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才文
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下公诉人庭审能力的提升
——以在法庭上询问证人、侦查人员为视角
文◎吴才文*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新刑诉法对证据的收集、质证与采信部分修改较大,对公诉人出庭指控犯罪的能力要求越来越高。现实需要迫切要求每一位公诉人及时适应新的法律规定,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以胜任自己应尽的法律职责。
以在法庭上询问证人、侦查人员为例,新刑诉法第57条、第58条、第187条、第188条规定对检察人员出庭支持公诉、履行控诉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了相配套的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和拒绝作证的惩罚制度,明确拒绝作证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特定亲属证人的作证豁免制度。可以说,随着抗辩式庭审方式进一步强化,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被要求到法庭接受交叉询问,并直接影响到许多案件中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性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即能否被采信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须与时俱进地增强自身的综合业务素质,特别是在法庭上讯问、询问、举证、质证、辩论的能力必须进一步提升。
法庭询问证人、侦查人员是一项内容复杂、专业要求高、技术难度大的诉讼活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在法庭上询问证人、侦查人员,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证人、侦查人员动机心态各不相同导致法庭询问结果不易把控
证人往往根据个人现实利益的需要选择是否如实作证,有意作伪证或以“不记得、不知道”等借口拒绝作证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侦查人员作为司法人员在诉讼中往往体现出一种身份上的优势,不愿意作为被询问对象出现在法庭上。这都对公诉人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智慧形成挑战,如果公诉人不会针对趋利避害的人性特点,明智地选择询问策略,在复杂的庭审中就不可能掌握主动权。
(二)公诉人在法庭上询问证人、侦查人员的经验积累和自信心均严重不足
司法实践中由于制度机制、法制观念、文化心理以及安全保障方面的问题,证人出庭难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司法机关乃至公诉人在一些案件中不敢、不愿让证人出庭。这并非对诉讼制度的有意抵制,而是一个被动的选择,因为他们对证人当庭能否说实话讲实情,对证言是否有利于指控犯罪没有把握,唯恐失控导致公诉目标不能实现,影响惩罚犯罪。公诉人当庭询问证人的锻炼机会不多,经验缺乏、能力不强。
(三)检察机关对公诉人业务培训教育的重心和方向性问题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增强公诉人庭审能力的培训方式主要有参加公诉业务培训,邀请法学专家学者专题授课,组织观摩示范评议庭等,主要解决法律文书质量、讯问被告人、法庭辩论等出庭能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在法庭上询问证人、侦查人员的技能技巧。笔者曾作为授课教师让检察机关公诉业务技能实训班的学员在模拟法庭上根据真实的案例询问二名证人、一名刑事侦查人员、一名刑事技术人员。结果暴露出许多公诉人在法庭上询问证人、侦查人员庭审能力的严重欠缺,如询问的范围不明确、目的性不强,询问内容不够简练、关键情节没有详细问到位,不注意法言法语的使用,询问侦查人员时未在细节方面深入进行追问等问题。
公诉人庭审能力的严重欠缺的问题,应当引起检察机关特别是公诉部门的高度重视,应思考如何对所有公诉人员进行轮训,以提高公诉技能,增强指控犯罪的能力。笔者认为,在这方面首先应解决的是询问对象的范围确定与在法庭上交叉询问的技能技巧问题。
(一)出庭作证证人的主要范围
目前司法实践中,还不可能让所有的证人都到庭作证,而只能是要求通知案件中关键性的证人出庭,如何确定关键性证人因个案而异。有学者认为,证人在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下应当出庭作证[1]:(1)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2)公诉人、当事人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的内容及其真实性有异议;(3)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
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签署的 《关于落实关键证人出庭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了一审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需要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2]。2007年12月12日,北京市公检法司签署的《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庭作证的意见》规定了死刑二审案件证人出庭范围。
2009年7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出台的《刑事案件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及经济补偿工作办法》确定了7类证人为关键证人[3]:(1)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证实被告人犯罪与否及罪行轻重的证人;(2)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犯罪性质的认定与检察机关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影响罪名认定的证人;(3)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于自首、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正当防卫等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与检察机关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相关量刑情节是否存在起到证明作用的证人;(4)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或书面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需要出庭接受质证的相关侦查人员及见证人;(5)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需要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员或相关专家证人;(6)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过多份证言,且不同证言内容之间存在矛盾的主要证人;(7)对证明案件事实起到关键作用的其他证人。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不同审级的案件中对出庭关键证人范围的确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中基层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出庭关键证人范围较广,涉及所有其审查起诉的一审刑事案件,北京市检察院及其分院只确定死刑案件一审二审的出庭关键证人。虽然此后两院三部《两个规定》及新刑诉法陆续出台,但北京市三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出庭证人范围并没有过时,仍然对司法实践具有极强的指导借鉴作用。
(二)出庭作证侦查人员的主要范围
侦查人员在法庭上的身份是特殊证人,作证目的主要在于证实案件过程中收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在界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时,应以其职务行为的具体内容为导向,以关键证据和重大争议为衡量标准[4]。关键证据是指能证明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罪名认定等存在争议的关键性问题的证据事项。重大争议在事实上是指该争议质疑某证据是否客观存在、是否来源于犯罪行为,在法律上指该争议关涉被告人重大基本权利,且该争议足以影响到证据的真实性。
司法实践中,如果法庭对侦查人员在收集以下几个方面证据效力存在争议需要查证时,有关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1)执行职务时的目击情况和抓获情况;(2)接受自首、立功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认罪悔罪的情况;(3)控、辩双方对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笔录有异议的情况;(4)被告人提出其口供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式获取的情况;(5)诱惑侦查情况。这类案件中,侦查人员作为特殊的“目击证人”,应该就其亲身经历的情况出庭作证。同时,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以及诱惑侦查的合理限度的证明,在客观上也需要实施诱惑侦查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6)参与现场勘查并出具鉴定意见,其兼具侦查人员和鉴定人的双重身份。
另外,对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的设定应当在兼顾证明结果真实性与保障被告方权利的同时,适度考虑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侦查人员自身利益,赋予其一定的作证豁免权,包括[5]:(1)涉及国家秘密的;(2)涉及侦查工作秘密影响未破案件侦查的;(3)涉及秘密取证手段的;(4)涉黑、涉毒及其他重大案件,出庭陈述可能危及侦查人员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上述事项在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变通作证方式。总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应当是开放的、相对的。
在英美法系的抗辩式诉讼模式下,庭审犹如没有硝烟的战场,法庭辩论激烈,对证人交叉询问的成功与否对案件的胜负起着关键作用。我国的庭审过程虽没有像英美国家那么激烈,但为了排除有罪证据中分量比较重的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也会施展各种手段来达到其目的[6]。新刑诉法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新规定,对公诉人的庭审抗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直接询问证人、侦查人员的策略与技巧
直接式询问通常用于控方证人、侦查人员,公诉人应明确地向证人提出问题,要求其回答。其特点是语义清楚、目的明确、要求答案,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揭示出不为他人所知的案件事实。
庭审前,公诉人应当在庭前意见交换程序中会同审判人员、当事人和辩护人确定出庭证人名单[7]。事先做好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思想工作,并告诫其在法庭上切不可撒谎,讲解在法庭上可能需要作证的内容。对普通证人而言,在法庭上接受询问时主要围绕其职业经历、作证能力、与案件或被告人、被害人的利害关系、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等问题;对侦查人员而言,主要围绕其职业阅历、介入侦查调查取证情况、收集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在法庭上,公诉人不但自己要沉着冷静,而且要鼓励相关证人、侦查人员从容应对辩护方可能提出的各种刁钻问题;既要统筹兼顾事先协调好每一个证人证言的作用,又要随时随地调整应战策略,根据辩护方提出的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和理由,一一进行针锋相对、有理有据的应答和说理。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询问要求做到:
1.突出询问的重点。对每个证人都要明确他在案件事实中证明的关键点,并围绕这个关键点展开提问,注意一次发问不能同时提出多个问题,要一问一答。
2.发问的问题要明确,语言要简洁、清晰、明了,使证人了解发问意图。要尽量使用短句子,同时讲究节奏,字正腔圆,清晰流畅,语速快慢有致,声音高低协调,忌用生僻词语、口头赘语。
3.发问时逻辑缜密、条理清晰。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巧妙连接、有效还原的证言是成功的证言。
4.尽量使用开放式语言发问,让证人从容不迫地说清知道的全部案件事实。因为直接询问的目的是让证人讲述一件事情,所以应该问一些鼓励证人提供信息的问题,如“谁”、“什么”、“什么时间”、“在哪里”、“为什么”、“以什么方式”、“请描述”、“请解释”。面对这些问题时,证人不可以仅仅简单回答“是”或“不是”。只有通过开放式语言的发问,才能最大限度地还原事实的真相。
5.不能使用明显诱导性语言发问,否则会遭到辩护方反对和证人拒绝回答,变成诱证诱供,反而陷入困境。
6.在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时,要安排好证人出庭顺序。把最关键的证人或最关键的事实叙述放在开头或结尾来进行。
(二)反询问证人应注意的策略与技巧
反询问主要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出庭的证人和在法庭上推翻原先证言的证人而言。在我国,由于不像英美国家那样把证人绝对地区分为控方证人和辩方证人,一名证人证实的案件事实可能是多元的,既可能证实对指控犯罪有利的事实,也可能同时包括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由于证人在记忆力、反映能力的差异性,与案件当事人及审理结果利害关系,作证时的环境和条件等内在外在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具有可塑性和可变性,在法庭上证人推翻自己原先证言的情况也属常见。对此,公诉人主要围绕证人有无作证资格、证人证言的来源、形成条件、证人是否亲历犯罪、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收集证言的程序是否合法、证人的品质、证人翻证的原因等方面进行询问。
在庭审前,公诉人要做到:(1)掌握必要信息。公诉人应向己方证人和当事人了解辩方申请通知证人的详细情况。(2)拟定反询问提纲。包括需要反询问的证人范围、对方证人的证明问题、动摇对方证人证言的切入点、证言当庭变化的应对。(3)明确反询问的质疑范围。如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前后说法是否有矛盾;证人的感知能力和条件;证人人品是否可靠,有无不良记录等。(4)分析证人有可能翻证的原因所在,是被胁迫、利诱,还是怕被报复、被牵连等对作证后果的顾虑。
在法庭上,公诉人可以采取如下对策:
1.宣讲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作证的法律规定,使证人明白其作证的法律义务及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促使其进一步权衡利弊得失,做出正确的选择。
2.发问要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注意营造友好氛围。特别是不要制造审讯式垂直发问,以防止强化证人翻证后与公诉人的对立情绪。
3.必须指出证人翻证后证言的虚假性,运用证据证明庭前证言的客观真实性,指出当庭翻证的原因,达到以正视听的效果。同时,要因势利导,通过揭露伪证矛盾入手,教育引导证人如实作证,使证人感到只要弃假吐真就不会承担伪证责任,使其回到如实作证的立场上来。
4.使用封闭式语言发问。与直接询问相反,反询问要使用封闭式语言控制和掌握询问的主动权。封闭式问题要求证人回答“是”或“不是”,或做尽量简洁的回答,防止询问受制于证人的主观意愿。
5.迂回包抄、避实就虚。对继续作伪证的证人,应先缓解与证人的对立情绪,从外围入手,麻痹证人,使其放松对自己的警惕,出其不意找出矛盾点。
6.势如破竹、连续发问。如果证人明显作伪证,其证言势必有不实之处,证人本身也存在心理上的忌惮,这就需要抓住时机,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连续向证人发问,打乱证人事先的设防,不给其思考的机会,让其在无意中说出真相。
7.确保反询问效果。当公诉人无论采取任何手段都无法控制对方证人继续作伪证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尽早结束询问,不给证人继续陈述的机会,可考虑通过结合其他证据来排除或否定此证人在法庭上作证内容的真实性。
8.反询问禁忌:不要问公诉人自己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否则在法庭上无从判断证言的真伪;揭露问题点到而止,不能擅自总结,妄下结论;不与证人当庭争辩,否则容易将证人逼到对立面;不进行诱导式发问。
公诉人的综合业务素质包括其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工作技能。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必须掌握广博的法学综合理论知识,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走专业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必由之路;要培养一支优秀的公诉人队伍,就必须加强公诉队伍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公诉人的综合素质。在当前新形势下,提升公诉队伍的庭审能力有以下几个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
1.树立“大教育、大培训,培训是最佳业务指导,以需求为导向、以能力为核心”的培训基本理念,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开放式、立体化的培训格局。围绕岗位需求,以提升公诉人的素质能力为核心,帮助其完善素能结构,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促进公诉人观念创新和潜能开发,实现由知识教育向素质能力教育的转变。
2.实行组织调训与干部选学、集中培训与经常性教育、实体培训与网络培训相结合,充分运用专题讲座、学习研讨等形式,深入开展法学理论综合知识的学习,目前特别要注重对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重点问题的学习与研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提升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理解与应用水平[8]。
3.广泛开展以公诉实训、庭审观摩评议、案例教学、法律文书练赛等为载体的岗位练兵活动,促进学习借鉴和实践运用。结合执法办案,持之以恒地开展以加强公诉人出庭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证据审查判断与出庭支持公诉能力,特别是强化庭审交叉询问方面的能力训练和应对法庭突发事件的技巧,保证良好的出庭效果[9]。
4.建立健全公诉人理论研究机制,提升公诉人理论结合实际的调查研究能力。大力倡导公诉人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参与国内法学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努力提高理论研究的水平和研究成果的质量。重点加强对公诉应用理论、公诉政策理论、公诉前沿理论和公诉疑难问题的研究,努力成为公诉领域研究解决理论和实务问题的双料人才。
5.建立专家型公诉人培训机制,通过传帮带解决以点带面问题。通过举办主诉检察官研修班、优秀公诉人高级研修班等形式,加大对专家型公诉人才在法治理念、刑事政策、理论前沿、公诉疑难问题研究等方面的培训力度。通过定期举办公诉人论坛、公诉人沙龙等方式,为专家型公诉人才提供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也带动其他公诉人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和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
注释:
[1]童建明主编:《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第90页。
[2]李松、范玲莉、孟粉:“北京市出台关键证人出庭规定——死刑案件8类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法制日报》,2006年8月10日。
[3]张文秀、乔旭:“关键证人出庭渐成气候”,《检察日报》2012年4月25日,第9版。
[4]何家弘、方斌:“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范围的科学界定”,《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0期,第60页。
[5]同上,第62页。
[6]季美君:“庭审中,检察官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日报》2012年4月20日,第3版。
[7]童建明:“正确理解与适用新刑事诉讼法提升检察工作能力的几个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4期,第7页。
[8]孙谦、童建明主编:《检察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学习纲要》,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4月第1版,第48页。
[9]同上,第45页。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3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