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勤 霍宝民 孙会新 付永浩
(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450045)
河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张慧勤 霍宝民 孙会新 付永浩
(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450045)
根据河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现状,分析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法规、规范评估机构、加强评估队伍建设、创新评估机制、开展评估的科学研究、提高森林资源资产经营者的资产评估意识等对策。
河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问题;对策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以调动经营者投资开发林业的积极性。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明确提出,在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中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1]。国家在促进对森林资源流转中,实现了部门办林业向全社会参与办林业的转变,越来越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林业建设中,导致越来越多的森林资源流转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发生。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价值判断、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它为林业产权流转提供价格参考依据,是社会全面认识森林价值的重要手段[2]。林业要产业化、林业结构要调整,这些都离不开产权交易,而产权交易需要资产评估;林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需要有一个公平价值尺度评价和衡量,而发现价值的工具正是资产评估[3]。
河南省现有林业用地面积528.22万hm2,其中集体林地面积452.53万hm2。截止目前,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面积436.78万hm2,占总面积的96.5%。据统计,全省已流转林地28.73万hm2,开展林权抵押贷款17.3亿元。通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林业资源变成林业资产,极大调动了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
1.1 有助于维护森林资源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森林资源资产的科学评估,既能促进森林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使用效能,又能正确体现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量,保障森林资源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维护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一方面可以为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提供依据,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另一方面,对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可以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存量,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保障林农合法利益,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有助于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可以有效解决林区缺乏金融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缓解林农贷款难的问题,能够争取更多的资金流向林业,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农增收,推动林业产业快速发展。通过资产评估为林权质押贷款提供专业服务,不仅有利于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解决林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而且有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维护金融债权,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1.3 有助于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
无论是林业企业的设立,还是改制和并购重组,都离不开资产评估,需要资产评估提供专业服务。通过改制和并购重组,林业企业活力进一步增强,林业资产配置更加合理,林业产业发展更加强劲。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入和林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林业企业改制和并购重组等经济活动将会越来越多,资产评估要继续提供专业支撑,促进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产业化发展的顺利进行。
1.4 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林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长期以来,人们认为森林生态价值是无价的,不可以用经济价值来衡量。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方面,森林生态价值更加重要;另一方面,森林生态价值也可以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目前,森林生态效益价值量化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生态补偿,二是碳交易。无论是生态补偿还是碳交易,都需要资产评估提供价值服务。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评估不但让人们直观地认识到森林给人类带来的生态效益的大小,而且可以推动绿色GDP核算。
随着河南省林业事业的大力发展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完成,林业市场要素逐渐成熟,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在平衡双方利益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也受到政府各个部门的重视。笔者根据搜集的相关资料和调查,认为目前河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如下。
2.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和管理办法不健全
十多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管理的一些规范规定,目前主要有1996年12月16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国资办发(1996)59号)《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这是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细节做出的具体性规定。200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这是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中流程、机构、资质、人员等做出原则性规定。随着我国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些规范和管理办法中有些条款不适应实际而难以操作执行,大部分条款是粗线条的原则规定,对具体的评估操作缺乏指导。
2.2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管理不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是一种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所以对其从业机构也有较高的要求。目前,河南省参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主要有2类:一类是河南省财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综合性评估机构,这类评估机构一般都没有配备林业专业人员,评估项目不受资金额度限制,若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可以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另一类是林业部门成立的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调查规划设计院(所),大多数没有合乎数目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同时又没有与主管部门脱钩,只能从事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的评估,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由此看出,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分属不同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2.3 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认定的人员不多
2012年河南省有170余人经培训考试,取得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联合颁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证书》,参加培训的人员中,有30%不是学林学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的工作范围仅限于政策规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并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银行抵押贷款项目,出具的报告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企[2006]529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截止目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全国也为数不多,河南省缺少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国家林业局共同盖章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完全不能满足河南省当前评估的需要。
2.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知识结构不合理
森林资源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产,与一般的资产评估不同,有其独特的专业性,要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出一个相对准确的数字,必须经过一系列复杂细致的技术工作,具有严格的科学技术要求,必须是具有较高水平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才能胜任的。评估机构必须是具有一定条件并经注册登记和资格审查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公证机构;必须要有一个具有多方面专业知识的群体,评估人员不仅要具有多方面的知识,还要有较高的智力水平,如观察能力、思维能力等,丰富的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目前,河南省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评估机构,大都没有配备具有林学知识的专业人才;而林业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调查机构又没有配备一般资产评估所必须具有的经济学、财会学、法学、管理学等专业人才。因此,两类评估机构人员知识结构配制都不合理,均难以适应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的需求。
2.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基础资料和评估参数不完备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资料和评估参数体系是影响评估质量的主要因素。一是由于林业经营单位地处山区,设备简陋,条件艰苦,而林业的经营周期又长,造成有关评估的历史资料很难收集完整,使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受到严重影响;二是评估参数不完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常用的林业基础数表如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等级表以及生长收获预测模型等,都要由评估人员根据实地情况,凭经验确定,这大大增加了评估的难度,也导致评估质量的下降。
2.6 森林资源资产经营者资产评估意识不强
目前,社会上有大部分的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者缺乏科学的资产评估意识,不了解评估的程序与作用,而把评估当作包袱,在发生森林资源资产交易、抵押、合资、股份化等活动时不找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找评估机构也仅是为了应付了事。许多委托人往往出于自身经济利益考虑,有意不提供真实的材料,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工作不予配合,有些评估委托人甚至违规直接干预评估结论的形成,要求评估人员做出违背事实的评估结论。
3.1 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截止目前,已颁布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法规较少,主要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这些不能满足当前业务开展的需要。现在急需制定的政策规定主要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管理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管理规范》等;应该修改、完善的技术规范主要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应使修改后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体现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内容,并明确它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主要差异所在[4]。
3.2 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资产评估的主体,评估机构管理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评估的质量,为保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权威,要严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制定和出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准入条件和相关管理办法。不论是综合性的资产评估机构,还是专门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批。由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种特殊的资产评估活动,所以综合性的资产评估机构中要配备有一定林学知识的评估人员,而专门性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也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产评估师。鉴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目前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实行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评估专家相结合的制度。
3.3 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队伍建设
一是建议制定和出台相关办法,尽快启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认定工作。二是进行专业培训。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要求其评估人员在具备一般性资产评估知识的同时,还要掌握一定的林业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知识。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要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不仅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培训,还要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并经过严格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核,培养一批能较好地掌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关专业知识,有较强动手操作能力,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评估执业人员队伍。
3.4 创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
充分发挥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价值量评估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机构具有森林资源调查的技术优势,在工作中采取“量价分离”的方式[5],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机构对森林资源量进行调查,出具森林资源量调查报告,由财政部门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森林资源量调查报告核算价值量,出具价值评估报告,森林资源量调查报告和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共同构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这种方式有利于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从而保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质量。
3.5 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科学研究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在河南省开展较晚,在许多问题上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与完善。建议河南省林业及有关单位结合生产实践,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尽快编制主要树种的收获预测表、商品材出材率表,立地等级表等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急需的林业基础数表,以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参数体系;二是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关理论的研究,完善森林资产评估的方法与技术。
3.6 提高森林资源资产经营者的资产评估意识
一是加大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宣传力度,使森林资源资产的经营者充分地认识到资产评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其资产评估的意识,当需要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时,能够主动地提出评估申请,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并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评估结论的客观和公正。二是通过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对各种违规评估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2008.
[2] 董新春主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务.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10.
[3] 贺邦靖.充分发挥资产评估作用 积极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2011.
[4] 魏远竹.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研究.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
[5]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云南省森林资源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012.
S7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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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743(2013)03-0001-04
201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