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银杰/赵宏军
(1.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2.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37)
玻利维亚地处南美洲中偏西部,安第斯成矿带纵贯玻利维亚南北,受太平洋板块向南美板块俯冲作用的影响,在玻利维亚西部形成的是典型陆缘火山弧,而其东部为巴西地盾区,中间为过渡地区。由于玻利维亚所处大地构造位置特殊——地处太平洋板块向南美板块俯冲碰撞形成的安第斯造山带与南美地台两大成矿带上,所以,该国矿产资源十分丰富。
玻利维亚历史上曾被称为“矿业共和国”,过去和现在矿业都在国民经济中占着支配地位,大部分人所从事职业都与采矿行业有关。铁、锂、铜、金、锡、银、铅、锌、锑、钨、锰等均是玻利维亚的优势矿产,其中铁、铜、铅、锌、锰等是我国对外储存度很高的金属矿产。了解玻利维亚矿业开发管理制度及相关税费制度对于我国矿业法的修改及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玻利维亚现行《矿业法》(1997年3月17日第1777号法令)规定:所有自然状态下的矿物,不论其来源和形式,是处于地表还是地下,都属于玻利维亚国家所有。国家通过行政机构——矿业监管局依法将矿业权授予本国或外国申请矿业权的个人或团体。
玻利维亚现行《矿业法》规定,石油、其他碳氢化合物和药用矿物水矿业权的授予不在《矿业法》的调整范围之内,适用于特别法律。此外的其它矿产资源矿业权管理均遵循《矿业法》的相关规定。能源与其它矿产实行分开管理适用不同的法律是南美国家的普遍作法。
玻利维亚将找矿和勘探、开采归为矿业活动,将选矿、冶炼、精炼和矿物及金属的交易等作为矿业的辅助活动,原则上允许任何本国人和外国人遵照《商业法》的相关规定从事此类活动。但当选矿、冶炼、精炼和矿物及金属的交易等作为矿业权人或矿业运营人综合性矿业生产过程中的一部分时,这些活动就被认为是矿业活动,属于《矿业法》调整的范围。
1.2.1 玻利维亚采矿冶金部
该部是矿业行政管理机关,主要目的在于制定、实施、评估和监督矿产和金属的勘探、开发及采矿、选矿、铸造和精炼、交易和工业化方面政策。采矿冶金部以负责人和促进者的身份推进国家采矿和冶金业的发展,它和下属机构及其管理的公司,在整个国家采矿冶金生产链中担负重要作用。
1.2.2 矿业行政管委会
玻利维亚现行《矿业法》规定,矿业权的获得、反对、保护、无效、征用、地役权和放弃的决议和通知,由矿业行政管委会管辖。全国矿业行政管委会主席是矿业行政管辖的最高权威人员,由总统提名,经过超过参议会三分之二票选,任期7年。地方矿业管委会主席产生方式相同,任期较短,为5年。
1.2.3 玻利维亚矿业集团
现行《矿业法》规定,该集团是一家国有的、自负盈亏的公司,隶属于矿业秘书处。据玻利维亚国家宪法规定,国有化的矿业公司不能到期解散,也不能被转移或出卖给私人或团体,不需支付采矿许可证费。玻利维亚矿业集团不直接开展矿业活动,只通过风险共担、提供服务或租赁合同,以与投资者合作开发矿产资源的形式领导和管理一定规模以上矿业开发项目,包括矿业权。
玻利维亚矿业集团是玻利维亚所有重大矿业开发项目的参与者、实际矿业权的控制者,是玻利维亚矿业开发重要的执行机构。玻利维亚国家石油公司在该国石油领域具有玻利维亚矿业公司同样的地位,是玻利维亚石油开发的重要执行机构。
1.2.4 玻利维亚国家地质矿产技术局
该局是矿业冶金部下属的公共服务机构,其职责一是通过技术支持,促进矿业发展,更新采矿权地籍,登记管理和控制支付的采矿许可证费用;二是编制全国地质图件,进行地质、矿产和水文等领域、采矿和冶金活动对环境影响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通过技术服务,促进全国采矿业的发展。在全国主要矿业大省均设有其分支机构。
1.2.5 玻利维亚矿业技术服务局
其主要职能是矿业权的登记与管理及此过程中的服务活动。具体有:(1)使用通用横墨卡托格网系统(U TM)和全球大地系统W GS-84的卫星技术,绘制1:5万和1:10万的国家矿业方格;(2)在所有矿业手续和诉讼中,作为技术机构做报告;(3)维护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数据库和所有矿业文件的纸质版存档和电子版存档;(4)负责以方格为单位的和在本法生效之前以矿业权单位为单位的矿业权登记,每年更新;(5)组织和维护矿业登记处,在矿业登记处中,所有的矿业行为和合同都必须注册登记;(6)为登记的矿业权和矿业合同颁发公证证书;(7)负责本法生效之前建立的矿业权和手续正在办理之中的矿业权的区块登记,保存区块图;(8)管理矿业专用费用的支付;(9)每月及每年出版全国发行的《国家矿业公报》,公布矿业权申请、需支付的采矿许可证费、到期矿业权和其他本法中规定的信息。
1.2.6 国家矿业公报
《国家矿业公报》是由矿业技术服务局负责出版的月刊,通过其在各地区的办事处,在全国发行。《国家矿业公报》中公布矿业权申请、需支付的采矿许可证费、到期矿业权和其他本法中规定的信息。
根据玻利维亚《矿业活动环境条例》(1997)规定,矿业权所有者或矿业活动经营者,在进行地质勘探、矿业探测、开采、选矿、冶炼及精炼等矿业活动,都要遵守矿业活动环境条例规定。矿业中的环境管理从矿业活动开始至结束,贯穿整个行为及其过程。只有获得了辖区环境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许可证后,才可以开展相应的矿业活动。
在从事地形测量、地质测绘、地球化学及大气勘查活动时,需申请4级豁免环境许可证明。从事:(1)地球物理勘探;(2)钻孔及探测;(3)对矿井、矿室、矿脉及矿坑等的勘探;(4)其它不需要清除土地的勘探方法,诸如开路、住宅区建造、为钻孔平台、仓库和囤积区的建造准备空地等;(5)一些位于未受保护的西部山脉、高原及东部山脉的非严重性环境影响的小规模地下矿业活动等要申请3级豁免环境许可证明。对于从事上述以外的矿业活动矿业权人要向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共同环境声明。共同环境声明提交申请一旦获得通过,该申请者可与其周边矿业权所有者或矿业活动经营者共同提交共同环境声明(M AC)。共同环境声明通过后,所在辖区的环境主管部门给各矿业权区所有者或矿业活动经营者分别寄发独立的环境适应声明(DAA),其中会规定各自及大家共同的环境义务。
根据《矿业法》及矿业环境条例规定,矿业权区所有者或矿业活动经营者在从事矿业活动前必须进行一次基准环境审计,对于矿业活动可能造成的上述环境状况的恶化,只要是符合现行标准的许可范围内的,矿业权区所有者或矿业活动经营者无需负责。如果矿业权区所有者或矿业活动经营者没有提交基准环境审计(A LBA),则要负责恢复其矿业权区内及矿业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环境损害。
最后,《矿业活动环境条例》对矿业活动结束后各项工程的处置、相关责任等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玻利维亚《职业卫生、安全与福利总法》的相关规定,矿业安全生产对以上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鉴于玻利维亚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现政府把吸引外国投资作为实现国家开发计划的基本国策之一,十分欢迎外国投资者在该国矿业和油气等领域投资;承认外国投资者、公司或商号享有与本地投资者相同的权利、义务和保障,保证外国投资者不受歧视。
玻利维亚允许外国企业通过独资、合资等方式在该国进行投资,但在同玻利维亚油气、矿产等领域的国有企业合作的重大投资项目中,玻方须占半数以上股份。同时《矿业法》第17条对外国个人或团体登记矿业权有明确规定:“外国个人或团体不能直接或间接地购买或拥有在国界50公里以内的矿业权,除非国家通过颁发法律申明国家有此需要。若本国个人或团体是以上提及区域的矿业权拥有者,则可以与外国个人或团体签订服务合同或风险共同承担合同等,来开展和执行矿业活动,禁止将部分或全部矿业权转让或租赁给外国个人或团体,若发生,则该行为无效。”玻利维亚对待外资的矛盾态度十分明显。
根据《矿业法》第48条规定,矿业权所有人,为保持其矿业权有效,有义务每年支付采矿许可证费,若违反此规定,其惩罚措施是取消其矿业权。采矿许可证费通过国家银行进行支付。《矿业法》第50条规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方格组成的矿业权应该每年支付采矿许可证费(1月-12月)。该费用逐步递增:1-5年 B s125/每个方格矿业权,6年以上 Bs250/每个方格矿业权。(Bs:玻利维亚诺,玻利维亚货币单位)
根据玻利维亚《矿业法》(1997)第96条规定,对于非油气资源采矿企业必须缴纳矿业权特许费(矿业附加税),有类似权益金的性质。矿物和金属加工企业不需缴纳该税种。
玻利维亚矿业权特许费按不同矿种征收,各个矿种随矿产品种类、价格不同费率会有变化。矿业权特许费的税基是毛销售额。其价格依据是国际金属市场或在国际知名专业出版物中公布的每15天的现货交易的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由国家行政机构确定,通常以美元为计价单位。如果缺少某种矿物或金属的官方报价,则毛销售额根据国家行政机构指定的程序,通过最高法令制定。
2.2.1 根据价格确定矿业权特许费率
自然状态下的金、汞齐、初选后的金、精矿、沉淀物、金条、金锭:金的官方报价如果大于700美元/盎司,矿业权特许费率为7%;如果价格低于400美元/盎司,矿业权特许费率为4%;如果价格介于700与400美元/盎司之间,矿业权特许费率为:价格渐进变化率(%)。如价格为650美元/盎司,渐进变化率为0.01,则费率为6.5%。银、锌、铅、锡、锑、钨、铜、铋的矿业权特许费计算模式与此类似,有最高、最低费率,中间价格情况下的渐进变化率,费率最终由价格确定。
2.2.2 同一矿种不同矿产品适用不同费率
铁矿中铁精粉和块矿费率为4%,球团矿为3%,海绵铁和生铁为2%。其它如硼矿、石灰石矿也根据不同的矿产品适用不同的费率。
其他矿物或金属,国家行政机构通过与国际报价相关的浮动税级,指定矿业权特许费的税率。宝石和贵金属的税率介于3%与6%之间,其他金属矿物和非金属矿物的税率在1%到5%。
在国内市场销售矿物,税率为上述税率的60%。矿业权特许费的报价等级从1998年起每年都进行调整,并考虑以美元年通胀率为50%作为修正因子。在《矿业法》临时和最终条款的第6条规定,当国家行政机构规定矿物或金属可变税率时,矿业权特许费将遵照最低税率执行。
与其他国家矿业权分为采矿权、探矿权不同,玻利维亚依法获得矿业权后,矿业权人或矿业运营人就可以在其矿业权区范围内进行找矿和勘探、开采、选矿、冶炼和精炼、矿物及金属产品交易等矿业活动,没有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分。同时矿业权也没有法定的最高期限,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另外玻利维亚矿业权是一种与土地所有权不同的实有权利,是一种不动产,可以转让、继承,也可以抵押,并且可以作为《矿业法》之外的其他合同的标的,有过度流转之嫌。此外,还普遍存在政府地质资料、矿业公司地质资料作假的现象。
玻利维亚虽然有悠久的矿业开发历史,但矿业管理体制总体上较为松散,玻利维亚政府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办事效率低,对需要政府相关部门所办事宜应早作准备,留出足够的时间。此外,由于政府的政策不透明,造成部分政府工作人员腐败现象严重,矿业企业常常会遇到被索贿之事。因此玻利维亚国内矿业开发存在盲目性大、滥采乱挖现象严重等一系列问题。
[1]商务部.玻利维亚投资指南[R].北京:商务部,2011.
[2]赵宏军.玻利维亚投资环境研究报告[R].北京:地调局发展研究中心,2008.
[3]埃尔贝托·柯斯贝.玻利维亚投资攻略[M].北京:中国文化传媒出版社,2010.
[4]王海军.玻利维亚矿产资源与相关投资政策[R].北京: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