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矿产品生产中核算资源取得成本意义重大

2013-01-30 09:58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3年2期
关键词:补偿费矿产品矿产资源

■ 刊 评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无论对优化国土资源空间开发格局,还是全面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都是极为重要的要求。特别是矿产资源开发,直接关系到矿产资源和地质生态环境资源,必须体现这个要求。

矿业与大多数产业比较,在产品成本构成上有一个重要特点,即作为生产要素的天然形成的自然资源(包括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资源)价值,直接进入了成本,而其他大多数产业的产品成本,则主要是劳动和资本价值形成的,即使内含了一定的自然资源价值也已经物化了。这个特点决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构建有利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核算机制。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矿产品成本核算中,对耗用的矿产资源是通过税费进入成本的,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对占用的土地资源是通过矿业权(采矿权和探矿权)使用费进入成本的;对已经损害的生态环境的补偿则是通过“保证金”列支的。这三项支出都是各算各的账,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自然资源”补偿概念。而且由于这三种资源所有者主体多是国家或当地公众、集体,在产权约束上也很不得力,所以对其补偿常常不到位。其中实际收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还不到矿产品销售收入的1%,而对生态环境的补偿,由于常常表现为“外部性”,更是容易被忽略。这种情况显然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极不适应。

我国已经进入经济发展重要转型期,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主要依靠各种资源的投入来推动经济发展,转变到主要靠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来推动经济发展。这个要求对政府主管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地质环境的部门来说,责任重大而艰巨,必须实施世界上最严格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其中对矿业耗费资源的管理尤为重要。因为它同时涉及三种资源,即矿产资源、土地资源和地质生态环境资源。最严格的管理包括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举措,其中经济手段最能从耗费资源的企业内部形成动力。这就有必要通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所有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必须单独核算“资源补偿成本”,包括勘查成本、矿山建设成本、开采操作成本和期间费用等,共同构成矿产品总成本。同时各种被消耗的资源补偿必须到位。

“资源取得成本”主要核算三个内容:①对天然形成的矿产资源的补偿,即按照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形成的资源价格,乘以实际的消耗量;②对开发矿产资源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通过企业缴纳的生态环境补偿保证金支付;③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所占用土地的补偿。但这个补偿不是土地使用权的租金,而是为促使勘查开发尽可能少占地、快退出的用地使用费。这三项补偿,都是用来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通过对其单独核算,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补偿、对土地的补偿,都是相对固定成本,对矿产资源的补偿,在核定的工业指标范围内,通过提高“三率”,也具有相对固定的成本性质。因此在一定时间内,产出的矿产品越多,分摊在单位矿产品上的补偿费就越少。把这三种资源耗费统一在一起,形成“资源取得成本”,必然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再运用价格杠杆,通过其稀缺程度、供求关系、环境损害程度进行调节,必然改变人们对利用自然资源的认识,形成节约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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