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 超
节能灯的能耗低于白炽灯和LED日光灯,因此被广泛使用。但其含有的重金属汞溢出后会严重污染环境。每只节能灯约含0.5毫克汞,可污染180吨水或近300立方米空气。据统计,2010年我国仅国产节能灯销售就超过10亿只。截至2011年底,我国通过财政补贴方式推广的节能灯已经超过5亿只。目前,对我国废弃节能灯存量尚无统计数据,但2011年天津市在节能灯“以旧换新”活动中,仅一个月就回收废弃节能灯近10万只。由此推断,我国节能灯废弃量已经非常大,保守估计也超过10亿只。如不妥善回收处理而造成汞溢出,则可能污染1800亿吨水,相当于我国可用水资源总量的6%。因此需尽快建立节能灯回收处理制度。
1.明确生产商、销售商负有回收处理的法律责任。2006年德国就通过立法规定,制造商必须承担处理废弃节能灯的义务,而零售商则负有将节能灯收回的责任。波兰由生产商、进口商和批发商负责节能灯回收处理事宜,政府设有首席环境监察处专门负责监察和定期听取汇报。美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污染物的原主人负有处理责任,因此生产商需要回收处理节能灯。
2.专门处理废弃节能灯,建设便捷收集渠道。发达国家普遍要求对废弃节能灯进行专门处理。如,美国有7个州禁止将节能灯直接放在常规垃圾袋中。日本东京政府要求将节能灯放入塑料垃圾袋并标注“有害垃圾”,禁止与普通垃圾混在一起。多个国家还建设了专门的收集渠道,方便用户将废弃节能灯送回。如,德国收集网点已经有8000多个,平均每40多平方公里就有一个。这些网点分布在灯具专营店、超市、药店、电器商店以及社区内。瑞典一些城市设有移动垃圾回收中心,部分垃圾房和销售节能灯的超市也设有回收箱。日本在超市或便利店设立专门回收点。美国威斯康辛州在销售节能灯时搭配专用包裹,该包裹邮资已付并已填写收件地址,以方便消费者将废弃节能灯寄回。
3.奖励送回节能灯的用户,补贴回收处理企业。日本的回收点开展废弃节能灯换购商品、积分等优惠活动政府予以补贴。瑞典要求消费者将废弃节能灯送到指定收集点,社区组织会上门收取行动不便的居民家中废弃的节能灯。法国在每个节能灯上附加几欧分的专项税,为回收处理提供资金;并在节能灯包装上说明该税的额度和用途。日本的回收处理工厂大多享受政府补贴。美国各州政府对节能灯回收处理的补贴方式不同。缅因州有专门预算用于支付回收费用,新汉普郡州环境服务部向发电企业收取汞处理费用于节能灯收集和处理,威斯康辛州废弃节能灯的邮费由州政府支付。
1.我国尚未建立回收处理制度。我国的节能灯回收处理缺乏系统化制度设计,从使用到处理各个环节都存在问题。在使用环节,用户缺少废弃节能灯处理的常识和意识;在收集环节,没有制度化的程序和收集渠道;在处理环节,从事处理的企业还很少,全国仅有三家。最重要的是,明确责任人、回收处理标准和管理制度等尚未建立。以废弃节能灯处置为例,“废含汞荧光灯管”列入了我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规定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后,其运输、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该规定允许废弃节能灯混入生活垃圾,既增加了节能灯破碎和汞溢出的可能性,又明显提高了收集难度和成本,很难起到防止污染的作用。
2.只有建立回收处理制度才能防止污染。节能灯生产商和销售商利用节能灯获利、消费者使用节能灯节约电费,但都不承受节能灯带来的环境污染,因此也不会主动回收处理。回收处理成本高、收入低,无法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考虑到我国巨大的节能灯废弃量和可能带来的污染危害,建立回收处理制度已刻不容缓。
1.明确节能灯回收处理责任。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回收责任,要求销售商和进口商负责废弃节能灯回收,生产企业负责处理。建立回收处理考察指标体系,由环保部门负责督查;以回收处理率为核心指标,综合回收处理绝对量、质量等其他因素对企业综合评定,并据此奖惩。加快立法,为节能灯回收处理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2.开展专项行动,奖励回收处理行为。开展回收处理专项行动,集中回收一批存量废弃节能灯。开展节能灯以旧换新、送回节能灯兑换礼品等活动。通过政府补贴和奖励等手段,建立针对用户和回收处理企业的激励机制。
3.建设废弃节能灯单独回收渠道。要求用户将废弃节能灯送至专用收集箱。无法送达的,用单独垃圾袋包装并注明。建立定点收集和邮寄两条回收渠道,在零售商和社区设立醒目的回收箱,由指定废品回收站定期收集并送往处理企业。节能灯销售包装内附含邮资并注明收信地址的包裹,使用户可直接将废弃灯寄至处理企业;邮资计入节能灯售价并在包装上说明。
4.加强宣传,普及节能灯回收处理常识。强制要求节能灯外包装包含回收处理说明;零售商、社区的回收箱张贴宣传材料;以公益广告的形式在各种媒体上宣传回收节能灯的重要性。引导环保组织开展多种宣传、倡议活动。号召社区开展节能灯回收、宣传等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回收意识,营造良好回收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