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博隽
科技创新的“举国体制”与企业主体
文/柳博隽
实施创新驱动,要处理好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的关系。要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创新主体,政府的定位和分寸就非常关键,必须做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一直以来,在科技创新上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已成为共识。然而,在新一轮创新驱动中,政府又该如何承担应尽的责任,扮演好自身的角色呢?
一些专家指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利用“举国体制”,加强政府主导型的创新。在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部署上,我国即强调了探索完善“科技创新举国体制”。而纵观世界科技强国,美国的曼哈顿计划、登月计划、导弹防御系统,日本在第五代计算机、电动汽车等方面,也都实施了“举国体制”,集中全国优势资源进行技术攻关。尤其美国,虽是信奉和推行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最坚定的国家,但二战之后,美国政府不断加强对科技创新活动的介入,通过制订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的科技政策和持续大量的科研投入,促使美国成为了当今世界的头号科技强国。
但也有学者指出,“举国体制”下虽可能造出原子弹、航母,却无法再造出能与波音、空客竞争的大飞机,因为前者可不计成本,后者却须与许多配套民用技术相联系。企业直接面对市场、参与竞争,对市场需求最了解、对市场变化最敏感,只有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才能使技术创新符合市场需求,产学研用真正结合。
因此,实施创新驱动中,如何处理好政府引导与企业主体的关系,是当前一个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年初,国务院办公厅专门颁发了《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也着重强调了要统筹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的引导支持作用。可见,政府虽非创新主体,却是引导和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概括而言,政府在创新驱动中的作用主要是三个方面:其一是通过“规则”、“理念”、“组织”等制度性要素,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和鼓励创新的社会制度环境;其二是通过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金融支持,实行“政策性金融”,支持创新活动,如通过国家科技计划、知识创新工程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资助科研活动,并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其三是发挥“桥梁”作用,通过政府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如孵化园、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促进科技型企业与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进行对接。
要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创新主体,政府的定位和分寸就非常关键,必须做到“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不可越俎代庖、与民争利,为企业多腾出一些生存空间;不可过多管制、野蛮干预,为企业提供一个自由竞争的平台;不可垄断资源、“寻租”求利,为企业分配科研资源提高效率和公平。同时,要在制度建设上更有为,虽然政府培养不出乔布斯,也培养不出第二个马云,但可以通过制度建设和完善,培育适合创新型企业生长的环境;要在基础性研发上更大投入,政府虽不擅长应用性研发,但在市场主体不愿投入或无力投入的基础研究、公益研究等领域,则要果断出手,加大投入。
结合浙江产业发展的实际,政府还应致力于解决产业的共性技术问题。此类技术并非仅一个企业所需要的技术,而是一个区域的产业集群或行业发展都需要的一种共性技术,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由于存在较强的外部正效应,必然会导致免费搭车现象,因此单个企业一般不愿意做也没能力做。这就需要由各级财政加大投入,运用“举国体制”方法解决,加强同一产业行业内的企业发展急需的一些共性技术、核心技术的攻关,再将技术创新成果以一种准公共服务提供的方式,普惠所在区域同一产业集群内的大小企业。
(供稿: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