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主要成效及思考

2013-01-28 04:12陈国玉符正良
中国水土保持 2013年3期
关键词:监测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鲍 文,陈国玉,符正良

(湖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湖南 长沙 410007)

水土保持监测预报是水土保持事业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水土保持法赋予水土保持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治理等决策的基础。通过监测,可以摸清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和危害,及时掌握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变化趋势,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供依据。目前,水土保持监测预报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制约了水土保持工作的发展。笔者结合近年来湖南省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实践,对监测工作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1 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成效

1.1 机构队伍建设

截至2011年12月31日,湖南全省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包括1个总站、8个监测分站(含3个省级分站),共定编38人,实际到位54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10人、中级职称的28人;有8家单位取得了水土保持监测资质,其中甲级3家、乙级5家,先后有100余名水土保持及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参加了培训并获得了水土保持监测上岗证书。

1.2 监测网络建设

2002年7月,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计农经[2002]1176号文批复了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4年3月,水利部以水总[2004]83号文批复了一期工程初步设计,全国有湖南等13个省(区、市)被纳入建设范围。湖南省于2005年完成了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和衡阳、郴州、邵阳、怀化、张家界等5个监测分站的建设任务,2007年1月通过了水利部组织的竣工验收。

2003年,水利部启动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二期工程的前期工作;2007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发改农经[2007]1792号文批复了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09年5月,水利部以水总[2009]240号文批复了二期工程初步设计,拟在全国建设738个监测点,并配置水土流失观测和试验设施,其中湖南省有24个监测点的建设任务。2010年12月,湖南全面完成了24个监测点的建设任务,包括综合观测场及控制站3个、坡面观测站11个、利用水文监测观测站10个,建成坡面径流观测小区93个、流域控制站13个。2011年5月,全部通过水利部组织的初步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行。至此,全省基本形成了由1个监测总站、8个监测分站和24个监测站点构成的监测网络体系。

1.3 水土流失动态监测

1980年以来,湖南在衡阳县、湘乡市、邵东县、石门县、慈利县、永顺县、宁乡县等地相继建立了34个水土保持工作站和试验站,开展了全省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径流泥沙的观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989、1999和2002年进行了3次全省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并于2002年8月发布了《湖南省水土流失与治理公告》,将全省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向全社会进行了公告。2007—2011年,连续5年编报了湖南省水土保持公报,及时公布了全省重要区域水土流失特征及最新水土保持工作进展。

1.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2004年以来,湖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等监测单位陆续开展了湖南省常德至吉首高速公路、长沙黄花国际机场扩建工程、华电长沙电厂(2×600MW)工程等一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全省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开发建设项目超过200余项。通过监测,摸清了开发建设项目区水土流失状况,实时监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类型、强度和危害,及时掌握新增水土流失发生发展的趋势,了解水土保持措施的防护效果,及时调整防治措施,有效减少水土流失,同时为同类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预测、防治措施体系建立以及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提供依据。

2 监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监测机构定位不统一

湖南省水土保持监测总站为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监测分站均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且多数与原有水土保持部门(单位)合署办公,但人员和经费无明显增加。从全国范围看,水土保持监测机构主要是介于管理和技术服务之间的事业单位,有的是行政性的,有的是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的,还有的是企业性质的,各单位的定位、职能和工作重点不一致。有资金保证的监测机构以基础公益性监测和管理为主,而无固定经费来源的监测机构则不得不开展一定的技术服务来维持运转,这既不利于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持续开展,又不利于水土保持事业的全面发展。

2.2 监测站点布局不尽合理

通过一期、二期工程的实施,湖南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基本建成,在全省范围内布设了一定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但全省国土总面积21.18万km2,仅凭24个地面观测点的93个坡面径流观测小区和13个控制站难以真实反映水土流失情况。由于监测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前瞻性,监测网络建设投资太少、监测点数量偏少、建设标准太低,且与现有水文站点结合不够,导致观测数据的代表性不强,对水土流失规律研究及地方生态建设缺乏指导意义。

2.3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有待规范

首先,法律依据不足。新水土保持法规定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监测,但是配套的法规体系尚未出台,还无法界定哪些项目属于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也没有具体规定哪类项目应当自行或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目前,要求开发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4号),再无其他法律依据,致使大部分开发建设项目尚未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即使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也严重滞后,有的甚至在验收前才去做,失去了监测工作的时效性,未发挥监测工作的作用。其次,缺乏有效的技术标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主要还是参照《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 277—2002),依据批复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的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方法及频率等,操作性不强,监测单位往往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开展简易的地面观测,配以调查监测和资料收集。

2.4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成果缺乏认证制度

目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开发建设项目尚少,即使开展了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业主也只需在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提供监测总结报告,各项监测指标均以验收合格为标准,其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没有保障;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监测情况、监测成果的上报未形成制度;重点生态工程和长期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更是严重滞后。

2.5 监测经费难以落实

新水土保持法已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但由于各级地方财政财力有限,且有的领导同志水土保持意识不够强,对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更是知之甚少,所以未能将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运行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经费不落实已成为普遍现象,多数监测机构无固定经费来源,导致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难以正常开展。此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费执行依据只能参照水利部《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保监[2005]22号),其标准未通过物价部门审核发布,难以足额落实,这也是导致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规范的因素之一。

3 今后一段时期湖南省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思路

3.1 明确发展方向,加强监测机构队伍建设

水土保持监测机构是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机构,应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工作和精力应以国家和地方水土保持事业为中心,开展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发布公报,加强对市场监测行为的监管,出台有关监测技术规范与标准。国家应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监测机构的定位、职能及发展方向,规定其只能充当裁判员,不能当运动员。同时,要加强水土保持监测人才培养与引进力度,优化人才结构,更好地发挥水土保持监测的作用。

3.2 制定监测规划,稳步推进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水土保持监测是一项技术性、综合性、科学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尚处在起步阶段。为了保障水土保持监测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坚持规划先行,要在分析水土流失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根据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要求及自然生态系统承载力,制定水土保持监测规划,明确工作目标,确定工作重点。

3.3 落实工作经费,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国家应该将水土保持监测网络运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测网络的正常运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要足额列支水土保持监测专项经费,开展生态效益监测及评估工作,为继续开展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提供支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足额落实监测经费,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3.4 完善监测网络,优化水土保持监测点布局

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已基本形成,在此基础上要增加监测点数量,特别是要充分利用现有水文站点;提高水土流失监测自动化程度,提高监测工作效率和观测数据的准确性;完善监测数据的传输、管理系统,为水土保持规划、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供决策依据。

3.5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规范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健全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重点生态工程水土保持动态监测,建立水土保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推行水土保持监测成果鉴定及认证制度,对水土保持监测成果进行鉴定和认证,确保监测成果的客观公正,不断规范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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