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供并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辨析*

2013-01-30 14:07刘昕
中国检察官 2013年8期
关键词:初查立案职务犯罪

“证供并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辨析*

[核心提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也为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带来了新的契机。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自始自终都是一种由证到供、由供到证、再由证到供的无限循环、交叉往复的过程,取证与取供虽然有性质与内容上的不相同,但两者之间并没有价值高低之差别、地位轻重之迥异。转变以前的“由供到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不能从“口供中心”的一端变为“口供非中心”的另一端,形成新的极化发展思想。证与供应当并重,都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中心,确立“证供并重”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概念及对其组成要素进行模式化研究,是探究职务犯罪模式转变的前提与基础。

*本文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2年重点课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的节选内容。

[案例]2012年3月,重庆市某检察院破获犯罪嫌疑人陆某为帮助他人获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扶持的示范项目而受贿50万元一案。犯罪嫌疑人陆某收到好处费后将钱先放到自己家中保险柜里,后因风声紧将保险柜转移到其弟家中,并同时与之约定如果自已被检察机关通知讯问就马上将保险柜中财物转移藏匿他处。侦查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经过缜密初查,取得行贿人,果断立案后讯问陆某,但是陆某拒不交待。侦查人员在搜查其住处后,发现了一保险柜说明书,对此陆某狡辩自已只是曾想过要买保险柜但是还没有买,侦查人员初步判断保险柜已经购买并且赃物已发生转移,便对其联系紧密人员展开调查,发现其弟疑点较大,但其弟对保险柜一事也不予承认。侦查人员随即调取住宅小区的监控录相,发现不久前其弟曾移出其住处一疑似保险柜的物件,于是就保险柜一事对陆某进行测谎试验,陆某未通过测谎试验,侦查人员将测谎结果展示给其弟,其弟自知难以再隐瞒,如实承认了转移保险柜一事以及藏匿地点,侦查人员迅速起获赃款,面对赃款证据陆某终于开口坦白了罪行。

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始终围绕着“证”与“供”相互支撑和相互循环的规律,在“证”中促“供”,在“供”中找“证”,又以“证”成“供”,取证与取供齐头并进、交叉往复,充分地体现了“证供并重”的这一符合侦查工作规律和实践的侦查模式。

一、“证供并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提出

模式(pattern),又称模型或样式,字面意思为事物的标准样式。简单地说,模式就是把某一类事物的结构状态经过归纳总结到一种抽象的理论高度所形成的理论模型,通常标志着事物之间隐藏的形而上的规律关系,它是从不断重复出现的事件中发现和抽象出的规律,也是从以往积累的经验中得以抽象和升华拟以解决未来各种问题的经验总结。一般而言,当一个领域逐渐成熟的时候,自然会出现很多模式。模式广泛存在于不同的领域和范畴中。比如,经济领域有经济发展的模式、刑事侦查领域有刑事犯罪侦查模式,职务犯罪侦查领域也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但是,即使在同一领域中进行模式化研究,其着眼点也可能不尽相同。比如:在刑事诉讼的领域,从方法技术侦查学突破案件的目的的角度,可分为从人到案的模式和从案到人的模式;从刑事诉讼构造的角度,可分为职权主义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和混合模式[1];从刑事诉讼的价值二元论的角度,可分为犯罪控制模式和正当程序模式;从对犯罪人的打击和保护的角度,可分为争斗模式和疗救模式;从国家追诉犯罪与侵权的角度,可分为对抗模式和合作模式,等等[2]。通常来说,侦查模式是指在一种理论背景中,对侦查运行系统的结构进行的一种抽象概括,是对侦查运行系统内组成要素间及其关系的提炼和确认[3]。介于此,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所形成的指导、规范以及监督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并以一定结构形式表现出来的外在统一体。

模式的名称(pattern name)通常模式表现为模式的特点。模式的名称实际上是一种助记名,它用一两个词来描述模式的问题、解决方案和效果,从而反映出模式的整体特征。模式的名称可以帮助人们思考,便于与其他人交流和分享模式的设计思想,因此,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特点亦可用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名称将其特定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名称就是对该模式进行设计和运用时所采用的高度概括其特征的一种助记名,但是要找到恰当的名称也往往是模式设计的难点之一。

目前,按照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的习惯称谓,主要有两种常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名称,一种是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具有“由供到证”特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二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所提倡的具有“由证到供”特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这两种模式都高度概括了各自模式的基本特点。

遑论“由…到…”这种趋向性的特征定义方法是否妥当,首先,“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所体现的均是以诉讼程序的走向为基础的“证”与“供”的关系,只不过确定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是,从全局整体上来看,职务犯罪侦查的每一个程序或者阶段都相当地重要,“证”与“供”不能偏废或极化,“由供到证”模式中也好、“由证到供”模式中也罢,均是需要在掌握了一定的犯罪证据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核实犯罪者的口供,因此可以说,每一个案件其实都是从“证”到“供”的。“由·供到证”模式和“由证到供”模式的最大的不同,是在“由供到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中获取口供之前的取证活动被弱化而获取口供却被寄予了大量额外的客观证明任务和证明责任,这种侦查活动重点选择的不适当倾斜则正是导致“口供中心主义”的证供不平衡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产生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等问题的根本源头之一。但是客观地讲,口供中心主义的形成也不能完全简单地归咎于侦查观念习惯的问题,因为口供本身也确实具有相当的重要性:首先,构成要件理论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和目的,而这除了由犯罪嫌疑人的客观行为和结果反映外,主要还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来表明;其次,贪污贿赂案件自身的特点就是隐秘性,因此只有当事人的供述才能复原犯罪的事实经过;再者,口供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据外,还可以提供侦查线索、帮助发现相关证据及时破案。可见,口供乃是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重心本身并无不妥,只不过“口供中心主义”使获取口供承载了过多的客观证据证明责任而已。

从某种方面讲,获取证据也包含了获取口供的侦查活动,只是在“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两种模式中,有意识地将获取口供与其他取证行为进行了区别强调。事实上,获取证据是每一个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起点,除了获取口供需要受到立案这一阀值节点的条件控制而因此在立案前与立案后的获取证据的方式有所区别之外,在其他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之中,获取证据和获取口供之间并没有显示出必然的由“供”到“证”的单向流向关系。即,获取证据活动与获取口供至少在立案后是一直呈现出双向流向且交叉循环关系的,而在立案之前也不存在获取口供这一说法。可见,“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两种模式的特点在以取证为起点、以供证互为映证的上面并无本质的不同,绝对的 “由供到证”或者“由证到供”也并不存在,因此无须从倾向于“供”的一端改为倾向于“证”的一端,将“口供中心”变为“口供非中心”只会造成新的极化思维的模式发展道路。

既然“由供到证”和“由证到供”两种模式的本质区别主要是对侦查重点环节的选择不同,那么仅就重点的选择而言,每一个案件中获取证据活动与获取口供对案件的侦破都是同样重要的,获取证据活动既是职务犯罪活动的起点、又是中点、也是终点,既是获取口供的基础、又是获取口供的目的;而获取口供可以证明犯罪事实、犯罪目的和动机、提供侦查线索、帮助发现相关证据及时破案。何况在立案之后获取证据活动与获取口供的关系一直是分别同时进行、相互支撑、必不可少、不能割裂的。因此,与其说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具有“由供到证”或者“由证到供”的依侦查程序顺序为基础、以重点选择的不同为相互区别化的特征,宁毋说职务犯罪侦查活动自始自终都是一种 “由证到供——由供到证——再由证到供…….”的无限循环、交叉往复、证供同重的诉讼程序更为确切妥贴。

所以,在整个职务犯罪侦查的过程中,“证”与“供”虽有性质和内容的不相同,但两者实际上并不应当有价值高低之差别、地位之轻重之迥异。囿于此,转变后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不宜采用“由证到供”为其特点的命名方法,而是应当采用一种不分阶段、不分走向、不极端化,只明确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以“取证”与“取供”两大中心任务为本质特征的名称来标志刑事诉讼法修改后需要转变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即以证供平衡为特征的“‘证供并重’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4]。 相对于从前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证”与“供”之间不平衡的“由供到证”模式,转变后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则紧紧围绕强化“取证”和强化“取供”这两个方面为提升进取方向。具言之,一方面降低对获取口供的过分依赖但对获取口供的方法技术更加科学系统地完善,另一方面增加口供以外其他证据的采集方法和比例,在充分体现新模式的正义性、工具性和经济性的同时,将获取证据的水平与获取口供的水平分别提高、互为依托,针对各自不足而亡羊补牢、并驾齐驱而均称发展。

二、“证供并重”职务侦查模式的具体内容

“证供并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其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上,可以包括以下几个具体方面:

(一)线索管理方面

主要转变内容包括线索收集渠道实现多元化;线索评估标准实现精细化;线索管理实现规范化;提倡实名举报制,落实实名举报的及时反馈举报人制度;建立实名举报的奖励举制度、建立对实名举报人的保护制度;健全举报人受打击报复申诉、控告、赔偿、制度;建立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人的责任处理制度;完善错告、诬告的澄清制度;建立健全泄露举报人身份和举报信息内容的责任追究规范。

(二)情报收集与分析方面

主要转变内容包括建立健全侦查信息的快速查询系统;建立专门的情报部门、配备和培养专门的情报人员、分级配置情报技术设备,建立健全情报信息管理规范;开发运用情报信息收集、分析、管理和运用的软件系统、自主建立多种专门情报数据库;建立以“情报导侦”为理念的侦查工作机制,实现情报与初查、前期侦查(立案后不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前的侦查)、审讯、后期侦查等环节的情报交流、交换、咨询、支援、共享的工作机制;建立情报机构与外部机关部门的情报交流和交换机制;制定《情报公开规范》;建立省(市)级“情报一体化”工作机制;深入研究“污点证人特情和豁免制度”以及“污点证人保护制度”。

(三)初查方面

主要转变内容包括将获取关键证据的活动提前至初查阶段,把侦查的准备工作做细致、做全面;增加初查新型手段,研究和探索在法律允许和社会认可范围内的“非技术侦查措施的具有技术含量的初查手段(如手机定位、话单分析等)”和“非秘密侦查手段的具有秘密性的初查手段”(如跟踪、化装侦查等);尝试探索分立出专门初查小组(队)的可行性,根据实际情况对有条件的基层检察院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打破以办案小组为主体的侦查组织结构,走专业化分工的道路(如将侦查人员划分为情报支援组、初查组、审讯组、外围取证组和后勤安全组等,各个小组相互衔接、互相配合,发挥各自的长项优势互补);建立“初查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与外部机构和机关的初查协作机制;建立初查后立案前的《立案决策风险评估参考指南》。

(四)目标考核方面

主要转变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实质立案审查制度,由侦查指导处和指挥中心对具有一定立案风险的案件适时介入、跟踪案件指导和一体化指挥侦查;改变和调整立案目标考核的方式和重点,尝试将对立案率的单一考核方式,转变为对线索管理、情报分析、初查成案、撤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体系化的分项分级考核指标,实现立案的适当“宽进”;调整撤案审查制度,建立“撤案咨询委员会”,对撤案采取“在三年内连续发生因同类型、同原因、同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进行个案评析报告制度;改变单一对撤案率的考核方式,增加未及时上报撤案咨询委员会审查、撤案个案分析后发现“三年内连续发生因同类型、同原因、同承办人办理”的案件、泄露案件重要信息等其他综合考核指标;将撤案后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信息录入相关的“撤案信息库”及“高危人群库”;研究立案后的侦查组合计划与策略选择方案,实现侦查活动的精细化分工。

(五)前期侦查方面

主要转变内容包括立案后尽量不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开展秘密的侦查活动,为审讯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根据秘密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措施和常规侦查方法按不同的情况事前制定组合策略并根据办案的实际需要选择其组合。

(六)审讯方面

主要转变内容包括审讯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专业化,在审讯前充分掌握情报,做好审讯问的充分准备,制定审讯方案和备用方案,确定审讯步骤、审讯策略及方法;优化配置审讯人员、培养审讯人员在镜头下的审讯能力,克服审讯压力;在审讯前进行面谈,了解犯罪嫌疑人基本状态和确定其真话与谎言的基准反应模式;在审讯中以心理学、行为学、精神分析学等审讯理论为基础,实现审讯专业化,以测谎技术为辅助实现审讯科学化;以审讯视频为分析基础进行审讯现场指导,以远程多方通讯系统为依托进行即时远程审讯指导与指挥;合理采取强制措施,并做好各种强制措施的后续工作、做好防止翻供串供的工作;同步强化外围取证,进行重点搜查、询问、调取证据等固定关键重要书证、物证、人证工作;审讯后进行供述成因谈话或让犯罪嫌疑人提交供述动机报告,为以后审讯打下坚实的基础。

(七)后期侦查方面

主要转变内容包括全面快速搜查和补充取证,构建完整、稳固、多层次、立体化的证据体系;及时追缴赃款赃物、追逃或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采用专人审查、集体把关方式,建立非法证据的审查机制;健全侦、捕、诉协作机制,邀请侦监和公诉部门介入,及时发现、补强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了解辩护律师活动,听取辩护人意见;引入预审机制;重大案件参加庭前会议和跟庭旁听;接受出庭作证的应答培训;建立“侦防一体化”机制,加强侦查情报和经验的总结与交流,建立侦查部门、预防部门与情报部门的定期情报信息和经验规律的交换与共享制度。

综上,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应当从“由供到证”向“证供并重”的思路转变,可以以模式化的研究方法,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实践,建立“证供并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即,围绕“取证”与“取供”两大中心任务,对反映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侦查行为等的组成内容及本质特征进行遴选、分离;再经过经验和逻辑的判断,通过创造一系列抽象概念化的元素将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的各种经验事实分门别类、建立联系并得出结论,从而建构出一个具有内在一致性的关系结构体系而形成模型或模式。建立“证供并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作用,或是对实然的职务犯罪侦查做出的充分描述从而提炼出的典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或是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提供最佳效益的规范性方案,或是对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未来发展起到指导作用,或三者兼而有之。建立“证供并重”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之终极目的,并非将理想化的模式这种典型、极端、纯粹的状态直接放在司法现实中进行强制模拟或复制,而是旨在通过对照理想模型这种具有一定标指界限和范围功能的事物,析出现实情况的某种投射,便于分析出现实更接近哪种有益于自身发展的理想模式类型,并利于找出其中的差距和探索缩短这种差距的方法路径,使其应用既保持理论的科学合理性,又达到理论对实践的支撑和指导作用。

注释:

[1]笔者注:从法国学者埃斯梅冈于1913年出版的《欧洲大陆诉论史》可以看到,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欧洲学者在十九世纪八九十年代将刑事诉讼制度分为了“控诉式”、“纠问式”、“混合式”三种基本的类型。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8页。

[3]盛芨:《论侦查模式》,载《经济师》2008 年第 5期。

[4]笔者注:亦可称为“证供平衡”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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