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永康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戒毒劳教所副政委)
■王 英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戒毒劳教所康复中心副主任)
戒毒康复工作是一种全新的戒毒工作模式,从2006年司法部提出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至今已历经7年的探索,戒毒康复场所在帮助戒毒康复人员保持操守、过渡性安置、回归社会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戒毒工作的难点诸多,加之戒毒康复工作起步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也不少。笔者以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为例,就收治管理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及应对措施,谈一孔之见。
根据司法部劳教 (戒毒管理)局下发的《戒毒康复管理办法》①2 009年3月4日,司劳教字[2009]3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戒毒康复场所收治以下人员:(一)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二)劳教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在实践工作中,我们为了便于区分和管理,把收治对象划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以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 (以下均同)为例,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5%;第二类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50%;第三类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被责令社区康复②《戒毒条例》,2011年6月22日。,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此类型约占收治对象的45%。
这三种类型都为戒毒人员,具有相同的特点:都具有戒毒人员的普遍心理和行为特征;都是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戒毒康复协议;都有戒毒操守的意愿;大部分家庭困难,家徒四壁,个人无容身之所。不同点在于:三类人员虽然都是自愿接受戒毒康复,但第一类人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目的较为复杂,有个人或家庭原因,也有为逃避公安机关的追究,把康复场所当做“临时避难所”或“避风港”等实现其个人的某种目的。这类人绝大部分留居时间不长。第二类人是属于完全自由人,真心留居戒毒康复场所,大都基于个人或家人的意愿,完全自愿,留居戒毒康复场所时间较长。第三类人是被责令社区康复的,接受戒毒康复虽然也是自愿,但其接受戒毒康复的目的不一样,有的迫于政府、公安机关及家庭的压力而进入戒毒康复场所,并非真心实意。有的留居康复场所的目的是为了得到一纸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康复期满立刻走人,回归社会后不受约束,相对自由些。
(一)健康检查流于形式。《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严重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以及其他不宜收治的人员,戒毒康复场所不予收治。”第九条第二点规定:“对戒毒人员进行审查、健康检查。”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建设的康复中心及独立的戒毒康复所对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由于有健康档案备案,只要交接清楚,可以不用再进行体检。但从社会上来自愿接受戒毒康复的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戒毒康复场所因受安全防范 (防毒流入)工作因素及戒毒康复所的医疗条件的限制,大都只进行一般性的检查,无法进行血液抽取开展血常规及HIV初筛等检查,存在有收治肝炎、HIV携带者这类人员的风险;其次是检查费的问题,由于每人开展健康检查都需要一定的经费,戒毒康复人员由于家庭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支付这些费用,而靠强制隔离戒毒所和戒毒康复所去负担,显然力不从心,按目前国家在投入戒毒医疗的经费看,杯水车薪。
(二)收治审查工作难度较大。主要是从社会上来自愿接受戒毒康复人员的审查工作难度大,收治这类人我们只能靠其身份证及填写收治登记表来确定。其个人基本情况、吸毒史、戒毒史、是否存在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等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其他从强制隔离戒毒所期满后直接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其基本情况容易审查。但回归社会一段时间后再进入康复场所的,其在社会上的这段时间存在空档,特别是是否有犯罪行为不得而知。如果戒毒康复场所要对每一名自愿戒毒人员进行社会调查,则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财力,加上目前戒毒康复所与公安机关对于吸毒人员的管控网络没有并网,联动机制没有建立,不能形成信息共享,对接收、审查吸毒、戒毒人员工作不能做到无缝对接,因此,很多做法是先收治下来,今后如发现有问题再劝其离开。
(三)安检易于粗放。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对新收治的戒毒康复人员的身体和所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学员入中心安全检查,包括尿检、物检、身体检查。目前尿检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只用吗啡检测板,无法检测学员是否使用冰毒、K粉等违禁药品。二是存在检测时学员将尿液做假,想蒙骗过关的现象。我们遇到有男学员将眼药水小瓶藏在手心伺机做假,还有女学员将眼药水小瓶藏在长袖袖口伺机做假。另外,由于戒毒康复场所和社区管理相似,来去自由,环境宽松,流动性较大,危及场所安全的违禁品容易流入场所,给防毒和防违法犯罪行为带来较大的难度。
(四)档案管理有待规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戒毒康复人员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戒毒康复协议》;(2)戒毒康复人员管理资料;(3)戒毒康复人员身体健康资料;(4)戒毒康复人员康复治疗记录;(5)其他资料。”戒毒康复协议,由于目前没有规定统一的样本,基本上各戒毒康复场所各自为政,各有各的版本。如何在协议上更好地规避风险,如戒毒康复人员协议期间的非正常伤亡风险、重大生产事故风险等,需要我们在协议上做得更加完善。一些戒毒康复场所限于条件,未能建立康复人员的身体健康档案和心理健康档案,没有统一的软件来规范戒毒康复人员的档案管理。
(一)留居时间短。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自2007年4月成立至2013年4月止,6年来,累计收治2104人,其中留居时间2年以上的17人,1至2年的25人,6个月至1年的46人,3个月至6个月的440人,3个月以下的1576人。约75%的学员在中心留居时间不足3个月。留居时间短,特别是从社会上自愿接受戒毒康复及被责令社区康复来康复场所的这两类人,大部分都是不愿过苦行僧式的生活或者过不了操守关。他们容易受到情绪上的影响,过喜过悲都会让其作出让人难以理解的行为,从而导致康复人员留居时间短、场所流动人数多的现象。
(二)非正常离开多。正常离开即学员主动申请经中心批准后离开,包括申请所外就业、到期解除责令、申请回家等情形。非正常离开,包括学员擅自离开和请假不归两种情况。擅离的情况一般有请假不批准、休息日请假外出偷吸后尿检不合格怕追责而逃避等两种情形。另外,责令社区康复人员大都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直接从强戒所转入戒毒康复场所的,这些人强制隔离戒毒了一年多,渴望自由,进入戒毒康复场所是无奈之举,走一步算一步的心态重,基本不安心。康复场所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措施,仅靠思想谈话教育留不住人。此外,请假不归的现象很普遍。究其原因有以下四种:一是请假回家后,偶吸毒品,想回来却无法通过尿检;二是请假回家后,复吸毒品,不愿意再回来;三是请假回家后,留恋外面自由的生活,不愿意再回来受约束;四是请假回家后,在外面找到了工作,认为不回来也无所谓。
(三)防偶吸、复吸难。戒毒人员心瘾难戒,“一朝吸毒,终生想毒”的紧箍咒依然为“无解咒”。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康复人员都会有对毒品的渴求,能否坚持,主要取决于其自我控制能力、个人信念以及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能力、教育成效和来自社会、家庭的力量。由于康复人员在行为上自由,他们不能完全跟以前的毒友进行决裂,没有完全切断购买毒品的途径,“给自己留一条后路,一旦有了渴求或进入复吸高危状况,便又找来毒品使用”这个心态较为普遍。自控能力差的学员发生偶吸、复吸的概率非常高。再加上吸毒人员的群体性心态,只要有一个人有毒品的渴求,发生偶吸,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就会对其他自控能力差的学员造成影响,动摇了操守信念,跟着吸。这种现象尤如传染病一样,一传十,十传百……发生偶吸后,大多数学员很难刹住车,复吸在所难免。在处理复吸行为上,最为严厉的打击手段是通过尿检,将结果呈阳性的学员送公安机关处理。因复吸离开或请假后偶吸无法再回到戒毒康复场所的人数占离开人员总数的11%。
(四)生理阶段性需求超乎寻常。长期吸毒的人,随意的性行为,是司空见惯的事,对于他们来言,排第一位是毒品,第二位则是生理需求。但是他们对生理需求的渴望又是阶段性的,尤其是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直接转入戒毒康复场所的康复人员,在前一段时期内较为强烈。由于吸毒带来的身体的过度透支,他们在这方面的需求呈直线下降趋势。而一旦使用毒品后,他们对生理的需求变为无关紧要了,又回到围绕以毒品为中心的生活环境中。因此,此类人进入康复场所的前期,思想极不稳定,一旦身上有钱,便擅离戒毒康复场所去寻找性行为,行为冲动,冒险性强。冲动轻率的高危性行为,也使他们成为易感性病、艾滋病的高危人群,以致我们防不胜防。
(五)劳动积极性不高,收入低。康复人员在康复场所主要依托劳教所或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来料加工生产。一般是采取计件报酬,多劳多得的原则。由于学员流动性很大,临时性思想严重,加上他们恶习难改,好逸恶劳,拈轻怕重,游手好闲。项目好做的就多做点,不好做的就不做。工价高的多做一点,工价低的干脆不做。加上康复人员人数少,人员流动性大,生产项目不成规模,劳动者的生产熟练程度又低,从而导致了强戒人员、社会上的工人与康复人员大家同做一个项目,但收入却不一样,康复人员收入低得多。劳动收入低,学员无心劳动,老板不赚钱,撤项目走人。劳动生产存在的问题制约着戒毒康复场所的安置工作。
(一)在收治工作方面
1、在戒毒康复场所设立专门的戒毒医院,有专职的医务人员和完善的医疗设备设施,符合戒毒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批条件,能独立开展体格检查、生理脱毒治疗工作及开展戒毒科学研究。实行戒毒门诊制度,收治学员时即时开展体格检查,建立戒毒治疗及健康档案,对于不符合收治条件的人员,不予收治。开展生理脱毒治疗,收治自愿戒毒人员,有效扩大收治规模,并鼓励自愿戒毒人员生理脱毒期满后留在场所继续戒毒康复。对于偶吸、复吸的康复人员给予机会,鼓励其进入生理脱毒区进行脱毒治疗或隔离观察管理,使收治戒毒人员更符合戒毒工作规律。引入药物学、传统医学、现代医学、心理学及传统中医学、传统训练学、现代训练学以及生命科学等理论开展科学研究,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实践和临床应用,提高戒毒生理、心理治疗效果及防复吸效果。
2、与强制戒毒隔离所、公安禁毒单位保持联系,共建戒吸人员档案信息网络,取得一手资料及时掌握吸毒人员的管控情况,及时掌握吸毒人员在社会的动态,实现信息共享,共筑“防、戒、禁”工作体系。建立“黑名单”制度,将复吸学员名单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加大对复吸人员的打击力度以及提高吸毒人员违法犯罪的防控能力。
3、加强安全检查工作,重点在防毒流入上下功夫,对新收治人员进行吗啡、冰毒、K粉三合一检测,并在收治一个月内进行复查、抽查。实行“三必检”:外出者必检、重点人员每周必检、所有康复人员每月必检。另外加强对新收治人员,特别是生理脱毒区转入康复期的人员的管控措施,对其实行严格约束管理。
4、开展收治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吸毒人员档案、戒毒康复诊治方案。为了有效规避职业风险,戒毒康复场所要与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事务联系,聘请法律顾问 (义务),请其对《自愿戒毒康复协议》等制度进行梳理,检查各项执法活动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规定,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5、创新收治工作理念,紧紧把握“回归社会过渡性安置③《 司法部关于依托劳教场所建立戒毒康复中心试点的意见》,2006年12月1日,司发 (2006)11号。”戒毒康复工作方针。要依托强制隔离戒毒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更多的戒毒人员回归社会进行过渡性安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把即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经诊断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强戒人员送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康复体验,引导其留所康复,提高体验人员留所率。④《关于进一步加强戒毒康复场所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2012年9月25日,司劳教字 (2012)103号。”因此应该设立让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期满前进入戒毒康复场所的“体验区”,让他们树立戒毒康复信心,消除后顾之忧。广东省三水戒毒康复所在这方面工作做了多年的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实行“三段式”管理。第一阶段:收治第一个月。此阶段为学习适应期,以学习场所的各项管理制度,开展戒毒专题教育为主,辅以老学员现身说法、晨会等教育活动,帮助学员适应康复中心环境和生活要求。此外,开展择业前的岗前教育培训工作,为下一步谋业和就业打基础。辅以丰富多彩的工余文化安排,如室外的拓展活动、文娱体育竞赛等,增强戒毒康复场所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吸引学员安心戒毒康复。对这阶段实行严格约束管理,期间不能请假外出,学习、生活、生产均以小组方式进行,按校园式模式进行管理。第二阶段:收治第二和第三个月。此阶段为康复巩固期。主要任务是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生产劳动和所外就业试工,实现提高心理适应能力和自食其力。这一阶段进行相对宽松的管理,可以请假外出,在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外出过夜。管理上按企业式和校园式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第三阶段:三个月以后。实施回归社会的实践活动。主要任务是通过强化拒毒意识、劳动生产,增强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培养自食其力、团体互助意识,引导其利用自己的劳动所得回馈亲人及社会。此阶段按社区式进行管理。
2、模拟社区管理,成立“社管会”,实行民警指导下的自我管理。根据《戒毒条例》第四十二规定:“……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因此,我们应当遵循自愿与适当引导相结合、自我管理与适当指导相结合、自食其力与适当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民警指导下的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的方法。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于2011年成立完全由康复人员组成的“社区管理委员会”(简称“社管会”),共有成员6名。几年来,社管会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一是弥补了管理人员的不足;二是有效地开展了工作,基本实现了自我管理,如在处理日常的矛盾纠纷、戒毒操守相互监督,帮助学员改善家庭关系,组织阶段性小结、晨会 (碰撞会)及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三是社管会的成员自身戒毒操守得到巩固。成员中,戒毒操守6年的1人,5年的1人,4年的1人,2年的1人,成为戒毒操守者的榜样。
3、建立场所的科学安全防范体系。戒毒康复场所毕竟是一个监管场所,收治的人员复杂,安全稳定工作依然是场所的重要工作之一。因此,要做到:内紧外松,加强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完善各种安全防范工作机制。一是加强硬件措施。通过建立通透式围墙、重点部位安装监控等,有效掌握学员日常活动,掌握动态,做到及时防备,防患于未然。二是加强软件管理。通过加强学员思想研判分析、建立耳目、开展心理干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尿检制度,重点开展进攻性防范工作,掌握防范工作的主动权。
4、鼓励戒毒康复人员坚持戒毒操守,争取资金,设立操守奖励制度。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从2011年1月开始,实行了《“康复之星”分级管理办法》,依据学员在中心保持操守时间的长短和操守情况,共分五级,从一级到五级,每月均有操守递增奖励。鼓励他们增强戒毒康复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努力延续自己的操守时间。截至2013年4月,已有3名康复人员在戒毒场所操守时间超过4年,最长的已操守6年,操守奖励达590元/月 (相当于每月的固定生活补贴)。
5、创新管理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的管理和服务理念。对于新入所的戒毒康复人员特别是直接从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入康复场所的责令人员,要加强引导,促使其树立正确的交友观、恋爱观、家庭观;加强性行为的安全教育,督促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减少社会危害。允许戒毒康复人员自由恋爱、成家立业。准许并鼓励康复人员家属来所留居帮教。在就业和服务方面优先照顾康复家庭成员。设立“单身公寓” “家庭公寓”,设立戒毒康复人员“家庭式戒毒康复管理区”,对戒毒康复人员实行分区管理。迄今为止北海戒毒康复中心已累计收治康复家庭39户,其中有10对夫妻是在康复中心认识、结婚的。39户家庭中,也有妻子陪丈夫、丈夫陪妻子,父母陪子女、子女陪父母等形式组成的家庭户。康复夫妻李怡辉、秦桑夫妇于2010年在康复中心结婚,2012年11月生下全国康复场所第一例康复新生儿。实践证明,康复家庭在戒毒康复中心能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他们的操守时间要比单身康复人员长三倍。
6、加大安置工作力度,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帮助戒毒康复人员外出就业,增加收入和尽早融入社会。在戒毒康复场所就业、戒毒,是过渡性的,他们毕竟要走向社会、融入社会。让他们早日实现这个能力是我们开办康复场所的最终目标。戒毒者不可能永远安置在场所。好比大棚里树苗,如果不移出来种植就永远成不了参天大树。开展所外就业试工是让戒毒康复人员尽早适应社会、融入社会的一种尝试。所外试工实质上是变更了工作环境,让其进入社会的一个“体验区”。其做法是由戒毒康复场所设置专门的服务部门,主动联系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掌握劳务市场动态,为戒毒康复人员就业提供信息和工作岗位。外出就业试工学员须与康复中心签订戒毒康复协议和外出务工协议,试工年限为一年,如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长期合同,操守满三年的,由戒毒康复场所为其出具尿检证明,由其向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动态管控。所外试工的康复人员必须接受戒毒康复场所的定期和不定期尿检管理,可在工作单位居住,亦可在戒毒康复场所居住。如需要在戒毒康复场所居住的,每月可获得一定的伙食补助;在外居住的学员,如能保持操守,可给予操守奖励,并根据操守情况每月递增。2013年3月,广西北海戒毒康复中心推荐了11名学员到北海工业园、码头等进行保安、操作工、杂工等工种所外就业试工,学员月收入最高达3000元。目前这些人员工作积极,尿检过关。康复中心正稳步推进所外就业试工工作。
7、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人、财、物方面有更多的投入,扩大影响及增加戒毒效益。要与“公安、卫生、社保、民政”等部门协作配合⑥《关于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意见》,2013年1月28日,禁毒办通[2013]5号。,切实解决戒毒康复人员的现实困难,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安置政策,鼓励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并获得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要帮助康复人员设法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企业用工要办理“三金一险”,让康复人员无后顾之忧,增加其对戒毒的信心,对党和政府怀有感激之情,感恩之心,从而形成新的戒毒驱动力,实现更长、更永久的操守期。戒毒康复工作是《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明确规定的一种戒毒措施,是一项全新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
总之,随着戒毒康复工作的不断探索实践,戒毒康复人员收治管理工作也将不断健全完善,并更好地服务于戒毒康复工作全局,进一步推动戒毒康复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