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玫 (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
当前的中国监狱押犯构成复杂,传统的管理教育方法、排斥说教式的价值观传递,使在押罪犯非常抵触,因此传统的矫正模式亟待创新。“循证矫正”观念的出现,引发了一大批中国监狱工作者的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本文从概念辨析、核心理念、实施步骤,对循证矫正进行分析、评价,并探讨它的历史定位、未来走向以及对中国监狱罪犯矫正可能存在的一些启示。
20世纪70年代末,医学领域率先兴起了一场循证实践运动 (evidence-based practice movement),不仅为整合实践与研究提出了清晰的思路,还提供了具体可靠的技术方案,最终形成了循证医学 (evidencebased medicine,EBM)。由于其主张慎重、准确、明智地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佳研究证据,结合临床医生的专业技能和多年获得的临床经验,考虑患者的价值观和意愿,将三者进行有效地整合。这一理念出现之后,迅速扩展到社会工作的各个方面,被人誉为一种全新的实践“范式”、“世界观”或“文化”。逐渐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实践领域渗透,形成了循证教育学、循证犯罪学、循证管理学等学科领域。这些领域正在深刻地改变着这些学科的实践方式。由此我们看出,循证实践运动的兴趣不只符合了科学发展的逻辑,也符合了人们的常识:在这些学科的实践领域,人们很早就希望遵循证据进行实践,但是在循证医学出现之前,“循证”还只是一种朴素的常识,没有上升到科学、系统的方法论层面。循证实践运动兴起之后,它不仅强化了人们希望遵循证据的信念,而且在方法论及具体操作层面为人们提供了一整套可供参考的框架体系。
监狱循证矫正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如今,“循证”已经不再是循证医学的专用名词,而是多个学科实践领域共同关注的方法论与指导思想。正如张苏军副部长指出:循证矫正是近二、三十年来在国外普遍应用的先进科学矫治方法,它在对照组实验的基础上对各种教育矫治措施进行量化评估、收集数据,建立统计模型,经过计算机运用来评估教育矫治措施的实际效果,为创新的优化教育矫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①摘 自张苏军副部长在2012年7月10日召开的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提纲。。
循证 [evidence-based]:本义是“基于证据”、“遵循证据”的意思,早年曾在中国大陆部分地区及台湾、香港等地译为“实证”或“求证”。1996年上海医科大学的王吉耀 (现复旦大学教授)正式将其译为“循证”,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可,成为中文的一个新词②陈耀龙、沈建通、李琳、谭培勇、李晓、黄程等:《循证医学术语介绍》,《中国循证医学》,2009年第9期。。
矫治 [correct and cure]:把生理缺陷通过医治矫正过来。
矫正 [rectification]:纠正,改正。出自《南史.刘穆之传》,原文为:穆之斟酌时宜,随方矫正,不盈旬日,风俗顿改。
“矫正”概念被引入社会领域,成为司法方面的专门用语,意指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从而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
本文将“evidence-based rectification”翻译为“循证矫正”,将其与循证医学、循证心理治疗等其他学科领域的术语统一起来,对“循证矫正”进行如下定义:矫正者在矫正罪犯时,依据罪犯的具体情况,以获得罪犯可以矫正的证据为基础,结合可能实施的方法和罪犯可能改变的情形,以获取最佳结果来实施矫正的矫正活动的总称。
循证矫正在监狱是新生之物,不仅从未接触过它的人可能会存在误解,就连本身从事循证矫正研究与实践的监狱工作者对它的解释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探讨循证矫正的性质及核心理念之前,笔者提出几种最常见的误解,并对其进行澄清。
误解一:循证矫正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心理矫治一样,是一种矫正罪犯的基本理论、手段或方法。
澄清:循证矫正与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心理矫治等,并不是平行的概念。各种具体的改造罪犯的手段和方法,只是给循证矫正提供可供使用的证据。在具体的矫正过程中,只要经研究证明具有较好矫正效果、在现有矫正方法中是最佳的,不管它是哪一种手段,都是循证矫正最佳的矫正证据。循证矫正持多元主义与折衷主义立场,不排除任何有利于罪犯再社会化的手段与方法。因此,它的提出,不是在原有的几大传统改造手段基础上为罪犯矫正增添了一种新的理论、手段或方法,而是为综合、最优利用现有的各种矫正方法提供了一个理论框架与实践方案。
误解二:监狱的循证矫正是矫正者 (监狱警察)使用最佳证据矫正罪犯,因此只涉及矫正者一个方面。
澄清:循证矫正是一个整合的框架,关系到参与罪犯矫正的所有方面。它既要考虑到矫正者的矫正理念,还要考虑到罪犯的个性特征、成长背景与文化偏好,还包括管理机关、研究机构等方面的管理与协调。可以说,循证矫正的实施是“罪犯、矫正者、管理者、研究者”四方共同奏响一曲交响乐,最终的治疗决策是四方需求及利益的一种动态平衡。
误解三:循证矫正是标新立异,未加深思熟虑就安上的一个新名词,昙花一现,然后销声匿迹。
澄清:循证矫正的提出绝不是在已有的传统矫正模式名单上增添的一个可有可无的新词。它的兴起,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及巨大的革新意义。客观地说,循证矫正已经代表着发达国家罪犯矫正的最新方向。它是近年来发展得浩浩荡荡的循证实践运动的一部分,受到各国政策、法律的支持,得到大多数国家监狱管理者、矫正者、研究者和罪犯的欢迎,各国的矫正学组织、机构、知名专家纷纷跟进,循证矫正方兴未艾。可以说,只要科学与实证精神仍然是这个时代的主流精神,监狱工作的循证矫正理念与实践方式就必将进行下去。
1、缩短了矫正理论与实践的距离。长期以来,罪犯矫正的研究与实践似乎是两种平行的文化,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鸿沟。许多责任心强的监狱工作者想把两者的优势结合起来,但缺乏有效的整合手段。循证矫正出现后,研究者、管理者、矫正者、罪犯被前所未有地统一关联到同一框架里,各司其职,相辅相成。部分研究者在实践领域中寻找课题,为实践提供最佳证据。而管理者及矫正者则根据最佳证据进行实践,大大提高了实践效率。
2、提高了罪犯矫正的效果。参照循证医学的理念,发展循证矫正的本意就是要证明矫正的有效性。根据最佳研究证据来实施的循证矫正,比凭借个人经验来实施矫正的传统矫正,其正确性、有效性要大大提高。
3、提供矫正的整合框架。循证矫正模式要求按照最有效的矫正方案来实施矫正,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和矫正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矫正工作效率,降低成本,节省资源,减少浪费,实现矫正资源的效益最大化。可以说,循证矫正的出现,使罪犯矫正不再囿于某一具体的矫正手段,而将影响矫正的各个因素整合到一个框架内,不仅开阔了研究者的视野,也为罪犯能够获得矫正质量指明了方向。
4、保障了罪犯的权益。循证矫正最显著的特征是提高了罪犯在矫正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强调和重视罪犯参与到整个矫正过程。在传统矫正模式下,罪犯通常处于被动接受矫正干预的地位,积极主动性不强。而在循证矫正模式下,罪犯作为矫正活动的一方积极参与矫正活动。循证矫正实践充分考虑到罪犯在价值观、个性特征、文化水平、生活经历、兴趣爱好等方面的特点,确保“对症下药”、“因材施教”。与此同时,在制定矫正方案等环节,罪犯被给予了表达意愿的机会,最后的方案要告知罪犯并得到他们的同意。因此,循证矫正有利于调动罪犯的积极性,取得罪犯的支持和配合,发挥罪犯在矫正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
没有人天生就是罪犯。循证矫正的基本假设是:相信人有很大潜能;相信人是可改变的;相信人是愿意变好的;相信人是可以自我控制、自我调整的。
循证矫正的核心理念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理论层面,它是一种罪犯矫正理念;二是在操作层面,它是一种罪犯心理及行为矫正技术;三是在价值观层面,它是一种“有教无类”、“止于至善”的信念。
1、循证矫正是对罪犯矫正工作具体理论、手段进行整合与超越的一种矫正理念。它不受具体手段的制约,不分理论取向,不管操作差别,不管是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心理矫治,只要有研究证明它们对“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这一矫正目标具有最佳效果,就可以根据这一方法所提供的矫正方案或实践指南进行治疗。它的最终理想是朴素的,即博采众家所长,从现有研究中寻找最佳证据,针对罪犯的具体情况,为罪犯制定最佳矫正方案。
2、循证矫正是一种具体的、可操作的实践框架。它基于循证医学的实践经验,运用元分析、系统综述等方法,制定相关的指南、标准与手册,分发给监狱矫正工作的管理者、矫正者、罪犯本人。完全可以说,从证据的检索、评价,到最佳证据的传播、分发,到具体指南、手册的制作,到相关政策的制定、执行,再到具体矫正过程的评估、监控,整个循证实践的过程都有一定的方法论基础,均可操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种不同知识基础、不同管理风格的矫正者均可使用,罪犯及相关的管理者也同样可以进行操作,顺利地进行循证实践。
3、循证矫正代表着“有教无类”、“止于至善”的信念。子曰“有教无类”。意思是指,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因为贫富、贵贱、智愚、善恶等原因把一些人排除在教育对象之外,对谁都可以进行教育。宋、元时代三教调和论者刘谧在《三教平心论》中所言“三教之意无非欲人之归善耳。”意思是指:三教宗旨的根源,接引三类不同的根性,方法、形式虽然不一样,但它们的方向目标相同,那就是“同归于善”。我们在罪犯的教育改造中,倡导弃恶扬善、净化心灵、重塑人格等,也是以“劝善”、“向善”为突破口,启发罪犯发现未泯之良心,认罪服法,痛改前非,净化心灵,实现人格的转化和重塑。这一理念认为“没有人天生就是罪犯!一个人不论过去是什么样子,多么痛苦坎坷,多么不堪回首,只要愿意改变,一切皆有可能”。
可见,循证矫正必将成为监狱工作的主流。循证矫正讲求证据,尊重科学,强调效率与不得不是效益,讲求矫正过程的透明,重视罪犯的主观作用,要求研究者、管理者、矫正者、罪犯必须共同来应对罪犯再社会化的挑战,尊崇并严格实践着“有教无类”、“止于至善”这一信念。
循证矫正吸引人们的重要特征之一就在于它的可操作性,不同水平的矫正者只需进行简单的培训就可以上手操作。本文分五个步骤简单地进行介绍 (简称为五个A)。
第一步:提出问题 (Ask)。确定在矫正过程中所遇到了情况,确定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将此问题格式化,以适合检索的方式呈现出来。问题可以是个体的,也可以是群体的。要提出一个好的问题,需要矫正者详细收集罪犯个体或群体的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成长史、家庭结构、价值观、宗教信仰、犯罪史、性取向、身体状况、当前状态,等等,尽可能穷尽。矫正者只有在充分了解这些信息的基础上,才能挑选出合适的、便于检索的问题。
第二步:获取证据 (Access)。查看是否已经有解决该问题的教育指南或手册,如果实践指南、标准或手册上没有现成的解决方案,则应将第一步中获得的问题对照分析出可以进行文献检索的目标问题,再采用合适的检索手段,选择适当的关键词,登录相应的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第三步:批判评价 (Appraisal)。对获得的证据进行批判评价,选择最佳的、可供使用的证据。如果在第二步没有找到有关的系统综述或元分析,则应输入关键词,寻找原始文献,根据科学标准自己判定此证据可信度的级别 (一般而言,设计良好、样本较大、有对照组且统计分析无误的实验研究更为可靠),决定其是否纳入评价范围。然后,对纳入的所有研究进行批判评价,找出最佳的证据,再判断决定最佳证据是否可以迁移到真实的矫正情境中。并不是每一名罪犯都适合最佳证据所提供的矫正措施,最佳证据有可能对一部分罪犯产生潜在的伤害,甚至诱发旧创伤;也并不是每一名罪犯都能够接受最佳证据所提供的矫正方式,如极度缺乏社会支持系统的罪犯,甚至是“三无人员”就无法运用“亲情帮教”这一矫正措施。有无条件、成本-效果分析、成本-风险分析等均应纳入矫正者与罪犯双方的考虑范畴。只有在同时考虑研究证据的时效与实效的基础上,才能决定它是否应该、是否可以迁移到真实情境中。
第四步,应用 (Apply)。找到了科学的证据,矫正者可以按照证据所提供的解决方案进行矫正。在矫正过程中,矫正者要时刻紧盯所要解决的问题,监控矫正过程的进展,并依据罪犯的实时反馈,随时调整、修正自己的矫正计划。
第五步,评估 (Assess)。即对所做的工作进行评价,矫正者应总结矫正过程中所采取的一切步骤与干预措施,针对具体问题的解决程度,总结经验教训,为下一次相似的矫正找寻更好的应对方式。如果有条件,矫正者还可以将自己的矫正个案以研究的形式发表,供其他矫正者参考。可以用下图来说明循证矫正的实施程序与步骤:
循证矫正作为一种富有创见的治疗理念及实践框架,代表着国外监狱罪犯矫正发展的最新方向,对中国监狱罪犯矫正有着重要启示。
当前,中国监狱罪犯矫正领域的研究与早年相比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但对国内罪犯矫正文献量的逐年分析进行分析发现,罪犯矫正处于其学科发展的初始阶段,应用研究领域尚有许多空白。虽然相关文献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但中国仍然没有专门的罪犯矫正研究数据库,也很少有相关的矫正指南。绝大多数从业者采用的方法来源于国外,只有极少数本土化和本土的方法,而且这些相关的研究和推广均很有限。中国监狱的罪犯矫正工作者为了获得相关证据,还得到国外的数据库网站去检索。这导致了以下问题:(1)国外数据库中提供的研究证据、指南是针对国外人群而制订的,移植到中国时,会存在文化差异,国家的最佳证据在国内未必是最佳的。(2)普通的矫正者并未接受过相关的训练,可能因语言问题或专业知识水平而读不懂相关文献,检索不到合适的研究证据,更不用说应用证据了。(3)矫正者的时间不够。在中国,矫正者可能更需要能直接应用的手册、指南或标准,他们大都从事着平凡而琐碎的工作,没有时间为一个个案检索合适的证据。(4)缺乏循证思维。一些矫正者基于从业经验及由相关材料、期刊获得的零碎知识进行矫正,甚至不会想到要去检索更好的研究证据。
中国监狱的罪犯矫正正处在发展的急剧上升时期,从业者素质良莠不齐,整个行业还缺乏有效的指导。因此,遵循高质量的研究证据进行矫正显得尤其重要。建议:(1)进行高质量的、矫正相关的原创性研究,研究者们应掌握高质量的研究方法和手段,针对中国监狱罪犯的结构和实际情况,开展大样本③大样本:是一统计学术语。大样本统计方法是指研究样本大小n趋于无限时,统计量和相应的统计方法的极限性质 (又称渐近性质),并据以构造具有特定极限性质的统计方法。是一统计学术语。、多中心④多中心: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研究者。、随机⑤随机:自由组合。事前不可预言的现象,即在相同条件下重复进行试验,每次结果未必相同,或知道事物过去的状况,但未来的发展却不能完全肯定。、双盲⑥双 盲:研究对象和研究者都不了解试验分组情况,而是由研究设计者来安排和控制全部试验。其优点是可以避免研究对象和研究者的主观因素所带来的偏倚,缺点是方法复杂,较难实行,且一旦出现意外,较难及时处理,因此,在实验设计阶段就应慎重考虑该方法是否可行。、有对照组⑦做实验时,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仅有一个变量变化,如对照组中没有某个因素,在实验组中有。在观察对比两组实验,结果不一样的地方一般认为是由这里的变量引起的。可以说空白对照组就是一个白色的背景,凸显出变量引起的效果。的研究,确定最佳研究证据。(2)引进并修订国外相关的最佳研究证据。这是相对容易、快捷地创造证据的方法。中外尽管存在文化差异,但大部分刑事犯罪的定罪、罪犯人格的分析、预防犯罪的理念并非完全不同。我国研究者完全可以直接利用这些研究证据,或对这些证据进行修订,以中国人为研究对象进行跨文化验证,以确定其矫正效果。(3)制订矫正手册和指南。研究者们可以在临床研究中,针对中国监狱罪犯制订合适的、详细的矫正手册,将矫正方案标准化。同时对于一些已经通过广泛的、长时期验证的具有良好矫正效果的研究,可以在管理者的协助下制订矫正指南,颁发给矫正者或作为经典矫正方法在培养矫正者的过程中进行传授。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监狱沿袭着粗放简单地罪犯管理教育模式。而近年来,随着布局调整和监狱的规范化建设,罪犯矫正逐渐受到政府、民众的关注,监狱有志于矫正工作的人员也越来越多。公务员招录制度,使得监狱从业人员无数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有显著提高。但是当前监狱从事罪犯矫正工作的人员仍然相当少。尽管近年来民警中心理咨询师持证人数不断增加,使监狱罪犯矫正从业人员的素质有了大幅度提升,但培养高质量的矫正者依旧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中国监狱罪犯矫正人员的培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培养目标方面。应同时培养在校大学生基础的科研能力与临床技能,在此基础上,再结合大学生的兴趣及可能的就业取向,有倾向性重点发展他们一个方面的能力。
2、培养内容方面。对于未来的研究者,应主要培养他们进行临床研究的能力,在国外临床研究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个案,逐渐发展对中国人有效的研究证据:对于未来的矫正者,则重点培养他们检索、评价、运用研究证据的能力,传授给他们经典的,已经被研究证明对中国罪犯有效的最佳矫正方案;对于未来的管理者,应培养其循证管理的能力,使他们具有团体协作理念,创建适合中国罪犯的研究证据数据库以相关的治疗手册、指南与标准。
3、培养机构方面。规范培养机构,确保其在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图书资料、实验平台、实习基地、教学经费等方面具有资质;拓展教育范畴,不仅要教育未来的罪犯矫正从业者,还要借助出版物、媒体等,向管理机关、社会大众传达循证矫正学的最新进展。
4、将“循证”理念应用于培养过程本身。对课程设置、资格考试与毕业生研究水平、临床矫正技能方面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让培养过程本身经受科学的检验,遵循科学研究证据而开展。
在中国,只要能够很好地将罪犯矫正已经取得的成果向矫正者、公众等推广与传播,就一定能够快速改善罪犯矫正工作的地位,获得公众的认可。具体来说,在中国普及监狱循证矫正理念,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1、向研究者与矫正者传播循证矫正理念。中国的循证医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其他循证实践运动的发展明显滞后于循证医学的发展。最近两年,中国才开始提及循证矫正,才开始有循证矫正方面的文章出现。但即使到现在,中国仍然没有大规模的、真正意义上的随机对照试验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简称RCT)研究,许多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和素材压在监狱基层得不到应用研究。也就是说,到目前为止,中国监狱罪犯矫正研究者大多并没有清楚地意识到要针对中国监狱罪犯进行高质量的实证研究。
同样,在没有多少中文研究证据的情况下,一些矫正者没有主动检索最佳证据进行矫正的愿望。他们在监狱基层工作,有可能没有检索证据的时间,也可能没有检索证据所需的资源,还可能没有检索证据的技术与能力,更可能没有批判地评价所检索到的证据的知识水平。这些都是造成中国监狱罪犯矫正者没有进行循证矫正的重要原因。而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现实的压力促使他们去进行循证矫正。在监狱罪犯矫正管理者还没有明文的循证矫正工作标准、手册、指南,监狱信息化办公条件还不完善,自身的知识水平能力还达不到的情况下,作为基层监狱民警的是不会主动地进行循证矫正的。因此,在各种培训与继续教育过程中,在监狱警察准入管理的过程中,应主动地向矫正者传播循证理念,让其有压力、有动力、有能力去进行循证矫正。
2、向罪犯及公众传播循证矫正理念。罪犯及其家属获取矫正信息的途径非常有限,获取途径依次是:监狱民警、各种媒体、社会帮教网。矫正措施是否有效仍然是罪犯及其家属以及社会公众关注的重点。
公众对循证医学知之不多,对循证矫正当然知之更少。如前所述,公众对监狱执法公信力信任度不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这就要求监狱矫正者主动地向罪犯和家属推广最佳的研究证据,让他们相信监狱对罪犯的矫正工作不只是“动动嘴皮子”,而是有着专门的矫正技术,像医疗药物治疗一样有效,甚至更为有效。同时,监狱罪犯矫正相关的行业协会 (如中国监狱工作协会、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等)应主动撰写监狱罪犯矫正的通俗读物,以生动直白的形式向公众介绍监狱矫正工作的进展。只有罪犯与公众的觉醒,才能有监狱循证矫正的巨大市场,才会促使更多的研究者、矫正者、管理者投身于罪犯矫正领域,创造更多更好的研究证据,更有效地实施罪犯矫正。这样,又使更多的罪犯主动参与矫正,使得整个领域良性互动,普遍提高罪犯教育质量。
3、向研究者和管理者传播循证矫正理念。中国的国情和监狱的性质,使得管理层的作用成为决定性作用,专业机构要求不高以及机构规范欠缺,也是制约监狱循证矫正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只有研究者和管理者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中国监狱的循证矫正才真正有可能成为世界循证科学实践运动的一部分。
中国借鉴国外优秀的循证管理经验,可以说是迫在眉睫。循证矫正主张管理者进行循证管理,为健全中国监狱罪犯矫正管理机制提供了一定启示,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1、管理者应该积极参与并促进循证矫正的发展。管理者应当利用财政支持、课题申请、著作出版、论文发表等杠杆,促使部分研究者研究矫正实践中急需研究的问题,创建严格、有效的研究证据,并将这些证据分类、汇总,建立研究证据数据库,供矫正者与罪犯使用;组织专家在研究证据的基础上制订相关的矫正手册、指南、标准,为规范矫正者的职业行为,保护罪犯合法权益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保障;向罪犯、社会媒体、公众进行宣传,推进循证矫正理念的普及,推广高效的矫正方案,促进罪犯教育质量的整体提升。
2、管理者应该循证进行管理。循证矫正要求管理者遵循已经存在的证据进行管理,警惕管理者的“官本位”意识和进行“拍脑袋”决定的情况发生,防止管理者以主观意志而不是相关证据来左右矫正工作的发展。总体而言,管理者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主动融入监狱罪犯矫正事业,做整个事业发展进程的“润滑剂”和“催化剂”,为研究者、矫正者、罪犯、社会公众等建立沟通渠道,将各方力量有机地整合到一起,使其发挥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