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辉
江西省宁都县竹笮卫生院,江西 宁都 342824
加压疝气带治疗婴儿脐疝40例临床疗效观察
黄文辉
江西省宁都县竹笮卫生院,江西 宁都 342824
目的:探讨加压疝气带治疗婴儿脐疝的临床效果。方法:选取婴儿脐疝患儿80例作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0例,观察组给予加压脐疝治疗,对照组给予普通疝囊带治疗。治疗3个月后对两组治疗效果进行对比分析。结果:治疗3个月后,观察组总治愈率为100.0%,对照组为77.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加压疝气带治疗婴儿脐疝,较普通疝囊带效果更佳,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加压疝气带;婴儿脐疝;临床疗效
婴儿脐疝是一种先天性的发育缺陷性疾病,在新生儿中的发病率大约为5~10%。采用普通疝囊带等进行非手术治疗,是当前婴儿脐疝的主要治疗方法,但普通疝囊带治疗的周期较长,且易滑动变形,治疗效果并不理想。加压疝气带治疗是一种新型的婴儿脐疝治疗方法,本文选择我院80例脐疝患儿进行研究,对加压疝气带治疗的40例婴儿脐疝的临床效果进行了观察,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07年1月至2012年10月收治的婴儿脐疝患儿80例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36例,女44例,年龄0.5~12个月,平均5.5个月。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0例。所有患儿根据临床症状、体征和检查确诊为婴儿脐疝,表现出大小不一的局限性肿块,呈卵圆形或圆形,平卧或婴儿安静状态下肿块可消失,在站立、哭闹和运动等情况下肿块突出,明显可见,轻压回复,并无疼痛表现。两组患儿性别、年龄及临床表现等一般资料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治疗方法 观察组采用加压疝气带进行治疗,对照组采用普通疝囊带进行治疗。观察组治疗方法:用指端压迫脐部突出,使其回归到腹腔内;中指按住脐疝中央,使其内陷,采用疝气球对内陷脐疝进行加压,固定妥善;加压疝气带可以在婴儿洗澡等活动时退下,反复使用。对照组:准备两条宽5cm的胶布,一条一端造成狭窄条形,另一条中间开方孔,前者从后者方孔内穿过,两者交叉牵拉,贴紧皮肤,按压脐疝中心使其内陷后固定。胶布要保证固定妥当,2~3天进行一次更换[2]。
1.3 评价标准 两组患者均以1个月为一疗程,连续治疗3疗程之后进行疗效观察,以临床检查局限性肿块消失,且在站立、运动、哭闹等情况下未出现复发为治愈标准。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计量资料采用 (±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进行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进行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两组患儿治疗3个月后,观察组40例患儿全部治愈,总治愈率为100%;对照组只有31例患儿治愈,治愈率为77.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自脐部突出的疝气称之为脐疝,多发于新生儿,常与新生儿脐环未闭合和脐部发育先天缺陷有关,也有可能是由于婴儿脐带脱落后,脐带根部组织和脐环粘连愈合不良所导致。患儿脐部出现局限性突起,在站立、运动、哭闹等腹内压增高时突起明显。直径小于1.5cm的疝气,大多可在2岁以内自行痊愈。对于不能痊愈或局限性肿块较大的患儿,应该进行手术治疗[2]。
本组研究中,所选脐疝患儿均为2岁以下,采取加压疝气带和普通疝囊带进行治疗。普通疝气带是当前临床常见的婴儿脐疝治疗方法,包括有腰带式的疝气带和T型疝气带,通过布条或者弹性钢条对腹肌进行压迫,增加腹肌力量以阻止疝气突出。普通疝囊带治疗虽然在临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具有固定效果不理想、易滑动、作用面小、疝气易突出等缺点,在婴儿哭闹、运动和咳嗽时出现移位,不能对疝内容进行有效的压迫,需要重新调整,整体治疗效果并不理想。
加压疝气带是一种新型的婴儿脐疝治疗方法,它包括有腰带、横杆、上调节杆、下调节杆和疝气球。加压疝气带是根据脐疝的主要发病原因即腹壁肌肉薄弱或腹内压较高来进行设计的,通过腰带式方形布片对腹肌进行勒紧加压,通过疝气球对疝环腹壁缺损处进行加压,起到阻止疝内容物突出的作用,同时依靠腰带、胯下带和腹壁带等进行有效固定,防止在婴儿运动、哭闹和咳嗽时移位。与普通疝囊对比,具有固定牢固、作用面大、对疝环腹肌缺损处加压效果良好的突出优点。同时,加压疝气带的疝气球内还可以放置中药,发挥一定的药效作用[3]。
本组研究中,观察组采用加压疝气带进行治疗,对照组采用普通疝囊带进行治疗,治疗3个月后,观察组治愈率100%,对照组治愈率77.5%,观察组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由此表明,加压疝气带治疗婴儿脐疝,效果显著,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1]林太鸿,卢恩文,李春娘等.加压疝气带治疗婴儿脐疝临床观察 [J].中国医药导报,2009,4(31):47-50.
[2]陈莉.自制疝带在小儿疝气术后的应用[J].现代临床护理,2012,11(5):86-89.
[3]田金峰.探讨使用加压疝气带治疗婴儿脐疝的临床疗效 [J].中国保健营养,2012,4(5):184-184.
R656.2+3
A
1007-8517(2013)20-0045-01
20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