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红最高人民法院22日发布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认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至2万元以上,或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最高可判3年。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不再是一张“充饥的画饼”。前不久,有媒体做了一个题为“年底了,拿不拿得到我的薪水”的调查,调查显示高达45%的受访者有过欠薪遭遇,仅两成打工者合法解决欠薪问题。年终岁末往往成为欠薪高发期,最高法院选在春节临近这个微妙的时机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也显示出最高司法机关对落实惩治“恶意欠薪”的决心。早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恶意欠薪”就与“酒驾”一起入刑。酒驾入刑由于规定具体明确,从而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大大地减少了酒驾行为。前者由于规定笼统,以至于罪名虽有,但对“数额较大”没有认定标准,操作性不强。这次的司法解释是对刑法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幅度的细化。对于社会最底层的打工族来说,辛苦劳动的血汗钱,可能关系到生老病死的急迫之需,子女读书缴费的指望,甚至养家糊口开销的全部。此次明确规定两种具体情况属于“数额较大”,是对刑法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进一步明确,为法官日常判案提供了可操作的标准。这一规定将极大震慑恶意欠薪的雇主,起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作用,也折射出法律对普通劳动者的尊重。近年来,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成为制造劳资矛盾、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社会上出现不少“绑架讨薪”、“跳楼讨薪”、“微博讨薪”、“孩子讨薪”,甚至严重的形成群体性事件。遭遇恶意欠薪的群体,往往处于社会底层,受教育程度不高,依法维权意识淡薄,容易因为情绪激动而造成恶性事件。用工付酬应该是社会起码的公平和道义,恶意欠薪是对社会规则的蓄意挑战,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是对社会公道的保护。对于恶意欠薪,韩国的《劳动标准法》早有类似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中国台湾地区“雇佣条例”规定,雇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后7天支付,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规定,即属违法,最高可判罚款35万元新台币及监禁3年。此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实践中终于有了量刑的标尺,我们希望它像“酒驾入刑”一样,产生震慑性效果,惊醒那些潜在的违法者。即使拒付劳动报酬罪已有法可依,但并不能杜绝恶意欠薪的发生。我们不希望看到,讨薪的问题,每次都要通过诉讼或者刑法的严厉手段来解决,毕竟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劳动部门、工会组织,都能担当起各自的职责,为劳动者撑腰、维权,许多欠薪问题就可以通过民间调解或行政手段解决。探索如何确立一个劳动者权益的保障机制,而不是仅仅满足于一个事后补救机制,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出路所在。大家更愿意看到,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成为社会常态。衷心地希望,2013年的春节,所有在外务工的人都能怀揣着辛苦挣来的血汗钱,高高兴兴回家过年!让被拖欠工资的“年关”不再有。▲(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