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限制减刑政策实施后监狱工作的挑战与对策

2013-01-30 07:43王群牛河北省石家庄监狱
中国司法 2013年8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心理

■王群牛 (河北省石家庄监狱)

试论限制减刑政策实施后监狱工作的挑战与对策

■王群牛 (河北省石家庄监狱)

《刑法修正案 (八)》自2011年5月1日实行以来,被法院判处的九类限制减刑罪犯已陆续进入监狱改造。而如何科学认识限制减刑罪犯,探索和寻求一条对限制减刑罪犯行之有效的惩罚与改造之路,无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资借鉴,是摆在当前监狱机关和广大干警面前的重大课题,对现有的监狱改造工作模式带来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一、限制减刑罪犯基本特点及其心理状态发展变化规律分析

以某省一重型犯监狱为例,《刑法修正案 (八)》实行以来,截至2013年5月初,先后共收押限制减刑罪犯22名,通过采取个别谈话、问卷调查、心理测试、危险评估、查阅案卷及入监登记等方法,对上述类别罪犯的基本构成、心理特点、形成原因等进行了认真细致的了解和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构成分析

1、犯罪类别。22名限制减刑的罪犯中,故意杀人18人,占81.82%,抢劫2人,占9.09%;故意伤害1人,占4.54%;强奸、猥亵1人,占4.54%。由此可见,限制减刑罪犯犯罪类别主要为故意杀人,其次是抢劫、故意伤害、强奸,其共同特点是犯罪手段非常残忍、犯罪性质非常恶劣、犯罪后果非常严重。

2、犯罪动因。22名限制减刑的罪犯中,因琐事争端杀人的5人,占22.73%;因恋爱、婚姻、家庭矛盾及感情纠纷杀人的5人,占22.73%;聚众斗殴杀人的4人,占18.18%;抢劫过程中杀人的4人,占18.18%;因讨要工程款及工伤赔偿矛盾杀人的2人,占9.09%;强奸、猥亵幼女的1人,占4.54%;利用职务之便盗窃被发现后杀人灭口的1人,占4.54%。在问及犯罪是否有预谋时,36.36%的罪犯表示是出于“一时的冲动”,31.82%的罪犯表示“说不清楚”,多达31.82的罪犯表示“蓄谋已久”。而在对其他暴力型犯罪罪犯问卷时,只有21%的罪犯表示是出于“蓄谋已久”。可见,限制减刑罪犯的心计较深,具有较强的潜在危险性。

3、年龄结构。22名限制减刑的罪犯中,30岁以下的10人,占 45.45%;30至40岁的 9人,占40.91%;41至50岁的2人,占9.09%:60岁以上的1人,占4.54%。由此可见,限制减刑的罪犯主要集中在青壮年当中,身体素质普遍较好。

4、文化程度。22名限制减刑的罪犯中,文盲及小学文化程度10人,占45.45%;初中文化程度11人,占50%;高中文化程度1人,占4.54%。由此可见,限制减刑的罪犯主要集中在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罪犯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认知水平普遍不高,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

5、职业状况。22名限制减刑的罪犯中,原系农民15人,占68.18%;企业工人或公司职员3人,占13.64%;个体户 1人,占 4.54%;无业 3人,占13.64%。由此可见,限制减刑的罪犯在被捕入狱前,以农民居多。农民劳动和社会保障低,另外,农民在处理社会关系危机时,视野比较狭窄,方法比较简单,容易铤而走险采取过激行为。

6、居住地域。22名限制减刑的罪犯中,籍贯本省20人,占90.91%;外省2人,占9.09%。其中,家住农村12人,占54.55%;县城、城镇9人 (含在城郊结合部租住),占40.91%;大中城市2人,占9.09%。由此可见,限制减刑的罪犯以居住在农村、小城镇人员居多。农村、小城镇本身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致使很多人在处理和解决问题时,崇尚和信奉暴力解决问题和争端的世俗规则,而漠视对现代社会起主要调节作用的法律规范。

7、婚姻状况。22名限制减刑的罪犯中,已婚12人,占54.55%;未婚7人,占31.82%;离婚3人,占13.64%。其中,家庭无其他成员的1人,占5%。由此可见,限制减刑的罪犯单身的比例较高,由于家庭不健全,缺乏社会关爱;同时据了解其家庭状况普遍较差,在社会上往往属于弱势群体,长期被社会排斥容易形成暴力倾向。

8、前科情况。22名限制减刑的罪犯中, “一进宫”19人,占86.36%;“二进宫”3人,占13.64%。由此可见,限制减刑的罪犯主要集中在无前科的初犯中,他们由于没有接受过刑罚惩罚的经历,法律意识淡薄,行为不计后果。

9、同案犯情况。22名限制减刑的罪犯中,有同案犯的 6人,占 27.27%;个人做案的 16人,占72.73%。据统计比较,限制减刑的罪犯同案犯比例高于整个犯罪群体。由此可见限制减刑类罪犯犯罪时,很多情况下表现为结群性和从众性。

10、心理特点。通过心理测试结果表明,22名限制减刑的罪犯中,心理健康的仅5人,占22.72%;心理不健康的高达17人,占77.27%,其中心理症状偏重的占45.45%,严重的占31.82%。他们的心理问题主要表现为敌对症状严重、精神病因子分偏高、躯体化症状明显三个方面。而同一时期对照罪犯群体心理健康的比例为75.25%,心理不健康的是25.00%,其中心理症状偏重的占21.85%,严重的占3.15%。由此可见,限制减刑的罪犯普遍存在比较严重的心理问题,心理不健康的比例比总体平均数明显偏高,具有偏重和严重心理疾病的人数比较大。

(二)现实改造表现分析

就目前情况看,上述罪犯在改造中虽然多数都能服从管理、参加教育、接受改造。但从深层次看,呈现出“三个方面倾向性问题”:

1、认罪悔罪意识较差。很大一部分罪犯,特别是因日常琐事、感情纠纷或维护个人权益故意杀人而被判处限制减刑的罪犯,往往过分夸大犯罪的客观原因,不愿轻易接受法院判决。还有个别罪犯在投机心理的驱使下,以摆脱或减轻刑罚为目的,产生不认罪和翻案的思想动机。这类罪犯约占40%。

2、消极改造日渐明显。在经入监教育了解到法律对限制减刑的相关规定,特别是与无限制减刑罪犯相比之后,开始产生严重的自卑心理;又因担心自身罪重刑长,应景式地出现情绪焦虑和思想抑郁问题,消极改造情形日渐明显。主要表现为,对今后的前途命运悲观失望,对周边事物不感兴趣,对日常改造信心不足,听天由命、得过且过、混刑渡日、不求上进。而当一旦遇到某些变故便无法承受,极易发生自杀等恶性事件。目前上述情形罪犯约占70%。

3、改造两面性情况突出。就摸排情况看,22名罪犯中,有45%的罪犯在社会上时恶习较深,反社会心理较强,甚至有的还对政法机关包括监狱、社会和各项政策充满仇视和不满,但这些人在改造中却表现得格外温顺老实、异常平稳,反映出这些罪犯平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欺骗性和潜在危险性。

(三)心理状态发展变化规律分析

第一阶段:认识迷茫阶段。即不适应阶段。主要表现在改造初期,身份角色的不适应。由于对自己的改造责任和义务认识不清,对监狱的强制管理行为表现出被动的适应和服从,思想上时常处于苦闷、烦燥、徘徊、低沉等消极状态。这个阶段是稳定他们的思想情绪,引导其走上正常改造轨道的关键期。

第二阶段:思想摇摆阶段。即基本适应阶段。罪犯通过一段时间的改造,对周围环境已由不适应到基本适应,惶惑、焦虑、紧张心理基本消除。但是由于犯罪心理的惯性存在,积极改造的心理时常会受到冲击,自我改造的动机也经常表现出起伏。这一阶段,由于罪犯的改造决心还没有真正扎根,思想脆弱,摇摆性大,是发生逃跑、自杀、凶杀等案件的危险期。此时,需要及时施以正反激励控制,引导罪犯走踏实改造之路。

第三阶段:幡然醒悟阶段。即主动适应阶段。由于刑期已过大半,最困难时期已经过去,对自由的追求愈加渴望。这一时期,向往进取的心理占主导地位,但自觉改造的信念并不牢固,遇到问题还可能发生反复,适时的减刑激励非常必要,是实施正面引导、教育转化的最佳期。

第四阶段:喜忧交集阶段。即临释前阶段。这一阶段多数限制减刑罪犯情绪会稳定乐观,积极向上,充满对新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因此,一般不会发生自伤、自残、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但一些罪犯也难免会因与外界隔绝太久,考虑到出狱后个人归宿问题,忧心重重、心神不宁、焦燥不安。因此,这一阶段是不可轻视的教育改造的巩固期。

总之,在各个阶段,悔恨自责、认罪悔罪、希望通过改造早日回归社会等积极的心理,与不认罪、悲观厌世、抗拒改造、仇视社会等消极的心理,总是相互交织,相互斗争,并始终贯穿于整个改造过程之中,必须注意认真观察,及时加以正确引导。

二、实施限制减刑政策对监狱管理带来的挑战与影响

(一)管理难度加大

尽管通过前期教育,罪犯改造会处于相对稳定的态势,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激励机制失效的情况下,发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情况难以避免。特别是对罪犯不服管理、抗拒劳动、哄监闹事等行为,除了现有的集训和禁闭外,缺乏有效的威慑手段,必然导致教育手段的苍白无力,达不到应然目的。

(二)监管风险增加

限制减刑罪犯在犯罪情节中多数都表现出极其变态的心理取向,犯罪手段残忍,报复性、攻击性、突发性都比较强。面对遥遥无期的狱内生活,极少数恶习和凶残程度较深的罪犯,有可能铤而走险,图谋脱逃、自杀、挟持人质,甚至以暴力攻击干警作为实施脱逃或报复社会的手段,严重威胁监狱干警人身安全和监管安全。

(三)监狱负担加重

限制减刑政策的出台,在理论上使我国监狱出现“终身监禁”的罪犯成为可能,这就意味着不久的将来,狱内老年犯和病犯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增加。除非个别出现符合保外就医情况,否则,无论年老护理、疾病治疗等问题,都只能由监狱负责,但国家拨付监狱的经费远不能满足这方面的需要。而外出看病又必然牵涉到监管安全和警力问题。

(四)外界干扰增多

据有关资料显示,服刑期间造成罪犯心理压力的主要因素依次为:一是担心妻子提出离婚或解除婚约;二是担心第三者插足或妻子感情出轨;三是担心子女抚养和上学问题;四是担心配偶受人歧视或欺辱;五是担心家庭生活困难;六是担心婆媳、邻里、同事等人际关系。限制减刑罪犯由于刑期漫长,遭遇上述问题的可能性较其他罪犯要大得多。而此时他们往往会怨天尤人,把服刑期间发生的妻离子散、天灾人祸一类的事情归咎于国家法律,把无端的怨气发泄到监狱和干警身上,滋生出一种与监狱“反着来,对着干”的逆反情绪,从而增加违规违纪或违法犯罪的可能性。

(五)教育导向弱化

多年来,我国监狱的教育工作导向主要是引导罪犯积极改造,早日新生,在释放时将其改造成为“有一技之长的守法公民”。而对限制减刑罪犯而言,这一目标显然太遥远。一个40岁左右的罪犯,获释时可能已经年过古稀,或者等不到那一天就早已不在人世。因此,当前必须实行教育导向多元化发展,对改造目标再定位。即,对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继续沿用过去的教育内容和教育目标;对限制减刑罪犯,则必须改变为以惩罚为主要目的,以罪责意识教育和赎罪意识教育为主要内容,通过教育切实让他们做到真心忏悔、安心服刑。

(六)管理经验缺乏

(七)奖惩机制失效

死缓罪犯限制减刑后,对多数人来说获得减刑的幅度都非常小。无论改造表现好坏,实际服刑期限差别不大。因此,处理违规违纪案件或对罪犯进行表扬鼓励,目前的加扣分手段将无法产生效果,即现有的考核和减刑制度对这类罪犯将不再具有应有的导向作用。

(八)防范设施仍需改善

近几年,监狱的物防、技防水平有了一定的改善,保证了监管安全的总体稳定。但面对下一步日益增多的、具有高级别危险的限制减刑罪犯,监狱现有的监管设施、防暴能力和装备水平明显不足,特别是所需的制服性和驱逐性武器配备数量较少,还不能够很好地应对和处置突发危险性事件。可以说,在新的押犯形势下,目前的监狱设施建设水平急需进行一次新的改进和跨越。

三、应对限制减刑政策挑战和影响的若干思考

(一)进一步深刻理解《刑法修正案 (八)》的精神实质和法理内涵,确保干警思想认识到位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要加大教育和宣传力度,引导和教育广大干警时刻站在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去深刻认识和理解限制减刑政策,主动推进和落实限制减刑政策。

二是与时俱进,树立科学行刑理念。监狱机关在对未被限制减刑的多数罪犯履行好教育改造职能的同时,必须更新观念,与时俱进,针对限制减刑罪犯这一特殊类别罪犯群体,严格监禁、严格管理。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惩罚职责,通过科学正确运用刑罚,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较好地实现惩罚犯罪、警示社会、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的综合功能价值。

三是坚定信心,努力克服畏难心理。要从思想上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及广大干警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克服和消除“难管论”、“以管代教论”等消极被动思想的不良影响,尽快把限制减刑罪犯的管理教育纳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主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增强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二)进一步完善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确保管理措施到位

在中考作文评阅中常常遇到许多作文,语言表达很深刻,但内容与标题衔接不紧密,即扣题不严,也就是审题出现失误。如2010年中考作文《不会变的是 》,许多学生是叙述了一件事然后文末强调“不会变”,而没有扣住“变”中“不变”,即事件环境“变”而人的情感“不变”。

要以狱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为切入点,努力打造切实管用的安全稳定长效机制。

一是严格区域封闭管理。建立高度戒备监区,严格限定此类罪犯的活动区域和范围,充分发挥高度戒备监区封闭式管理的环境震慑力。同时,要改善狱内卫生医疗条件,尽最大限度降低罪犯因出监就诊造成脱逃的风险。

二是严格包夹监控制度。以“内紧外松、张驰有度”为原则,以防范自杀为重点,在设置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电子监控报警系统的基础上,安排改造表现好、心理素质高、说教能力强的罪犯,对其进行包夹监控和帮教。实践中,服刑人员之间的交往劝说,也是教育矫治危顽罪犯的一种有效工作措施。

三是加强狱侦工作。把限制减刑罪犯的异常思想动态列为监区狱情分析会上排查汇报、分析研判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关注限减犯是否存在丧失改造信心、自暴自弃的思想苗头,是否存在暴力行凶、轻生自杀等危险性行为趋向,力争做到管理无盲区,教育无疏漏,确保不发生违规违纪和危及监管安全事件。

四是严格落实干警直接管理。严格落实主管干警包管、包教、包转化的“三包”专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动态,防止出现“真空地带”。

五是不断完善监管设施。如可攀爬到高处的地方,必须加装防护墙、防护窗、楼梯间的栅栏等防护隔离设施,防止罪犯攀爬到高处以自杀的形式进行要挟对抗。同时,要加强对危险品、违禁品、生产工器具的管理,对剪刀等尖锐性工具进行钝化处理;梯子、长杆等监内生产生活用攀高物和化学品要严格审批手续并加强现场管理;罪犯个人使用的药品、长鞋带等要按实际需要落实专人保管或及时清除。通过完善监管设施,为减少或避免罪犯危险行为的发生提供基础保障。

六是完善应急处置机制。要建立完善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实战模拟演练;重视和加强危机谈判专家型干警的培养,使干警熟练掌握危机谈判的理念、原则、策略和技巧,全面提高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改造矫正机制,确保教育方法到位

一是牢固树立首要标准意识,不断完善教育工作体系。要积极开展文化素质教育,不断提高罪犯文化水平,增强他们的认知能力和思想觉悟;加强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教育,纠正其罪错的思想和行为;加强心理素质、社交沟通能力的培养,增强其对监狱封闭环境的适应能力,促进其安心改造。

二是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努力提升教育质量。要加强监区文化载体建设,充分利用法律知识讲座、监狱小报、黑板报、广播等多种有效的宣传教育形式,加强对《刑法修正案 (八)》立法背景和精神实质的宣传讲解,培育其“服刑即生存方式和生活方式”、“限制减刑是法律对他们的一种人权保障”、“在改造中体现自我价值,在服刑中实现特色人生”的文化理念,不断增强限制减刑罪犯服刑赎罪的自觉性。

三是落实个案矫治,坚持教育攻心为本。坚持“不抛弃、不放弃”,根据每名罪犯的具体情况,“一人一策”,实施专人矫治,帮助和指导他们制订改造总体规划,努力提高教育转化质量。

四是关注心理健康,加强罪犯心理矫治。深化心理测试、心理咨询工作,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心理矫治和心理危机干预,对心理测试、心理状态动态跟踪、评估;建立心理矫治档案,进行科学分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源头上缓解此类罪犯心理危机,化解狱内矛盾,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因素。

五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推进教育社会化。努力构建监狱、社会、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帮教帮扶网络。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帮助他们解决和克服服刑期间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消除后顾之忧,让他们切实感受到党的温暖、干警的关怀,促使他们悔过自新。

(四)进一步完善改造激励机制,确保激励效果到位

一是探索和完善分阶段减刑制度。不同阶段,罪犯的心理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因此,必须认真研究罪犯心理变化规律,科学把握减刑时机。首先,这些罪犯改判为有期后,思想上必然会突然出现较大程度放松,这时他将处于选择是积极改造还是消极改造的人生十字路口。因此,这时必须对其考虑进行改判为有期后的第一次减刑,促使其尽快完成由思想摇摆向幡然醒悟状态的过渡,因为这次减刑将直接影响和决定其此后的改造心理和改造信心。其次,在幡然醒悟阶段,要及时运用减刑手段为其鼓劲加油,帮助其巩固改造成果。最后,在临释前阶段,也应对其进行适当的减刑奖励,体现政府宽大、宽容和期待的态度,唤醒其正常人应有的感情和良知。总之,减刑幅度愈是有限,愈要将其使用在火候上,运用在关键处。

二是探索和完善累进处遇制度。必须弥补减刑力度不足的缺陷,创新运用好累进处遇制度,对表现稳定的罪犯晋升处遇等级,充分体现出“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从而起到改造激励作用。如,可在改造中后期,尝试在狱内建立“模拟社会”,实现“社区化”功能,对表现稳定的罪犯模拟为“自由人”分级累进制管理,增强其社会认同感和现实感。

三是探索和完善劳动改造激励机制。要发挥劳动改造在矫正犯罪恶习、培养劳动习惯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劳动改造的适用性。探索建立就业保障与劳动改造成果分享之间的衔接机制,尝试在劳动中分出一部分用以补贴罪犯家庭生计,彰显罪犯的家庭责任,一部分用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以体现社会责任,一部分由监狱提取社会保障基金和最低生活保障。通过完善分配机制,从根本上消除罪犯好逸恶劳的恶习和反社会心理,调动改造积极性。

(五)进一步打造队伍素质培养机制,确保警力保障到位

一是大力加强干警责任意识教育。教育和引导广大干警继续传承和发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克服对限制减刑罪犯难管、怕管、少管、不管的畏难思想,牢固树立敢抓、敢管、敢于碰硬的执法意识,不断探索和掌握管理教育限制减刑罪犯的规律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二是加强干警业务能力培训。根据教育矫治限制减刑罪犯的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干警的教育培训体制,学用结合,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以“岗位大练兵活动”为主要载体,努力提高干警依法管教的能力、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的能力、从本质上考核和把握危顽罪犯的能力,以较好适应岗位需求。

三是逐步探索建立干警分类管理和专业化分工制度。使干警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能,改变管理粗放局面。

四是广泛深入开展管教标兵和能手评选活动。着力打造一支教育改造专家型人才队伍,为更好地落实修正案精神,做好限制减刑罪犯管理工作提供人力支撑和组织保障。

在新的历史时期,监狱机关必须与时俱进,主动围绕如何履行好惩罚与改造罪犯这一法定职责,深入分析研究并不断探索和掌握限制减刑罪犯这一特殊罪犯群体的改造规律、改造方法和改造模式,不断提高教育工作质量,努力适应国家和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新要求、新希望、新期待。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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