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萍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警学结合“双导师制”的探索与实践
——以浙江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专业为例
□袁小萍
(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 310053)
警学结合“双导师制”,是对以专业设大队的新型学生管理体制的有益补充。实施警学结合“双导师制”,必须在明确实施流程、指导方式、导师职责和指导内容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体系、评价体系、协作机制和管理与运行机制。
学生管理;“双导师制”;警学结合;浙江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专业
随着卓越警务人才培养目标在浙江警察学院(以下简称我院)的正式确立,学生管理体制也从原来的按年级设置大队改革为按专业分类管理。在此新变化下,如何融合各种资源,切实有效地采取各种措施,着力培养具有忠诚意识、创新精神、实战技能和国际视野的卓越警务人才已成为我院上下面临的新课题。本文结合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实际,试就创新警学结合“双导师制”作一粗浅探索,意在抛砖引玉。
“导师制”最早起源于19世纪的英国牛津大学,是具有一定资格的高校教师对学生的知识学习、品德情操和生活技能等方面实行差异性个别指导的制度。而警学结合是警察院校以学生为主体,以警察专业技能应用为主线,以职业素质培养为基础,坚持人才培养目标与公安实战需求相结合,人才培养过程与公安实际相结合,人才培养方案与警种岗位相结合,以最大限度地夯实和拓展学生的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创新能力,从而使其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新型教育模式。这种教育模式既体现着“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新型教学理念,又无缝对接新形势下公安机关对公安专业人才的现实需求。
警学结合背景下的“双导师制”,顾名思义就是为一名警院本科生既配备校内导师又配备校外导师,校内外导师共同完成教学与培养工作的一种导师制度。在教学和培养过程中,校内外导师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协同指导。校内导师侧重指导学生的课程学习和科研项目,校外导师侧重训练学生课堂外的实践操作应用、专业技能提升等。其实质是倡导校内理论学习与校外实践操作的有机结合。校内导师是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教师与学生大队辅导员,校外导师则是从事公安工作多年、具有丰富警务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包括实训导师与实习导师。故“双导师制”中的“双”确切地说是指理论和实践、校内和校外的“双向”、“两类”、“两部分”等,并不仅仅只限定为“两个”。事实上,在条件许可且符合经济成本效益原则下,完全可以为一名本科生配备两名以上的校内导师和两名以上的校外导师。
卓越警务人才培养的特色和质量标准是培养人才的实践性、创新性、多样性和交叉性,其核心是学生成才模式的复合性。因此,实施警学结合的“双导师制”具有得天独厚的现实意义。
(一)体现“以生为本”,构建“导”“管”结合的学生管理体制。在按专业设大队的新型学生管理体制下,学生管理干部在管理学生的同时势必更多地关注学生的专业意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建立“双导师制”,由于加强了对学生的个别指导,无疑是对以辅导员、班主任为核心的学管体制的有益补充。校内专业导师、校外兼职教官导师若能在第一时间介入并施行理论学习、技能培养、职业规划以及就业指导等全过程、全方位的个性化教育,将有助于强化学生的专业意识,从而对所学专业产生浓厚兴趣,切实提高其专业能力。经侦专业试行“双导师制”后,专业导师与学管导师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在2012年警院科技创新活动中学生申报项目34个,立项25个,是前几年总和的5倍。同时,专业导师、教官导师与学管导师的“以生为本”、“管”“导”结合,相互及时反馈沟通管理或者教学过程中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共同解决学生存在的一些问题,既有便于管理,也有利于教学,还有助于建立起更加合作、平等、融洽的现代师生关系。
(二)提高实践教学的真实度,增强专业技能训练有效性。公安工作特别是侦查工作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公安实践部门拥有的办案设施、案件情境以及千变万化的海量公安信息等都是警察院校现有实验、实训条件无法实现的。教官导师可将学生带到办案现场,通过边教、边学、边做完成某一教学任务。学生通过公安机关提供的顶岗实训平台及教官导师系统的操作指导,可实现能力与素质的同步培养,使理论联系实际成为现实。如2010年级经侦一区队12名同学在教官导师的指导下,利用课余时间参与公安部督办的信用卡案件,并制作了万余条信用卡信息数据库,既积累了办案经验,又服务基层实战部门,得到了经侦支队领导的多次表扬。
(三)弥补“双师型”师资力量短缺,引导教师提升实训水平。警学结合“双导师制”,通过有选择地聘请有特长的行业专家和办案能手担任教官导师,可解决我院“双师型”教师队伍数量不足的问题。同时,校内导师在与校外导师共同施教的过程中,通过密切沟通交流,可引导教师弥补实践经验的不足,提升实训教学水平。
(四)实现优势互补,推进教科研一体化合作。警学结合“双导师制”使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具有相对固定的对应关系,在长期共同指导同一批学生的过程中,可及时了解双方的现实需求,故较易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因此,如果把警院的智力优势与公安部门的资源优势有效结合,开展教科研一体化的“校局合作”,就可实现优势互补、长效互惠、可持续发展。
(一)实施流程。针对我院实行“3+1”人才培养模式(即三年在校学习,一年到公安机关顶岗实习)和2012年在招生时就确定了专业的现状,实施警学结合“双导师制”,分为二个阶段:第一学年实施校内导师制,在学生进校后就为其配备校内导师。第二学年实施“双导师制”。其中在校内学习的第二、四学年的校外导师,由在杭教学实践基地的教官担任,第三学年由实习单位的教官导师担任。
校内专业导师由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教师担任,每个校内导师所带学生原则上每届不超过15人,每星期个别指导不少于1次,指导形式可灵活多样。条件成熟时实行师生双向选择,并尽可能将“双导师制”与学院正在不断推进的教学小教员、科研小助手、文明寝室联系人等有机结合,以便更加有序开展各项指导活动。
校外导师的选聘对象为公安机关具有丰富警务经验和较高理论修养的骨干警察。校外导师原则上指导学生总数不超过10人,一般每两周指导1次,每学期指导时间不少于20课时,指导时间和形式由教官与学生商定。如2010级经侦专业,每15个学生配备1名专业教师、2名经侦实战教官,专业教师指导与经侦教官指导相结合,实行双重指导。
(二)导师的职责和指导内容。
1.校内导师。主要职责在于指导学生正确做人做事,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拓展其在专业方面的理解能力、认识能力和创造能力。指导内容侧重于:①学习方法指导。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规划、分层课外阅读、制作读书笔记等。②专业知识答疑。在课堂外解答专业知识的提问。③科研能力培养。指导学生参加学术活动、开展创新课题研究、撰写指导毕业论文等。④见习、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中的理论指导。
2.教官导师。校外导师职责在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践的能力,增加实践认知能力。实践内容可包括:①指导学生开展各项办案活动。如手把手地指导学生开展受理、立案、制作法律文书等办案活动;指导学生利用互联网等载体开展网上追逃、破案取证活动;指导学生利用QQ、飞信、电子信箱等联络工具开展技术侦查;指导学生使用EXCEL等电子工具汇总、整理案件资料等;指导学生参与讯问、询问、搜查等现场办案活动。②指导学生开展公安热点、难点问题研究。如撰写经济犯罪预警信息、经侦调研文章、典型案例评析、参与公安论坛、官方微博等园地的讨论。③指导学生提高警察职业素质和技能。如结合案例撰写公安应用公文、现场走访等。
(三)指导方式。
1.集中指导。针对学生的共性问题,进行集中指导,师生共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2.个别面授。针对学生的个性问题,导师与学生进行一对一沟通交流,寻找问题症结所在,重点是指导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
3.小组活动。导师指导学生小组开展活动,如模拟活动、讨论会等等。
4.休闲谈心会。导师不定期地与所带的学生聚集谈心,形成良性互动。
5.现代通讯方式。利用QQ、飞信、EMIL、微博等方式随时帮助学生解决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顶岗实习全过程指导。在实习期间,导师通过调查取证、缉捕、讯问、询问、追赃等侦查活动指导学生深化理论知识,学习侦查办案技能。
四、深化警学结合“双导师制”的路径思考
目前,我院普遍采取集体指导制,基本是按照谁授课谁就是名义上的导师,即学生没有固定的导师,导师也没有固定的学生。实质上导师没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结果是“人人皆有导师,人人皆无导师”,“人人皆是导师,人人皆不是导师”。因此,要使警学结合“双导师制”这一人才培养模式持续发展,形成教师“教书”、“育人”和学生“亲其师、乐其友、信其道”的良好教学氛围,必须尽快建立完善我院“双导师制”的制度体系、评价体系、协作机制和管理与运行机制等。
(一)建立健全制度体系。警学结合“双导师制”实质上是在专业教师、实训教官与在校学生间创设一项制度,参与人必须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故需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来保证“双导师制”的有效运行。我院在2008年制定了《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在本科生导师选任条件、工作职责、选任时间、选任程序等方面作了规定。随着我院招生体制的改革,培养目标的进化,不少规定已明显滞后于当前公安教育的发展,特别是在目前我院已定位培养卓越警务人才的情况下,更应从培养目标出发,将校内外导师的职责、内容、做法等规范化,使师生有章可循,履行应尽职责。
(二)建立健全协作机制。警学结合“双导师制”的施行,必须要依靠参与单位和参与主体的合作配合,故建立完善协作机制尤其重要。
1.加强与校局协作单位特别是在杭教学科研基地的合作。目前,校外导师的选聘采取公安机关教学科研基地推荐,警院审核确认的方式。校外导师接受校方聘请后没有固定报酬,相当于为所在公安机关承担了一份社会责任。因此,要保障“双导师制”的可持续发展,一方面,需要增加在杭教学科研基地的数量,另一方面,要尽快构建“学生—警院—公安机关”三方责、权、利相对明确的运作机制。
2.做好专业导师与教官导师的衔接。在警学结合“双导师制”中,校内外导师的指导职责密切联系却又不尽相同。校内专业导师主要是指导学生的理论知识学习,而校外导师则提升学生的实战技能。由于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故要真正实现警学结合,使“双导师制”充分发挥作用,校内外导师要特别注意教学内容的相互衔接,培养过程的经常沟通。
3.密切专业导师与学管导师的配合。警学结合“双导师制”是对现行辅导员管理模式的补充和完善,而不是取代。因此,专业导师与学生大队干部、辅导员要密切沟通,各司其职,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掌握学生情况,引导学生有效学习。
(三)建立健全评价体系。警学结合“双导师制”的成效评价是否科学,考核标准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教师的“导”和学生的“学”。故我院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且易操作的“双导师制”教学质量考核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评价办法,科学客观地测定每一位导师的工作绩效和“双导师制”的实施成效;为如实评价,应建立师生联系单制度,记录“双导师制”的实施情况,包括交流与沟通的内容、形式、时间、次数,学生接受指导后的学期总结,指导教师给学生的学期评语等。
(四)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为激励导师指导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我院应参照一些地方院校的做法,将导师的指导工作量按一定比例计算教学工作量,享受校内津贴等福利政策,并作为年终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考核条件;为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可将学生在接受指导中的表现,与评优入党、奖学金评定、国内外交流机会等挂钩。对考核不称职的导师,要随时取消其指导资格。
[1]杨跃,张婷婷.双导师制:提高教育硕士培养质量的可能策略[J].教育探索,2008(4).
[2]李波.专业学位教育中“双导师制”缺位与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责任编辑: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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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3040(2013)05-0097-03
2013-06-11
袁小萍,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教授,经济犯罪侦查专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