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家伟 和飞鹏 和照平 杨生德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丽江 674100)
近年来,政府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各级管理部门纷纷采取措施,确保辖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在辖区内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长效机制,是保障辖区内动物产品安全的有力措施。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畜产品安全一旦出现问题,不仅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还影响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目前,畜产品的需求已从过去单一的追求数量增长转变为追求质量与数量同步增长。吃饱、吃好、吃得安全已成为人们生活的基本要求,这就对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近年来,食品安全隐患和形势越来越严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赋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职责,即对在饲养、运输、屠宰、加工、经营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杜绝违法添加、私屠乱宰和经营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必须在辖区内建立规范、有序、长效的动物检疫机制,是让人民吃上放心的动物产品的有力措施。
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做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
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兽医站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人员,或委托乡镇兽医站工作人员到点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检疫制度、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制度,严格做好产地检疫和乡村集贸市场上市动物产品的屠宰检疫工作,有条件的乡镇,尽量做到集中屠宰,定点检疫,以保证检疫质量。
城区建立规范的牲畜定点屠宰场,屠宰场建设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场所的审核标准审核,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特别是在选址、布局设计、建筑等方面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目前,大多地方,都只设有生猪定点屠宰场,在规划和设计当中,应将生猪、牛、羊、驴及乳猪等的屠宰都纳入设计范围,以便最大限度的综合利用资源,避免重复投资。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设置入场检疫室、肉品检疫室、办公室、休息室;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圈、急宰间和隔离圈;有加工焚烧、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屠宰车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健全动物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疫病处置方案等。牲畜定点屠宰场的肉类加工企业要求屠宰技术先进、机械化程度高,对基础设施条件差,不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屠宰场,坚决不予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引导企业实行行业自律。
做好产地检疫,严把宰前检查、宰后检疫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建立规范长效的检疫机制。一是把好入场关,对进场牲畜实施查证验物登记制度,定点屠宰场入场检疫室工作人员,做好入场查证验物工作,凡进入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的动物,畜主必须持有有效的证物相符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且检疫标识完整的方可进场,没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进行补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屠宰场,不合格的,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隔离观察或无害化处理;二是把好宰前检查关,家畜进入屠宰场后,屠宰检疫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宰前检查,对家畜生命体征不正常的动物进行标记,如需急宰的,及时通知畜主,进行急宰,及时进行检疫;三是把好屠宰检疫关,屠宰检疫人员按照动物相关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动物检疫合格标识,并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疫过程中发现有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炭疽等疫病的,要及时限制移动,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相关规定处理;检疫人员要对检疫结果负责。
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对规模养殖场的饲料、用药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防疫制度、养殖场消毒制度、休药期制度和饲料、兽药的进货台帐,同时签订安全养殖责任书,保证不在饲料用品中添加违禁药品。
加强对辖区内的兽药、饲料的经营户的监督管理,兽药经营户严格按照兽药GSP管理规范进行管理,制定规章制度,建立相关台帐,对供货商的GMP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兽药质量;饲料经营户要求建立进货和销售台帐,定期进行饲料质量抽检,并签订守法经营责任书。
加强对流通环节和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行严格管理,严禁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通;动物、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必须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进入市交易;动物交易市场要建立消毒及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完善相关记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行运输检查,对承运车辆进行消毒;同时,加大对生产、加工、经营、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收购、加工、运输染疫及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对市场内出售的动物产品进行严格把关,对证章不全的动物产品坚决予以没收,重点打击非法经营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以及私屠滥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严重违法活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加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让全社会形成共识。向社会各界宣传、解释,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认识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性,理解和支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诚信、公德的宣传教育,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确保畜产品安全。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对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私屠滥宰、制造注水肉的人员进行举报。通过媒体,鼓励群众举报投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于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及时曝光,同时加强与商务、卫生、食安、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定期联系,互通信息,形成打击合力,确保畜产品安全,让人民群众吃“放心肉”。
加强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执法离不开公平、公正。执法人员的道德修养是必备素质,执法人员除具备相应的业务、法律知识外,必须加强自身道德意识和修养。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法律培训,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上下功夫,要熟练掌握并运用《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规范,掌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云南省屠宰检疫操作规范》等涉及动物卫生监督的法规。重点在规范执法文书写作、抓好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具体工作上下功夫;执法工作中不包庇违法行为,不与违法行为同流合污,对违法案件不回避,敢管、认真管,建成一支具有规范办案能力,执法素质高的队伍。
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强化保障措施。建立屠宰检疫长效机制是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动物卫生监督的首要任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建立和落实对定点屠宰场肉食品安全问责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对屠宰管理工作不力者实行专项督查督办。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落实动物及其产品检疫、防疫监督、动物疫病及畜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所需经费;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理工作有力、有序的开展,提升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