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可 赵 杨
(1.中国银行总行 稽核部,北京100818;2.武汉大学 信息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430072)
新型城镇化是一个广义且双向的概念,在城市化的快速推进下,一方面,城镇化的对象——人口、地域、经济、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和生产生活方式,从落后的农业化向现代城市化的转型;另一方面,在“城市病”的严重影响下,现代城市社会逐步向临近乡村覆盖,而落后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对比传统城镇化概念,新型城镇化更加重视城镇化质量,强调适度和健康的城镇化发展速度,目标确立为适量的城镇化增速、投资环境的改善和人居环境质量的提升。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离不开金融体系的有力支撑,需要针对新型城镇化发展中政府、企业、个人的金融需求变革,进行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与金融产品创新,以此应对长期二元经济发展格局、金融资源供给失衡和权益性融资市场弱势等问题给新型城镇化发展带来的阻力[1]。
刘玉红认为,应积极探索适合新型城镇化的金融创新,发挥地方金融机构作用,大力发展对应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改善投资开发主体[2]。郭江山从三农问题出发,提出通过金融创新打造现代化农业和创新农业组织形式,使新型城镇化获取资本运作的资格和红利[3]。在梳理历年来我国城镇化金融支持体系的基础上,陶艳艳和段虹提出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的关键和着力点在于:将扶持和投资方向进一步向依托当地特色发展的城镇化综合建设倾斜,通过特殊地区的金融体系完善和优化,推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示范效应[1]。
现有研究主要从金融创新需求方角度出发提出新型城镇化的宏观发展规划,却鲜有从金融创新供给方的产品开发角度提出实际解决办法。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国家金融需求结构不断演变,给以国有五大商业银行为代表、开展“以商业银行业务为核心的综合经营管理”的商业银行集团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4]。本文立足于新兴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资源供给问题分析,以商业银行集团全面风险管控为前提,提出快速响应城镇化金融需求,实施产品创新的落地实施策略,以此促进商业银行集团实现经营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市场拓展,增强同业竞争力。
一个区域的城镇化水平与该区域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呈正相关关系。如果金融市场结构健全,那么其所保护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便能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作用,从而为该区域的新型城镇化进程提供源源不断的信贷资金支持[5](P8)。然而,由于目前我国新型城镇化的资本市场发展不健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无法有效对接,从而导致新型城镇化金融资源供给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新型城镇化进程初期的投融资需求主要集中在政府主导的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方面,现有的融资渠道主要来源于财政投资、开发性金融扶持和商业性融资,比例约为35∶15∶50[6]。其中,商业性融资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贷款、信托基金方面,但受制于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和风险管控机制,此类融资有严格的授信要求。此外,商业性融资只能够满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部分商业化竞争性投融资项目的需求,难以满足外部性较强、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代表的非竞争性投融资需求。由此可见,目前城镇化进程中投融资渠道仍主要依赖于财政划拨和银行信贷,缺乏资本市场和直接融资的有力支撑。未来十年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但随着我国城市土地出让金收入不断减少,地方债务融资平台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逐渐显现,城镇化金融资源供应日趋收紧,与我国金融市场资金供应充裕现状明显相悖。因此,亟须创新融资模式,构建长效的新型城镇化融资机制。
国有金融资本目前仍然是新型城镇化金融资源供给的主体。新型城镇化经济有浓重的工业化初期阶段特质,金融交易融资者表现出典型的小额融资和产业资本主体民营性,这种特质与金融资本主体的国有性存在冲突。一方面,在商业银行运营成本和风险管控的双重压力下,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在城乡金融资源逆向配置,融资投向非农化方面的趋势日益明显;另一方面,以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次生金融机构在村镇市场的生存空间狭小,法律定位模糊,发展受到抑制,从而导致金融资源供应与新型城镇化金融需求存在严重的不均衡[7]。与之相对的是,我国民营资本存量已达30万亿元人民币,但如此大规模的民营资本由于政策壁垒而游离于金融供给主体之外,或是通过地下钱庄等非法模式参与到实体经济运作之中[8]。
此外,在金融法治环境尚不完善的背景下,许多村镇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导致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对金融产权的认知和保障尤为缺失,从而降低了各类金融资源供给的积极性。加之地方金融网点分布密度较低、村镇征信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措施、支付系统与支付工具较为落后,使得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金融供给法治基础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前景堪忧。
无论是融资机制还是供给主体上的问题,最终都会体现为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各方的金融需求与现阶段金融产品供给之间的矛盾。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各方的金融需求将发生明显变革。其中,政府需求表现为新型城镇化进程初期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中的投融资需求。此外,由于土地资源转向土地资本,政府金融需求还表现于土地资产向资本要素转变的金融需求;企业需求表现为大量中小企业的小额信贷融资需求,以及现代农业快速升级中,传统涉农企业对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现代化金融需求;个人需求则主要表现为村镇居民原始创业阶段依托宅基地、自建住房的资产要素向经营资本的升级需求和以住房金融为代表的个人消费融资需求。
这些金融需求将直接导致各方对金融产品需求的升级换代。政府的金融需求将进一步落地为低成本、高效率的金融产品,以及作为积极规范、引导民营资本的参与和分享的渠道中介产品;企业的金融需求将进一步落地为债权、股权和物权相结合的资金供给、管理金融产品;个人的金融需求将进一步落地为更加便捷、经济的小微信贷支持产品,以及个人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渠道产品。
目前的金融产品供给水平明显滞后于新型城镇化进程需求,各类商业银行大多以传统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产品应对,在监管风险和战略风险管控的限制下,这些传统产品不仅制约了商业银行参与新型城镇化进程的规模,也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
综上所述,在我国金融体系呈现明显的城乡“二元化”背景下,新型城镇化金融需求和金融资源供给存在严重不对称的现象。在金融资源供给市场收紧、金融产品落后的情况下,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村镇居民的投融资需求均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其关键还是在于如何通过金融产品创新链接金融供应方和需求方,形成双赢。
针对目前我国新型城镇化金融供给中存在的各类问题,需要商业银行集团及时调整运作策略,实现金融产品创新,推进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思路是:在批发业务中,创建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双向产品体系,集中打造适应“PPP/PFI”融资模式的金融产品系列和专项投资基金;在零售业务中,发挥集团优势,通过共享渠道、客户、信息资源,实现个人金融产品的一站式服务。
1.“PPP/PFI”融资模式简介。“PPP/PFI”可译为“公私合营”(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近年来在国外政府大型项目建设中普遍实践的一种融资模式,主要内容包括BOT(建设-经营-移交)、ROT(修复-经营-移交)、BT(建设-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ST(建设-经营-补偿-移交)和TOT(移交-经营-移交)[9]。其中,BOT和BT可作为我国新型城镇化融资的主要方式,分别对应竞争性投融资项目和非竞争性投融资项目。“PPP/PFI”以项目建设、经营的特许权协议、政府的税率及经营优惠承诺为融资基础。项目公司一方面作为项目投资者安排融资,承担一定风险,实施项目建设开发;另一方面作为项目经营者,在特许权协议期限内,在税率及经营优惠承诺协助下,获得项目经营利润。特许权协议期限结束后,项目将移交政府,政府有权对该项目实施继续经营或产权处置。BOT和BT是我国城镇化建设“PPP/PFI”模式的主要落地方式,分别对应城镇化建设中竞争性投融资项目和非竞争性投融资项目。
2.应对BT和BOT的结构性融资产品和类供应链融资产品。基于BT项目的远期赢利能力,可以实施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方式。在具体操作中,将相关项目与政府绑定,将施工利润和资金占用利润作为远期回报,实施结构性融资。结构性融资可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银信合作。以信托计划和理财计划作为融资载体,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再将其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以其自身名义,向项目公司贷款;二是企业资产证券化。基于BOT的远期收费权利和BT回购款权利的清晰债权性质,BOT和BT项目产权明确,项目产权所有人可将优质的BOT远期收费权利或BT回购款债权打包形成同质资产池,包装称为“专项证券化计划”,并出售给合格投资者,以合同债权按期产生的现金流向投资者还本付息。
商业银行集团可通过管理人、托管人、担保人和受益凭证持有人等各类角色参与到BOT/BT项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服务之中。商业银行集团设计此类产品的最大目的是将流动性较差的特定实物资产转化为具有更高流动性的证券资产,更方便引入更多的合格投资者。在此期间,商业银行集团尽可能回避“受益凭证持有人”角色,通过管理人和托管人角色,获取中间业务收入,将风险通过证券形式分散给其他投资者,用国有金融资本的产品创新带动民间资本的参与。
此外,商业银行集团可以创新针对BOT的类供应链融资产品,设定准入标准,分别将项目公司和投资公司作为类似供应链融资中的核心企业定位,将特许经营权和项目建成后的项目收费权作为远期质押品(作为类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提供信贷市场的金融供应。同时,对项目公司的上下游企业提供整体服务方案。
专项投资基金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针对固定区域、产业和项目的投资基金产品。通过商业银行集团与地方政府共同发起固定区域内的城镇化建设与经营专项投资基金,充分利用基金的政府背景及商业银行品牌、网络和客户资源等优势,致力于固定区域内的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发展,以实现国有金融资本通过产品创新有序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地方城镇化建设的目标。
在具体操作中,商业银行集团可以通过旗下投资公司与具有地方政府背景的平台公司(视情况可加入其他股东),共同组建专项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专项投资基金的GP(一般合伙人、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者);同时,商业银行集团发起设立商业银行集团平台公司,并与有地方政府背景的平台公司和其他各类投资人一并作为专项投资基金的LP(有限合伙人、基金的出资者)[10],共同推动与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的投资项目运作。
专项投资基金产品作为资本杠杆载体,其创新核心在于方便少量国有金融资本引领、撬动大量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进程之中。不仅从法律上保障商业银行集团和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的实施主体地位,并可在各方的监督之下,确保项目的按期实施以及风险可控[11]。
新型城镇化进程将进一步刺激农村消费市场的不断扩展,城乡居民的消费模式将从单一的温饱型转变为复杂的多元型,不仅出现了旅游、教育、大宗生产和生活用品等个人消费融资需求,也产生了包括基金、股票、理财产品等在内的个人消费投资需求。因此,商业银行集团应发挥集团优势,整合传统银行业务和证券公司业务、基金公司业务、保险公司业务,为村镇居民的个人消费融资与投资提供便捷的一站式金融产品服务,全方位满足村镇居民的各类金融需求。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新型城镇化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涉及投融资各个层面。数据显示,2012~2015年我国新型城镇化投融资资金需求量将达25万亿元人民币,城镇化建设资金缺口约为11.7万亿元人民币,财政资金仅能支持当年城镇化新增投资的五分之一左右[11],在当前地方政府债务体系监管收紧的背景下,财政资金对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营的贡献度逐步下降,国有金融资本逐渐成为主要资金来源。
国有商业银行集团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支持力度,不仅影响着与地方政府公共关系发展的走向,还决定着与地方政府在城镇化建设中的合作效率。因此,应积极进行经营结构挑战,增强集团协作能力和服务能力,促进市场拓展,实现与地方政府的协同联动,确保国有金融资本成为支持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金融基础[12]。同时,商业银行集团应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搭建系统性金融供应体系”。一方面,商业银行集团不能局限于以独立提供国有金融资本的形式参与到城镇化建设中,而应实现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在内的系统性金融供应,避免重复2010年地方融资平台导致的风险集中度高企并完全由国有金融资本单独承担的问题[13]。另一方面,商业银行集团通过金融产品创新,应实现两个层面的系统性金融供应,即在对公层面上开发期限长、成本低的融资品种;在对私层面上实现个人消费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的一站式服务。最终目的是在国有金融资本的引领下,构建有效的地方区域金融市场,确保其发挥融资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的长效功能。
搭建系统性金融供应体系涉及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商业银行集团通过产品创新,实现在国有金融资本货币市场(信贷支持)引领下,民营金融资本通过资本市场有序参与到城镇化建设和经营的金融市场之中。
商业银行集团可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城镇化发展中的先进融资经验,通过信贷产品服务创新,向地方政府积极推荐包括“PPP/PFI”在内的融资模式。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与经营中的竞争性投融资项目,配套相应的类供应链融资服务产品;对于非竞争性投融资项目,配套结构性融资服务产品[14]。有的放矢地通过集团优势,规避风险,拓展其他资本融入渠道。
在固定区域中,商业银行集团可通过与地方政府合作,共同组建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国有金融资本作为一般合伙人,各类民营资本作为有限合伙人,建设专项投资基金,借助基金公司这一杠杆,用有限的国有金融资本撬动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到新型城镇化建设中,不仅可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使用效率,也能分散投资风险,满足急于寻找正规渠道融入金融市场的民营资本的需求,同时也拓展了商业银行集团综合化经营业务范围,不仅保证了商业银行集团能以提供信贷的金融机构身份出现在金融市场之中,还可以通过境内、外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的身份出现在金融市场之中,从而提供更加完善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引领民营资本在各个方面的有序融入[15]。
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商业银行集团的业务复杂程度和面临的金融风险也将随之增加,因此,需要商业银行集团从集团整体发展战略出发,以宏观视角应对集团各项产品和服务创新的风险。商业银行集团应在金融控股集团管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并表管理水平,建立符合新型城镇化金融需求的产品创新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管理体系,设置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在内的风险加权计量方法,重点关注集团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相互作用和相互转移后的整体效应,确保全面风险测量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1]陶艳艳,段虹.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支持体系:成绩与问题[J].银行家,2013,(3):15—18.
[2]刘玉红.新型城镇化需要制度创新金融创新[N].上海证券报,2012-09-20(A08).
[3]郭江山.新型城镇化——中国农村未来之路[J].银行家,2013,(3):11—14.
[4]于小晖,吕可.商业银行集团综合经营战略下全面风险的识别与管理[J].武汉金融,2013,(2):62—65.
[5]中国科学院.我国城镇化发展模式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6]仲武冠.城镇化建设后半程面临未富先老[N].中国经济时报,2013-04-16(A09).
[7]吴盛光.扩大内需战略下湖南城镇化动力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4):79—84.
[8]新华财经.民间借贷双方都在渴望阳光[EB/OL].(2012-03-13)[2013-04-25].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3/13/c_122828466.htm.
[9]Woo Seok Jang,Woojin Chang.The Impact of Financial Support System on Technology Innovation:A Case of Technology Guarantee System in Korea[J].Journal of Technology Management &Innovation,2008,12(4):231—248.
[10]Christian Koch,Martine Buser.Emerging Met a Governance as An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for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Networks in Denmark[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2006,24(7):233—249.
[11]杨帆.张智英.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经营绩效——基于上市银行的实证[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95—98.
[12]斯文.利率衍生品对银行信贷的影响实证研究[J].西部论坛,2013,(3):91—102.
[13]胡东升.未来3年城镇化建设资金缺口约为11.7万亿元[R/OL].(2013-04-23)[2013-5-15].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3-04/23/c_115506014.htm.
[14]刘芬华.适配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研究[J].金融教育研究,2011,(2):31—40.
[15]易志强.政府干预、跨区域经营与城市商业银行治理[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5):6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