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 梅
10年,历史的一个年代,事业的一个周期。
2003年4月27日,《工伤保险条例》颁布,迄今已走过10年历程。工伤保险从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到覆盖人群、保障能力等,都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为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是在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方面更是走过了极不平凡、硕果累累的发展历程。
一是法律法规从无到有,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开始改革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以《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为标志,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走上了法制化轨道。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升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高度;此前的4月22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的决定,与社会保险法的精神实现统一,对于在这两个行业就业的劳动者来说,法律及时修订无疑会有效化解他们的职业风险;同年12月《工伤保险条例》修订颁布,进一步扩大了实施范围,提高了保障水平,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加大了强制力度。从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陆续在工伤认定、特殊行业参保、先行支付、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各地也结合实际出台了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标准,广东、河南、海南、贵州还制订了地方法规。目前,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形成,为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二是覆盖范围从窄到宽,参保人数大幅增长。《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迅速扩大,从仅适用于企业扩大到各类企业、参公以外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2012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19010万人,是2003年4575万人的4.16倍,2008年至2012年,连续5年净增1000万人以上,年平均增长9.32%。过去几年,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一直是我们工作的重点,2006年至2010年先后实施了两期“平安计划”,采取多种灵活便捷的举措,基本解决了在城镇就业、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保障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2012年底农民工参保7179万人,是2005年的5.73倍。《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后,大力推进事业单位参保,全国已有近80%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了工伤保险。这几年,我们还根据国务院的部署,解决了工伤保险领域突出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企业趸缴费用、财政补助“三家抬”的资金筹措机制,将数百万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使“老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得到长期、稳定的保障,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是基金规模从小到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和参保人数的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2012年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规模接近千亿,其中基金收入达到527亿元,比2003年的38亿元增长了近13倍;基金支出406亿元,比2003年的27亿元增长了14倍。全国绝大部分省份建立了储备金制度,储备金累计达到125.2亿元,大大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和保障能力。享受待遇人数也从2003年底37.53万人增加到2012年的191万人。同时,统筹层次不断提升,全国已基本实现了工伤保险市级统筹,8个省区市实现了省级统筹,使工伤保险制度的基金共济能力、风险分担功能更好地发挥,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四是待遇水平从低到高,保障水平稳步提升。2010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4项待遇项目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条件和范围,使工伤职工的待遇有了更加切实有效的保障,同时较大幅度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从原来全国平均12万元左右提高到2012年的43.62万元。10年来,各地普遍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进行了调整,使保障水平稳步提升,较好地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工伤康复自2009年试点以来,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60家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开展了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累计为17.99万人次提供了工伤康复服务,工伤职工生理机能、自理能力和心理状态明显改善,回归社会、回归就业岗位的能力得到提升。有的试点地区对工伤职工康复情况进行了统计,约98.63%的工伤职工被评定为康复有效,约86%的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下降了1-2级。
五是管理服务能力从弱到强,服务水平不断提高。10年来,初步形成了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劳鉴分工负责、协同合作的管理服务队伍。自2005年以来,全国累计为732万工伤职工进行了工伤认定;为325万工伤职工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大力推动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的规范化、标准化,规范经办服务流程和创新管理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如为农民工参保开辟绿色通道,为行动不便的伤残职工提供上门服务,为工伤职工送服务指南、送慰问卡、送提示短信的“三送活动”等。信息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已有27个省份实现了工伤保险数据联网上传,有的地区实现了对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实时结算和实时监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网上预约等,经办服务更加方便快捷。
总之,过去的10年,工伤保险在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成效可圈可点。在看到成效的同时,我们更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工伤保险面临的问题和不足。如覆盖面仍有欠缺,还有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尚未参加工伤保险,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后,维权艰难,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在“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建设上,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还是“短板”;工伤保险费率机制还不完善,行业费率标准比较粗放,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机制还未真正广泛有效发挥作用;管理服务的手段和方式还比较单一,效率还有待提高,尚不能满足工伤职工方便快捷的服务需求;工伤保险的社会知晓度还不高,有些职工对什么是工伤保险、怎样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知之甚少。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十二字方针和“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重点,以及“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服务体系”的要求。新一届政府把持续发展经济、不断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作为重点任务。这一切都将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等一系列外部环境。对照十八大报告和新一届政府的要求,未来一个时期的工伤保险工作任重道远,总体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建成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基本实现对城乡各类职业群体的全覆盖,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行更加科学的行业费率和更加有效的单位浮动费率调整机制,大力提升工伤保险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为工伤职工和参保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为逐步实现上述目标,近期的工作重点是,以贯彻一法一条例及配套政策规章为抓手,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以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为突破口,以加强和规范经办管理服务为基础,推进工伤保险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