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广角

2013-01-30 12:57
中国司法 2013年9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法治化依法

沈德咏: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潜在的犯罪认定。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现在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手”,律师要“死磕”法官,社会上有人说现在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是“像雾像雨又像风”,深层原因在哪里?要进行深入分析。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对此,我们必须认真进行深刻反思。要充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一员,是实现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如是说,《人民法院报》,2013年5月6日)

姜明安:完备党内法规表明新一届党的领导集体依规治党、依法执政的坚定决心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国家领导核心与执政地位,是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原则。我们选择了依法治国的方式,就必然要将党内生活法治化,将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法治化。现在,中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党内法规和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进行规范,表明新一届党的领导集体依规治党、依法执政的坚定决心,对于中国共产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如是说,《法制日报》,2013年6月1日)

方工:在个案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司法者尊重律师,既表现出对一个有益社会的职业群体的文明态度,更蕴涵着对国家法律,对人权民意,对手中权力的敬畏意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实现服务大局任务,落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必须充分满足民众享受高质量法律服务的民生和权利需要。具体行动应当是,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高度尊重并积极维护律师职业和律师的尊严,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必须明确,司法者不论出于什么考虑,只要违法违规对待律师,造成或加剧与律师互不信任的紧张关系,就不利于民众享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不符合司法者严格依法、正确行使司法权的要求。

(方工撰文如是说,《检察日报》,2013年5月16日)

莫纪宏:法治建设的“ 新十六字方针”是“ 法治化”的重点要求

“法治化”是人类社会组织文明发展的成果,从各种非法治形态的统治形式最终走向“法治”治理模式,是人类社会经过千百万年的社会实践逐渐摸索出来的真理。人类社会最终必然要在“法治”的环境下走向“大同”。但是,人类探索法治的实践之路是漫长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法治的认识水平也有所差异,法治建设的侧重点也有别。因此,适应时代的要求,努力实践适合于一个特定时代的法治形式和法治实践活动的“重点”,是“法治化”对“制度”提出的最低要求。

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于非常精确地抓住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建设的根本特征,所以,成为指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八大总结了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这是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面临的新情况、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最新要求,具有“法治化”对“制度”提出的“最低性要求”的价值特征。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认真地实践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是我国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与“重中之重”。只有认真地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保证自身的“统一性”,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也才能有条不紊和有序地展开,并健康活泼地向前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撰文如是说,《检察日报》,2013年5月23日)

何家弘: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应高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

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高于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是合理的。一方面,认定错判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可以使更多的无辜者获得纠错的机会;另一方面,确定国家赔偿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既可以防止国家赔偿成为纠正错判的障碍,也可以降低政府的刑事赔偿开支。如果我们把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确定为“优势证据”,那么就可以把决定国家赔偿的证明标准确定为“证据确实充分”,即有可靠的证据充分地证明申诉人确系无辜者。另外,把错案责任追究与错判认定捆绑起来的做法也不合适,因为这不仅有失公允,而且会成为纠正错案的潜在障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2013年5月9日)

詹玉锋:努力实现司法案件之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这为人民法院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要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围绕办好案件这一法院的“天职”务实努力,克服“假大空”思维,在具体案件中全力实现公平正义。

一是严格遵守司法程序。对于程序的严格遵守能够使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及其实现过程得到充分的展现,也能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心中刻下公正办案印记,是提升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的绝佳机会。

二是遵守职业道德,讲求司法礼仪。法官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在案件中展示内在的公平正义有积极的作用。

三是做好审判公开工作。全力做好审判公开工作,能够促进诉讼民主权、监督权、知情权等的实现,公开的过程,就是展示法院严格依法办案的过程,也是把实现公平正义的过程、方法、步骤、结果透明地展示给社会公众,充分展现案件审判公平正义的过程。

(詹玉锋在《人民法院报》上撰文如是说,《法制日报》,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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