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建设保障收入倍增计划的实施质量

2013-01-30 14:28李友忠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3年11期

● 李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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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提出了我国到2020年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在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的基础上,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社会发展宏伟目标。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党的报告中明确纳入居民收入倍增目标,并成为各级政府重要的施政目标之一,也引起社会热议。但是,实现城乡居民收入倍增的具体衡量标准是什么:是物价倍增背景下的收入倍增,还是剔除物价上涨因素影响的收入倍增?是社会居民总体平均收入的倍增,还是贫富过大差距得以缓解、社会结构得以改善的收入倍增?是保证GDP增长率的收入倍增,还是为增进人民财富、促进社会和谐的收入倍增?党的十八大文件对此没有进一步说明,这引发了理论研究层面、各级政府实施层面、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广泛讨论和不同理解

笔者以为,当前我国提出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是适应新的历史发展阶段要求,对邓小平同志提出的“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伟大思想的具体落实,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里程碑目标。高质量地落实收入倍增计划,既不是靠发行货币、通货膨胀的假倍增,也不是社会居民平均收入总量的简单倍增,而是实现民富国强、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促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基于共同富裕的收入倍增。

一、居民收入倍增的质量内涵

“收入倍增”概念始于1960年日本启动的为期10年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当时以池田勇人为首相的日本政府笃信凯恩斯主义,认为“在高速增长的同时,若劳动者工资水平没有与GDP增长比例同步增长,社会生产力与消费水平的巨大反差会阻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实施收入倍增才能解决国家经济内需不足、产能过剩问题” 。面对当时出口严重下滑、国内消费低迷、产品积压严重、失业率剧增、劳资关系紧张的社会不稳定状态,日本政府推出了上述“国民收入倍增计划”,结果在7年时间内实现了既定目标。日本的国民收入倍增计划,其主要出发点还只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是为了“做大蛋糕”,强调的是总量概念,而非让居民收入倍增,或者让个体收入翻番。

当前我国提出的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不仅考虑了经济增长的需要,更是考虑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需要,是改革开放重要目标——“实现共同富裕”在新的历史阶段的具体落实,“做大蛋糕”固然重要,“如何分配好蛋糕”更加重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同富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目标。但是,由于执行中缺乏有效的制度引导、规范和约束,相当一部分人的先富路径与“合法经营、勤劳致富”的路径有重大差异,通过贪污腐败、垄断或不合法占有国有资源收益、甚至违法经营等手段聚敛巨额财富是这一部分先富阶层的路径选择。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居民收入倍增,不仅要实现平均总量倍增的目标,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居民收入倍增的内在质量。这就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规范,在居民收入平均总量倍增的同时,调整收入分配结构,让民众真正受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梦想。

1.基于富民强国目标的居民收入倍增

富民强国是居民收入倍增计划的直接目标,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体现。富民的内涵,就是老百姓从居民收入倍增中实实在在受惠,是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倍增,是居民收入的总购买力的倍增。此处的居民收入倍增,是按照2010年的不变价格计算的,是剔除价格变动因素后的实际增长,通货膨胀等物价变动因素已经被考虑在内,不是名义收入倍增、物价翻番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持续保证我国劳动力的再生产,尤其是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使得我国从原来的劳动力人口大国跨入劳动力人才大国,不断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的整体能力和水平,并通过创新保持我国经济在新的全球经济形势和经济格局下的持续竞争力。

强国的内涵,指的是实现“收入倍增计划”的重要前提条件:“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重大进展,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未来的10年间,我国面临的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尤其是来自于新兴经济体的劳动力成本竞争将更加强烈,而我国居民收入的增长必然还会进一步削弱我国经济的成本竞争力,因此,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以往更多地依靠劳动力的低成本转向更多地依靠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培育和发展“人才红利”替代正在消退的“人口红利”,促使我国总体上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保持我国经济的持续竞争力,是实现居民收入倍增的持续经济基础保障。

2.收入分配结构改善基础上的居民收入倍增

如前所述,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尽管依靠合法经营、勤劳致富是我国居民收入增长的主流,但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部分政府官员贪污腐败严重,以官商结合、权力与市场结合等方式非法占有国有资源收益和社会所创造财富的现象日益严重,其敛财的速度和额度极为惊人,形成了严重的贫富差距和社会阶层分化,并引发了尖锐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非理性情绪,如非理性的仇富、仇官现象等,这样的社会矛盾与社会非理性情绪宣泄,成为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也是我国继续深化改革、实现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

因此,我国在新的形势下启动居民收入倍增计划,首先需要在制度上根除权力滥用对国有资源收益、社会所创造财富的不合法支配和占有,创造社会居民公平参与社会财富创造和社会财富分配的制度环境,包括保障社会居民公平的受教育权利、公平的就业与职业发展权利、公平的社会保障权利和公平的信息知情权等基本权利,改善当前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从这个角度上讲,实现居民收入倍增,首先是实现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倍增。

3.实现中等收入群体倍增的居民收入倍增

发达国家的成功转型经验和拉美国家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转型失败教训,从正反两方面实证了培育和发展一个数量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形成一个橄榄型的社会结构,对于保证社会稳定、保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一个社会能形成数量庞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即所谓的中产阶层,说明大部分社会居民的潜能得到了较充分的发挥,社会处于一个良性的竞争氛围中,社会财税体制与社会福利保障体制相对公平合理。同时,在这种橄榄型的社会结构中,真正需要社会救济和帮助的人口比例是比较低的,而且社会中的大部分群体都具备向这部分低收入群体提供救济和帮助的财富条件,这就使得通过社会慈善事业实现共同富裕也变得更加可行。我国实现居民收入倍增,一个客观结果就是培育壮大中等收入群体,以保证我国能成功跨越转型陷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发达国家行列。

二、居民收入倍增的陷阱与误区

基于前述居民收入倍增的质量要求,我国实现倍增计划的途径主要有三个:一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以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收入倍增的经济基础;二是实现高质量的就业,为收入倍增提供就业岗位保障;三是改善收入分配,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建设以公平为基调的公共政策。然而,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在具体落实中存在认识和执行上的陷阱与误区,严重影响计划实施的质量。

相关的主要陷阱和误区具体如下:

1.企业人力成本的重负

一提到居民收入倍增,有人就想到了劳动力成本的上升,提出中国经济在全球的竞争力主要是依靠“人口红利”体现出来的低劳动力成本竞争优势,实现居民收入倍增,必然会增加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企业将背上沉重负担。这种观点是没有意识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才是继续维持我国企业、我国经济全球竞争力的关键。随着IT信息技术对全球商业模式与人民生活方式带来的重大改变,全球经济形势和经济格局出现了新的变化,我们的竞争优势将从劳动力成本优势过渡到“人才红利”优势,将主要依靠技术和制度创新维持我们的全球竞争力。居民收入倍增,将更有助于我们实现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提升我国的创新能力和水平,其给企业和国家带来的不仅是成本的增加,更是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生产效益的增加。

2.货币超发,物价翻番

在美国、日本等都在广泛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以推动本国经济增长的情况下,收入倍增计划落实到各级地方政府的施政目标时,一个最大的陷阱和诱惑就是跟随外国超发货币,引发通货膨胀。这样,社会居民的名义收入翻番很容易就实现了,但社会居民的生活成本也翻番了,社会居民的收入风险和生活风险反而提高了,生活质量下降了。这是对收入倍增计划的异化执行,尤其需要警惕。

3.收入差距拉大,收入“被”增

当前,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博弈,我国的社会制度和社会阶层有自我固化的趋势和倾向。实施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如果保持现有的社会制度体系尤其是分配领域的制度体系,处于资源垄断地位既得利益集团必然利用其优势地位非法地攫取国有资源收益和社会财富,进一步拉大本已非常悬殊的收入差距和贫富差距,居民收入的倍增就只是社会平均收入意义上的倍增,对于广大中、低收入阶层而言,甚至还可能出现相对下降,其收入相对下降问题被社会平均数虚增掩盖了。

4.依靠政府的超额福利实现倍增

通过执行国家财政承担的高额福利保障计划,保证社会居民较高的实际可支配收入水平,但过高的社会福利保障抬高了社会运行成本,其应对经济波动风险的能力是很低的。“欧债危机”从2008年爆发以来,迟迟未能走出困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高额社会福利保障制度造成社会运行成本高企,在经济增速下滑甚至出现负增长时,国家财政缺乏应对的财力基础,造成主权债务危机。在我国围绕财税体制改革的中央地方关系博弈过程中,一不小心就可能出现这种状况。

上述问题如果处理不好,我国的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就是一个自欺欺人的数字游戏,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就会落空,整个社会也将陷入类似于“拉美陷阱”的转型陷阱。笔者以为,规避上述陷阱和误区,高质量实现我国新的历史阶段的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关键在于建设和完善相应的基础制度。

三、以制度建设保障收入倍增的质量

我国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提出改变经济增长方式,但30年过去了至今依然尚未改变;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实现了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了,但却伴随着极其悬殊的贫富差距,与共同富裕越走越远,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公平、公正的制度规范。

1.创造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社会发展制度环境

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是有效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优化配置社会资源的重要基础,也是激励社会居民关注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提升全社会人力资源水平和创新能力的重要基础,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经济持续发展创造居民收入倍增的物质基础的重要保障,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基础制度的核心与灵魂。

在产业发展领域,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合法资本在产业进入方面的机会与权利平等,其监管规则是公平的,不存在歧视性区别对待,不存在超越规则的特权或潜规则。(2)政府的产业规划、产业发展政策信息是公开透明的,不同企业在获取信息方面是机会均等的,不存在内幕信息、暗箱操作的情况(3)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在获取金融资源等资源支持方面的规则是公开、平等的,其获得资源支持的机会是公平的。(4)不同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是平等的。尽管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可能存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差异,或者是同一地区的政府对不同行业给予不同的发展支持,但各地政府要求企业承担公共卫生安全、环保安全等方面责任的基本参照标准应该是一致的,不应存在地区标准差异、行业标准差异,各地政府只能高于全国统一的基本标准,而不能低于此标准。

在社会发展与民生领域,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社会居民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不管居住在城市还是农村,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享受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即起点要平等,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出身、职业、财富等附加条件不同被区别对待。(2)社会居民受教育的权利是公平的,受教育的机会是均等的。不同地区、城乡之间的教育资源投入应当逐步一致起来,保证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社会居民都能获得基本均等的受教育机会,使得其在劳动能力、素质培养方面的起点机会是公平的。(3)社会居民的就业与职业发展权利是公平的,机会是均等的。就业是大多数劳动者获取收入的唯一途径,要尽快消除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现状,逐步取缔就业市场对不同户籍、性别、年龄、相貌的歧视性对待。尽管由于能力有高低,不同社会居民的就业与职业发展结果也会有差异,但是如果机会均等了,社会心态也就平和了,这种差异更会促进良性的社会竞争与居民为了劳动力扩大再生产的教育投入,提升社会整体的人口素质水平,促进我国向创新型国家的转型,以人才红利替代逐步消退的人口红利。(4)社会居民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是公平的,其基本社会保障水平是均等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阐明,“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将通过国家的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我国实现共同富裕,也必然要保证社会居民享受社会保障这方面的权利公平,并做到基本社会保障水平的均等,使得全体社会居民均能贫有所助、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免除人的生存危机、疾病恐惧和养老后顾之忧。(5)保证公平的信息知情权。信息不透明是导致“灰色收入”泛滥、加剧收入分配不公的重要原因,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加大信息透明度,赋予普通民众的知情权,依靠广大老百姓的舆论监督,就能有效发挥法制的约束和惩治作用,从而有效遏制贪污腐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权力滥用对国有资源收益和社会财富的非法支配和占用。

2.在分配领域实现三个层面社会分配的制度公平

社会居民收入倍增,最终还需要在社会分配领域才能真正落实。由于不同居民的个人劳动能力、初始财富总额、通过个人劳动获取收入的意愿与态度等存在差异,居民获取收入的来源及其金额也会存在差异,甚至是重大差异。因此,在社会分配领域,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效率优先,实现社会总产出和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发挥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慈善事业对收入分配调节和贫富差距缩小方面的作用,体现社会公平。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社会公平,而不是以牺牲社会效率为代价、鞭打快牛的“大锅饭式伪公平”。落实到具体制度建设上,主要体现为下述三个层面的社会分配领域制度建设:

第一层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初次收入分配,相关制度建设的基本原则必然是鼓励合法经营与勤劳致富,严惩违法敛财,承认地区间、个体间在智慧、能力、劳动积极性、初始财富基础等自然禀赋方面的现实差异,提倡基于发挥自然禀赋基础上的效率优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社会资源的总体最优配置和社会福利总量的最大提高,国家以相关财税政策为法律依据参与初次分配。

在初次分配领域,破除各类垄断和权力腐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与体现效率优先是关键。初次分配伴随着做大“社会蛋糕”的过程,只有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各生产要素资源的作用,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做大蛋糕;只有体现效率优先,才是对各要素资源价值的最大尊重,才是这个分配层次上的真正公平。

第二层面,通过国家社会福利保障政策进行二次分配,调节社会初次分配下的过大收入差距,尤其是调整财产性收入的过大差距,此时要注意避免打击先富群体的积极性。在第一层面的初次分配领域,国家通过财税政策参与强制分配的基础是由于其向社会提供广泛的公共服务,而国家的财税收入又是其在第二层面社会分配领域提供公共服务、有效执行各项社会福利保障政策的资金来源。通过这一环节的分配,国家实现对社会创造财富的二次分配,解决大部分贫富差距问题。在这一层面的社会分配,平等是关键,通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来保障,每个社会公民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应因其出身、性别、年龄、劳动能力、社会财富等的差异而有所区别,每个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都是平等而有保障的,这是这一层面制度建设的核心。

第三层面,通过发展社会慈善事业,承认、尊重先富阶层的合法收入,提倡社会责任感,鼓励“穷人出力、富人出钱、相互尊重”的捐赠文化,通过自愿方式却又是有组织地实现社会转移支付,解决国家财税政策和社会福利保障政策所力不能及或其执行成本太高的社会保障领域问题,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

在社会分配的第三层面,自愿与社会公益性是最主要的特点。前两个层面的制度建设主要是以法律、规章、国家政策等为主,这一个层面的制度建设更多的则是习惯、道德、戒律等非强制性的制度,但又是体现社会文明发展高度的最直观体现,也是最体现收入倍增计划实施质量的制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