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运动员伤残保障的参与状况及对策研究

2013-01-21 09:18张开媛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3年9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运动队医疗保险

张开媛

(宿州学院 体育学院,安徽 宿州 234000)

随着现代竞技体育高难度、高强度等特点的不断凸显,运动员面临的伤残风险将会越来越高,对运动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运动员伤残事故的不断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对运动员社会保障问题的广泛关注,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曾表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是实践人文奥运理念的具体体现,关系到整个体育事业的和谐发展”,2006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通知》(体人字[2001]478号)[1],提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运动员纳入当地工伤保险统筹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伤残运动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此可见,作为运动员社会保障体系重要内容之一的伤残保障问题也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长期以来,辽宁省的竞技体育水平一直位居全国前列,在重大比赛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而这些成绩的取得与高水平的运动员有着直接的联系,因此,运动员伤残保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省竞技体育的发展,甚至是全国竞技体育的发展水平.那么,运动员的伤残保障究竟如何,能不能为运动员所服务,运动员伤残保障存在着哪些问题,这些都是我们迫切需要了解到问题,而这些问题解决的前提就是要对运动员伤残保障状况有个清楚的认识和了解,因此,我们以辽宁省为例,对运动员伤残保障的参与状况进行深入的分析,找出目前运动员参与伤残保障面临的问题,以期为完善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提供依据.

1 辽宁省运动员参与伤残保障的状况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主要从运动员参加各项伤残保障的情况和不同类型运动员参加伤残保障的比例两个方面,对运动员参加伤残保障的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以期对辽宁省运动员参加伤残保障的状况有准确的了解.

1.1 数据来源

本研究所采用的数据均来源于对辽宁省在训运动员进行的问卷调查,研究中对运动员参加伤残保障状况设计了问卷,涉及到运动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健康状况、对保险的需求和了解情况等方面,共发放问卷560份,回收531份,回收率为94.8%,其中,有效问卷522份,有效率为98.3%.

1.2 辽宁省运动员参与各项伤残保障的状况

为了能够全面了解运动员参加伤残保障的情况,本文将运动员的伤残保障状况分为六种:(1)基本医疗保险,指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其他保险;(2)工伤保险,指仅参加工伤保险,没有其他保险;(3)伤残互助险,是指没有参加其他任何保险,仅参加了伤残互助险;(4)商业保险,是指仅仅购买了商业保险,而没有参加其他保险;(5)多重伤残保险,是指在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可能参加了互助保险或者购买了商业保险;(6)没有参加任何伤残保险[2].

调查结果显示(见表1),在被调查的的522名运动员中,共有445名运动员参加了伤残保障,但仍然有77名运动员没有参加任何形式的伤残保障,其比例占调查总人数的17.8%,这说明辽宁省运动员的参保率还不是很高.

表1 运动员参加各项伤残保障的情况

从表1中可以看出,在各种类型伤残保障的参与状况中,参保率最高的是基本医疗保险,共有181人参保,参保率达到了34.6%;其次是多重保险,共有140人参加,说明这部分运动员参加了两种以上的保险;第三是工伤保险,共有13.6%的运动员参加,而伤残互助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比较低,分别占到了7.1%和3.1%,由此可见基本医疗保险是运动员首选的伤残保障形式.

1.3 不同类型运动员参加各项伤残保障的比例

本部分我们主要从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住址、运动项目、收入情况、对保险的了解情况等方面对运动员进行了分类,以便了解不同类型运动员参加伤残保障的状况.

从表2可以看出,运动员参加各项伤残保障存在着一定的性别差异,女运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高于男运动员;男运动员在选择伤残互助险、商业保险和多重保险的比例高于女运动员,而男运动员选择工伤保险和无任何保险的比例与女运动员相差不大.

表2 不同类型运动员参加各项伤残保障的比例(%)

续表2

从年龄上看,随着年龄的增长,运动员参加多重保险的比例逐渐增加,其比例由9.2%逐渐增加到62.0%;而参加工伤保险、伤残互助险、商业保险和无任何保险的比例却逐渐下降.

从受教育程度上看,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运动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逐渐降低,其比例由42.9%逐渐降低到1.7%;初中及以下学历的运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最高,为38.6%;在多重保险的选择上,大专、本科及研究以上学历的运动员比例最高.同时家庭住址的不同也会影响运动员参加各种伤残保障形式,居住在农村的运动员更倾向于参见多重保险,家庭住址在乡镇和城市的运动员更倾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从运动员的运动项目来看,被调查的各运动项目的运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相差不是很大,运动员比较倾向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选择伤残互助险和商业保险的运动员普遍较少,甚至有些项目的运动员根本就没有参加伤残互助险和商业保险,如技能类难美项目和同场对抗项目的运动员.从运动等级来看,各等级的运动员选择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较高,而选择参加其他保障类型的比例相对较低些,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级健将和国际级健将的运动员无一人选择商业保险.

从运动员的月均收入来看,随着收入的增加,运动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呈现降低趋势,其比例由35.4%降低到33.3%,而且随着月均收入的增加,没有参加任何保险的运动员比例也呈现出不断降低的趋势;“500-1000元”、“1000-3000元”和“3000-5000元”三个收入组的运动员更倾向选择多重保险.

从对保险的了解情况来看,随着对保险了解程度的提高,运动员选择多重保险的比例由10.6%逐渐增加到38.3%;在没有参加任何保险的运动员中,表示对保险不了解的运动员比例最高,为28.7%;与其他保险相比,选择伤残互助险和商业保险的运动员比例相对较低.

2 辽宁省运动员参与伤残保障反映出的问题

2.1 基本医疗保险未实现全覆盖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各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运动员也应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所带来的待遇,但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被调查的522名运动员中,只有318人加入了基本医疗保险,有近40%的运动员并没有加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中来,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我们发现,这部分未加入医疗保险的运动员多属于试训运动员,这说明基本医疗保险还未覆盖辽宁省的全部运动员.

2.2 相关的实施方案不明确

目前我国行之有效的运动员伤残保障方面的法规、政策有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试行办法》、《优秀运动员伤残等级标准》、《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与保障工作的指导建议》等[3],虽然这些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障工作的开展,但是一些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没有给予明确的指示.运动员伤残保险的认定范围、待遇标准、保险基金来源在相关的政策中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而关于运动员伤残认定和伤残鉴定的程序问题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由于大强度的训练和比赛,运动员在役时伤病不明显,一旦退役,随着身体机能的下降,伤病就会呈现出来,如何对退役运动员的伤病进行鉴定、进行补偿,国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2.3 运动队责任未到位

首先,运动队宣传保险知识的责任未到位.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辽宁省运动员获得伤残保障信息的渠道是多方面的(见图1),主要包括政府文件、运动队传达、媒介和亲友的口头相告,其中,近60%的运动员是通过运动队传达这一渠道获得的,可以看出,运动队传达是运动员获得保险知识的首要渠道,在运动员了解保险信息的过程中发挥着主要作用,作为运动员的所在单位,运动单位有责任承担起保险知识宣传的义务.

图1 运动员伤残保障信息来源渠道

其次,运动队为运动员购买伤残保险的责任未到位.对运动员未加入保险原因的调查中发现,运动员加入保险要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运动队未办理和不清楚其保险的作用是影响运动员加入各种保险最主要的因素.在被调查的522名运动员中,有171名运动员不清楚保险的作用,占到了32.8%,有138名运动员选择了“运动队未办理”,说明运动队对运动员的权益保护意识是不够的,为运动员购买伤残保险的责任未到位.

2.4 运动员个人责任缺失

在对运动员保险知识了解程度的调查中我们发现,被调查的522名运动员中有285人表示对保险知识不了解和不太了解,占总调查人数的54.6%;表示很了解的只有60人,其比例仅为11.5%,这说明辽宁省运动员对伤残保险知识的了解程度还是很低的.从进一步地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的运动员只是关心平时的训练,对于保险保障之类的事情他们并不清楚,只是以为教练员会帮他们处理这些问题,有些运动员甚至都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购买保险,“金牌战略”使得我国大多数运动员忽视了自身的保障问题,通过参保分担风险的意识较为薄弱.

3 提高辽宁省运动员伤残保障参与度的对策

3.1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运动员及运动队的风险意识

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包办的影响,我国运动员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而防范风险的意识较差,还没有形成自我参保的意识.同时,运动队等体育组织对体育保险的认识也不是很清楚,为运动员参保的意识较为淡薄.因此,为了鼓励各层运动员及运动队参加伤残保险,国家和地方应该多渠道、全方位的进行运动员伤残保险的宣传,增进运动员对国家政策的了解,多方收集并详细分析运动员伤残案例,重点强调伤残对运动员人生的重大影响,引起运动员和运动队对伤残风险的重视,提高运动员的自身责任意识,激发运动员参保的意愿.

3.2 加强运动员伤残保障方面的立法

政府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同时也是保险基金的监督者,有责任为运动员伤残保障问题制定相应的法规,从制度上保障所有运动员都能参加伤残保险,而不是一部分运动员,尤其要加强对收入较低甚至没有工资收入的基层运动员的伤残保障.到目前为止,我国仅出台了《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事故程度分级标准定义细则》和《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试行办法》等关于国家队运动员的伤残保险条例[4],而涉及非国家队运动员伤残保险的法律条文还没有出现.政府在制定法规时,要根据运动员伤残的实际情况进行,应该在伤残保障的覆盖范围和参保对象、享受保障的基本条件、资金来源、待遇给付标准与方式、保障中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最终是运动员伤残保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3 制定鼓励或优惠政策,激励运动员参加各种保险

公共政策是一种实现运动员伤残保障的直接手段.首先,国家应该为运动员制定一系列的鼓励政策,根据运动员对竞技体育贡献的大小,把各个保障项目划分不同的等级,如一线运动员享受的社会福利和优抚比普通运动员要高,而把退役安置和救助的重心放在二、三线运动员身上[5],这样既激发了优秀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的热情,同时又保障了基层运动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其次,国家应该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税收支持力度,减免商业保险公司一定的税收和广告费用,降低运动员高额的保费,冲破运动员进入商业保障的障碍.

3.4 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运动员伤残保障水平

在运动员伤残保障的投入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合理分工,而不能仅仅依靠中央财政拨款.此外,稳定的伤残保障资金来源对运动员伤残保障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政府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拓展伤残保障的资金来源,比如运动员和所在运动队缴纳的保险金、体育彩票的公积金、电视的转播费、运动员的奖金和培养费等,可以从这几部分中拨出少数部分作为伤残基金[6].还可以鼓励社会各界进行捐赠,以解决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障资金不足的状态,从而促进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障水平的提高.

4 小结

对辽宁省运动员伤残保障参与状况的调查,结果显示:辽宁省运动员伤残保障的参保率并不高,被调查的运动员中,有17.8%的运动员没有加入任何形式的保险;不同类型运动员参加各种保障的比例也不同,选择伤残互助险和商业保险的运动员相对较少些.

通过分析辽宁省运动员参与伤残保障的状况,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基本医疗保险未实现全覆盖、相关的实施方案不明确、运动队责任未到位、运动员个人责任缺失;为了增强运动员参加伤残保障的意识,提高运动员伤残保障的参与度,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运动员及运动队的风险意识;二是加强运动员伤残保障方面的立法;三是制定鼓励或优惠政策,激励运动员参加各种保险;四是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提高运动员伤残保障水平.

〔1〕体人字[2001]47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保障工作的通知,2006年11月.

〔2〕王明,张开媛.辽宁省运动员伤残保障制度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辽东学院学报,2013(1):64-68.

〔3〕王秀香,王乐,等.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中现存的问题[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8(4):523-524.

〔4〕鲁志强,王乐.我国伤残运动员保重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湖北体育科技[J].2008(5):505-507.

〔5〕李娜娜,刘铮.我国运动员社会保障研究述评[J].体育学刊,2008,15(4):21-24.

〔6〕罗林,符业清,等.我国现行运动员保障体系的障碍及再构建举措[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4,21(3):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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