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制度视野下的法律监督

2013-01-30 04:10张朝东
中国检察官 2013年21期
关键词:量刑检察机关证据

文◎张朝东 赵 婕

量刑建议权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2010年2月,高检院公诉厅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推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2012年10月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明确指出,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提出量刑建议和理由。量刑建议制度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内容逐渐被认可。

一、量刑建议制度在法律监督中的价值取向

促使量刑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加强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主要价值取向。具体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在实体方面,通过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一是可以让法官充分了解与量刑相关的证据、事实、情节等,通过控辩双方对量刑的论辩,便于法官正确做出裁决;二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使法官谨慎裁量;三是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使其在量刑方面也实现知情权、辩护权及上诉权。在程序方面,通过量刑建议过程,使审判程序从定罪到量刑均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给予控辩双方平等充分的对抗机会,形成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平等对抗的三角关系,从而保障公正的裁决。

(二)诉讼效率和诉讼公平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在诉讼效率和诉讼公平的天平上,实体和程序的公平正义着实重要,诉讼效率也不容忽视。而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在上述诉讼公平的基础上也满足了诉讼效率的价值取向。量刑建议制度通过将量刑相关的问题纳入控辩双方平等的庭审对抗,公开透明地展示量刑证据、事实并进行质辩,可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大致接受法院的最终裁判,从而减少上诉、抗诉的产生[1]。另外,通过量刑建议制度,让量刑过程公开于公众监督之下,使得法官、检察官更谨慎对待量刑,促使他们提高业务素质,提高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权力制约与司法独立

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可能会影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妨害审判的独立性;也有观点认为量刑建议权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没有约束力,与辩护方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制度与西方有所不同,检察机关不仅担负公诉职能,更多的担负着法律监督的职能。在司法实践中,虽然量刑建议对法院的判决没有硬性的法律约束力,但仍不失其权力制约的功能,这可以通过量刑论辩、量刑建议采纳情况反馈说理等程序制度的建立来加以保障。量刑建议的提出也不会干涉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量刑建议工作作为一项程序性的改革,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并不会损害到司法独立。

二、完善量刑建议工作,加强法律监督

(一)转变理念,充分认识量刑建议制度的重要性

量刑问题不仅是法院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涉及侦查机关证据收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方进行辩护。公安机关要做好对量刑证据的调查收集,检察机关要注重对量刑证据的细致审查,律师辩护也要向量刑辩护方向延伸。通过多方面增强认识,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促进案件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二)逐步探索完善科学的量刑建议规则

1.采取原则、列举加例外的方式规范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

原则上,量刑建议适用于所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应予以限制。但是从目前来说,过于宽泛、灵活的适用范围往往会使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一些复杂、敏感性案件因量刑建议与量刑裁决的不一致,而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因此,在初期可采取原则、列举加例外的方式明确量刑建议的范围,即 “凡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所有案件,都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这一原则之外,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易审、未成年人犯罪等案件一般应当提出量刑建议,而疑难复杂、社会敏感案件、死刑案件等涉及国家安全、危及社会稳定的案件一般不宜提出量刑建议。

2.量刑建议提出时间

在具体操作中,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案件,由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原则上应当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量刑建议。而一般的普通程序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在提起公诉时提出量刑建议,但可以仅仅为概括性的内容,视庭审中量刑证据的变化、法庭调查的情况再适时予以修正。

3.量刑建议的类型

通说关于量刑建议提出的内容有三种类型:原则概括型、相对确定型、绝对确定型。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所有案件均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显然对检察机关苛责过高,且容易造成量刑建议与最终量刑裁判的不统一,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信力。而均使用原则概括型量刑建议则有悖于量刑建议机制的初衷,难以起到法律监督实效。因此,建议一般情况下采取相对确定型量刑建议方式,对于少数量刑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提出绝对确定型量刑建议,而对于案情复杂、难以把握的特殊案件,可以提出原则概括型的量刑建议。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提出哪种类型的量刑建议,都应同时说明依据和理由,以便法院的分析采纳及辩护方的质证辩论,这也有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和约束。

(三)建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首先,建立检法统一的量刑指南制度。要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加强检法之间的沟通,共同制定一套规范、明确的量刑指南。扩大原有法院指导意见的案件范围,统一检法两家对量刑标准的认识,促进规范量刑,并在实践中予以不断完善。

第二,完善量刑辩护制度。一是要赋予律师在量刑证据方面的调查权。允许律师调查收集与量刑有关的法定、酌定情节的证据。二是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公诉人、辩护律师在开庭前将各自掌握的证据依法进行展示,做好信息交换,为审判中的量刑辩论做好准备,防止证据突袭,从而促进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三是赋予辩护律师量刑辩论质证权。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针对量刑证据进行充分的辩论、质证。随着量刑程序的不断完善,也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建立量刑听证制度,通过对控辩双方量刑建议、量刑证据的充分听取,由听证委员会提出量刑意见供法院参考。

第三,建立量刑建议采纳情况反馈说理制度。通说认为量刑建议对法院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其规范性和权威性毋庸置疑,有必要建立量刑建议采纳情况反馈说理等制度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予以监督制约。法院应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说明理由,并在判决书中予以记载。对于法院量刑理由不充分、不成立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于量刑不规范但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对量刑确有错误、显失公正,符合抗诉条件的提起抗诉。

(四)加强检法之间的沟通,以个案监督实现类案监督

检察机关通过提出量刑建议的方式加强对审判的法律监督不仅应体现在个案的监督上,更应体现在类案的综合监督上。检察机关应定期对法院判决进行审查,总结归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及采纳与否的理由,对多发性、常见性类罪的量刑情况进行统计和归纳,对法院同罪不同罚、量刑偏轻偏重等情况予以类案监督。同时,要加强检法之间对类案量刑的共同研究,提高量刑的质量和水平。

(五)提高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技能

检察机关要注重对量刑基本方法、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等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量刑建议的准确率。要提高公诉人员引导公安机关收集量刑证据、审查运用量刑证据、量刑评估、出庭支持公诉等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培养和锻炼公诉人员的说理、论证能力。

(六)完善量刑建议工作考评机制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作为该项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这使得检察机关因担心量刑建议不被采纳,对一般普通程序案件或一些疑难的案件不敢提出量刑建议或者过于顾虑法院的量刑偏向。实际上,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建议性文书,采纳或拒绝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办案质量的好坏,存在合理范围内的偏差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工作考评中,应充分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分析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量刑裁决差异的原因。综合量刑建议的采纳与否及对量刑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等情况来判断量刑建议的准确率,并定期对量刑建议的准确率进行统计分析以进行考评,从而提高量刑建议的质量和水平。

[1]刘强:《量刑建议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库,2011年3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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