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吕学静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先是在“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中强调“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接着又在“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强调“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
这里,至少告诉人们两个问题:首先,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是“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责任;其次,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医保部门有着更重要的责任。医改“十二五”规划先讲“增强”,后讲“充分发挥”,符合事物发展的逻辑。
那么,怎样才能“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呢?一是转变医保发展方式,走内涵发展之路,使全民医保体系不断健全,增强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即“打铁先要自身硬”。二是要维护和不断增强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确保基本制度建设不受干扰、不被削弱、不受侵害。
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最直接、最关键的任务是维护基金安全。这是制度的生命。如果把基本医保基金视为“唐僧肉”,你切一块,他切一块,基本医保制度还有质量可言吗?还有能力去发挥基础性作用吗?岂不等于“要制度的命”?
增强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还要把医保基金“用得是个地方”。这个地方就是保基本,保大病。这是基本医保制度的功能和原则,任何时候都要坚持,而不是仅凭着一股热情随意去“延伸”,或者另建个什么项目。
增强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要求我们坚守基本医保的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经验。一句话,按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律办事。但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按规律办事谁都会说,并不是谁都能做到。相反,按主观意志办事谁都认为不对,但并非谁都不去做。特别是在事业顺、热情高的时候,主观能动性容易被放大,忽视客观规律的唯意志论容易冒出来。在全民医保制度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时候,不冷静、不理性的现象也随之而来。有的对保基本不以为然,要另辟蹊径,搞“第四医保”;有的把基本医疗保险交给商业保险,拿不营利的基本医保基金让商业保险去营利。当受到质疑时,又说这种营利仅仅是“微利”。“微利”就不是营利吗?这不仅不利于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而且是对“基础”的削弱或伤害。所以,我以为,在强调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中不可忽视增强其基础性作用。基础坚固了,其基础性作用才能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