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君,刘婷
(1.温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浙江温州 325000)(2.温州医科大学信息与工程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
○犯罪问题研究
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问题调查报告
——以温州市为例
□林君1,刘婷2
(1.温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浙江温州 325000)
(2.温州医科大学信息与工程学院,浙江 温州 325000)
主持人:史荣华,金诚,徐公社
本文依托温州公安机关多年来信息化建设成果,通过数据挖掘技术,运用占比分析、秩和检验、主因子分析等方法对农民工群体中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主体基本特征、差异性水平、主体构成等进行横向对比研究,发现当前新生代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有其独特性。据此,构建了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周期面积图和对数方程,获得较为理想的分析结论,并在此实证基础上提出了“科学警务”和“人文关怀”两个方面的管理建议。
新生代农民工;秩和检验;主因子分析;犯罪周期;温州市
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矛盾冲突的显性体现。近年来,随着城市开发和城建步伐的加快,农村大批剩余劳动力和欠发达地区人口大量流入城镇市区,外来人口违法犯罪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现有户籍管理体制下,流动人口是我国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流入地(城镇市区)实有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流入地经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社会地位相当尴尬,流入地流动人口管理和案件防控面临重大挑战。据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2》称,目前流动人口总量已接近2.3亿,达历史新高,占全国总人口的17%,流动人口犯罪已成为中国犯罪大军中的主力之一。另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研究报告显示,19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农民工群体的主体,人口约1亿左右。因此,及时、准确地掌握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信息和动向,有利于打击和防控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就这一问题,本文从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主体实证解析出发,以温州市为例,全面解构当前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主体与犯罪规律,创新公安机关对农民工群体违法犯罪的打防工作思路,为党委、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和评价社会治安整体情况时提供科学依据。
2008年至2012年,温州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共打处农民工违法犯罪人员××万人次,占全部被打处人员数的一半以上,其中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人员××万人次,第一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人员×万人次。占比分布情况如图1。
图1 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违法犯罪占比情况
(一)从总体占比来看。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人员远高于第一代农民工,成为农民工违法犯罪的新主体。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人员占总体农民工违法犯罪人员的63.6%,第一代农民工占36.4%。
(二)从人员类型来看。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的比例分布相对均衡,其中违法占比略高于犯罪占比,第一代农民工违法人员占比远高于犯罪人员占比,达到2倍之多。新生代农民工违法人员占比为55.5%,犯罪人员占比为43.2%;第一代农民工违法人员占比为67.3%,犯罪人员占比为31.6%。
(三)从性别来看。男性是农民工群体中违法犯罪的主体,但是,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男性违法犯罪人员占比更高。新生代农民工男性占比为86.1%,第一代农民工男性占比为84.9%。
(四)从文化程度来看。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初中文化程度占比趋高,小学文化程度占比变低。新生代农民工初中文化占比为53.5%,小学文化占比为30.2%;第一代农民工初中文化占比为48.5%,小学文化占比为34.5%。
(五)从被抓人员落脚点来看。出租房是农民工群体中违法犯罪人员的主要落脚点,但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落脚出租房的比例在减少,落脚旅馆的比例在增加。第一代农民工落脚出租房的占比为52.6%,新生代农民工落脚出租房的占比为50.3%;第一代农民工落脚旅馆的占比为7.2%,新生代农民工落脚旅馆的占比为8.3%。
(六)从案件类型来看。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侵财案件占比更高,第一代农民工妨害社会管理案件占比更高。新生代农民工盗窃案件占比为24.9%,“两抢”案件占比为9.0%,黄赌毒案件占比为32.3%,斗殴滋事案件占比为7.2%;第一代农民工盗窃案件占比为16.8%,“两抢”案件占比为2.0%,黄赌毒案件占比为43.0%,斗殴滋事案件占比为4.8%。
(七)从犯罪平均年龄来看。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8.2岁,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平均年龄为22.8岁,且有年轻化的趋势。其中18岁周岁以下占新生代农民工13.2%,占全部农民工8.4%;18-26周岁占新生代农民工62.0%,占全部农民工39.4%。
(八)从平均作案次数来看。有违法犯罪前科的农民工重新作案的概率是非常高的,5年时间内平均作案次数高达7.1次。其中新生代农民工平均作案次数更是高达7.5次,第一代农民工平均作案次数达6.3次。
(九)从作案成员人数来看。农民工违法犯罪团伙特性显著,平均作案成员为2.2人,其中两人及以上共同作案的占六成。新生代农民工平均作案成员为2.4人,其中两人及以上共同作案的占70.3%,三人及以上共同作案的占46.3%;第一代农民工平均作案成员为1.7人,其中两人及以上共同作案的占 41.4%,三人及以上共同作案的占21.2%。
(十)从户籍地来看。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户籍地占比变化显著。新生代农民工户籍排名前三的是贵州 (占比23.8%)、江西 (占比14.2%)、湖北(占比11.9%);第一代农民工户籍排名前三的是江西(占比19.2%)、安徽(占比14.2%)、贵州(占比13.0%)。见图2:
图2 户籍地占比一览表
通过以上十组对比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温州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人员呈现以下几个明显特征:一是农民工违法犯罪人员总量大,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人员大幅增多是决定因素;二是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违法比例在减少,犯罪比例在增加,第一代农民工则是轻微违法犯罪居多;三是新生代农民工男性违法犯罪比例更高;四是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人员文化程度也不高,但初中文化人员比例在增加;五是旅馆、出租房是农民工群体的主要栖身之所,但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落脚旅馆的在增多,落脚出租房的在减少;六是新生代农民工犯“两抢一盗”案件比例高,第一代农民工犯“黄赌毒”案件比例高;七是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人员的平均年龄为22.8岁,青少年人群是犯罪主体;八是新生代农民工再次作案的概率比第一代农民工高;九是新生代农民工团伙作案特点更显著;十是新生代农民工以云、贵、川增加最快,其中以贵州省籍居首,第一代农民工以赣、皖为主,其中以江西省籍居首。反映近年来人口已在更大范围内流动,违法犯罪高危地区已开始有所变化。
以上分析可知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一代农民工在违法犯罪主体方面具有一致性,也有差异性。为了更好地验证这一观点,笔者将引入“秩和检验”、“主因子分析”等方法对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一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差异性水平、主体构成等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一代农民工违法犯罪周期及犯罪率进行探讨和分析,实现对农民工群体违法犯罪的防控目的。
(一)“秩和检验”及结果。
表1 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秩和检验”系数表
由表1可知如下四点结论。
1.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在 “占比”分布、“违法犯罪类型”、“文化程度”、“年龄”、“作案次数”和“成员人数”分布上的“秩和检验”结果均小于0.05,存在显著性差异。
2.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在 “性别”和“落脚点”分布上的“秩和检验”结果均大于0.05,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3.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在“案件类型”分布上的“秩和检验”除“涉黄案件”外结果均小于0.05,存在显著性差异。
4.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在“户籍地”分布上的“秩和检验”除“湖北”籍外结果均小于0.05,存在显著性差异。
“秩和检验”的结论表明: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在违法犯罪主体和作案特征等多个指标上存在显著性差异,说明他们的犯罪形态是有本质区别的,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研究需重新审视。
(二)“主因子分析”及结果。为进一步分析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的相同点与不同点,笔者对部分重要的特性进行“主因子分析”,得出如下结论(见表2)。
表2 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主因子分析”结果对照表
由表2可进一步得知如下几点。
1.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文化程度的差异是十分显著的,初中是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构成因子,文盲是第一代农民工文化程度的一个重要构成因子。
2.无论是新生代农民工还是第一代农民工,落脚点的主因子还是出租房、旅馆,生活条件并没有重大改善。
3.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类型的主因子总体一致,细节有差异,新生代农民工在黄赌毒犯罪中更偏重“涉毒”案件,第一代农民工在黄赌毒犯罪中更偏重“涉赌”案件,两者危害性截然不同。
4.青少年是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年龄主因子,中青年是第一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年龄主因子。
5.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团伙成员人数的变化幅度较大,团伙有临时性,在“2-6人”之间变化;第一代农民工犯罪团伙成员人数较为固定,有 “2-3人”、“4-5人”等几种模式。
6.新生代农民工除来自临近浙江的两湖、安徽等外,还有来自更远的云贵高原,第一代农民工主要来自浙江周边省份。
(三)违法犯罪周期分析及结果。笔者完成了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主体、类型、特征等的异同分析,揭示了一些本质特征。为了更深入剖析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规律问题,笔者对其违法犯罪的周期进行数学建模(见图3)。
图3 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周期面积图
由图3可知:一是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周期呈现典型的对数函特点。犯罪时间间隔越大,重新犯罪的概率越低,其中犯罪时间间隔超1年的,重新犯罪概率小于2.0%;犯罪时间间隔超2年的,重新犯罪概率小于1.5%;犯罪时间间隔超3年的,重新犯罪概率小于1.0%。二是新生代农民工重新犯罪的高峰是间隔犯罪后1年内,占全部重新犯罪数的40.6%,前3个月更是重新犯罪的高峰,占全部重新犯罪数的20.8%,占1年内重新犯罪数的51.3%。
综上所述,一个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群体的“肖像”逐渐浮现在我们面前:一群出生在80年代后,主要是16-25岁年轻人,耐不住农村寂寥贫乏的生活,奔向心里向往已久的城市。在陌生与充满歧视的城市里,整体素质欠高的他们只能从事简单体力劳动。劳动时间长、强度大、收入低、不稳定,现实生活与他们的预期相去甚远,也超出了他们的思想准备和承受能力。在缺钱的日子里,他们三五成群,将青春力量转换为违法犯罪的冲动,或盗窃或抢劫去获取生活下去的钱财资本,或打架或滋事去捍卫流落他乡的尊严。他们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迷失了自己而留下永远的痛。这就是当前有违法犯罪前科的新生代农民工的现状,他们迫切需要矫正与关怀。
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的主体特征和犯罪规律已十分清晰,作为需要被重新认识的这一特殊群体,笔者从两个方面提出防控观点。
(一)建立“科学警务”模式,挤压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空间。一些法学专家认为,建国以来我们经历了5次犯罪高峰,目前正处于第五次犯罪高峰时期,公安机关在当前犯罪高峰下负重前行。谈到第五次犯罪高峰的特点,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指出,首先是外来人口犯罪非常突出。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华乃强①也曾指出,浙江地处东南沿海,在经济大发展、社会大开放、人财物大流动的背景下,整个社会诱发、滋生犯罪的因素大量存在,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态势在短期内难以根本转变。可以预见,今后五年违法犯罪仍将趋于突出。犯罪高峰时期,我们需推进“信息警务”工作模式,更需强力推进“科学警务”工作模式。通过对数据的挖掘与分析,制定打击与防控策略,从而有效挤压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所有流动人口的犯罪空间。
一是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主体的防控与打击策略。对主体人员和案件进行打击与防控是公安机关针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警务策略,但是特定时期选择特定主体进行打击与防控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本文通过分析,刻画了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主体的“肖像”,为打击与防控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是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常量的防控和打击策略。通过分析笔者发现,新一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人员和案件破结数比存在联系,比值有一定规律或为恒值,根据这一特点,制定防控和打击策略将能更好地指导案件破结工作和隐、漏案的侦查;温州的特点是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与案件破结数比1∶1.03,“两抢”案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与“两抢”案件破结数比是1:0.66,盗窃案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与盗窃案件破结数比是1∶0.45,利用这些规律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力与成效评估。
三是针对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周期的防控和打击策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周期率的结论告诉我们:重新犯罪高峰均是犯罪后的1年内,前3个月更是重新犯罪的高峰。因此,防控的重点在案件发生后的三个月内,如果案件得不到侦破,那么将会产生累积效应,犯罪分子持续犯罪将会推高犯罪高峰。同样,一个对象被抓获后,如果交待了前后时间跨度较长的犯罪,就有可能仍有其他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时间间隔超1年重新犯罪概率小于2.0%、犯罪时间间隔超2年重新犯罪概率小于1.5%、犯罪时间间隔超3年重新犯罪概率小于1.0%的这一规律,对于长时间没有违法犯罪的人员,社会应该有一定的包容性,他们犯罪的可能性已大幅降低,或许已走向新生。因此,我们需重新审视重点管控策略,将部分前科人员退出列管。
(二)优化“流入地”社会环境,扩展新生代农民工的生存空间。上述防控策略是根据数据分析得出的理性结论,但是从情感上来讲,人都有实现五个层次的需求②,而生存是人的基本需求。新生代农民工离开常住地,来到暂住地,他们多数是没有一技之长的,就业面比较窄,只能从事基层的、基础性的工作,而这些工作又累又脏,劳动条件差收入低,有时还不稳定,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一部分人会为了生存走上犯罪道路,因此,优化流入地社会环境,扩展新生代农民工在内的所有流动人口的生存空间极其重要。一是让他们能够获得劳动技能培训的机会。个人劳动技能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会提升流动人口在暂住地的适应能力,是减少偷、盗、抢犯罪的有效途径。据调查发现,74.7%的新生代农民工在犯罪前无固定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有52.7%的人换过工作,而换工作的原因主要是钱太少(23.5%)、太辛苦(8.2%)和学不到技术的(6.%),只有42.2%的人表示自己挣的钱够花。他们失业后不会像第一代农民工那样选择回归农村,而是继续选择留在外地,成为“问题农民工”,成为农民工犯罪的后备军。二是让他们有获得所在地公民待遇的机会。以人员户籍地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决定了流动人口的公民待遇只能达到暂住地“二等公民”的水平,新生代农民工也不例外,他们及他们的子女会碰到上学难、就医难、住房难等诸多问题,这些都会引起他们心理失衡。更有甚者,城市居民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等公民”优越意识难以转变,不能平等对待农民工。城市居民对进城农民工的排斥和不友好,换来的是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群体的不认同、不满,进而转化为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生活交往中的互不谅解、互不认同甚至发生剑拔弩张的冲突地步。这种现象在新生代农民工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应尽量消除一些不合理的东西,减少发生影响重大的公共事件。三是让他们有机会获得更多的人文关怀。有些地方农民工人口超过常住人口,对暂住地经济发展有很大贡献,但相应的地位与权利并未得到有效保障,在不能改变现状的情况下,初期以建立人文关怀代替制度保障显得十分必要。关心、尊重和保障他们,让正常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有前科但已改过自新的流动人口在任何地方都能实现自我价值。
通过分析,我们看到温州新生代农民工和第一代农民工相比有其显著的违法犯罪特征,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具备这些特征的人员是我们重点关注或管控的对象,这为我们有针对性地做好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人员打防管控工作和提供力所能及的“人文关怀”提供了依据。我们研究了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周期问题,构建了概率方程,这个研究方法同样适用任何违法犯罪周期概率问题,也适用于沿海地区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的研究工作。但是,笔者认为不能戴着有色眼镜来看待农民工群体违法犯罪问题,2008年至2012年5年时间,来温且登记过的农民工超过1500万人次,新生代农民工中,违法犯罪人员只占全部登记人数的2.0%~2.5%,是绝对少数,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是绝对多数。
注释:
①参见华乃强同志在第二届“平安浙江论坛”暨《公安学刊》第二十届联络站主任会议上的讲话.2011.
②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亦称“基本需求层次理论”,该理论将需求分为五种,像阶梯一样从低到高,按层次逐级递升,分别为: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
[1]周玉敏,邓维斌.SPSS16.0与统计数据分析[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林彭,余飞,张东霞.“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08(2).
[3]刘婷,林君.基于公安刑事数据的指标分析及发案预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4]莎莉.城市流动人口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
[5]袁卫,庞皓,曾五一,贾俊平.统计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6]司守奎,孙玺菁.数学建模算法与应用[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11.
(责任编辑:荣华)
D914
A
1674-3040(2013)05-0066-05
2013-09-02
林君,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打防控工作指导(技术)大队副大队长、工程师;刘婷,温州医科大学信息与工程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