,党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对个人权威来说,个人权威要服从宪法权威,以合宪的途径实现个人权威;对法律权威来说,宪法和法律制度处于权威系统中心地位,但性质与效力有所不同,要建立维护法律权威的宪法机制;对制度权威来说,应认清制度权威的不足,以宪法权威补足制度权威。

综上,应以宪法为依据调整其他权威与宪法权威的关系,并通过宪法治理逐步形成宪法至上的社会共识。

(摘自《法学》,2013年第5期,第19-27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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