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称《通知》)。
《通知》指出,自今年3月1日起,青海省各州(地、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负责本级发证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青海省厅授权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采矿权转让由被授权的州(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不得向下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再行授权。青海省厅委托州(地、市)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其采矿权转让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各级发证采矿权转让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开制度,按照“谁发证、谁发布”的原则,全部进入矿业权交易机构规范交易,并确保交易信息在交易机构、发证机关矿业权配号系统、同级或上一级门户网站进行同步公示公开。
此外,采矿权转让审批要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工作要点,尤其在转让条件、受让人资质、转让人受让人的主要事项进行公示公开等方面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放宽审批条件。对不按国家政策规定审批采矿权转让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